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上位法满足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突出人文关怀,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对于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12月15日,《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63条,坚持人民至上、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关切,为贵阳市有效开展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治理、服务,规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引领、规范各方有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推动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难题,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当的路径、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据介绍,《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以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出行安全为出发点,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为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其中,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为最大限度满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其停靠和借道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此外,《条例》明确,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

《条例》共9章63条,是针对新时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专项法规。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本条对大型群众性、大范围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规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会展经济较为发达,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开发任务重,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为了适应这样一种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同时积极回应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本条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解读: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2.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3.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解读: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等进行细化、补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虽然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相关规范,但仍然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避让行人规范过于原则,实践中的避让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问题,结合贵阳市大多数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现象极为普遍,一些非机动车推行时不靠最右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有关细化和补充的规范。

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机动车通行、推行的具体规则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范要求。

三是考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不确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后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确定,导致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难以快速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本着尊重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量多的历史和现状,与省政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规则,过渡期满后即不得上路行驶。

四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家有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市民在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建议,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非机动车,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贵阳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解读:这三条是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的规范,以发挥大数据应用发展优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效用,更好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和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为了更好体现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特色和优势,这次立法在“服务管理”一章中,用三个条文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智慧交通建设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如果发现某个点位采集的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以减少或者杜绝类似情形的反复出现、持续发生。

三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且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获悉违法信息。

四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凡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应有水平及时明确并且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via贵阳交警)

#洛阳24小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洛政〔202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30日

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对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优化财力格局、完善激励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促进产业发展为原则,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含偃师区、孟津区),推动市与区财权事权相匹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城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和洛阳日报社各种地方税费;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

(二)区级固定收入。各区区域内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

(三)市与区共享收入。各区区域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为市级50%、区级50%。

(四)其他部分收入。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2021年到2025年,市、区实现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全部由市级统筹使用。2026年起分配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2.重点工程税收收入。从2022年起,将国家、省、市在我市城市区范围内以政府行为筹措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区级。下划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级50%、区级50%入库,其他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国家和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税费实行分级分享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各项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二广高速洛阳段车辆通行费收入等。

(二)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缴入市级国库。

1.市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归市级,收储成本核算后按收储渠道据实拨付。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给予城市区不超过征收住宅房屋费用1%的工作经费。

2.区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分成10%-30%,其余全部返还城市区。其中: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按照市级10%、区级90%分成比例执行;城中村(经市政府批复认定的整村拆迁项目)按照市级20%、区级80%分成比例执行;旧城改造(拆除住宅房屋容积率超过1.2的项目)按照市级25%、区级75%分成比例执行;其他经营性用地:中心城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按照市级30%、区级70%分成比例执行,开发区(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按照市级25%、区级75%分成比例执行。

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市级事权和支出责任。

1.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工业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事权和支出责任。

2.市级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轨道交通,红线宽度30米(不含)及以上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跨伊、洛、瀍、涧桥梁,跨铁路桥涵,跨区域大型广场,跨区域大型公园及特定公园、游园(中国国花园、隋唐遗址植物园、西苑公园、牡丹公园、从政坊游园、大同坊游园、兴洛湖公园、开元湖公园、天香牡丹园、洛浦公园、王城公园),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垃圾处理厂,伊、洛、瀍、涧四河,环境监测,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级、二级)。

3.市级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轨道交通,红线宽度50米(含)及以上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跨伊、洛、瀍、涧桥梁,跨铁路桥涵,跨区域大型广场,跨区域大型公园及特定公园、游园(中国国花园、隋唐遗址植物园、西苑公园、牡丹公园、从政坊游园、大同坊游园、兴洛湖公园、开元湖公园、天香牡丹园、洛浦公园、王城公园),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垃圾处理厂,伊、洛、瀍、涧四河,环境监测,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级、二级)。

(二)区级事权和支出责任。

1.区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工业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事权和支出责任。

2.区级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道路、桥涵、公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消防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含土地报批费用)及拆迁补偿,红线宽度30米(含)以下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小型桥涵,区域内广场,除特定游园、公园外其他游园、公园,除伊、洛、瀍、涧四河外的其他城市区渠道水系及灌区,小型消防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乐道,排水设施,变电站,积水点改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

3.区级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红线宽度50米(不含)以下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小型桥涵,区域内广场,除特定游园、公园外其他游园、公园,除伊、洛、瀍、涧四河外的其他城市区渠道水系及灌区,小型消防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乐道,排水设施,变电站,积水点改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

(三)新旧城市建设、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衔接问题。

体制调整后,城市建设方面,调整日前已实质性开工的城市建设项目,事权和支出责任按原体制执行,其余项目按新体制执行。城市管理方面,存量项目及新建项目事权和支出责任均按新体制执行。

四、财政结算事项

(一)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以2019年上解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基数。

(二)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以2019年上解(补助)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补助)基数。

(三)跨区经营企业税收收入结算办法。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不独立核算的,税收先归总部属地征收管理,年终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将区级收入按营业收入比例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

(四)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属于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必须迁移的并且年区级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迁出区财政局提供企业全年分税种入库情况。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入80%比例、第二年按区级收入50%比例、第三年按区级收入20%比例对迁出辖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计算),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期限3年。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一)税收增长奖励机制。鼓励各区发展创新型经济,引进培育高成长性产业。从2022年起,对于各区(除开发区外)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5%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5%-15%(含)部分按20%进行奖励、15%-30%(含)部分按50%进行奖励、30%以上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区级;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5%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原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不再执行。国家政策性税收调整引起的增长除外。

(二)开发区财政激励措施。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22年起,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7%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超出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开发区;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7%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高新区原三税增量返还政策和原契税收入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共享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返政策不再执行,以2019年返还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

(三)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四)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收入分成办法。从2022年起,对各区自行从外地市新引进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5:5比例分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中心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领会上级精神,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推动优化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努力培植财源,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不断提高收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各类扰乱财政收入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保经常性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保建设、保发展的理念,持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控,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逐步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等环节与绩效目标管理、跟踪监控、评价、结果应用等有机统一。

调整后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政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此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延续现行政策。《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政〔2008〕93号)等相关文件不再执行。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21〕13号)。

【事关停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及运行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统筹。各盟市要通过城市停车普查,摸清本地区现有城市停车设施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要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体系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坚持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由城市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的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配建停车位。鼓励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老旧楼宇等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部门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深度挖掘城市潜在停车资源,通过停车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等方式,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场站供给,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避免公交车辆夜间占道停车。(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统筹规划路内停车位,鼓励现有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进一步增加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比较便利的区域,适当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提升停车换乘衔接水平。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周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线网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出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二、提升停车设施发展水平
(五)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ETC)拓宽应用范围。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结合停车设施建设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完善城市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停车数据全部面向社会开放,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七)加快推进停车服务智能化。加快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盟市构建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开发推广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八)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公园等区域的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分时段共享。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在符合安全管理和不影响行人、车辆基本通行的条件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和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利用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等实现车位共享,加强对共享车位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效率。(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加强资金用地保障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部分中心城区停车需求大、收益好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探索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形式进行规模化开发。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进一步拓展配套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创新多元金融支持方式。争取国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边角地带、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加大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人防工程建设力度,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各盟市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租、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三)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的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四)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盟市要不断完善停车收费价格机制,强化停车收费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停车经营秩序,提升收费服务水平。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名称、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五)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盟市负责制定或修编本地区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六)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尽快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按照立法计划,制定、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规范开展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七)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取缔非法停车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可以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及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协调督促盟市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建设任务,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停车设施基本情况、专项规划、配建和收费标准等,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要大力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活动,提倡社会资源共享和绿色出行理念,增强市民停车共享和文明停车意识。要及时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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