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做了亏心事。
售楼员(置业顾问)的业绩压力非常大,失眠多梦川稀掉头发那都不算事。最大的阴影那是忽悠人家做了亏心事。
有那么售楼员小董。眼看着再不出单就要被开除了,工资开一半,集体宿舍里的铺盖卷儿就得被扔出去了。焦虑了几天,眼镜片后的蛤蟆眼一皱,计上心来:有那么个卖凉皮的离婚妇女被休回了娘家和八十岁的老爹俩相依为命,总挤一张床不是那么回事啊!先答应她出的那个价儿把订金收了,出单了,最起码工资可以骗出来多一半啊。扔不扔铺盖卷的那就再说吧。。。
人家把5000块钱订金交了,他也领了全工资,可他么这纸里包住火啊,上火啊满嘴大泡就起来,不断的跑厕所。。。
刚入秋,天黑的也早,还没到下班时间,南边来了片乌云,黑压压雾沉沉,售楼部外影影绰绰。。。突然,小董拎着裤腰带夹着腚沟子就跑过来了不是好动静的叫:搂经理娄经理,那爷俩儿拿片砍子,五连子找我来了要喷我 ,要给我弄出红钢笔水 西瓜汁 你可要给我做主啊。。。
我特么也害怕啊!那你赶紧报警。
“报警电话是多少”?
你问114啊。
。。。
咔嚓,一道闪电⚡️。。。哪特么爷俩儿寻仇啊?黑塑料雨披缠小柳树上随风当空舞呢。。。
小董,现在成了老董。不卖房子了,专门给开发商带看,据说80万一平的房子没少赚。估计是心理素质练出来了,固鞍人就真拿着片砍子 五连子过去估计人家那脸也是不红不白的。
#楼市杂谈##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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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把5000块钱订金交了,他也领了全工资,可他么这纸里包住火啊,上火啊满嘴大泡就起来,不断的跑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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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烟草局从停放在吴女士家中的两辆汽车上,发现了价值811680元的香烟,以无证运输为由全部没收。吴女士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在家中查获,烟和车均处在静止状态,何来的运输?
(来源:邵阳市中院)
吴女士与丈夫安先生经营了一家烟酒店,日常主要以售卖香烟为主。
事发当日,烟草局接到举报,联合了公安干警到吴女士家中进行检查。
烟草局工作人员发现停放在院中的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小客车上存放有72个品种的香烟,共计117.98万支(5899条),合计价值811680元。
工作人员核对卷烟条盒包装32位激光码后,显示这些香烟来源地为湘西自治州。于是就询问吴女士夫妇香烟的来源,二人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
接着,烟草局工作人员让两人出示准运证,两人也无法出示。工作人员清点后对该批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全部带走。
烟草局调查后,认定吴女士夫妇实施了无证运输烟草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吴女士没收117.98万支(5899条)香烟的行政处罚。
80多万的香烟,说没收就没收了,这多少年的生意算是白做了,损失太大,吴女士夫妇不能接受,遂一纸诉状,把烟草局给告上了法院。
吴女士诉称,运输是一种运动的状态,这些香烟被查获时,是存放在家中的,而非运输途中,车和烟均处于静止的状态,根本就没有动,不存在所谓的运输行为。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执法部门负担着查明事实的责任,这些烟是从哪来的,怎么来的,这都是烟草局要查明的问题。
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运输行为的情况下,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能成立。
吴女士的辩解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她就是想说明,烟草局作出处罚要有证据,而本案中,香烟是在家中查获的,而非运输途中,烟草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存在运输的行为。
那么,她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不一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即使吴女士的违法行为是真实存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取得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也同样会败诉。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要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局没收吴女士的香烟,就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
从这个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出,确实如吴女士所说,规范的是运输行为。所以,烟草局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存在运输香烟的行为。
而查获时,香烟实际已经运到了吴女士家中,处于静止的状态,运输过程已经终结,不可能再现。
那么,真的就不能证明吴女士运输了香烟吗?其实不然。
烟草局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所有香烟的卷烟条盒包装32位激光码,证明这些香烟是分配给湘西的。香烟实行的是专卖管理,出厂后会由烟草公司分发到各地,也就是说,这些烟出厂后首先就被运往了湘西。
2.查获的经过,证明这些烟是在吴女士家中的车上查到的。
3.对吴女士丈夫、公公的询问笔录,证明停放在吴女士家中的两辆车主要是由其丈夫和公公使用的。
通过这些证据,好像也没有直接体现出运输的过程,但是,法律事实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得出。
那么,这些烟草出厂后运到了湘西这个事实已经清楚了,而烟草也不会自己长上翅膀飞到邵阳来,这不符合逻辑,所以,就可以推出烟草是被运输到邵阳这个事实。
接下来,就需要查明是谁运输的这个问题?
烟草是存放在吴女士家中的车上,车是吴女士的老公和公公使用,吴女士本人从事的烟酒店生意。
通过这几个基础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这些烟草极大的可能是吴女士的老公和公公驾车,从湘西拉到邵阳。
不过,肯定有人会说,也还有是别人运输过来,然后倒腾到吴女士家中的可能,这个合理怀疑还不能排除。
没错,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中在事实认定方面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
本案中,烟草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吴女士一家从湘西收购香烟后运输到邵阳的可能性已经很大,明显高于其他人运输后送到吴女士家中的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烟草局提供的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的程度,尽到了证明责任。
接下来,对于可能性较小的,他人运输这一情况的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吴女士一家人的身上。
也就是说,吴女士一家要想不被处罚,就必须对烟草如何从湘西运到其家中作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说明,提出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他人运输到其家中的。
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女士主张卷烟被查获地点系在家中而非运输途中,不属于无证违法运输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浩子说法)
(来源:邵阳市中院)
吴女士与丈夫安先生经营了一家烟酒店,日常主要以售卖香烟为主。
事发当日,烟草局接到举报,联合了公安干警到吴女士家中进行检查。
烟草局工作人员发现停放在院中的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小客车上存放有72个品种的香烟,共计117.98万支(5899条),合计价值811680元。
工作人员核对卷烟条盒包装32位激光码后,显示这些香烟来源地为湘西自治州。于是就询问吴女士夫妇香烟的来源,二人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
接着,烟草局工作人员让两人出示准运证,两人也无法出示。工作人员清点后对该批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全部带走。
烟草局调查后,认定吴女士夫妇实施了无证运输烟草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吴女士没收117.98万支(5899条)香烟的行政处罚。
80多万的香烟,说没收就没收了,这多少年的生意算是白做了,损失太大,吴女士夫妇不能接受,遂一纸诉状,把烟草局给告上了法院。
吴女士诉称,运输是一种运动的状态,这些香烟被查获时,是存放在家中的,而非运输途中,车和烟均处于静止的状态,根本就没有动,不存在所谓的运输行为。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执法部门负担着查明事实的责任,这些烟是从哪来的,怎么来的,这都是烟草局要查明的问题。
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运输行为的情况下,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能成立。
吴女士的辩解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她就是想说明,烟草局作出处罚要有证据,而本案中,香烟是在家中查获的,而非运输途中,烟草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存在运输的行为。
那么,她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不一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即使吴女士的违法行为是真实存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取得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也同样会败诉。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要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局没收吴女士的香烟,就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
从这个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出,确实如吴女士所说,规范的是运输行为。所以,烟草局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存在运输香烟的行为。
而查获时,香烟实际已经运到了吴女士家中,处于静止的状态,运输过程已经终结,不可能再现。
那么,真的就不能证明吴女士运输了香烟吗?其实不然。
烟草局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所有香烟的卷烟条盒包装32位激光码,证明这些香烟是分配给湘西的。香烟实行的是专卖管理,出厂后会由烟草公司分发到各地,也就是说,这些烟出厂后首先就被运往了湘西。
2.查获的经过,证明这些烟是在吴女士家中的车上查到的。
3.对吴女士丈夫、公公的询问笔录,证明停放在吴女士家中的两辆车主要是由其丈夫和公公使用的。
通过这些证据,好像也没有直接体现出运输的过程,但是,法律事实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得出。
那么,这些烟草出厂后运到了湘西这个事实已经清楚了,而烟草也不会自己长上翅膀飞到邵阳来,这不符合逻辑,所以,就可以推出烟草是被运输到邵阳这个事实。
接下来,就需要查明是谁运输的这个问题?
烟草是存放在吴女士家中的车上,车是吴女士的老公和公公使用,吴女士本人从事的烟酒店生意。
通过这几个基础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这些烟草极大的可能是吴女士的老公和公公驾车,从湘西拉到邵阳。
不过,肯定有人会说,也还有是别人运输过来,然后倒腾到吴女士家中的可能,这个合理怀疑还不能排除。
没错,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中在事实认定方面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
本案中,烟草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吴女士一家从湘西收购香烟后运输到邵阳的可能性已经很大,明显高于其他人运输后送到吴女士家中的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烟草局提供的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的程度,尽到了证明责任。
接下来,对于可能性较小的,他人运输这一情况的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吴女士一家人的身上。
也就是说,吴女士一家要想不被处罚,就必须对烟草如何从湘西运到其家中作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说明,提出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他人运输到其家中的。
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女士主张卷烟被查获地点系在家中而非运输途中,不属于无证违法运输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浩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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