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如闻“涉疫法律专辑”之《防疫志愿者的法律救济》
三月底至今,上海遭遇了严重的疫情。严格的封控措施和必要的核酸检测要求,使得很多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街道、居委人力、精力吃紧的情况下,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居民,凭着自己的奉献精神和一腔热血,挺身而出,组织核酸、组织团购、运送物资,为居民生活的运转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这些人,有时穿着“大白”,有时穿着“小蓝”,就是我们的防疫志愿者。
志愿者身处防疫一线,长期频繁与居委工作人员、居民、医务工作者、外卖员、物资等接触,感染风险和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并存,除了物理上的防疫装备和必要的防疫知识,也别忘了自己还有法律的保护。如果志愿者的生命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以下方法可能解除志愿者们及其家人的后顾之忧。
一、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志愿者在提供支援服务的时候,碰到一些不配合的居民殴打志愿者,甚至部分极端的患者会用吐口水等方式试图感染志愿者,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二、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明原因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其他疾病,或者因不明原因受伤,被服务的受益人如社区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受伤或者被感染时,慈善组织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上海很多志愿者都加入了上海志愿者APP的团体项目。志愿者在参与慈善组织的过程中,因组织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不明原因造成感染或者受伤的,可以向慈善组织请求赔偿或请求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志愿者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自愿参加防疫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受伤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自己或者通过用工单位申请工伤的方式获得赔偿和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
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并得到相关部门确认的,志愿者和家属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寻求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之三,第二段: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配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
志愿者服务经常时间紧、困难多、压力大,再加上穿着防疫服行动不便,难免也会有疏漏的时候。在配送物资等服务的过程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志愿者及家属不用担心,只要认真听从组织安排,认真真心服务,造成的损失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一百零六条之一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志愿者是这次抗疫的重要组成力量,希望志愿者们能够放下思想包袱,相信国家给各位披上的法律防护服,在严格听从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放手去干,抗疫的胜利很快会到来,感谢你们!
三月底至今,上海遭遇了严重的疫情。严格的封控措施和必要的核酸检测要求,使得很多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街道、居委人力、精力吃紧的情况下,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居民,凭着自己的奉献精神和一腔热血,挺身而出,组织核酸、组织团购、运送物资,为居民生活的运转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这些人,有时穿着“大白”,有时穿着“小蓝”,就是我们的防疫志愿者。
志愿者身处防疫一线,长期频繁与居委工作人员、居民、医务工作者、外卖员、物资等接触,感染风险和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并存,除了物理上的防疫装备和必要的防疫知识,也别忘了自己还有法律的保护。如果志愿者的生命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以下方法可能解除志愿者们及其家人的后顾之忧。
一、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志愿者在提供支援服务的时候,碰到一些不配合的居民殴打志愿者,甚至部分极端的患者会用吐口水等方式试图感染志愿者,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二、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明原因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其他疾病,或者因不明原因受伤,被服务的受益人如社区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受伤或者被感染时,慈善组织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上海很多志愿者都加入了上海志愿者APP的团体项目。志愿者在参与慈善组织的过程中,因组织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不明原因造成感染或者受伤的,可以向慈善组织请求赔偿或请求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志愿者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自愿参加防疫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受伤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自己或者通过用工单位申请工伤的方式获得赔偿和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
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并得到相关部门确认的,志愿者和家属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寻求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之三,第二段: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配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
志愿者服务经常时间紧、困难多、压力大,再加上穿着防疫服行动不便,难免也会有疏漏的时候。在配送物资等服务的过程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志愿者及家属不用担心,只要认真听从组织安排,认真真心服务,造成的损失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一百零六条之一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志愿者是这次抗疫的重要组成力量,希望志愿者们能够放下思想包袱,相信国家给各位披上的法律防护服,在严格听从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放手去干,抗疫的胜利很快会到来,感谢你们!
【伙委会】2021年12月10日,省直二幼举行本学期伙委会会议。会议上副园长宋双莹向家委会家长成员颁发了聘书,后勤主任葛峰就伙食管理向与会人员做了汇报,保健医、会计、教师、保育员分别从膳食营养、餐费收支、进餐教育、进餐辅导等方面进行了汇报;邀请家长品尝了幼儿餐点,对膳食工作进行工作建议。伙委会的召开拉近了家长和幼儿园的距离,促进了家园共育工作,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这是1974年3月3日,邓小平在北京体育学院国家击剑集训队李秋诚、金龙根要求用国产击剑器材参加亚运会比赛来信摘报上的批示。
李、金在来信中说,“文化大革命”前,上海曾经生产过整套击剑器材,产品质量超过苏联,赶上匈牙利,并曾出过口。但是国家体委对此项工作抓得不得力,现在还准备从伊朗进口西德的击剑器材。来信要求责成国家体委和轻工部委托上海工交组自己生产击剑器材。
在老一辈革命家中,邓小平对体育运动有着特殊爱好,也推动了中国体育运动尤其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为体育工作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指出了新中国体育工作的方向和根本任务。对此,邓小平深刻领会并认真执行。1952年,他为第一届西南地区运动会题词:“把体育运动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后来,又在他的具体指导下,我国成立了中央体委(即后来的国家体委,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
1954年国家体委在酝酿机关编制时,拟成立一个群众体育处,隶属办公厅,并呈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审批。邓小平阅后指示说:“不行,不能是处,要成立司。”根据他的指示,国家体委才成立了群众体育司。中国的老百姓第一次有了政府部门职能司管理这个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情。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之时,邓小平就积极提倡和指导创建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体育学院,批准扩大优秀运动员队伍和举行全国运动会,筹划兴建体育设施,经常亲临现场观看体育比赛,并为获胜者发奖。
他在会见外国友人时这样介绍新中国的体育事业:“过去西方有人称中国是'东亚病夫’。中国的体育过去很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才开始的。毛主席发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也可以说是个群众运动,体育是个群众性的东西。”
邓小平十分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活动,尤其关心青少年儿童。他为《中国少年报》和《辅导员》杂志题词:“希望全国的小朋友,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人,立志为人民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在这“四有”中,他把“有体力”作为为人民、为人类贡献的基础。他曾经多次告诫国家体委的领导同志:“就是要加强学校的体育嘛!要把学校的体育工作搞好。”
1974年8月8日,邓小平在接见我国参加第七届亚运会代表团全体成员时强调:“毛主席向来主张,体育方面主要是群众运动,就叫‘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就是群众性问题。当然,这就是广泛的群众体育运动。体委应该主要在这方面搞好。”一次,在他复出后会见体育界外宾时说:“过去我们是‘东亚病夫’,以后要做‘东亚强人’。”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曾多次指示要加强体育工作,他把体育作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示国家体委:“体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要进一步研究,提出方针,制订规划。”
曾有一段时间,中国乒乓球队走下坡路,邓小平也很着急,便开玩笑似的埋怨家人:“中国乒乓球打不赢,就是因为你们不看。”女排姑娘为国家争得了荣誉,邓小平很关心她们。1981年10月19日,邓小平专门让秘书给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李梦华打电话,询问中国排球队伙食不好、运动员吃不饱的问题解决了没有。
1982年4月,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体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举办期间,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领导同志谈话时指出:“体育运动搞得好不好,影响太大了,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表现。它鼓舞了这么多人,吸引了这么多观众、听众,要把体育搞起来。”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在中央领导人中,邓小平第一个提出在中国举办奥运会。1979年2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共同通讯社社长渡边孟次时,阐述了中国在十年之内举办奥运会的设想。他说:“奥运会4年一次,1984年和1988年都要举行。1984年不一定行,但到1988年时,也许我们可以承担在中国举办奥运会。1984年办奥运条件困难一点,1988年条件就成熟了。”此后,邓小平在会见朝鲜、柬埔寨领导人和拳王阿里时,都提到了中国要办奥运会的想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举办奥运会的条件尚不成熟。
奥运会是衡量举办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申办奥运会是不可能成功的。为了为申办奥运会作准备,在邓小平的支持下,中国成功申办了1990年亚运会。邓小平对亚运会特别关注,他于1989年4月亲自到亚运工地参加义务植树,并视察了亚运工程。在向有关领导同志询问了亚运会资金的筹集等情况后,邓小平关切地问亚运工程总指挥张百发:“我们的建设比汉城怎么样?”
1990年5月,邓小平亲笔题写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馆名。同年7月3日,邓小平来到刚落成的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视察。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伍绍祖向邓小平汇报了亚运会的筹备情况。邓小平想得更远一些,没有谈亚运会,却关切地问起另一个问题:“中国办奥运会的决心下了没有?为什么不敢干这件事呢?建设了这样的体育设施,如果不办奥运会,就等于浪费了一半。”邓小平关切地问:“办了亚运会,还要办奥运会,你们下决心了没有?”后来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都赞同邓小平的意见。199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伍绍祖后来回忆说:“我知道,小平同志早在70年代就表示过,中国应该办奥运会。但在亚运会还没有办完的情况下,是否申办奥运会,有些同志还有疑虑。由于小平同志的过问,促成了申办奥运会的决策。事后证明申办奥运会是深得全国人民拥护的,群众热情很高,尽管申办之路出现过挫折。”
1993年9月23日,北京以两票之差与2000年奥运会失之交臂。10月1日,邓小平就中国申请举办2000年奥运会未能成功一事,对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说:“申办不成,没有关系,总结经验。”他告诫伍绍祖说,西方“什么许诺都靠不住,这个道理要管好多年,不要轻易相信许诺,拿到东西才算数,没有拿到的就不要信”。
1993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北京市副市长张百发的陪同下乘车考察北京城。谈话间,邓小平又问到申办奥运会的事情。在车上,邓小平向张百发提起了奥运会。张百发简要地介绍了最后投票的情况。当讲到主要是西方一些国家反对时,邓小平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关键还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陪同的医生告诉张百发:“投票那天,老人家还想看电视实况转播呢,我们动员他睡觉。可早上起来,第一句话就问投票结果怎样,我们回答没有成功。他说:'预料中的事,没有什么了不起,关键还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搞好!”
五年后,1998年11月,经中央批准,北京宣布申办2008年奥运会。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宣布:北京获得第29届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
李、金在来信中说,“文化大革命”前,上海曾经生产过整套击剑器材,产品质量超过苏联,赶上匈牙利,并曾出过口。但是国家体委对此项工作抓得不得力,现在还准备从伊朗进口西德的击剑器材。来信要求责成国家体委和轻工部委托上海工交组自己生产击剑器材。
在老一辈革命家中,邓小平对体育运动有着特殊爱好,也推动了中国体育运动尤其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为体育工作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指出了新中国体育工作的方向和根本任务。对此,邓小平深刻领会并认真执行。1952年,他为第一届西南地区运动会题词:“把体育运动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后来,又在他的具体指导下,我国成立了中央体委(即后来的国家体委,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
1954年国家体委在酝酿机关编制时,拟成立一个群众体育处,隶属办公厅,并呈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审批。邓小平阅后指示说:“不行,不能是处,要成立司。”根据他的指示,国家体委才成立了群众体育司。中国的老百姓第一次有了政府部门职能司管理这个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情。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之时,邓小平就积极提倡和指导创建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体育学院,批准扩大优秀运动员队伍和举行全国运动会,筹划兴建体育设施,经常亲临现场观看体育比赛,并为获胜者发奖。
他在会见外国友人时这样介绍新中国的体育事业:“过去西方有人称中国是'东亚病夫’。中国的体育过去很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才开始的。毛主席发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也可以说是个群众运动,体育是个群众性的东西。”
邓小平十分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活动,尤其关心青少年儿童。他为《中国少年报》和《辅导员》杂志题词:“希望全国的小朋友,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人,立志为人民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在这“四有”中,他把“有体力”作为为人民、为人类贡献的基础。他曾经多次告诫国家体委的领导同志:“就是要加强学校的体育嘛!要把学校的体育工作搞好。”
1974年8月8日,邓小平在接见我国参加第七届亚运会代表团全体成员时强调:“毛主席向来主张,体育方面主要是群众运动,就叫‘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就是群众性问题。当然,这就是广泛的群众体育运动。体委应该主要在这方面搞好。”一次,在他复出后会见体育界外宾时说:“过去我们是‘东亚病夫’,以后要做‘东亚强人’。”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曾多次指示要加强体育工作,他把体育作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示国家体委:“体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要进一步研究,提出方针,制订规划。”
曾有一段时间,中国乒乓球队走下坡路,邓小平也很着急,便开玩笑似的埋怨家人:“中国乒乓球打不赢,就是因为你们不看。”女排姑娘为国家争得了荣誉,邓小平很关心她们。1981年10月19日,邓小平专门让秘书给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李梦华打电话,询问中国排球队伙食不好、运动员吃不饱的问题解决了没有。
1982年4月,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体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举办期间,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领导同志谈话时指出:“体育运动搞得好不好,影响太大了,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表现。它鼓舞了这么多人,吸引了这么多观众、听众,要把体育搞起来。”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在中央领导人中,邓小平第一个提出在中国举办奥运会。1979年2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共同通讯社社长渡边孟次时,阐述了中国在十年之内举办奥运会的设想。他说:“奥运会4年一次,1984年和1988年都要举行。1984年不一定行,但到1988年时,也许我们可以承担在中国举办奥运会。1984年办奥运条件困难一点,1988年条件就成熟了。”此后,邓小平在会见朝鲜、柬埔寨领导人和拳王阿里时,都提到了中国要办奥运会的想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举办奥运会的条件尚不成熟。
奥运会是衡量举办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申办奥运会是不可能成功的。为了为申办奥运会作准备,在邓小平的支持下,中国成功申办了1990年亚运会。邓小平对亚运会特别关注,他于1989年4月亲自到亚运工地参加义务植树,并视察了亚运工程。在向有关领导同志询问了亚运会资金的筹集等情况后,邓小平关切地问亚运工程总指挥张百发:“我们的建设比汉城怎么样?”
1990年5月,邓小平亲笔题写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馆名。同年7月3日,邓小平来到刚落成的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视察。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伍绍祖向邓小平汇报了亚运会的筹备情况。邓小平想得更远一些,没有谈亚运会,却关切地问起另一个问题:“中国办奥运会的决心下了没有?为什么不敢干这件事呢?建设了这样的体育设施,如果不办奥运会,就等于浪费了一半。”邓小平关切地问:“办了亚运会,还要办奥运会,你们下决心了没有?”后来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都赞同邓小平的意见。199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伍绍祖后来回忆说:“我知道,小平同志早在70年代就表示过,中国应该办奥运会。但在亚运会还没有办完的情况下,是否申办奥运会,有些同志还有疑虑。由于小平同志的过问,促成了申办奥运会的决策。事后证明申办奥运会是深得全国人民拥护的,群众热情很高,尽管申办之路出现过挫折。”
1993年9月23日,北京以两票之差与2000年奥运会失之交臂。10月1日,邓小平就中国申请举办2000年奥运会未能成功一事,对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说:“申办不成,没有关系,总结经验。”他告诫伍绍祖说,西方“什么许诺都靠不住,这个道理要管好多年,不要轻易相信许诺,拿到东西才算数,没有拿到的就不要信”。
1993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北京市副市长张百发的陪同下乘车考察北京城。谈话间,邓小平又问到申办奥运会的事情。在车上,邓小平向张百发提起了奥运会。张百发简要地介绍了最后投票的情况。当讲到主要是西方一些国家反对时,邓小平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关键还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陪同的医生告诉张百发:“投票那天,老人家还想看电视实况转播呢,我们动员他睡觉。可早上起来,第一句话就问投票结果怎样,我们回答没有成功。他说:'预料中的事,没有什么了不起,关键还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搞好!”
五年后,1998年11月,经中央批准,北京宣布申办2008年奥运会。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宣布:北京获得第29届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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