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民心见行动#
【明光街道张湾村开展“十项暖民心”行动科普宣传活动】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十项暖民心”行动政策内容,近日,明光街道张湾村开展“十项暖民心”行动科普宣传活动。
活动中,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交流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今年实施的就业促进行动、“新徽菜名徽厨”行动、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健康口腔行动、安心托幼行动、快乐健身行动等10项暖民心行动。志愿者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细心讲解每一项民生工程的受益对象、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等政策细节,让老百姓详实了解到今年的各项民生政策。
通过此次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民生工程知晓度和支持率,营造人人关注民生、支持民生、服务民生的社会氛围,把实事办到老百姓的心坎里。
【明光街道张湾村开展“十项暖民心”行动科普宣传活动】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十项暖民心”行动政策内容,近日,明光街道张湾村开展“十项暖民心”行动科普宣传活动。
活动中,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交流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今年实施的就业促进行动、“新徽菜名徽厨”行动、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健康口腔行动、安心托幼行动、快乐健身行动等10项暖民心行动。志愿者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细心讲解每一项民生工程的受益对象、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等政策细节,让老百姓详实了解到今年的各项民生政策。
通过此次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民生工程知晓度和支持率,营造人人关注民生、支持民生、服务民生的社会氛围,把实事办到老百姓的心坎里。
四川达州,男子去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都不见了,吓了一跳。他赶紧找银行咨询,才知道自己的存款被银行划走,用来偿还他14年前的一笔贷款了。男子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存款。
男子李某是2007年贷的款,贷款金额2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合同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银行同意李某展期一年还款。结果展期到了以后,李某还是没能按期还款。
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及利息。李某收到支付令以后,提出异议认为这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可以不用偿还了。法院遂作出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
去年9月份,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几天后,银行又撤回起诉。
去年12月份,银行从李某的存款账户里扣划了5039.40元,用于抵消贷款。
李某不服,把银行告到法院,说当年他确实贷款了,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再从他账户里划款抵扣贷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存款。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这个案件里,李某认为他不用偿还贷款的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超过3年,权利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了。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10万元,约定2018年6月1日前还。到了这个时间,张三没还,李四也把这事儿忘记了。到了2022年1月1日,李四突然想起这事儿,把张三告到法院,要求还款。张三在法庭上说,这笔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还了。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里,李某在银行的贷款2010年到期,双方约定展期一年,也就是说最迟2011年就要偿还了。但银行直到2018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不可能再保护银行的行为权利的。这可能就是银行为什么去年起诉以后,又很快撤诉的原因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
什么意思呢?
首先来说,超过诉讼时效以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也仍然会受理。受理以后,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仍然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一旦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只能判决权利人败诉了。
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以后,找权利人说因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二、银行能否扣划李某的存款抵扣贷款?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而这个案件里,银行与李某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这样看来,如果李某在银行的贷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直接从李某的账户中扣划存款,用于偿还贷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现在情况特殊在于,银行的这笔贷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的话,只要李某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就不可能判决李某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还能直接扣划李某的存款呢?
刚才我们说了,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也就是说,银行虽然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对这笔贷款的保护,但这笔贷款本身仍然存在,没有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且现在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李某的存款用于偿还贷款,并非通过法院诉讼来行使债权,也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案例来源: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文中分析部分系个人观点,非判决原文)
男子李某是2007年贷的款,贷款金额2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合同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银行同意李某展期一年还款。结果展期到了以后,李某还是没能按期还款。
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及利息。李某收到支付令以后,提出异议认为这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可以不用偿还了。法院遂作出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
去年9月份,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几天后,银行又撤回起诉。
去年12月份,银行从李某的存款账户里扣划了5039.40元,用于抵消贷款。
李某不服,把银行告到法院,说当年他确实贷款了,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再从他账户里划款抵扣贷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存款。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这个案件里,李某认为他不用偿还贷款的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超过3年,权利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了。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10万元,约定2018年6月1日前还。到了这个时间,张三没还,李四也把这事儿忘记了。到了2022年1月1日,李四突然想起这事儿,把张三告到法院,要求还款。张三在法庭上说,这笔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还了。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里,李某在银行的贷款2010年到期,双方约定展期一年,也就是说最迟2011年就要偿还了。但银行直到2018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不可能再保护银行的行为权利的。这可能就是银行为什么去年起诉以后,又很快撤诉的原因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
什么意思呢?
首先来说,超过诉讼时效以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也仍然会受理。受理以后,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仍然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一旦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只能判决权利人败诉了。
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以后,找权利人说因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二、银行能否扣划李某的存款抵扣贷款?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而这个案件里,银行与李某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这样看来,如果李某在银行的贷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直接从李某的账户中扣划存款,用于偿还贷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现在情况特殊在于,银行的这笔贷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的话,只要李某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就不可能判决李某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还能直接扣划李某的存款呢?
刚才我们说了,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也就是说,银行虽然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对这笔贷款的保护,但这笔贷款本身仍然存在,没有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且现在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李某的存款用于偿还贷款,并非通过法院诉讼来行使债权,也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案例来源: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文中分析部分系个人观点,非判决原文)
四川达州,男子去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都不见了,吓了一跳。他赶紧找银行咨询,才知道自己的存款被银行划走,用来偿还他14年前的一笔贷款了。男子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存款。
男子李某是2007年贷的款,贷款金额2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合同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银行同意李某展期一年还款。结果展期到了以后,李某还是没能按期还款。
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及利息。李某收到支付令以后,提出异议认为这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可以不用偿还了。法院遂作出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
去年9月份,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几天后,银行又撤回起诉。
去年12月份,银行从李某的存款账户里扣划了5039.40元,用于抵消贷款。
李某不服,把银行告到法院,说当年他确实贷款了,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再从他账户里划款抵扣贷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存款。
【家子说法】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这个案件里,李某认为他不用偿还贷款的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超过3年,权利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了。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10万元,约定2018年6月1日前还。到了这个时间,张三没还,李四也把这事儿忘记了。到了2022年1月1日,李四突然想起这事儿,把张三告到法院,要求还款。张三在法庭上说,这笔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还了。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里,李某在银行的贷款2010年到期,双方约定展期一年,也就是说最迟2011年就要偿还了。但银行直到2018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不可能再保护银行的行为权利的。这可能就是银行为什么去年起诉以后,又很快撤诉的原因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
什么意思呢?
首先来说,超过诉讼时效以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也仍然会受理。受理以后,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仍然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一旦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只能判决权利人败诉了。
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以后,找权利人说因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二、银行能否扣划李某的存款抵扣贷款?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而这个案件里,银行与李某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话,银行有权随时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这样看来,如果李某在银行的贷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直接从李某的账户中扣划存款,用于偿还贷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现在情况特殊在于,银行的这笔贷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的话,只要李某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就不可能判决李某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还能直接扣划李某的存款呢?
刚才我们说了,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也就是说,银行虽然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对这笔贷款的保护,但这笔贷款本身仍然存在,没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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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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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及利息。李某收到支付令以后,提出异议认为这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可以不用偿还了。法院遂作出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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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以后,找权利人说因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二、银行能否扣划李某的存款抵扣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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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如果李某在银行的贷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直接从李某的账户中扣划存款,用于偿还贷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现在情况特殊在于,银行的这笔贷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的话,只要李某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就不可能判决李某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还能直接扣划李某的存款呢?
刚才我们说了,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本身。也就是说,银行虽然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对这笔贷款的保护,但这笔贷款本身仍然存在,没有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且现在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李某的存款用于偿还贷款,并非通过法院诉讼来行使债权,也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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