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停车收费#(附收费标准)】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拟定了《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
fgwcbdcjsk@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693682
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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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693682
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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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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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历史冷知识# 古代官员退休有退休金吗?古代的退休年龄是几岁?】
现在的退休年龄和退休金,都是有国家规定的,有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到了这个年龄之后大部分人其实都会选择不再工作,毕竟人已经老了,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还能继续做了。那么,古代的官员们有没有退休年龄呢?古代官员们他们老了之后能不能退休,退休之后又能不能有退休金呢?很多官员可能都是向皇帝告老还乡,这算不算退休呢?
(一)古代官员怎么退休
在中国古代,官员到了一定的年龄也是可以告老还乡的,只是不用退休这个词,用一个比较高雅的词汇:“致仕”,意思就是把官位还给国君,根据“周礼”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仕”,即在周朝时,官员可以在七十岁退休了,但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古代人的寿命比较短,这个已经算是高寿的年纪了,所以,大多数人,都是一辈子为官,直至去世。
但是各个朝代有所不同,特别是明、清两代,清代时,退休年纪修改为60岁,而且各级官员,级别越小的,退休的年龄可以提前,文官与武将也有所不同,参将为54岁,都司守备48岁,而高等将领与军机大员是不受年龄的限制的,只有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致仕”。
今天退休有退休金可以领,古代“致仕”有退休金吗?在唐朝之前,官员是没有退休金制度的,但这个制度有个问题,就是引起了官员在位期间大捞钱财,就是希望能安度晚年,所以唐朝为了消除这个问题,开始为退休的官员发放一些米粮,用于生活所需以安度晚年。到了宋朝,国家明文规定,“致仕”后的官员,可以享受在位时一半的俸禄,做为生活所需,自此退休金制度就开始了。
(二)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之一,早在《礼记》中就明确提到:“大夫七十而致事”,70岁也就是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当然,这个并不是强制的,只不过是一种约定俗成。直到明朝朱元璋时期,退休年龄才改为60岁,即:“文武官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但是朱棣继位以后,又给改了回来。按照古人的平均寿命来算,正所谓“人活七十古来稀”,能活到退休的其实很少,多数都在任上就病逝了。
退休这个词语是在唐代的时期才开始出现的,其实唐代之前也是存在退休这种行为的,但是并没有给它命名为退休。古代从周朝开始一直都是七十岁才能退休的,除了清朝六十岁就可以退休了。到了七十岁的时候,就可以把自己手头上面的事情交给贤能的人,把自己家里面的事情交给子孙去做,然后自己可以安安心心的养老。到了唐朝,也是一直延续着这个制度,对于有疾病在身的官员可以放宽退休的年龄。
宋代是中国古代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的完善定型阶段。北宋官僚机构庞大,官员众多, 宋代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法令,使致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宋史·职官十·致仕》中侍御史知杂事司马池说:“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请致仕者,许御史台纠核以闻。”但是也可以有例外情况。个别武官可延至80致仕。少数元老、勋贤等可以留任,有的致仕官吏在朝廷需要时还可以复出任职,称“落致仕”。但宋朝也曾规定:“虽未及七十,但昏老不胜其任,亦奏请之。”如果确因昏老不能任事或自愿就闲,可以申请提前休致。
为了鼓励官员们按时致仕以及酬劳从政功绩和保证晚年生活所需,从太宗中期起规定退休官员可以享受各种优厚的待遇,宋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主要包括俸禄、升转官阶、荫补、要求朝廷恩例等。宋代官吏在没有犯罪的前提下正常致仕,不但可以享受优厚的俸禄和实物待遇,还可以升转官阶,中高级官吏退休时还可享受到一定的“荫补”与“恩例”优待,这对宋代官吏致仕的制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在任时曾经犯罪的官吏,不给俸或不予恩荫,抑制了官吏的腐败,也促进了官吏素质和道德水准的提升。
到了明朝则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后来又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不会让你喝西北风的,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
到了清朝的时候,六十岁你就可以退休了,但是你必须要得到上面的批准,拿到确定的退休文件你才能退休,所以如果拿不到文件,你可能到死了也不能退休。虽然有着明文规定退休时间,但是只要皇帝不允许,你也不可能退休的。在古代,只要你做官了那么你的身体就是属于国家的了,所以就算你生病只要皇帝不允许你退休,你也是不能退休的。就比如元代有一个官员叫郭守敬,他到了七十岁的时候就想要辞去自己的官位,当是却一直都得不到允许,到了八十六岁的时候还在做官。
在古代,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官员退休保障,只有朝廷高级官员或者皇帝特批的官吏,才有资格在退休后还能领取部分俸禄,但也只是部分而已。比如唐朝就规定:五品以上官员致仕后,可以领取原俸禄的一半,至于五品以下的官员怎么办,那就得自谋生路了。比如杜甫从工部员外郎任上退休以后,就因为没有退休工资,非常落魄,最后还是在朋友帮助下,在东屯公田给别人打工当督耕,才算有了解决生计的来源。到了宋朝开始,才考虑到基层官员,规定九品以上退休官员可以领原俸禄的一半,以保障生活。但到明朝以后,又给去掉了,退休官员没有任何工资收入,仅仅是免除徭役而已。
所以,多数情况下,古代的官员在致仕之前,就会置办田产,以确保退休以后能靠田产维持生活,生活水平也是随田产多少而决定的,一般来说,不会比地方富户地主差。
不过不论是早点退休还是迟点退休,只要退休之后的保障做到位了,一定就不会存在那么多的争议,古代的时候很多官员退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日子过得十分的辛苦。到元朝的时候才得到改善,退休的官员还能发放原本的俸禄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这种做法算得上非常人性化,现在也是一直都被沿用了下来。
(三)古代有没有退休金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养”,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没有“五险一金”,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不仅在古代社会有必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对这种因养老而施行的特赦加以规范,一定能够比古代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
现在的退休年龄和退休金,都是有国家规定的,有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到了这个年龄之后大部分人其实都会选择不再工作,毕竟人已经老了,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还能继续做了。那么,古代的官员们有没有退休年龄呢?古代官员们他们老了之后能不能退休,退休之后又能不能有退休金呢?很多官员可能都是向皇帝告老还乡,这算不算退休呢?
(一)古代官员怎么退休
在中国古代,官员到了一定的年龄也是可以告老还乡的,只是不用退休这个词,用一个比较高雅的词汇:“致仕”,意思就是把官位还给国君,根据“周礼”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仕”,即在周朝时,官员可以在七十岁退休了,但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古代人的寿命比较短,这个已经算是高寿的年纪了,所以,大多数人,都是一辈子为官,直至去世。
但是各个朝代有所不同,特别是明、清两代,清代时,退休年纪修改为60岁,而且各级官员,级别越小的,退休的年龄可以提前,文官与武将也有所不同,参将为54岁,都司守备48岁,而高等将领与军机大员是不受年龄的限制的,只有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致仕”。
今天退休有退休金可以领,古代“致仕”有退休金吗?在唐朝之前,官员是没有退休金制度的,但这个制度有个问题,就是引起了官员在位期间大捞钱财,就是希望能安度晚年,所以唐朝为了消除这个问题,开始为退休的官员发放一些米粮,用于生活所需以安度晚年。到了宋朝,国家明文规定,“致仕”后的官员,可以享受在位时一半的俸禄,做为生活所需,自此退休金制度就开始了。
(二)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之一,早在《礼记》中就明确提到:“大夫七十而致事”,70岁也就是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当然,这个并不是强制的,只不过是一种约定俗成。直到明朝朱元璋时期,退休年龄才改为60岁,即:“文武官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但是朱棣继位以后,又给改了回来。按照古人的平均寿命来算,正所谓“人活七十古来稀”,能活到退休的其实很少,多数都在任上就病逝了。
退休这个词语是在唐代的时期才开始出现的,其实唐代之前也是存在退休这种行为的,但是并没有给它命名为退休。古代从周朝开始一直都是七十岁才能退休的,除了清朝六十岁就可以退休了。到了七十岁的时候,就可以把自己手头上面的事情交给贤能的人,把自己家里面的事情交给子孙去做,然后自己可以安安心心的养老。到了唐朝,也是一直延续着这个制度,对于有疾病在身的官员可以放宽退休的年龄。
宋代是中国古代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的完善定型阶段。北宋官僚机构庞大,官员众多, 宋代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法令,使致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宋史·职官十·致仕》中侍御史知杂事司马池说:“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请致仕者,许御史台纠核以闻。”但是也可以有例外情况。个别武官可延至80致仕。少数元老、勋贤等可以留任,有的致仕官吏在朝廷需要时还可以复出任职,称“落致仕”。但宋朝也曾规定:“虽未及七十,但昏老不胜其任,亦奏请之。”如果确因昏老不能任事或自愿就闲,可以申请提前休致。
为了鼓励官员们按时致仕以及酬劳从政功绩和保证晚年生活所需,从太宗中期起规定退休官员可以享受各种优厚的待遇,宋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主要包括俸禄、升转官阶、荫补、要求朝廷恩例等。宋代官吏在没有犯罪的前提下正常致仕,不但可以享受优厚的俸禄和实物待遇,还可以升转官阶,中高级官吏退休时还可享受到一定的“荫补”与“恩例”优待,这对宋代官吏致仕的制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在任时曾经犯罪的官吏,不给俸或不予恩荫,抑制了官吏的腐败,也促进了官吏素质和道德水准的提升。
到了明朝则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后来又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不会让你喝西北风的,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
到了清朝的时候,六十岁你就可以退休了,但是你必须要得到上面的批准,拿到确定的退休文件你才能退休,所以如果拿不到文件,你可能到死了也不能退休。虽然有着明文规定退休时间,但是只要皇帝不允许,你也不可能退休的。在古代,只要你做官了那么你的身体就是属于国家的了,所以就算你生病只要皇帝不允许你退休,你也是不能退休的。就比如元代有一个官员叫郭守敬,他到了七十岁的时候就想要辞去自己的官位,当是却一直都得不到允许,到了八十六岁的时候还在做官。
在古代,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官员退休保障,只有朝廷高级官员或者皇帝特批的官吏,才有资格在退休后还能领取部分俸禄,但也只是部分而已。比如唐朝就规定:五品以上官员致仕后,可以领取原俸禄的一半,至于五品以下的官员怎么办,那就得自谋生路了。比如杜甫从工部员外郎任上退休以后,就因为没有退休工资,非常落魄,最后还是在朋友帮助下,在东屯公田给别人打工当督耕,才算有了解决生计的来源。到了宋朝开始,才考虑到基层官员,规定九品以上退休官员可以领原俸禄的一半,以保障生活。但到明朝以后,又给去掉了,退休官员没有任何工资收入,仅仅是免除徭役而已。
所以,多数情况下,古代的官员在致仕之前,就会置办田产,以确保退休以后能靠田产维持生活,生活水平也是随田产多少而决定的,一般来说,不会比地方富户地主差。
不过不论是早点退休还是迟点退休,只要退休之后的保障做到位了,一定就不会存在那么多的争议,古代的时候很多官员退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日子过得十分的辛苦。到元朝的时候才得到改善,退休的官员还能发放原本的俸禄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这种做法算得上非常人性化,现在也是一直都被沿用了下来。
(三)古代有没有退休金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养”,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没有“五险一金”,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不仅在古代社会有必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对这种因养老而施行的特赦加以规范,一定能够比古代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
当心!街头“扫码送礼品”陷阱
在山东省滕州市的一处乡镇集市,有这样一个蹊跷的摊位,它摆满了各式各样的儿童用品,这些商品不卖只送,而且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借路人的手机一用。但是,就这么“用一用”,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快就有人被骗走8万元。
2021年6月16日,是滕州市龙阳镇的集市时间。每逢赶集,很多附近的商贩会聚集在这里售卖商品。
正在逛集市的满女士瞬间被喇叭里的广告词吸引了过去。玩偶、书包、积木,地上摆满了各式各样的儿童用品。
经过挑选,满女士给孩子选择了一款儿童书包。摊主告诉她,要想拿到这款书包,只需借满女士的手机一用。
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呢?摊主显得讳莫如深。他一边检查着满女士手机上的社交软件,一边嘴里还数着数儿。很快,摊主告诉满女士,她的手机里,有七个聊天群符合要求,可以免费领取书包。
只见摊主一边拿着满女士的手机操作,一边用另一部手机录像。这样奇怪的举动让满女士很疑惑,但是,不管她问什么,摊主的回答就两个字——“规定”。
很快,一通操作后,满女士拿回了自己的手机。她很好奇,摊主到底都做了些什么呢?
一天被骗走8万元 只因聊天群里一则广告
领到礼品后,满女士也就没再多问多想。直到第二天,一个陌生人主动在社交软件申请添加她的好友。不料满女士通过后,对方上来就是一通谩骂,一问才知道,对方的怨气都是因为在聊天群里看到的一则广告。因为这条广告,她一天之内被骗走了八万元钱。她说,发广告的不是别人,正是满女士。
加满女士微信的是一名自称姓孙的女子。两人加上好友后,对方先发来一张图片,并质问满女士为什么要骗自己。
孙女士扫码后,一个自称客服的人加了她的微信,对方详细询问了她的职业、收入等情况,并表示,只要孙女士想做,就一定能赚钱。
“点赞”日赚百元?后面还有“神”操作
动动手指就能日赚百元,关键还不影响正常工作,如此好的赚钱机会,孙女士赶紧向对方表示,自己愿意参与这个赚钱项目。
想赚钱必须先投钱 “零投资”只是诱饵
这名客服很直白地告诉孙女士,他们所说的赚钱项目都是在一款名叫“恒天公益竞猜”平台上操作完成。对方表示,要想赚钱,前期就需要先投一小部分钱。孙女士很疑惑,明明说的是零投资,怎么还要钱呢?
看着操作简单,也投不了多少钱,孙女士心动了,她决定参与这个赚钱计划。在客服的指导下,孙女士先投了一百块钱试水。过了一会,客服告诉她,投的钱已经有了收益。
这时,客服告诉孙女士,这一百多块钱只是她的收益,本金目前还在赚钱中,要是想多收益,就得多投钱。随后,客服发给孙女士一个所谓的“晋升任务单”,里面共有ABCDE五个任务,每个任务后面有相对需要投资的钱数,以及提现金额。保险起见,孙女士最终选择五个任务中,投资最少的A任务。
很快,客服告诉孙女士,她投的钱又有了几十元的收益。但是,并没有达到提现标准,要想拿到这些收益,还需要继续投钱。
随着收益越来越多,孙女士投资的金额也从最初的一百多元,增加到了上万元。
渐渐地孙女士发现,自己赚的钱只是所谓的投资上的数字,怎么才能提现呢?她不断询问客服提现的时间和方法,但都被对方搪塞了过去。
在一次性投了五万元后,孙女士的家底儿已经被彻底掏光,她不敢告诉家人,因为那是他们家近两年的存款。此时,她再次向客服提出提现的想法,客服却告诉她,由于系统维护,目前暂不能提现,如果孙女士想继续投资,他们可以向后台申请。
随后,当孙女士再找对方理论时,已经没了音信。看着自己近八万元的存款,一天之内血本无归,孙女士很懊悔。
到底是谁发的广告 警方寻线索
接到孙女士的报案后,警方展开调查。首先,聊天群里的广告到底是谁发的,这是民警侦查的第一步。警方首先找到满女士询问情况,寻找线索。
满女士告诉民警,这一男一女的摊位前停放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很多商品就摆在地上。
当民警调取满女士的手机,试图查看广告内容时,却发现她的微信里根本没有任何发广告的痕迹。满女士说,当时摊主发完就直接删除了,如果不是孙女士找她理论,她到现在都不知道对方发了些什么。
多条线索并进 排查集市梳理视频影像
多条线索并进,警方一方面对近期滕州市各乡镇的集市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对龙阳镇集市上的视频摄像头进行梳理。
一周后,龙阳镇的集市再次开市,犯罪嫌疑人真的会来这里吗?
红色摩托车、一男一女,结合先前满女士提供的线索,民警确定,眼前这个摊位正是他们要寻找的目标。
经查,摆摊的人姓郑,与女摊主李某系夫妻关系。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这种摆摊形式,行内叫地面推广。
曾上网应聘地面推广员 对方发来教学视频
犯罪嫌疑人郑某供述,2021年4月底,他准备自己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就在网上搜寻一些低投入、高回报的项目,见有人招聘地面推广员,他就报了名。很快,对方发来了一段教学视频。
根据上级的要求,犯罪嫌疑人郑某购买来一些儿童用品后,开始在各个农村集市摆摊。
选哪种聊天群发诈骗广告?原来也有门道
犯罪嫌疑人郑某交代,上线要求他们不能在社交软件中的家庭群、亲友群中发广告信息,单个顾客发布不超过10个群,且每个群必须在四十人以上,发送的过程要全程录像,发送完后,必须删除。
犯罪嫌疑人郑某供述,从今年5月初开始摆摊,仅一个月,他就赚了两万多元。
诈骗团伙有多少个层级 谁是团伙顶层?
据犯罪嫌疑人郑某供述,那些所谓的零投资、零风险、日结算的广告,起初他自己也被吸引过,还投了钱。上当后,他居然以此为手段,专门来做推广诈骗广告这一环节。那么,在郑某背后,到底还有多少个层级?谁又是团伙的顶层呢?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在他的上面还有上级,每天分发给下级的任务都是上级通过一个叫九鼎的聊天群发布的。
根据研判信息,警方在河南安阳将邢某、金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这个犯罪团伙会是这条地面推广链的顶层吗?
那么,犯罪嫌疑人邢某又是怎么跟境外的诈骗团伙联系上的呢?
各下线完成推广后以每个群几元钱价格抽成
犯罪嫌疑人邢某供述,他每天会以一个群20到25元的价格,从身处境外的上线诈骗人员处领取到二维码,再将这些隐藏诈骗信息的二维码发给他的下线。这些下线遍布全国多地,具体有多少人连邢某自己都说不清。各层级下线完成推广后,将任务再逐级汇总到邢某处,他会从中以每个群2到3元的价格抽成。目前,警方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邢某从事地面推广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已经从中获利一百多万元。
在山东省滕州市的一处乡镇集市,有这样一个蹊跷的摊位,它摆满了各式各样的儿童用品,这些商品不卖只送,而且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借路人的手机一用。但是,就这么“用一用”,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快就有人被骗走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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