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亿元”的行政争议是怎么化解的?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登了一篇文章:“ 我为群众办实事|五亿纠纷九轮调解:四中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护航企业发展”,介绍了该院审结的一个行政争议案件,而我和我的同事单磊律师是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
该文章全文如下:
“息诉止纷尽职责护航民企利发展”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这是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收到的两面“特殊”锦旗,特殊之处就在于这两面锦旗一面来自原告企业,一面来自被告区政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北京市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区政府就房屋补偿金额的问题已产生纠纷多年。诉至四中院后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希望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的意愿,四中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始了第一轮调解。此时,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由于双方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第一轮调解未能成功。
虽然首次调解失败,审判团队并没有因此放弃。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审判团队认真总结了第一次调解中双方的矛盾焦点和调解工作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和几十次沟通,并分别与当事人”背对背”“进行多次单方谈话,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不过,调解方案要想实现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落实,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款项审批支付也有必经的程序和必要的时间,加之受疫情的影响,调解工作一波三折。
承办法官张立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开展电话沟通。最终,历经九轮调解、九次合议后,双方终于在法院的努力下对调解金额和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后续履行也十分顺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护航民企利发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双方纷纷以各自视角对四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出了最真诚的评价。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为深化行政争议实质
解决效果,充分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开展行政纠
纷化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化解行政赔偿、补
傻纠纷,每年经调解成功而撒诉的案件达10%。此外推动府院联席会议常态化,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应诉水平,有效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与联动化解。
两面“特殊”锦旗背后的故事,也是四中院为群众办实事、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好诠释,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四中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真实写照。
这篇文章讲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其中关于案情的这几句话“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讲的简单了一点,所以有朋友看了这个文章后问我,我把我经历的过程作如下补充介绍,相信更能让读者理解。
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依法取得了所有的行政许可,在北京某区开发了不大的一个别墅区,然而竣工后销售之时被限制销售了。在经过几年的努力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接受代理之后,我们按照认真研究商定的方案,在北京第四中院提起了要求区政府履行职责之诉。经过了四中院九轮调解后,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补偿协议后撤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化解了行政争议。
该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能按超5亿元的价格成交调解?主要的原因是该案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产生争议是由于被告因涉案地产所在地块列入特殊地带而限制原告销售引起。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合议庭提出的建议并就所在地块的规划变化限制销售的理由达成了共识,原告方同意由被告方以收购方式来解决原告的补偿问题,不再仅限于要求被告解除对销售的限制。但是,之后的调解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争议较大而一波三折。
原告要求区政府按照起诉之前评估得出的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而被告依据审计结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能超过3亿元。
合议庭与双方代理人充分交流之后认为该限制销售房地产的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收购行为产生的,既不宜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价,也不能按照审计的金额计价,比较合理的是按照开发成本给予原告补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最终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双方反复核算,确认的补偿价格为5.115亿元,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双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肯定,于是都给法院送了锦旗。
这个案件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由于疫情防控,四中院的所在地段被封闭等原因,取消了拟议中的第10次开庭,改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邮寄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制作裁定准予撤诉结案。如果是第10次开庭,能够如期进行,法院当庭直接制作行政调解书结案,将可能是十全十美。
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由于改革进了深水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状况。而社会矛盾复杂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化解的难度增大。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我作为代理律师,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后总担心有负当事人的信任,本案经九轮调解,委托方对结果满意,我当然高兴, 所以推荐之。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登了一篇文章:“ 我为群众办实事|五亿纠纷九轮调解:四中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护航企业发展”,介绍了该院审结的一个行政争议案件,而我和我的同事单磊律师是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
该文章全文如下:
“息诉止纷尽职责护航民企利发展”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这是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收到的两面“特殊”锦旗,特殊之处就在于这两面锦旗一面来自原告企业,一面来自被告区政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北京市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区政府就房屋补偿金额的问题已产生纠纷多年。诉至四中院后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希望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的意愿,四中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始了第一轮调解。此时,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由于双方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第一轮调解未能成功。
虽然首次调解失败,审判团队并没有因此放弃。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审判团队认真总结了第一次调解中双方的矛盾焦点和调解工作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和几十次沟通,并分别与当事人”背对背”“进行多次单方谈话,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不过,调解方案要想实现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落实,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款项审批支付也有必经的程序和必要的时间,加之受疫情的影响,调解工作一波三折。
承办法官张立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开展电话沟通。最终,历经九轮调解、九次合议后,双方终于在法院的努力下对调解金额和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后续履行也十分顺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护航民企利发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双方纷纷以各自视角对四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出了最真诚的评价。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为深化行政争议实质
解决效果,充分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开展行政纠
纷化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化解行政赔偿、补
傻纠纷,每年经调解成功而撒诉的案件达10%。此外推动府院联席会议常态化,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应诉水平,有效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与联动化解。
两面“特殊”锦旗背后的故事,也是四中院为群众办实事、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好诠释,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四中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真实写照。
这篇文章讲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其中关于案情的这几句话“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讲的简单了一点,所以有朋友看了这个文章后问我,我把我经历的过程作如下补充介绍,相信更能让读者理解。
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依法取得了所有的行政许可,在北京某区开发了不大的一个别墅区,然而竣工后销售之时被限制销售了。在经过几年的努力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接受代理之后,我们按照认真研究商定的方案,在北京第四中院提起了要求区政府履行职责之诉。经过了四中院九轮调解后,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补偿协议后撤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化解了行政争议。
该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能按超5亿元的价格成交调解?主要的原因是该案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产生争议是由于被告因涉案地产所在地块列入特殊地带而限制原告销售引起。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合议庭提出的建议并就所在地块的规划变化限制销售的理由达成了共识,原告方同意由被告方以收购方式来解决原告的补偿问题,不再仅限于要求被告解除对销售的限制。但是,之后的调解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争议较大而一波三折。
原告要求区政府按照起诉之前评估得出的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而被告依据审计结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能超过3亿元。
合议庭与双方代理人充分交流之后认为该限制销售房地产的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收购行为产生的,既不宜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价,也不能按照审计的金额计价,比较合理的是按照开发成本给予原告补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最终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双方反复核算,确认的补偿价格为5.115亿元,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双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肯定,于是都给法院送了锦旗。
这个案件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由于疫情防控,四中院的所在地段被封闭等原因,取消了拟议中的第10次开庭,改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邮寄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制作裁定准予撤诉结案。如果是第10次开庭,能够如期进行,法院当庭直接制作行政调解书结案,将可能是十全十美。
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由于改革进了深水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状况。而社会矛盾复杂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化解的难度增大。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我作为代理律师,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后总担心有负当事人的信任,本案经九轮调解,委托方对结果满意,我当然高兴, 所以推荐之。
修心内观,则有法财,这个法财就是智慧的财产,法就是真理嘛!拥有智慧就拥有真理,懂得真理的人当然就拥有智慧。简称法,法就是真理之财。譬如说我们正信多闻,一定要听经闻法,释迦牟尼佛讲了四十九年,难道你觉得他很无聊吗?他为什么讲经四十九年,他是个宗教家,他不讲四十九年,他不让你多闻,你怎么解脱呢?正信才能多闻,多闻无复上慢,才不会增上慢~慧律上人妙法莲花经
妙法莲华经浅释第34
宣化上人
我们学佛法的人,对于一切的事情,都要认清楚。今天我听果章教我们学中文,说:“不明白佛法的人,就是最愚痴的;明白佛法的人,就有智慧了。”这真是格言,真是讲得很有道理的话!那么我们有智慧的人,就不会愚痴;愚痴的人,就没有智慧。
我再告诉你一句真话:那个愚痴,你知道是什么?就是智慧!“那这一讲,可把我讲糊涂了!愚痴就是智慧,智慧就是愚痴?那为什么还要学智慧,又不要愚痴呢?”我这个说法,你不要把它又笼统起来。
我说的这个,是“愚痴的本体”,就可以变成智慧;不是说离开这个愚痴,而另外去找智慧。这个智慧,本来就在你的愚痴里边的,你没有能会用它。你若会用它,就是智慧;不会用,就是愚痴。重点在这个地方!
这个定,也就是瞋;瞋,也就是定。你若真想要有定,就在这个瞋里,就可以把它变成定力;你若真想持戒,就是在贪上,也就会变成戒,而不是向外去找的。
这些都是在你自性里边,你会用它,就是戒、定、慧;你不会用它,就是贪、瞋、痴。妙,也就在这个地方;你不明白,也就在这个地方。
逮得己利:“逮”当“及”字讲,就是“到”的意思。逮得己利,就是到得到他自己利益的程度上了;怎么得到他自己的利益呢?这些阿罗汉因为“诸漏已尽,无复烦恼”。
我们人为什么不得到自己的利益呢?就因为随得随失,都漏出去了;那么现在没有一切的漏,又没有烦恼,这时候才叫得到自己的利益。
真正的利益是什么?自己真正明白了,就是得到真正的智慧;没有智慧的人,那他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得到智慧,证阿罗汉果,这才叫得到自己的利益。己利,就是自己觉悟了,也就是所谓的自觉,也就是自利。
你再能以自己觉悟的道理,去教化一切众生,这就叫利他,也叫觉他;所以自利利他,自觉觉他。现在这一些个大阿罗汉都自觉了,而没有能觉他,所以只有自得己利,没有利他。
尽诸有结:尽,是没有了;什么没有了?“诸有”的“结”。什么叫诸有结?就是欲界有、色界有、无色界有;这三界,又叫三有。这三界、三有,分开来说,有“二十五有”。三界二十五有就是:
四洲四恶趣,六欲并梵天;
四禅四空处,无想五不还。
“四洲四恶趣”,四洲,就是东胜神洲、南赡部洲、西牛贺洲、北俱卢洲。四恶趣,就是阿修罗一趣、地狱一趣、饿鬼一趣、畜生一趣,这个地方是最坏的,所以叫恶趣。怎么叫“有”呢?就是它有业可造,就是有这种罪业。这八个,都在欲界里头。
“六欲并梵天”,是欲界六天和色界的大梵天。这就有七个,再加上四洲四恶趣,一共十五个。欲界六天,就是四王天、忉利天、夜摩天、兜率天、化乐天、他化自在天。
“四禅四空处”,四禅天,就色界的初禅天、二禅天、三禅天和四禅天。有不明白佛法的人,说他到了初禅、二禅、三禅、四禅了,以为这就是不得了了;其实这还在三界二十五有里边,根本就谈不到有什么好处,对于修道上,那远之又远。
可是有一些糊涂师父就告诉人说,这是最高的一种境界了。好像无闻比丘,以四禅为四果,他到了四禅天,以为证四果;然后他堕落时,就毁谤佛:“佛说证四果就没有生死了,我现在怎么还要堕落?”
他这一毁谤佛,更堕到四恶趣里边去,永远都出不来;而且不只他一个人堕到地狱去,他还有几万万那么多的徒弟,都跟着他跑到地狱去了。所谓:
懵懂传懵懂,一传两不懂;
师父下地狱,徒弟往里拱。
徒弟也跟着师父到地狱去,师父问徒弟:“你来到这儿干什么的?”徒弟就说:“师父,你来到这儿来了,我当然也跟着你来嘛!”
师父一听:“哦,我怎么把徒弟都领到地狱里来了?”他自己也不晓得怎么来的。你说这真是!这些徒弟真是最爱惜师父的了,他师父到地狱里,他就跟着去;真是很可怜的!
四空处,就是无色界的空无边处天、识无边处天、无所有处天、非想非非想处天。
“无想五不还”,是色界的无想天和五不还天;五不还天,是他那一个天叫五不还天,不是五个天。
四洲、四恶趣,这是八个;六欲并梵天,这就有七个;四禅、四空处,这是八个;再加上无想天和五不还天,这合来是二十五个,这是二十五。
尽诸有结,就是超出三界了,不在欲界、色界、无色界里边,所谓“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这样才是真正了生脱死。
宣化上人
我们学佛法的人,对于一切的事情,都要认清楚。今天我听果章教我们学中文,说:“不明白佛法的人,就是最愚痴的;明白佛法的人,就有智慧了。”这真是格言,真是讲得很有道理的话!那么我们有智慧的人,就不会愚痴;愚痴的人,就没有智慧。
我再告诉你一句真话:那个愚痴,你知道是什么?就是智慧!“那这一讲,可把我讲糊涂了!愚痴就是智慧,智慧就是愚痴?那为什么还要学智慧,又不要愚痴呢?”我这个说法,你不要把它又笼统起来。
我说的这个,是“愚痴的本体”,就可以变成智慧;不是说离开这个愚痴,而另外去找智慧。这个智慧,本来就在你的愚痴里边的,你没有能会用它。你若会用它,就是智慧;不会用,就是愚痴。重点在这个地方!
这个定,也就是瞋;瞋,也就是定。你若真想要有定,就在这个瞋里,就可以把它变成定力;你若真想持戒,就是在贪上,也就会变成戒,而不是向外去找的。
这些都是在你自性里边,你会用它,就是戒、定、慧;你不会用它,就是贪、瞋、痴。妙,也就在这个地方;你不明白,也就在这个地方。
逮得己利:“逮”当“及”字讲,就是“到”的意思。逮得己利,就是到得到他自己利益的程度上了;怎么得到他自己的利益呢?这些阿罗汉因为“诸漏已尽,无复烦恼”。
我们人为什么不得到自己的利益呢?就因为随得随失,都漏出去了;那么现在没有一切的漏,又没有烦恼,这时候才叫得到自己的利益。
真正的利益是什么?自己真正明白了,就是得到真正的智慧;没有智慧的人,那他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得到智慧,证阿罗汉果,这才叫得到自己的利益。己利,就是自己觉悟了,也就是所谓的自觉,也就是自利。
你再能以自己觉悟的道理,去教化一切众生,这就叫利他,也叫觉他;所以自利利他,自觉觉他。现在这一些个大阿罗汉都自觉了,而没有能觉他,所以只有自得己利,没有利他。
尽诸有结:尽,是没有了;什么没有了?“诸有”的“结”。什么叫诸有结?就是欲界有、色界有、无色界有;这三界,又叫三有。这三界、三有,分开来说,有“二十五有”。三界二十五有就是:
四洲四恶趣,六欲并梵天;
四禅四空处,无想五不还。
“四洲四恶趣”,四洲,就是东胜神洲、南赡部洲、西牛贺洲、北俱卢洲。四恶趣,就是阿修罗一趣、地狱一趣、饿鬼一趣、畜生一趣,这个地方是最坏的,所以叫恶趣。怎么叫“有”呢?就是它有业可造,就是有这种罪业。这八个,都在欲界里头。
“六欲并梵天”,是欲界六天和色界的大梵天。这就有七个,再加上四洲四恶趣,一共十五个。欲界六天,就是四王天、忉利天、夜摩天、兜率天、化乐天、他化自在天。
“四禅四空处”,四禅天,就色界的初禅天、二禅天、三禅天和四禅天。有不明白佛法的人,说他到了初禅、二禅、三禅、四禅了,以为这就是不得了了;其实这还在三界二十五有里边,根本就谈不到有什么好处,对于修道上,那远之又远。
可是有一些糊涂师父就告诉人说,这是最高的一种境界了。好像无闻比丘,以四禅为四果,他到了四禅天,以为证四果;然后他堕落时,就毁谤佛:“佛说证四果就没有生死了,我现在怎么还要堕落?”
他这一毁谤佛,更堕到四恶趣里边去,永远都出不来;而且不只他一个人堕到地狱去,他还有几万万那么多的徒弟,都跟着他跑到地狱去了。所谓:
懵懂传懵懂,一传两不懂;
师父下地狱,徒弟往里拱。
徒弟也跟着师父到地狱去,师父问徒弟:“你来到这儿干什么的?”徒弟就说:“师父,你来到这儿来了,我当然也跟着你来嘛!”
师父一听:“哦,我怎么把徒弟都领到地狱里来了?”他自己也不晓得怎么来的。你说这真是!这些徒弟真是最爱惜师父的了,他师父到地狱里,他就跟着去;真是很可怜的!
四空处,就是无色界的空无边处天、识无边处天、无所有处天、非想非非想处天。
“无想五不还”,是色界的无想天和五不还天;五不还天,是他那一个天叫五不还天,不是五个天。
四洲、四恶趣,这是八个;六欲并梵天,这就有七个;四禅、四空处,这是八个;再加上无想天和五不还天,这合来是二十五个,这是二十五。
尽诸有结,就是超出三界了,不在欲界、色界、无色界里边,所谓“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这样才是真正了生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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