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小伙点了一份30元的餐,多种优惠后原本30元的餐费只花了一分钱,店家觉得小伙是故意在他的店薅羊毛,店家上门理论期间还差点动了手,小伙便报了案。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小兰花自戕比较触动我的点是小兰花扑向承影剑时想的是,我不能这样死去,要死在承影剑下才能救大强。知道自己的死局,也接受了,只希望能让你继续活下去,甚至连承影剑都是先试了试确认大强不会受到同等伤害才真正捅了下去。这就是妥妥的be啊!!!小兰花最后的时刻想去晒太阳,是花草本性,是对世间的眷恋,也是想到了水云天的日出云鲸吧。整个这一段两个人没有一句不舍却处处不舍。
哭得止不住:大强知道小兰花已经消失了,造了个梦境,知道一切都是假的,但只要能看着你也够了。我甚至不舍得梦境里的小兰花消失,至少比复活的息兰圣女更真实一点,小兰花消失就是真的消失了,我的cp be了[泪]#苍兰诀#
哭得止不住:大强知道小兰花已经消失了,造了个梦境,知道一切都是假的,但只要能看着你也够了。我甚至不舍得梦境里的小兰花消失,至少比复活的息兰圣女更真实一点,小兰花消失就是真的消失了,我的cp be了[泪]#苍兰诀#
很多时候,爱情如攥在手里的流沙,攥得越紧就流失的越快;很多时候,感情不是遇不到,而是遇到后不懂该如何去爱。
遇到爱情的人,每个人都想倾尽所有的付出,可对一个人越是无条件的好,最后受到的伤害就越大,他在你的世界里重过泰山,你在他的世界却轻如鸿毛。
不对等的爱,不会给你带来幸福,只会让你心力交瘁。
遇到爱情的人,每个人都想倾尽所有的付出,可对一个人越是无条件的好,最后受到的伤害就越大,他在你的世界里重过泰山,你在他的世界却轻如鸿毛。
不对等的爱,不会给你带来幸福,只会让你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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