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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龙先生租了一套房子,交了11000元的押金。退房时,房东说找到续租人就退押金,找到续租人后,房东已改名费为由,扣了两千元,只退了9000元,龙先生不认可房东的处理。
由于工作的需要,龙先生就在工作的附近租了一套房,租金也蛮贵的,还交了11000元的押金。虽然租金不便宜,但是龙先生对这套房子还挺满意的。
当时租房的时候,房东热情大方,也很随意。跟龙先生说,交11000元的押金和交上一个月的租金,就可以拎包入住了。并没有让龙先生签租房协议,两人也觉得一切从简,龙先生接过房东所写的押金收据,就入住了。
在租房期间,龙先生和房东也没有什么矛盾,因为对房子很满意,所以龙先生也住得比较开心。可近段时间由于自己的原因,龙先生需要退房,没想到因为退房,他和房东发生了矛盾。
他联系房东时,说要退租,希望房东能退押金,可是房东却说,在没有找到人来续租之前,押金是不退的。龙先生听到这个要求,心里很不舒服,没想到租个房子,退租了还要找人来续租,才能退押金,这也太麻烦了。
因为房东的房子租金也不便宜,要找到合适的续租人确实不容易,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押金是11000元,如果找不到续租人,自己就拿不到押金,龙先生就一阵心痛。毕竟当时并没有签租房协议,所以现在要退租,还是要听房东的。
为了拿到自己的押金,龙先生只好到处找续租人,还好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龙先生多方面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个人愿意续租他的房子。本以为按照房东所说的押金就可以拿到,可没想到房东又给他出了难题。
当龙先生的续租人过来续租房子后,他也给房东交了押金。于是龙先生要求房东退回他的押金,房东也没说什么,就给龙先生退回了押金。可龙先生一看押金的数目时惊呆了,房东只退了9000元,还有两千元没有退。
于是龙先生问房东为何要扣掉两千元押金,房东跟龙先生说,换了一个人租房子,那么租客的名字就变了,所以这两千元属于改名费。听到房东的解释,龙先生很惊讶。租了那么多次房子,龙先生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龙先生觉得房东的这个要求不合理,于是要求房东退回两千块,可是房东就是没有退,于是龙先生便寻找了帮助人。
这件事被大家知道后,大家对房东的做法议论纷纷。有人觉得,龙先生就是太好说话了,所以房东才会刁难他。
有人觉得这样的房东就是比较黑心,不扣一点房客的押金,他内心就不平衡,他们还表示很多人都碰到过这种情况。
有人觉得,房东要想以后租房子能够顺顺利利,那么对于前租客就应该处理好关系,要不然租客进行破坏,吃亏的将会是房东。
因此在这件事情当中,大家都觉得,在房客没有破坏房子并有人续租的情况下,房东都应该退押金。
那么如果租客遇到这种情况,房东坚决不退押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房客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押金?
1.在这件事情当中,龙先生刚开始租房子的时候,和房东并没有签任何的租房协议,只是房东给了一张押金的收据,因此,龙先生和房东只是构成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根据《民典法》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并且第七百三十条(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于龙先生和房东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签租房协议,并且六个月之后也没有签,因此他们构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龙先生提出退租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2.龙先生和房东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他们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民典法》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本事件中,龙先生已经提前帮房东联系了续租人,并且续租人也交了押金,已经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房东的利益,并且龙先生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所以房东没有理由不退押金。
而龙先生在帮助人的帮助下,房东也知道自己理亏,不得已退回那两千元。
在租房的过程当中,遇到这种无理由扣押金的房东,确实很让人闹心,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房东以改名费为由扣两千元押金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由于工作的需要,龙先生就在工作的附近租了一套房,租金也蛮贵的,还交了11000元的押金。虽然租金不便宜,但是龙先生对这套房子还挺满意的。
当时租房的时候,房东热情大方,也很随意。跟龙先生说,交11000元的押金和交上一个月的租金,就可以拎包入住了。并没有让龙先生签租房协议,两人也觉得一切从简,龙先生接过房东所写的押金收据,就入住了。
在租房期间,龙先生和房东也没有什么矛盾,因为对房子很满意,所以龙先生也住得比较开心。可近段时间由于自己的原因,龙先生需要退房,没想到因为退房,他和房东发生了矛盾。
他联系房东时,说要退租,希望房东能退押金,可是房东却说,在没有找到人来续租之前,押金是不退的。龙先生听到这个要求,心里很不舒服,没想到租个房子,退租了还要找人来续租,才能退押金,这也太麻烦了。
因为房东的房子租金也不便宜,要找到合适的续租人确实不容易,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押金是11000元,如果找不到续租人,自己就拿不到押金,龙先生就一阵心痛。毕竟当时并没有签租房协议,所以现在要退租,还是要听房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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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龙先生的续租人过来续租房子后,他也给房东交了押金。于是龙先生要求房东退回他的押金,房东也没说什么,就给龙先生退回了押金。可龙先生一看押金的数目时惊呆了,房东只退了9000元,还有两千元没有退。
于是龙先生问房东为何要扣掉两千元押金,房东跟龙先生说,换了一个人租房子,那么租客的名字就变了,所以这两千元属于改名费。听到房东的解释,龙先生很惊讶。租了那么多次房子,龙先生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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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件事情当中,大家都觉得,在房客没有破坏房子并有人续租的情况下,房东都应该退押金。
那么如果租客遇到这种情况,房东坚决不退押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房客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押金?
1.在这件事情当中,龙先生刚开始租房子的时候,和房东并没有签任何的租房协议,只是房东给了一张押金的收据,因此,龙先生和房东只是构成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根据《民典法》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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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先生和房东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他们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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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第七百三十条(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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