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最高法 周z 强Y 院长高调承诺“决不允许出現群众求告无门的現象,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然而他们却言行背驰、“点灯是人、吹灯是鬼”。 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 、流离失所一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用演戏作秀来掩盖其背底下违法办案的行径,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可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可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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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马景工
#哈铁微分享# 【#中国接受高等教育人口达2.4亿#】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目前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已达到2.4亿,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3.8年。截至2022年2月底,#我国上线慕课数量超过5.25万门#,已有超过3.3亿人次在校大学生获得慕课学分。你学过哪些慕课?送你801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戳图↓https://t.cn/A6XaW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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