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改判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法院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的原因为:被告人与集资参与人积极达成还款协议,取得120名集资参与人谅解】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原判,以“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上诉人在一审宣判前已经归还了吸收的大部分款项、具有自首、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除上述相同理由外,还提出“赵某在一审判决后,又取得120多个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基本包括了尚未还款人员,足见其深刻悔罪态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二审中检察官的意见如下】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出具以下审查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对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获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本案案发后赵某积极筹措资金退赔集资参与人,制定可行的还款方案,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二审期间上诉人又取得近120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经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电话核实,均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3.鉴于本案部分集资事实系赵某生病期间其男朋友刘某某(已去世)具体经营,赵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审期间又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对上诉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宣判后上诉人赵某又取得多名集资参与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被害人谅解书加以证实。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表现,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赵某积极与未还款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计划,又新取得多名集资参与人谅解,其悔罪态度好,再犯罪可能性小,且对赵伟进行社区调查,所在社区认为适用缓刑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并适当调整财产刑。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原判,以“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上诉人在一审宣判前已经归还了吸收的大部分款项、具有自首、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除上述相同理由外,还提出“赵某在一审判决后,又取得120多个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基本包括了尚未还款人员,足见其深刻悔罪态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二审中检察官的意见如下】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出具以下审查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对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获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本案案发后赵某积极筹措资金退赔集资参与人,制定可行的还款方案,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二审期间上诉人又取得近120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经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电话核实,均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3.鉴于本案部分集资事实系赵某生病期间其男朋友刘某某(已去世)具体经营,赵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审期间又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对上诉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宣判后上诉人赵某又取得多名集资参与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被害人谅解书加以证实。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表现,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赵某积极与未还款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计划,又新取得多名集资参与人谅解,其悔罪态度好,再犯罪可能性小,且对赵伟进行社区调查,所在社区认为适用缓刑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并适当调整财产刑。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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