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超话]##法律# 依照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朱之炜黑社会犯罪团伙涉九项重罪,数罪并罚,黑老大朱之炜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追诉期间,姚家派出所包庇纵容姑息养奸!徇私枉法【有罪不究】!人民警察?还是警匪一家?
对罪犯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
首善历下?如此【首善】可以休矣!
【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有罪不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强令胁迫受害人调解结案涉嫌徇私枉法罪!
黑老大朱之炜带领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打砸抢!把邻居老人打成重伤!
被黑老大朱之炜打成重伤,眼睛在滴血的受害老人无人管!
程雨却心痛地称黑老大“朱之炜也受伤了”。
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卫生间屋顶!多人拳打脚踢将受害老人眼睛打成重伤!
黑老大朱之炜是如何受得伤?姚家派出所必须拿出证据!交待清楚!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农历腊月十二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辖区发生【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黑老大朱之炜20余人携带铁锤、钢钎、明火执仗打砸抢!
安庆望江县雷池乡农村非法生育4个孩子(3女1男)的黑老大包工头朱之炜怀疑邻居举报,带领自家兄弟侄子及20多个剃着恐龙头、染着黄毛、涉毒、涉黑、涉淫的黑社会歹徒,用铁锤、钢钎将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砸穿(至今漏水七年未修复),矢尿污水瞬间倾泻而下。
受害人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时约上午8时许。
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将楼下邻居防盗门猫眼堵住,趁邻居老人开门之际,朱之炜携侄子强行闯入邻居住宅,对邻居拳打脚踢,多人用拳头猛击70多岁老人右眼,将老人打成重伤(完全失明);打伤老人眼眶致骨折;打伤老人右耳致失聪;脚踢脚踹70多岁老人左腿膝盖,致左腿严重残疾,行走受限;朱之炜黑社会犯罪团伙以特别残忍手段把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
并【入户抢劫】受害人手机2部!
将受害人打得遍体鳞伤,打人打累了,而后将受害人【绑架】!
绑架过程中,绑匪朱之炜竟冒充警察大喊:“我们是人民警察,便衣警察,正在执行任务”云云,当时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上了朱之炜的疯狂叫嚣声音!
相邻三栋楼的100多户业主也听到了!
莱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9项犯罪!
数罪并罚,朱之炜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黑老大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以特别残忍手段把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右眼完全失明!眼眶骨折!右耳失聪!左腿严重残疾!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肆意毁坏财物……罄竹难书!罪不可赦!
朱之炜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济南市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依法从严惩治!给受害老人一个迟到的安慰!
对罪犯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
首善历下?如此【首善】可以休矣!
【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有罪不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强令胁迫受害人调解结案涉嫌徇私枉法罪!
黑老大朱之炜带领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打砸抢!把邻居老人打成重伤!
被黑老大朱之炜打成重伤,眼睛在滴血的受害老人无人管!
程雨却心痛地称黑老大“朱之炜也受伤了”。
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卫生间屋顶!多人拳打脚踢将受害老人眼睛打成重伤!
黑老大朱之炜是如何受得伤?姚家派出所必须拿出证据!交待清楚!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农历腊月十二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辖区发生【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黑老大朱之炜20余人携带铁锤、钢钎、明火执仗打砸抢!
安庆望江县雷池乡农村非法生育4个孩子(3女1男)的黑老大包工头朱之炜怀疑邻居举报,带领自家兄弟侄子及20多个剃着恐龙头、染着黄毛、涉毒、涉黑、涉淫的黑社会歹徒,用铁锤、钢钎将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砸穿(至今漏水七年未修复),矢尿污水瞬间倾泻而下。
受害人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时约上午8时许。
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将楼下邻居防盗门猫眼堵住,趁邻居老人开门之际,朱之炜携侄子强行闯入邻居住宅,对邻居拳打脚踢,多人用拳头猛击70多岁老人右眼,将老人打成重伤(完全失明);打伤老人眼眶致骨折;打伤老人右耳致失聪;脚踢脚踹70多岁老人左腿膝盖,致左腿严重残疾,行走受限;朱之炜黑社会犯罪团伙以特别残忍手段把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
并【入户抢劫】受害人手机2部!
将受害人打得遍体鳞伤,打人打累了,而后将受害人【绑架】!
绑架过程中,绑匪朱之炜竟冒充警察大喊:“我们是人民警察,便衣警察,正在执行任务”云云,当时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上了朱之炜的疯狂叫嚣声音!
相邻三栋楼的100多户业主也听到了!
莱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9项犯罪!
数罪并罚,朱之炜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黑老大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以特别残忍手段把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右眼完全失明!眼眶骨折!右耳失聪!左腿严重残疾!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肆意毁坏财物……罄竹难书!罪不可赦!
朱之炜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济南市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依法从严惩治!给受害老人一个迟到的安慰!
守法经.营的供应商为何遇到老赖企业?判决后老赖企业逃避制裁!
本人名叫秦超良,本人的公司名叫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在昭通市昭阳区主要经.营页岩、水泥、化工.产品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多年来,我司兢兢业业地在行业内摸爬滚打、诚信经.营,获得了业内的一致好评,然而,我司却遇到了欠钱不还的老赖。他们严重践踏我们的心血和成果,造成了公司的巨额亏损!
我司合法经.营、诚信交.易却不料遭遇他者恶意欠款
我司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董事长)分别于 2018/10/7 日、2020/8/24 、2020/12/21 日签订了三份《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向我司买水泥,验收过程中云南建投指.定材料员杨智敏进行验收、签收收料单。货物供完并得到双方确认后,云南建投必..须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我司于 2018/8/13 日至 2020/11/20 日期间,一直向云南建投持续提供水泥。云南建投也向我司出具了 20份《物资月度对账确认单》。可.以说,我司一直在履行承诺,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除万难,只为履行合同约定。
然而,2020/11/21 日,经过相关shu据统计,我司累计供货金额为 1818155 元,云南建投已付金额为 831879 元,未付金额为 986276 元。2021/2/21 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我司多次向云南建投催要剩余 986276 元货款。本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云南建投,却多次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欠货款至今。
综上所述,我司与云南建投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mai合同关系。而云南建投拒不向我司付货款的行为已违约,且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我司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虽然得到公正判决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货款
我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支持我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为此事花费巨额聘请了律师,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于是,我们双方打了官司。
F院认为,我司与云南建投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我司依约向云南建投交付了货物,云南建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付款。
F院认为,根据我司提供的协议,货款的全部付清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31 日,且协议中并未明确逾期付款的责任,故F院酌情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 2022 年 1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Dai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8%计算。
然而,就在我们以为终于得到了F院的公平判决的时候,结果却令我们大失所望。他们根本不还钱,一直拖欠货款。我们认为这严重践踏了司法的公平性,也严重地践踏了行业内的营商环境。他们这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守法经.营的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侮辱!
另一家企业亏欠我司的款项更多 请相关部门帮助追回
不仅如此,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南湘天的项目中又亏欠我司140多万款项。同样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当中的条款,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视而不见,拖欠款项至今。yi情期间,我司的生产经.营已经非常不容易了,然而我们还遇到了两家老赖企业,这让我们实在是无力招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媒体的途径解.决。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本人名叫秦超良,本人的公司名叫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在昭通市昭阳区主要经.营页岩、水泥、化工.产品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多年来,我司兢兢业业地在行业内摸爬滚打、诚信经.营,获得了业内的一致好评,然而,我司却遇到了欠钱不还的老赖。他们严重践踏我们的心血和成果,造成了公司的巨额亏损!
我司合法经.营、诚信交.易却不料遭遇他者恶意欠款
我司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董事长)分别于 2018/10/7 日、2020/8/24 、2020/12/21 日签订了三份《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向我司买水泥,验收过程中云南建投指.定材料员杨智敏进行验收、签收收料单。货物供完并得到双方确认后,云南建投必..须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我司于 2018/8/13 日至 2020/11/20 日期间,一直向云南建投持续提供水泥。云南建投也向我司出具了 20份《物资月度对账确认单》。可.以说,我司一直在履行承诺,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除万难,只为履行合同约定。
然而,2020/11/21 日,经过相关shu据统计,我司累计供货金额为 1818155 元,云南建投已付金额为 831879 元,未付金额为 986276 元。2021/2/21 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我司多次向云南建投催要剩余 986276 元货款。本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云南建投,却多次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欠货款至今。
综上所述,我司与云南建投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mai合同关系。而云南建投拒不向我司付货款的行为已违约,且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我司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虽然得到公正判决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货款
我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支持我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为此事花费巨额聘请了律师,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于是,我们双方打了官司。
F院认为,我司与云南建投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我司依约向云南建投交付了货物,云南建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付款。
F院认为,根据我司提供的协议,货款的全部付清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31 日,且协议中并未明确逾期付款的责任,故F院酌情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 2022 年 1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Dai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8%计算。
然而,就在我们以为终于得到了F院的公平判决的时候,结果却令我们大失所望。他们根本不还钱,一直拖欠货款。我们认为这严重践踏了司法的公平性,也严重地践踏了行业内的营商环境。他们这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守法经.营的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侮辱!
另一家企业亏欠我司的款项更多 请相关部门帮助追回
不仅如此,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南湘天的项目中又亏欠我司140多万款项。同样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当中的条款,云南梓鑫楠木商贸有限公司视而不见,拖欠款项至今。yi情期间,我司的生产经.营已经非常不容易了,然而我们还遇到了两家老赖企业,这让我们实在是无力招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媒体的途径解.决。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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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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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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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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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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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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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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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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