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在路边买榴莲,过称后价值270元,随后要求男子帮忙打开取果肉,发现里面的果肉太少,指责男子帮她挑选的榴莲不好,于是拒绝付款,双方争执不下,男子选择了报案。
8月18日,一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出门闲逛,路过某路段时发现一辆车停放马路对面,看到车上装满了榴莲,女子平时就非常喜欢吃榴莲,看到路边有卖榴莲两眼放金光,于是马上走到对面马路来到卖榴莲的车子旁。
女子来到就问男子榴莲怎么卖,男子告知女子价钱,而女子也看到车上有一张牌子表明着价格,而旁边也写着一行字,榴莲自选,如要求卖家帮选不许反悔。
女子在知道价格后,感觉价钱挺划算的,看到有试吃的小块榴莲就拿来了试吃,男子也询问了她味道是否可以,女子回答没有问题。
接着女子就左看右看,似乎在很认真的挑选,但是挑选了好一会儿,不知道哪一个好,于是就跟男子说,帮她选一个,男子也告知女子,表示自己也不是很懂哪个比较好,挑得不好的不能埋怨他,而女子也明确表示既然叫了帮忙选,选得哪个就要哪个。
男子见女子执意要自己帮挑选, 于是就帮忙选了一个,等待女子回答就要这一个就上称了,一共是270元。接着女子要求男子顺便帮忙取出果肉,在开的过程中女子还吃了一小块,表示这个榴莲没有问题。
可没有想到,男子开完榴莲,女子看到这么大个榴莲果肉却不多,表示自己不要了,这让男子很气愤,于是和她理论。可女子指责男子没有诚信,表示自己第一次在他这里买榴莲,男子竟然坑他,只是几块果肉要270元,她觉得男子故意挑选不好的。
男子表示也很无辜,自己的牌子上已经写清楚要求帮忙选的,选得不好后果自负,而且也已经当面和女子说明白了,她同意了自己才帮忙选,现在榴莲打开了却责怪自己,表示不想要了,这不是忽悠自己吗。双方争执了很久,女子仍然表示不会付款,无奈男子只能报警。
民警来到了解了情况,看到男子车上的牌子,明码标价并且也表明帮选得不好的后果自负。他也觉得男子没有什么错,于是就劝说女子把钱给男子,可女子说什么都不愿意,表示几块果肉不值270元,而在协调下男子表示可以重新选一个,而女子却标识哪一个都不想选,就是不想买了。
女子买榴莲表示自己不会挑选,而要求卖家男子帮忙挑选,而男子也明确告诉了她自己也不大懂,而女子也表示不论挑得怎样都会要,结果榴莲打开发现肉少却不肯买单,那么该如何定性女子的行为呢?
1.女子要求男子帮忙挑选榴莲并且要求打开榴莲取果肉的这一行为,其实是已经和男子形成合同关系,男子把榴莲卖给女子, 女子付等价的钱给男子,而现在女子却不愿意付钱买果,那么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相关规定,女子称了榴莲并要求打开取出了果肉,就是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而现在女子却表示不想买了,男子有权要求其买榴莲付款。如果不愿意买榴莲,那么需要赔偿因榴莲打开之后 ,价值相比之前有所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2.女子要求男子挑选榴莲并且打开取果肉,发现果肉少就表示不买,如果男子知道女子不买的话是不会打开榴莲的,这已经违背了男子的意愿,属于强迫男子为其提供服务,女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本事件当中我们知道,女子买的榴莲价值270元,而现在表示不买,但是果肉还在,但是这样取出果肉后再卖肯定是不值270元的,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损失不大,女子的行为也属于轻微行为,会受到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大家都知道买榴莲没有打开之前基本也不懂里面的果肉有多少,既然选择了买榴莲,就要承受得起果肉少的后果。
女子买榴莲觉得果肉少而选择不要,您怎么评价其行为?
8月18日,一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出门闲逛,路过某路段时发现一辆车停放马路对面,看到车上装满了榴莲,女子平时就非常喜欢吃榴莲,看到路边有卖榴莲两眼放金光,于是马上走到对面马路来到卖榴莲的车子旁。
女子来到就问男子榴莲怎么卖,男子告知女子价钱,而女子也看到车上有一张牌子表明着价格,而旁边也写着一行字,榴莲自选,如要求卖家帮选不许反悔。
女子在知道价格后,感觉价钱挺划算的,看到有试吃的小块榴莲就拿来了试吃,男子也询问了她味道是否可以,女子回答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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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女子执意要自己帮挑选, 于是就帮忙选了一个,等待女子回答就要这一个就上称了,一共是270元。接着女子要求男子顺便帮忙取出果肉,在开的过程中女子还吃了一小块,表示这个榴莲没有问题。
可没有想到,男子开完榴莲,女子看到这么大个榴莲果肉却不多,表示自己不要了,这让男子很气愤,于是和她理论。可女子指责男子没有诚信,表示自己第一次在他这里买榴莲,男子竟然坑他,只是几块果肉要270元,她觉得男子故意挑选不好的。
男子表示也很无辜,自己的牌子上已经写清楚要求帮忙选的,选得不好后果自负,而且也已经当面和女子说明白了,她同意了自己才帮忙选,现在榴莲打开了却责怪自己,表示不想要了,这不是忽悠自己吗。双方争执了很久,女子仍然表示不会付款,无奈男子只能报警。
民警来到了解了情况,看到男子车上的牌子,明码标价并且也表明帮选得不好的后果自负。他也觉得男子没有什么错,于是就劝说女子把钱给男子,可女子说什么都不愿意,表示几块果肉不值270元,而在协调下男子表示可以重新选一个,而女子却标识哪一个都不想选,就是不想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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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相关规定,女子称了榴莲并要求打开取出了果肉,就是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而现在女子却表示不想买了,男子有权要求其买榴莲付款。如果不愿意买榴莲,那么需要赔偿因榴莲打开之后 ,价值相比之前有所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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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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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桂平
出差回来的时候刚好路过桂平就在这里住了[抱一抱]出差真的好累好累好累 搞不懂忙不懂 头会炸也会痛[泪][泪]今天回来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家在几楼!我只在桂平住过一个晚上 就入新居的那天晚上 而且都是他们按的电梯 上次问我妈我还被骂了 她说自己家都不记得在哪层[哼][哼]按错楼层了 幸好我妈之前vx跟我说过在哪楼[哼]不然又挨骂
今晚见了同学 吃了以前好吃的烧烤 还一起喝了酒!好开心哦[awsl]希望我以后勤快点来桂平约同学一起玩~嘻嘻真的好开心!
最后一张图是我妈给我留的灯!嘻嘻爱我妈妈[抱一抱]她说这盏灯一直开着的 你回来也不会关[抱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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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相关规定,女子称了榴莲并要求打开取出了果肉,就是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而现在女子却表示不想买了,男子有权要求其买榴莲付款。如果不愿意买榴莲,那么需要赔偿因榴莲打开之后 ,价值相比之前有所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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