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带着儿子出门旅游,入住了一家酒店,是跃层式的套房,凌晨左右,儿子一个人独自下楼梯,不料,一脚踩空了,把手给摔骨折了。女子赶紧打了120急救,随后治疗花掉了10000多元。女子找到酒店赔偿,双方发生矛盾。
兰女士本是福建人,8月10日,她和儿子入住了杭州西湖的一家酒店,选的是豪华套房,上下跃层,楼梯的梯步是间隔凸出的设计,有些特殊,看上去也没啥异常。
儿子7岁,生活起居基本上独立了,但就在8月14日凌晨20分左右,儿子一个人下楼梯,没注意梯步的安全,踩到最后两三节楼梯的时候,踩空了,整个人摔到了地上。
摔下来的时候,儿子估计想用手撑住,结果没撑住,导致手骨折。出事后,兰女士来不及多想,打了120急救,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也做了矫正手术,打了3颗钢钉。
儿子医药费花掉10000多元,后续还需要一个月的康复时间。忙完儿子的事情后,兰女士才想起来责任的问题,她认为酒店的梯步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这件事酒店有没有责任呢?
可以看到,这个梯步是黑色,上下步之间,有交错的凸出曲线设计,看上去很时尚,但却存在安全隐患。黑色在晚上不显眼,如果每一步不仔细看,那么很容易因惯性思维踩空。
酒店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康复支出等费用。
兰女士陪儿子治疗,以及回老家安顿耽误了一些时间,她隔了一两天,才找到酒店讨说法,但前台让她找老板解决,却不给电话。
兰女士老公好不容易通过自己的方式找到了电话,负责人却一直关机。之后,她们找到记者帮忙,才联系上了负责人。
酒店明显是不愿意负责。
理由有3点:
一是,小孩子才7岁,兰女士作为监护人,应该看管好孩子,不让孩子独自下楼梯。这出事了,是她自己监管不到位所致。
二是,梯步设计没问题,是专门装修设计的,也是过关的,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当时没找酒店处理。工作人员表示,一般出事了,会第一时间找到酒店处理,但到退房的时候,兰女士都没说出事,全程一个人在处理,隔了一天才说出事,她们不知具体情况。
兰女士承认自己监管方面有一部分责任,但是,酒店的责任是主要的。梯步她也认为有安全隐患。兰女士也表示,当时出事了,精力全在孩子身上,没及时找酒店处理。但当时120来了,是工作人员带上去的,怎么能说她们不知情?
酒店的扶梯有没有设置安全提醒,也暂不知晓,因为酒店拒绝了查看,说是有客人入住,不方便。
这件事,酒店是有责任的。首先,梯步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不管是款式还是颜色,都容易出事,如果有权威的楼梯设计报告,那也可以拿出来排除兰女士的疑虑,否则很难排除梯步的隐患。
其次,工作人员说当时完全不知情,也是不合理的。120的救护人员来到酒店,还是工作人员带上去的,这不得问下具体原因吗?如果问都不问,那么说明对顾客的安全也是漠不关心的。
如果当时工作人员知道具体的事情,而没有主动上门解决,那也说明一开始就在逃避责任,所以选择视而不见。
再者,即便是当时不知道,事后兰女士找她们解决,不应该积极去查监控核实,或者找相关的救治资料核实吗?让找老板又不给电话,而且最后她们自己找到了,负责人电话还一直关机,这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说酒店没有一点问题,那么至少也应该积极沟通,“身正不怕影子斜”,拒绝沟通并不能解决问题。这件事,如果协商不了,估计后续兰女士得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兰女士不否认自己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这就提醒大家:小孩子晚上起夜,如果需要上下楼梯,最好有大人陪同。跃层的房子,小孩子和老人都最好住下层,免得踩楼梯摔倒。
兰女士本是福建人,8月10日,她和儿子入住了杭州西湖的一家酒店,选的是豪华套房,上下跃层,楼梯的梯步是间隔凸出的设计,有些特殊,看上去也没啥异常。
儿子7岁,生活起居基本上独立了,但就在8月14日凌晨20分左右,儿子一个人下楼梯,没注意梯步的安全,踩到最后两三节楼梯的时候,踩空了,整个人摔到了地上。
摔下来的时候,儿子估计想用手撑住,结果没撑住,导致手骨折。出事后,兰女士来不及多想,打了120急救,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也做了矫正手术,打了3颗钢钉。
儿子医药费花掉10000多元,后续还需要一个月的康复时间。忙完儿子的事情后,兰女士才想起来责任的问题,她认为酒店的梯步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这件事酒店有没有责任呢?
可以看到,这个梯步是黑色,上下步之间,有交错的凸出曲线设计,看上去很时尚,但却存在安全隐患。黑色在晚上不显眼,如果每一步不仔细看,那么很容易因惯性思维踩空。
酒店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康复支出等费用。
兰女士陪儿子治疗,以及回老家安顿耽误了一些时间,她隔了一两天,才找到酒店讨说法,但前台让她找老板解决,却不给电话。
兰女士老公好不容易通过自己的方式找到了电话,负责人却一直关机。之后,她们找到记者帮忙,才联系上了负责人。
酒店明显是不愿意负责。
理由有3点:
一是,小孩子才7岁,兰女士作为监护人,应该看管好孩子,不让孩子独自下楼梯。这出事了,是她自己监管不到位所致。
二是,梯步设计没问题,是专门装修设计的,也是过关的,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当时没找酒店处理。工作人员表示,一般出事了,会第一时间找到酒店处理,但到退房的时候,兰女士都没说出事,全程一个人在处理,隔了一天才说出事,她们不知具体情况。
兰女士承认自己监管方面有一部分责任,但是,酒店的责任是主要的。梯步她也认为有安全隐患。兰女士也表示,当时出事了,精力全在孩子身上,没及时找酒店处理。但当时120来了,是工作人员带上去的,怎么能说她们不知情?
酒店的扶梯有没有设置安全提醒,也暂不知晓,因为酒店拒绝了查看,说是有客人入住,不方便。
这件事,酒店是有责任的。首先,梯步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不管是款式还是颜色,都容易出事,如果有权威的楼梯设计报告,那也可以拿出来排除兰女士的疑虑,否则很难排除梯步的隐患。
其次,工作人员说当时完全不知情,也是不合理的。120的救护人员来到酒店,还是工作人员带上去的,这不得问下具体原因吗?如果问都不问,那么说明对顾客的安全也是漠不关心的。
如果当时工作人员知道具体的事情,而没有主动上门解决,那也说明一开始就在逃避责任,所以选择视而不见。
再者,即便是当时不知道,事后兰女士找她们解决,不应该积极去查监控核实,或者找相关的救治资料核实吗?让找老板又不给电话,而且最后她们自己找到了,负责人电话还一直关机,这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说酒店没有一点问题,那么至少也应该积极沟通,“身正不怕影子斜”,拒绝沟通并不能解决问题。这件事,如果协商不了,估计后续兰女士得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兰女士不否认自己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这就提醒大家:小孩子晚上起夜,如果需要上下楼梯,最好有大人陪同。跃层的房子,小孩子和老人都最好住下层,免得踩楼梯摔倒。
道医传承 | 跌打损伤,一方通治:神效跌打汤
神效跌打汤是武当道医秘传验方,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经武当历代先师增减损益,趋于完备。其组方灵活,变化玄妙,用药朴实无华,无难得之货,整方适应症广,疗效显著,真正做到了简、便、廉、效。其治疗骨伤疾病,无论是软组织损伤、筋伤或是骨折、骨碎,无论早期肿胀、青紫或是后期气滞血瘀,寒湿作痛等,均可随症加减,投以此方,皆获捷效。
具体方药组成为:当归、川芎、赤芍、熟地、桃仁、玄胡、陈皮、香附、血竭、乳香、没药。
整方以桃红四物汤为底方加减而成,其中四物补血行血,乳没血竭调血通经,玄胡桃仁活血袪瘀,陈皮香附行气定痛,全方共奏补气养血,消肿止痛之功。
主治:跌打损伤。
煎服法:(米或黄)酒、水各半煎服,大葱一根、童便一杯为引。
其加减如下:
1、早期皮肤肿胀、潮红,加入二花、公英、泽兰。
2、肿胀日久,血瘀难消,加入三棱、莪术、山甲。
3、骨折、骨碎、生长迟缓,加入然铜、土鳖、碎补、续断、并加大熟地用量。
4、若有内伤出血,症见咳血、吐血、五官出血等者,改熟地为生地,凉血止血,甚者加入犀角。
5、血热妄行,出血不止者,加入丹皮以清血热,并加入侧柏叶、三七、山栀子及白茅根,凉血止血。
6、瘀热严重,骨蒸潮热者,加入地骨皮。
7、气滞作痛,胃脘胀满者,加入乌药、香附以行气。
8、内有淤滞,腑实不通者,加入厚朴、芒硝、大黄。
部位用药加减如下:
1、头部伤,加入羌活、防风、白芷。
2、胸部伤,加入枳壳、枳实、桔梗,木香。
3、两胁伤,加入柴胡、龙胆草、青皮。
4、胃脘伤,加入石菖蒲。
5、少腹伤,加入白芍、陈皮。
6、膀胱伤,小便不通,加入车前草、木通。
7、腰部伤,加入杜仲、补骨脂、小茴香。
9、肛门伤,加入木香。
10、上肢伤,加入桂枝、五加皮。
11、下肢伤,加入牛膝、五加皮。
歌诀如下:
神效跌打汤,归芎芍地黄。
内外诸伤损,调经功效强。
破瘀用桃仁,通经乳没香。
活血先行气,陈皮香附好。
血竭与玄胡,瘀痛功最高。
潮红与实肿,银英并泽兰。
硬肿加棱术,软坚甲珠炒。
一般伤损症,归芍二味加。
骨折用然铜,土鳖不可少。
碎补兼续断,重用熟地黄。
出血与生地,甚者犀角宜。
血热用丹皮,骨蒸地骨皮。
止血侧柏七,山栀与茅根。
宿伤苏苎炭,甘松效为奇。
一根葱作引,童便用一杯。
煮药用生酒,急服莫迟延。
头痛加羌活,防风白芷随。
胸伤枳壳实,桔梗木香齐。
若是伤中脘,石菖蒲不离。
两胁进柴胡,胆草与青皮。
腰伤杜仲入,故芷大小茴。
肚角如有伤,白芍与陈皮。
小便不通者,车前木通随。
粪门若受伤,木香不能离。
伤手用桂枝,又用五加皮。
如若伤了腿,牛膝五加皮。
行气加台附,破瘀朴军硝。
气血根相互,用药不偏奇。
体弱需扶正,妊娠知禁忌。
神效跌打汤是武当道医秘传验方,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经武当历代先师增减损益,趋于完备。其组方灵活,变化玄妙,用药朴实无华,无难得之货,整方适应症广,疗效显著,真正做到了简、便、廉、效。其治疗骨伤疾病,无论是软组织损伤、筋伤或是骨折、骨碎,无论早期肿胀、青紫或是后期气滞血瘀,寒湿作痛等,均可随症加减,投以此方,皆获捷效。
具体方药组成为:当归、川芎、赤芍、熟地、桃仁、玄胡、陈皮、香附、血竭、乳香、没药。
整方以桃红四物汤为底方加减而成,其中四物补血行血,乳没血竭调血通经,玄胡桃仁活血袪瘀,陈皮香附行气定痛,全方共奏补气养血,消肿止痛之功。
主治:跌打损伤。
煎服法:(米或黄)酒、水各半煎服,大葱一根、童便一杯为引。
其加减如下:
1、早期皮肤肿胀、潮红,加入二花、公英、泽兰。
2、肿胀日久,血瘀难消,加入三棱、莪术、山甲。
3、骨折、骨碎、生长迟缓,加入然铜、土鳖、碎补、续断、并加大熟地用量。
4、若有内伤出血,症见咳血、吐血、五官出血等者,改熟地为生地,凉血止血,甚者加入犀角。
5、血热妄行,出血不止者,加入丹皮以清血热,并加入侧柏叶、三七、山栀子及白茅根,凉血止血。
6、瘀热严重,骨蒸潮热者,加入地骨皮。
7、气滞作痛,胃脘胀满者,加入乌药、香附以行气。
8、内有淤滞,腑实不通者,加入厚朴、芒硝、大黄。
部位用药加减如下:
1、头部伤,加入羌活、防风、白芷。
2、胸部伤,加入枳壳、枳实、桔梗,木香。
3、两胁伤,加入柴胡、龙胆草、青皮。
4、胃脘伤,加入石菖蒲。
5、少腹伤,加入白芍、陈皮。
6、膀胱伤,小便不通,加入车前草、木通。
7、腰部伤,加入杜仲、补骨脂、小茴香。
9、肛门伤,加入木香。
10、上肢伤,加入桂枝、五加皮。
11、下肢伤,加入牛膝、五加皮。
歌诀如下:
神效跌打汤,归芎芍地黄。
内外诸伤损,调经功效强。
破瘀用桃仁,通经乳没香。
活血先行气,陈皮香附好。
血竭与玄胡,瘀痛功最高。
潮红与实肿,银英并泽兰。
硬肿加棱术,软坚甲珠炒。
一般伤损症,归芍二味加。
骨折用然铜,土鳖不可少。
碎补兼续断,重用熟地黄。
出血与生地,甚者犀角宜。
血热用丹皮,骨蒸地骨皮。
止血侧柏七,山栀与茅根。
宿伤苏苎炭,甘松效为奇。
一根葱作引,童便用一杯。
煮药用生酒,急服莫迟延。
头痛加羌活,防风白芷随。
胸伤枳壳实,桔梗木香齐。
若是伤中脘,石菖蒲不离。
两胁进柴胡,胆草与青皮。
腰伤杜仲入,故芷大小茴。
肚角如有伤,白芍与陈皮。
小便不通者,车前木通随。
粪门若受伤,木香不能离。
伤手用桂枝,又用五加皮。
如若伤了腿,牛膝五加皮。
行气加台附,破瘀朴军硝。
气血根相互,用药不偏奇。
体弱需扶正,妊娠知禁忌。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以案普法#【8年前卖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为啥?】卖出八年的摩托车出了事故,竟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胡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32.02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一处九级和四处十级伤残。
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江苏高院、宜兴市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胡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32.02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一处九级和四处十级伤残。
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江苏高院、宜兴市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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