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领军的底层逻辑】中信建投证券 陈果:当前市场各类风格对于分子分母端的敏感度正重新发生变化。绝大多数传统投资链及消费板块二季报业绩预期低迷,往后看,目前工业企业库存水平升至13年以来高位,后续大概率要面对着较为严峻的去库压力。然而与传统经济周期相关性较低的成长新兴产业则在量的支撑下,二季度仍维持了相对较佳的韧性表现,预计成长板块盈利及增速将重新占优,而这将构成成长风格相对占优的底层支撑。且从分母端影响来看,美债利率影响后期大概率也将逐步趋于弱化。

投资者的另一忧虑是,前期成长普遍有估值及拥挤度过高的问题,在经历前期急速下跌后,当前成长估值是否趋向合理?进一步细拆发现,当前估值偏高的主要为大盘成长方向,而中小盘成长估值仍处于合理分位。与传统行业中,疫情冲击影响下中小盘受到明显的市占率挤压不同的是,在需求支撑和前期盈利支撑下,不少景气中小盘仍处于加速扩张、市占率提升的通道,典型如电池二线厂商,同时,传统赛道集中度的显著提升及疫情冲击亦带动中小盘企业寻求转型创新,尤以21年的锂电化学品、汽车电子赛道最为典型,景气中小盘方向仍存在估值提升空间。

科创板是成长风格的板块性机会,目前在基本面、资金情绪以及政策环境上均类似于2012年创业板牛市前夕。我们自5月起就持续提示科创板机会,截止6月2日,我们提出的科创板重点公司组合累计收益14.1%,超额收益8.9%。在成长占优的背景下,科创板作为成长结构牛的板块性方向需要得到战略性重视。当前科创板与2012年创业板牛市前夜环境类似。
从基本面、资金情绪和政策环境三个维度考量,有以下三大共同点:(1)盈利领跑全市场,衰退背景下景气独立。与2013年Q1创业板类似,当前科创板盈利增速领跑全A,且科创板成分股主要分布在新经济方向,相对免疫于原材料上涨,后续受益于国产替代和需求爆发,预计科创板盈利将保持强势;(2)估值历史底部,资金持续流入。目前科创50估值仅40倍已至历史底部,同时北向资金里的各类资金均对科创板持续流入,几乎没有出现大幅卖出,且跟踪科创板相关指数的ETF产品也获得了较多的净申购;(3)经济结构转型期,鼓励科创相关政策暖风频吹。科创板设立后基本上几乎每次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均有提及,最新的科创板做市商制度也将使板块流动性再次加强。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市场中期面临总量增速偏弱,流动性相对充裕的环境。从市场整体看,短期A股市场在“黄金坑”反弹行情之后,悲观预期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修复,后续也需要注意一些来自基本面以及海外形势的挑战。从结构看,我们认为成长领军的风格特征还将继续,虽然科创板短期快速上涨,但从中期角度依然值得战略性重视,后续逢调整可考虑再布局。行业配置关注:汽车链、餐饮链、军工、光伏、基建。主题关注:科创板、数字经济、国企改革等。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超预期、地缘政治风险、疫情反复。#分析师研报# https://t.cn/A6XR3My8

【重磅!#咸阳发布20条稳经济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中省稳住经济大盘决策部署
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结合咸阳发展实际
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
◆ 加速释放工业产能
1.鼓励企业满产达效。对上半年贡献较大的工业企业,按规模、增速给予5—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加大纾困帮扶力度。对1—5月份累计减产的工业企业,二季度实现正增长,按规模、增速给予5—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对新培育纳入规模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扶持资金20万元,按季度拨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延长阶段性失业工伤降费率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将餐饮、零售、旅游行业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允许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申请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 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6.提速项目建设。加快433个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能快则快、能超则超,6月底开工率达到85%以上,8月底全部开工建设。6月底前完成今年专项债券65.5亿元发行额度,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切实增强投资后劲。严格落实《咸阳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7.超前谋划开工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对条件基本成熟的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综合立体交通、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在今年开工建设。超前实施一批5G基站、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市县财政列支10亿元项目建设保障资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支持PPP项目建设。对年内开工总投资3—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社会资本投资主体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本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加快城市更新。加快300个城市老旧小区、燃气管网改造、雨污分流、城市综合管廊、片区改造等项目建设。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热燃气中心、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0.加大新开工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今年6月、7月、8月新开工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按投资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充分激发消费潜力
11.发放购物消费券。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按1:1负担,发放3000万元综合消费券和专项消费券。综合消费券用于限额以上商贸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单位)以及文旅景区等,专项消费券用于在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电器、乘用汽车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积极发展夜间经济。开发固定场所,完善基础条件,允许餐饮企业、小微商户开展户外经营,培育更多夜间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13.减免房屋租金。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减免租金延长至6月底,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展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4.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对2022年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增速增量排名前十的市域内银行机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2022年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总规模排名前十的市域内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使用央行再贷款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对使用央行再贷款资金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咸阳中支、咸阳银保监分局)
15.扩大融资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减半收取政策性担保费;对支农支小贷款免收担保费。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改革,快速提升融资平台市场化投融资能力,对市场化融资规模较2021年翻一番的平台公司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金控公司、市农投公司)
16.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全面加快市级一般财政公共预算执行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原则上6月底前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达到60%以上。加快各类专项资金拨付,以资金落实推动项目落地。落实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调整至每年每斤0.0545元,保证粮食储备安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全力以赴稳定就业
17.支持企业扩岗促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年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有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录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8.持续扩大就业规模。积极搭建求职招聘平台,组织好“校园招聘”“访企拓岗促就业行动”“万企进校园计划”“精准就业指导服务行动”“就业困难群体帮扶行动”等五大专项行动,组织直播带岗、直播送政策、线上职业指导等活动,全年组织开展各类招聘会300场次,统筹用好各行业岗位,发布岗位信息1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19.简化项目审批。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0.加大核酸检测补助。对外省来咸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对市域内限上商贸企业、餐饮企业、物流企业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中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全面贯彻。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无明确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解读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 电话:029-33313700
市教育局 电话:029-33328001
市工信局 电话:029-32086677
市财政局 电话:029-33213342
市人社局 电话:029-33552671
市住建局 电话:029-33573052
市商务局 电话:029-33824526
市文旅局 电话:029-33322061
市卫健委 电话:029-33550813
市水利局 电话:029-38135015
市交通局 电话:029-32891030
市行政审批局 电话:029-33353015
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029-33549450
市城管执法局 电话:029-33170065
市国资委 电话:029-33086685
市供热燃气中心 电话:029-33574773
人行咸阳中支 电话:029-33366035
咸阳银保监分局 电话:029-33220193
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电话:029-33210812#咸阳身边事# #我要上同城精选#
来源:咸阳日报

【许昌医保新变化!】日前,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一系列新调整拟在2022年7月起实施。

目前,《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全市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参加职工医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原按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不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按4.2%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调整为6%,仍不建立个人账户。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不变;

(三)退休人员(包括单位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门诊统筹同步实施。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办法暂不变。

第八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对于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内部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基金收支信息统计,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在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提供我市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暂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以灵活人员身份缴费的在职人员,下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2022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二)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按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二)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

(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同步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选择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我市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随着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就诊,接诊医生(医务人员)应核对其身份,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承受能力,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适时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及其待遇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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