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重磅!25条优惠政策,助力乡贤返乡创业!
乡贤返乡创业,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如何鼓励乡贤回归,日前,伊川县出台了《关于鼓励乡贤返乡创业的暂行办法》(试行一年),从财政、金融、税费、场地、培训、完善就业保障等方面出台25条优惠政策,为乡贤返乡创业铺路搭桥,造福乡梓。政策内容如下:
一、财政政策
1.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中小微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为创业者本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贴(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返乡创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市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返乡领办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支持返乡开办旅游民宿和民宿集群。对被评为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品牌旅游民宿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每家2万元;加盟或引进国内知名旅游民宿品牌经营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返乡建设单体建筑5幢以上、床位规模50张以上、投资额1500万以上旅游民宿集群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旅游民宿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年给予销售额2%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局、财政局
4.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和品牌化建设。对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进行创业的项目,富硒谷子和富硒红薯连片种植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给予种苗补贴100
元/亩,补贴政策持续3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新创办的经营主体,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三项认证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5万元。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农投会、农洽会、农博会等),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在洛阳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每年帮助申请市财政对接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鼓励创办企业建设“星创天地”。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加强产业园区奖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以现有各类园区为依托,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性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处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2—10万元奖补。对符合政策支持与集体经济建立有一定利益联结机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金融政策
7.拓宽信用贷款条件。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和办事流程,对返乡下乡人员信用贷款可采取财产性抵押质押、国资平台、公职人员、企业等多种反担保形式。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工局、人行
8.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地方配套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科工局、人行
9.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等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帮助申请市财政5%的补贴,县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0.中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期间,可运用还贷周转金缓解流动资金困难,额度不超过其贷款金额的8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单户企业在用金额不超过1000万,使用时间不超过30日,可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科工局、人社局、人行
三、税费政策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2.返乡创业企业招用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分别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
13.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全县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5.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
责任单位:税务局、社保中心
16.开发特色险种。以国家补贴险种为重点,扩大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规模化种植特色农业产品50亩以上的和规模化养殖特色畜牧产品的产业,逐步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在省级奖补基础上申请市财政不超过25%的奖补。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科工局、银监办、财政局
四、场地政策
17.享受涉农项目支持政策。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依托全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和优质草蓄项目创业的,建立涉农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的,享受产业发展所需的冷链仓储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
18.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返乡人员在伊川县创办电商企业。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对伊川县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作出积极推动作用的,可以给予资金、配套设施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且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定的“互联网+品牌”。
责任单位:商务局
19.加大对乡贤返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创业乡贤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0.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鼓励返乡乡贤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乡村民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1.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本次伊川县“三清二建”专项治理行动收缴的集体土地、荒山、滩涂和房产、车间、学校等,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逐年减少存量土地。对闲置的工厂、公用设施、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等,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2.优化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放。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基地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地址、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开设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的,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培训政策
23.设立200万元返乡下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充分发挥县职教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工学校、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创业培训资源优势,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将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搭建综合培训与特色培训互补的培训平台,根据返乡创业意向和重点产业需求,采用合作订单、定岗定向等方式培养农产品深加工、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县内有培训资质、场地、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专业化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工局
六、完善创业保障
24.加强对乡贤回归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流程服务乡贤回归。建立县乡两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县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县投资促进中心,乡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为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对接等政务服务。同时,建立一支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联络员服务队伍,从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选派一批有责任心、熟悉政策、善于沟通的人员担任返乡创业联络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过程、一对一、点对点的创业服务。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结对帮扶、创业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25. 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制度,确保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对返乡创业人员,保障子女入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到创业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提供法律援助,优化提升发展环境,加大维权力度,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社保中心、教体局、司法局
乡贤返乡创业,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如何鼓励乡贤回归,日前,伊川县出台了《关于鼓励乡贤返乡创业的暂行办法》(试行一年),从财政、金融、税费、场地、培训、完善就业保障等方面出台25条优惠政策,为乡贤返乡创业铺路搭桥,造福乡梓。政策内容如下:
一、财政政策
1.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中小微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为创业者本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贴(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返乡创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市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返乡领办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支持返乡开办旅游民宿和民宿集群。对被评为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品牌旅游民宿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每家2万元;加盟或引进国内知名旅游民宿品牌经营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返乡建设单体建筑5幢以上、床位规模50张以上、投资额1500万以上旅游民宿集群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旅游民宿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年给予销售额2%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局、财政局
4.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和品牌化建设。对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进行创业的项目,富硒谷子和富硒红薯连片种植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给予种苗补贴100
元/亩,补贴政策持续3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新创办的经营主体,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三项认证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5万元。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农投会、农洽会、农博会等),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在洛阳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每年帮助申请市财政对接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鼓励创办企业建设“星创天地”。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加强产业园区奖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以现有各类园区为依托,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性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处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2—10万元奖补。对符合政策支持与集体经济建立有一定利益联结机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金融政策
7.拓宽信用贷款条件。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和办事流程,对返乡下乡人员信用贷款可采取财产性抵押质押、国资平台、公职人员、企业等多种反担保形式。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工局、人行
8.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地方配套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科工局、人行
9.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等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帮助申请市财政5%的补贴,县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0.中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期间,可运用还贷周转金缓解流动资金困难,额度不超过其贷款金额的8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单户企业在用金额不超过1000万,使用时间不超过30日,可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科工局、人社局、人行
三、税费政策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2.返乡创业企业招用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分别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
13.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全县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5.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
责任单位:税务局、社保中心
16.开发特色险种。以国家补贴险种为重点,扩大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规模化种植特色农业产品50亩以上的和规模化养殖特色畜牧产品的产业,逐步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在省级奖补基础上申请市财政不超过25%的奖补。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科工局、银监办、财政局
四、场地政策
17.享受涉农项目支持政策。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依托全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和优质草蓄项目创业的,建立涉农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的,享受产业发展所需的冷链仓储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
18.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返乡人员在伊川县创办电商企业。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对伊川县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作出积极推动作用的,可以给予资金、配套设施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且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定的“互联网+品牌”。
责任单位:商务局
19.加大对乡贤返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创业乡贤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0.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鼓励返乡乡贤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乡村民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1.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本次伊川县“三清二建”专项治理行动收缴的集体土地、荒山、滩涂和房产、车间、学校等,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逐年减少存量土地。对闲置的工厂、公用设施、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等,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2.优化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放。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基地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地址、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开设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的,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培训政策
23.设立200万元返乡下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充分发挥县职教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工学校、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创业培训资源优势,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将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搭建综合培训与特色培训互补的培训平台,根据返乡创业意向和重点产业需求,采用合作订单、定岗定向等方式培养农产品深加工、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县内有培训资质、场地、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专业化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工局
六、完善创业保障
24.加强对乡贤回归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流程服务乡贤回归。建立县乡两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县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县投资促进中心,乡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为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对接等政务服务。同时,建立一支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联络员服务队伍,从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选派一批有责任心、熟悉政策、善于沟通的人员担任返乡创业联络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过程、一对一、点对点的创业服务。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结对帮扶、创业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25. 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制度,确保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对返乡创业人员,保障子女入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到创业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提供法律援助,优化提升发展环境,加大维权力度,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社保中心、教体局、司法局
【#济宁# 最新!太白湖新区发布拟征地公告 涉及23宗土地】
近日,从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获悉: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太白湖新区2个街道(镇)12个村(公司)共23宗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火炬路以东、洸府河路以西、市中医院以南。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2范围:礼贤路以北、济宁大道以南、洸府河路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许庄街道东石佛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3范围:新河路以北、滨河大道以东、济安桥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黄庄村。
地块4范围:新河路以北、滨河大道以东、济安桥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
地块5范围:凤园路以东、济安桥路以西、景兰路东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
地块6范围:车站南路以西、渔皇路以北、航运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7范围:车站南路以东、会通路以西、渔皇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8范围:火炬路以东、洸府河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石佛村。
地块9范围:济安桥路以东、圣贤路以南、荷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常利村。
地块10范围:济宁大道以北、运河路以东、奥体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1范围:运河路以东、奥体路以南、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2范围:圣贤路以北、河都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3范围:公主路以东、春华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常利村。
地块14范围: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荷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谭岗村。
地块15范围: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荷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谭岗村。
地块16范围:京杭路以北、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
地块17范围:济菏铁道以北、滨湖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南黄庄村。
地块18范围:会通路以西、车站南路以东、京杭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地块19范围:会通路以西、车站南路以东、京杭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20范围:运河路以西、京杭路以南、青莲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地块21范围:运河路以东、河都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22范围:海川路以西、石佛路以北、幸福河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崔院村。
地块23范围:海川路以西、石佛路以北、幸福河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李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中,地块1拟用于东赵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拟用于洸府河南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地块4拟用于进士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5拟用于景兰路东段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6、地块7拟用于康宁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礼贤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9拟用于莲枝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0、地块11、地块12拟用于民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3拟用于秋实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4、地块15拟用于儒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6拟用于文成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7拟用于颂运水庭社区健身广场设施项目,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8、地块19拟用于奥体路桥加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0拟用于鲁泰大厦南侧支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1拟用于光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2、地块23用于石桥文旅综合体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收回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和石桥镇政府拟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片区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收回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近日,从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获悉: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太白湖新区2个街道(镇)12个村(公司)共23宗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火炬路以东、洸府河路以西、市中医院以南。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2范围:礼贤路以北、济宁大道以南、洸府河路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许庄街道东石佛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3范围:新河路以北、滨河大道以东、济安桥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黄庄村。
地块4范围:新河路以北、滨河大道以东、济安桥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
地块5范围:凤园路以东、济安桥路以西、景兰路东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
地块6范围:车站南路以西、渔皇路以北、航运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7范围:车站南路以东、会通路以西、渔皇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8范围:火炬路以东、洸府河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石佛村。
地块9范围:济安桥路以东、圣贤路以南、荷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常利村。
地块10范围:济宁大道以北、运河路以东、奥体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1范围:运河路以东、奥体路以南、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2范围:圣贤路以北、河都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13范围:公主路以东、春华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常利村。
地块14范围: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荷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谭岗村。
地块15范围: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荷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谭岗村。
地块16范围:京杭路以北、公主路以西、渔皇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
地块17范围:济菏铁道以北、滨湖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南黄庄村。
地块18范围:会通路以西、车站南路以东、京杭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地块19范围:会通路以西、车站南路以东、京杭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赵村。
地块20范围:运河路以西、京杭路以南、青莲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地块21范围:运河路以东、河都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新兴村。
地块22范围:海川路以西、石佛路以北、幸福河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崔院村。
地块23范围:海川路以西、石佛路以北、幸福河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李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中,地块1拟用于东赵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拟用于洸府河南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地块4拟用于进士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5拟用于景兰路东段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6、地块7拟用于康宁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礼贤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9拟用于莲枝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0、地块11、地块12拟用于民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3拟用于秋实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4、地块15拟用于儒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6拟用于文成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7拟用于颂运水庭社区健身广场设施项目,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8、地块19拟用于奥体路桥加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0拟用于鲁泰大厦南侧支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1拟用于光明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2、地块23用于石桥文旅综合体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收回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和石桥镇政府拟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片区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收回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林业术语和定义
1.森林
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2.林木
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分
林相、起源、树种组成、年龄、疏密度等内部结构特征相似,森林分类管理因子相同,并与相邻森林有明显区别的森林群落。
4.森林类别
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发挥多种功能。
5.起源
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
6.小班
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区块,每个区块称为小班。在采伐管理中,以浙江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内的小班为区划单位。
7.伐区
同一年度内,对相同森林类别的森林,采取相同采伐方式且在地域上相连的地块(实施采伐的范围)或小班称为伐区。其中,商品林伐区的基本单位是地块,公益林伐区的基本单位是小班,公益林采伐如涉及多个小班的,以多个小班形成的整体为一个伐区。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采伐,以及灾害木采伐,伐区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地域上可不相连。公益林内涉及使用林地、建设隔离带等采伐时,伐区按地块确定。
8.保留木
在伐区内,不作为采伐对象的林木。
9.主伐
对林分达到主伐年龄的商品林进行的采伐作业。
10.更新采伐
为了恢复、改善或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对达到更新年龄的公益林进行的采伐。
11.抚育采伐
从幼林郁闭起到实施主伐或更新采伐前,为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对部分林木进行的采伐。
12.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低的林分,通过采伐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13.其他采伐
指除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四种采伐类型之外的采伐类型。
14.皆伐类采伐
采伐后形成迹地的采伐作业方式。包括商品林主伐中的皆伐、公益林更新采伐中的皆伐更新、小块状皆伐更新、低产(效)林中的皆伐改造和其他采伐中的皆伐等五种方式。
15.择伐类采伐
除皆伐类采伐外,采伐后不会形成迹地的采伐作业方式。
16.小块状皆伐更新
特指更新采伐中,在规定的采伐强度内实施的小面积皆伐。
17.零星林木
相对成片林木(面积1亩以上)而言,一般指零星分布的林木。
18.采伐强度
采伐强度指采伐蓄积占伐区总蓄积的百分比。无蓄积的林分,可使用采伐株数占伐区总株数的百分比。
19.优势树种
当某一树种(组)蓄积量(株数)占总蓄积(株数)比重65%及以上,该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未达到起测胸径的林分优势树种按株数比重确定。
20.针叶林
针叶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林分总蓄积量(株数)比重65%及以上的乔木林。
21.阔叶林
阔叶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林分总蓄积量(株数)比重65%及以上的乔木林。
22.针阔混交林
针叶树种或阔叶树种蓄积(或株数)占林分总蓄积比重为35~65%的乔木林。
23.胸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24.平均胸径
林分内胸径大于5公分以上的所有林木的加权平均胸径。
25.林带
林带包括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乔木林带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灌木林带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
26.树带
未达到乔木林地标准的单行且冠幅<10米的树带状四旁树(连续长度50米以上)。
27.散生木
指生长在竹林、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等林地上的树木以及幼中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霸王木等)。
28.四旁树
在村(宅)旁、路旁、水旁、田(地)旁等地栽植的面积不到1亩的各种竹丛、林木。
29.蓄积
蓄积即立木材积,林分中所有林木的立木材积称作林分蓄积。
30.郁闭度
林分中林冠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通常是0.1~1之间。
31.立竹量
一定范围内,竹林中某个竹种的立竹总株数。
32.龄级
树木或林分平均年龄的分级。即根据森林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以一定年数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常用的有20年、10年、5年和2年,各龄级期限的中值为该龄级的平均年龄。用罗马数字表示龄级的大小,数字越大,表示龄级越高,年龄越大。
33.龄组
将不同龄级合并后的组别称为龄组。
34.坡度
伐区的坡面与地平面相交所形成夹角的角度。
35.迹地
指采伐、火烧和病虫害除治等森林经营活动后形成的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
36.迹地更新
迹地形成后,对其实施人工更新、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的森林经营行为。
37.人工更新
以人工植苗或播种进行造林,完成森林更新任务,形成人工林。或者人工林后采伐,通过伐根萌生完成的森林更新。包括人工植苗更新、人工播种更新、人工扦插更新、人工萌芽更新等。
38.天然更新
指利用林木的天然下种,伐根萌芽、根系萌蘖来恢复天然林。包括天然飞籽更新、天然萌芽更新等。
39.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通过松土除草、平茬或断根复壮、补植或补播、除蘖间苗等措施促进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的抚育方式。
40.封山育林
利用森林的更新能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实行定期封山,禁止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的破坏活动,以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育林方式。实施封山育林的地段称为封山育林区,实施封山育林的时期称为封山育林期。
41.商业性采伐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主要包括用材林的主伐和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公益林因生理衰退,出现林木枯死、濒死等现象导致稳定性降低、生态防护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而确需开展的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属于商业性采伐。
42.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
1.森林
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2.林木
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分
林相、起源、树种组成、年龄、疏密度等内部结构特征相似,森林分类管理因子相同,并与相邻森林有明显区别的森林群落。
4.森林类别
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发挥多种功能。
5.起源
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
6.小班
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区块,每个区块称为小班。在采伐管理中,以浙江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内的小班为区划单位。
7.伐区
同一年度内,对相同森林类别的森林,采取相同采伐方式且在地域上相连的地块(实施采伐的范围)或小班称为伐区。其中,商品林伐区的基本单位是地块,公益林伐区的基本单位是小班,公益林采伐如涉及多个小班的,以多个小班形成的整体为一个伐区。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采伐,以及灾害木采伐,伐区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地域上可不相连。公益林内涉及使用林地、建设隔离带等采伐时,伐区按地块确定。
8.保留木
在伐区内,不作为采伐对象的林木。
9.主伐
对林分达到主伐年龄的商品林进行的采伐作业。
10.更新采伐
为了恢复、改善或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对达到更新年龄的公益林进行的采伐。
11.抚育采伐
从幼林郁闭起到实施主伐或更新采伐前,为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对部分林木进行的采伐。
12.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低的林分,通过采伐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13.其他采伐
指除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四种采伐类型之外的采伐类型。
14.皆伐类采伐
采伐后形成迹地的采伐作业方式。包括商品林主伐中的皆伐、公益林更新采伐中的皆伐更新、小块状皆伐更新、低产(效)林中的皆伐改造和其他采伐中的皆伐等五种方式。
15.择伐类采伐
除皆伐类采伐外,采伐后不会形成迹地的采伐作业方式。
16.小块状皆伐更新
特指更新采伐中,在规定的采伐强度内实施的小面积皆伐。
17.零星林木
相对成片林木(面积1亩以上)而言,一般指零星分布的林木。
18.采伐强度
采伐强度指采伐蓄积占伐区总蓄积的百分比。无蓄积的林分,可使用采伐株数占伐区总株数的百分比。
19.优势树种
当某一树种(组)蓄积量(株数)占总蓄积(株数)比重65%及以上,该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未达到起测胸径的林分优势树种按株数比重确定。
20.针叶林
针叶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林分总蓄积量(株数)比重65%及以上的乔木林。
21.阔叶林
阔叶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林分总蓄积量(株数)比重65%及以上的乔木林。
22.针阔混交林
针叶树种或阔叶树种蓄积(或株数)占林分总蓄积比重为35~65%的乔木林。
23.胸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24.平均胸径
林分内胸径大于5公分以上的所有林木的加权平均胸径。
25.林带
林带包括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乔木林带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灌木林带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
26.树带
未达到乔木林地标准的单行且冠幅<10米的树带状四旁树(连续长度50米以上)。
27.散生木
指生长在竹林、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等林地上的树木以及幼中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霸王木等)。
28.四旁树
在村(宅)旁、路旁、水旁、田(地)旁等地栽植的面积不到1亩的各种竹丛、林木。
29.蓄积
蓄积即立木材积,林分中所有林木的立木材积称作林分蓄积。
30.郁闭度
林分中林冠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通常是0.1~1之间。
31.立竹量
一定范围内,竹林中某个竹种的立竹总株数。
32.龄级
树木或林分平均年龄的分级。即根据森林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以一定年数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常用的有20年、10年、5年和2年,各龄级期限的中值为该龄级的平均年龄。用罗马数字表示龄级的大小,数字越大,表示龄级越高,年龄越大。
33.龄组
将不同龄级合并后的组别称为龄组。
34.坡度
伐区的坡面与地平面相交所形成夹角的角度。
35.迹地
指采伐、火烧和病虫害除治等森林经营活动后形成的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
36.迹地更新
迹地形成后,对其实施人工更新、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的森林经营行为。
37.人工更新
以人工植苗或播种进行造林,完成森林更新任务,形成人工林。或者人工林后采伐,通过伐根萌生完成的森林更新。包括人工植苗更新、人工播种更新、人工扦插更新、人工萌芽更新等。
38.天然更新
指利用林木的天然下种,伐根萌芽、根系萌蘖来恢复天然林。包括天然飞籽更新、天然萌芽更新等。
39.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通过松土除草、平茬或断根复壮、补植或补播、除蘖间苗等措施促进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的抚育方式。
40.封山育林
利用森林的更新能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实行定期封山,禁止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的破坏活动,以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育林方式。实施封山育林的地段称为封山育林区,实施封山育林的时期称为封山育林期。
41.商业性采伐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主要包括用材林的主伐和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公益林因生理衰退,出现林木枯死、濒死等现象导致稳定性降低、生态防护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而确需开展的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属于商业性采伐。
42.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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