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马店出台房票新政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金筹措
(十八)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十、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河南新闻#
(河南广播电视台李鑫驻马店台仁义)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金筹措
(十八)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十、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河南新闻#
(河南广播电视台李鑫驻马店台仁义)
来(返)琼海、文昌、屯昌人员注意!查验管理措施有调整→
琼海关于有序递次调整来(返)琼海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年第55号)
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研判,决定调整海口、临高来(返)琼海人员查验措施,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9月3日10时起,将《琼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来(返)琼海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年第49号)》中海口、临高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防控措施调整为在卡口查验体温、身份证明、健康码、行程码、72小时3次核酸阴性证明无异常后,可进入琼海。进入琼海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并落实“三天两检”。
琼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3日
文昌市关于调整来(返)文昌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来(返)文昌市的人员管理,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风险,现将对来(返)文昌市的人员相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省外来(返)文昌人员
(一)中高风险区
暂不进入文昌市。一经发现立即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严格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的规定进行管控。
(二)低风险区
1.点对点直接从入琼关口来(返)文昌市的,入琼关口落实落地检。
2.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在交通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已完成落地检的不再采样);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2检。
(三)无疫情地区
1.点对点直接从入琼关口来(返)文昌市的,入琼关口落实落地检。
2.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在交通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已完成落地检的不再采样);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第3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省内来(返)文昌人员
(一)因复工复产、外出就医、看护病患需进入文昌市的
1.省内中高风险区,以及三亚、儋州、乐东等3个市县暂不进入文昌市。
2.海口、澄迈、陵水、临高、东方、万宁等6个市县进入文昌市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居家隔离管理,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其他市县,持72小时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持健康码绿码可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进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3天2检。
(二)因返校需进入文昌的
在8月28日文昌市发布的《8月28日最新发布!文昌市2022年秋季开学返校须知→》的基础上,放开海口市和澄迈县来(返)文昌市的师生员工,要求进入文昌市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且持健康码绿码可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居家隔离管理,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和澄迈县来(返)文昌市的师生员工,推迟至9月13日返校开学。
(三)其他人员
按照8月27日文昌市发布的《文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各市县来(返)文昌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要求落实。
三、指定交通服务点
2022年9月3日8时起,凡进入文昌市的人员从清澜互通、南阳互通、海文大桥、东路镇政府路口、冯家湾互通、锦山镇罗豆新美、蓬莱镇山柚山等七个指定交通服务点通行。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交通服务点,请以通行申报系统内容为准。
重点提醒!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通过通行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文昌!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热线或文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3266823咨询。
屯昌
为进一步巩固屯昌县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落实第九版防控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综合研判,屯昌县决定自2022年9月3日零时起,调整相关来(返)屯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省内外有涉疫市县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和7日内有三亚、乐东、儋州、澄迈等4个市县旅居史人员暂不进入屯昌。
二、7天内有海口、陵水、临高、东方、万宁等5个市县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须持72小时3次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进入屯昌,入屯后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做好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测,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
三、高质量社会清零市县及无疫市县,定安、琼海、昌江、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文昌、三沙等9个市县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须持48小时2次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进入屯昌,请做好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测。
四、目前,进入屯昌县通道为5处,分别是G9811海三高速屯昌互通、坡心互通、枫木互通、文儒互通、省道302黄屯线出口。其余路口卡点、镇村健康服务点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得进出。
五、确保重点物资保通保畅,对通信行程卡有三亚、乐东、儋州、澄迈等市县行程轨迹的货车司机,进入屯昌均须通过指定防疫检查点进入,否则无法入屯,具体检查点位置如下:
1.经G9811海三高速屯昌互通,进入我县的县城环西路口;
2.经G9811海三高速坡心互通,进入我县的分流至南坤、坡心路口;
3.经省道302黄屯线出口,互通进入我县屯昌大道路口。
在通过防疫检查点时,除需持有通行证,具备核酸阴性证明外,在卡点处要进行抗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登记后放行(有效期24小时),抗原检测结果由司机本人拍照留存,照片应清晰显示检测时间、检查点地址、身份证、驾驶证及抗原检测结果。
六、因危急重症等需紧急就医的情况,做好登记予以放行。从中高风险区出院返回人员(含出院人员、家属或陪护人员),凭健康码绿码、48小时内“医院出院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回,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在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七、相关要求。来(返)屯昌人员需提前1天向居住地村(居)委会、小区物业主动报备并征得同意,进入屯昌后按要求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来(返)屯昌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提倡“人盯人、户盯户”互相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对隐瞒行程、活动轨迹,未提前主动报备同意并落实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自行承担由违反规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八、屯昌高速路执勤卡口,要对进出车辆、人员做好信息登记,规范标注好进屯时间、停留时间、具体地点,并及时督促车辆、人员从原路返回,点对点闭环管理,完成物资转运工作。
九、严格人员流动管理。坚持非必要不离开屯昌、非必要不来(返)屯昌,除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生活保障、疫情防控、紧急就医等需要外,全体居民尽量不流动、不聚集、不外出。
本通告自2022年9月3日零时起实行,并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未尽事宜另行告知。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屯昌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救助专班或综合组电话:0898-67826671。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屯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2日
琼海关于有序递次调整来(返)琼海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年第55号)
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研判,决定调整海口、临高来(返)琼海人员查验措施,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9月3日10时起,将《琼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来(返)琼海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年第49号)》中海口、临高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防控措施调整为在卡口查验体温、身份证明、健康码、行程码、72小时3次核酸阴性证明无异常后,可进入琼海。进入琼海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并落实“三天两检”。
琼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3日
文昌市关于调整来(返)文昌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来(返)文昌市的人员管理,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风险,现将对来(返)文昌市的人员相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省外来(返)文昌人员
(一)中高风险区
暂不进入文昌市。一经发现立即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严格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的规定进行管控。
(二)低风险区
1.点对点直接从入琼关口来(返)文昌市的,入琼关口落实落地检。
2.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在交通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已完成落地检的不再采样);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2检。
(三)无疫情地区
1.点对点直接从入琼关口来(返)文昌市的,入琼关口落实落地检。
2.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在交通服务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已完成落地检的不再采样);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第3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省内来(返)文昌人员
(一)因复工复产、外出就医、看护病患需进入文昌市的
1.省内中高风险区,以及三亚、儋州、乐东等3个市县暂不进入文昌市。
2.海口、澄迈、陵水、临高、东方、万宁等6个市县进入文昌市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持健康码绿码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居家隔离管理,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其他市县,持72小时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持健康码绿码可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进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3天2检。
(二)因返校需进入文昌的
在8月28日文昌市发布的《8月28日最新发布!文昌市2022年秋季开学返校须知→》的基础上,放开海口市和澄迈县来(返)文昌市的师生员工,要求进入文昌市前7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且持健康码绿码可进入文昌市;进入文昌市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备,进入后落实3天居家隔离管理,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和澄迈县来(返)文昌市的师生员工,推迟至9月13日返校开学。
(三)其他人员
按照8月27日文昌市发布的《文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各市县来(返)文昌人员查验工作的通告》要求落实。
三、指定交通服务点
2022年9月3日8时起,凡进入文昌市的人员从清澜互通、南阳互通、海文大桥、东路镇政府路口、冯家湾互通、锦山镇罗豆新美、蓬莱镇山柚山等七个指定交通服务点通行。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交通服务点,请以通行申报系统内容为准。
重点提醒!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通过通行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文昌!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热线或文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3266823咨询。
屯昌
为进一步巩固屯昌县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落实第九版防控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综合研判,屯昌县决定自2022年9月3日零时起,调整相关来(返)屯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省内外有涉疫市县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和7日内有三亚、乐东、儋州、澄迈等4个市县旅居史人员暂不进入屯昌。
二、7天内有海口、陵水、临高、东方、万宁等5个市县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须持72小时3次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进入屯昌,入屯后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做好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测,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
三、高质量社会清零市县及无疫市县,定安、琼海、昌江、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文昌、三沙等9个市县非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须持48小时2次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进入屯昌,请做好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测。
四、目前,进入屯昌县通道为5处,分别是G9811海三高速屯昌互通、坡心互通、枫木互通、文儒互通、省道302黄屯线出口。其余路口卡点、镇村健康服务点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得进出。
五、确保重点物资保通保畅,对通信行程卡有三亚、乐东、儋州、澄迈等市县行程轨迹的货车司机,进入屯昌均须通过指定防疫检查点进入,否则无法入屯,具体检查点位置如下:
1.经G9811海三高速屯昌互通,进入我县的县城环西路口;
2.经G9811海三高速坡心互通,进入我县的分流至南坤、坡心路口;
3.经省道302黄屯线出口,互通进入我县屯昌大道路口。
在通过防疫检查点时,除需持有通行证,具备核酸阴性证明外,在卡点处要进行抗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登记后放行(有效期24小时),抗原检测结果由司机本人拍照留存,照片应清晰显示检测时间、检查点地址、身份证、驾驶证及抗原检测结果。
六、因危急重症等需紧急就医的情况,做好登记予以放行。从中高风险区出院返回人员(含出院人员、家属或陪护人员),凭健康码绿码、48小时内“医院出院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回,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在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七、相关要求。来(返)屯昌人员需提前1天向居住地村(居)委会、小区物业主动报备并征得同意,进入屯昌后按要求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来(返)屯昌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提倡“人盯人、户盯户”互相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对隐瞒行程、活动轨迹,未提前主动报备同意并落实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自行承担由违反规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八、屯昌高速路执勤卡口,要对进出车辆、人员做好信息登记,规范标注好进屯时间、停留时间、具体地点,并及时督促车辆、人员从原路返回,点对点闭环管理,完成物资转运工作。
九、严格人员流动管理。坚持非必要不离开屯昌、非必要不来(返)屯昌,除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生活保障、疫情防控、紧急就医等需要外,全体居民尽量不流动、不聚集、不外出。
本通告自2022年9月3日零时起实行,并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未尽事宜另行告知。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屯昌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救助专班或综合组电话:0898-67826671。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屯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2日
【监管部门#严查IPO“带病闯关”#:撤单也跑不了】财联社8月27日电,撤回申请、终止审查、现场检查成为近期IPO市场的高频词。8月以来,一大批排队待审的IPO企业纷纷撤单,多达30家企业的IPO申请终止审查。其中,有6家撤单企业此前被抽中现场检查。撤回IPO申请不代表监管层不再追究。近日,一家已撤回材料、终止上市的企业和2名保代收到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业内人士表示,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加大对IPO撤单的监管,对“带病闯关”者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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