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消费的意义##定义自我##生活##成长#
卖二手很难,就对了。
壹
最近,我购物的热情高涨,淘宝、闲鱼停不下来,
尤其是闲鱼,因为购物体验很好,每天一有空就会点开划拉两下,查看有没有我正需要的上新、新的卖家回复,
每日如此,乐此不疲。
说到这里,必须夸夸自己,
前半年通过调整饮食和增加运动,人瘦了一圈,衣服自然大了一圈,但我却有种自觉,
并没有借机大肆购买衣物、为衣柜来个大换血,品牌专卖店更是一次都没进过,
只是买了几条实用百搭的裤子把之前松松垮垮的那些替换掉,
虽然偶尔也冒出要买几件好衣服奖励自己的念头,
但仔细想想,“觉得自己很棒的感觉”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极有意义、无可替代的奖励了,
我虽然尚未达到超脱物质的状态,但是不可否认,我对单纯的物质追求存着一种否定和质疑,
我愈发肯定,物质不能定义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过着什么样的生活。
贰
目前的我,完全能接受来自朋友、卖家的二手服饰,“旧物易主,贵如宝”我对此深信不疑,
但初高中时期的我却并不这样认为,
那是我最拧巴叛逆的时期,
看着我妈从袋子里取出,从亲戚家拿来的她女儿淘汰的衣服递给我,我心里既有得到新衣服的欢喜,又有种被矮化的不满,
于是那些衣服裙子,我也仅仅在卧室里偷偷摸摸地试过,从来没想过要穿出门,
似乎穿出去就是在告诉别人,尤其是亲戚的女儿,我不如你,我只配穿你的淘汰品,
甚至从那之后,我打心底里对亲戚的女儿生出一种敌对的情绪来,总感觉她会在背后鄙视我、嘲笑我。
现在想想,自己当时的想法真的是狭隘阴暗得有些滑稽。
当时之所以如此,是自己内心深处满满的不自信,与他人、衣物并没有多大关系,
我倔强地认为,穿别人的旧衣服就是穷,就会变得低人一等,
这其实也是单一的评价体系在作祟,家境优渥是上等,家境贫寒是下等,而着装能直接体现一个人的家境如何,
所以我需要新衣服、好衣服,而不是别人的旧衣服,
因为在那时的我看来,衣服可以定义我是穷是富,可以决定我是受人追捧还是遭人鄙视。
现在的我则持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个人被定义,是因为他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而不是任何外在的东西,
外在的一切可称之为点缀、装饰,内在才是根本,
就像此时的我,可以大大方方穿着朋友的旧衣服逛街、散步,甚至还会觉得,物尽其用的感觉格外好,
因为我就是我,不被衣服等外在随意定义的我,别人的想法属于别人,不能左右我的行动和思想。
叁
说回到昨天,
昨天一休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吃完晚饭7点放学,
我自然十分欢喜,多出几小时的空闲时间不说,还省去做晚饭的麻烦,
下午闲来无事,我决定把衣柜整理一下,
我的原则是有进有出,而最近在闲鱼为老公和我淘到几件衣服,自然要断舍离掉几件老旧、不合身的,
这样才能保证衣柜一直处于最舒适的流动状态,
我计划把破损、褪色、不合身的衣物整理出来,该扔的扔,该出二手的出二手。
说到出二手,在眼下这个消费主义盛行、商品广告铺天盖地、手机便捷支付的时代,
绝大多数人都在持续不断地购买远超过他需求的物品,囤积现象随处可见,
而卖二手就成了一种想要解决囤积、同时又能收回部分成本的必然选择。
但是,我购入二手的时候会极其慎重,毕竟不退不换,所以尺码、款式、质量都要考虑清楚,
入二手是为了省钱,但最完美的状态是,他的闲置你的刚需,
如果买到的二手,尺码不合适、款式不喜欢,自然就没了意义,反而变成换个地方闲置而已,还需增加无谓的运输成本,实在得不偿失。
言归正传,因为衣服基数小,我三两下便从中把尺寸不合适、磨损严重的衣物挑选出来,
磨损、褪色这一类最好处理,因为确实已经物尽其用、寿终正寝,我自然可以毫无愧色地把它们直接扔进垃圾桶,
而尺寸不合适、尤其是没怎么穿过的这一类,最难办,
直接扔简直是暴殄天物,留着又毫无用处,似乎只有卖二手,才能让我的良心好过一些,
毕竟也算让它能有个好归宿,似乎才能证明当初购买时我的钱没白花,
但是闲鱼上最多的便是衣服,衣服也是最难卖上价的,
500多买的格子裙,一次未穿,放在闲鱼上,推荐价格为50-80,而且挂上后鲜少有人问津,
这时候,我澎湃激昂的购物热情,便像被从上到下浇了一盆冰水般,瞬间冷却,
因为我又一次体会到,买的时候有多随心所欲,出二手的时候就有多愁肠百结。
不管卖的结果如何,卖二手这件事总会让我去反思自己的消费,我想,这便值得了吧。
总之,
如果你一直控制不住地买买买,
请你试一试卖二手。
给自己一次机会,
重新思考消费的意义。
卖二手很难,就对了。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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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修手机被骗!高价收费修手机!
请大家避雷该店!
告诉我说硬盘供电有问题但是当时不到一个小时就修好了!第一次修的时候让我输密码上面显示的是保留资料更新系统,(我的系统基本没更新过,他直接更到了15.5最新版本)并且修手机时并未当面修而是去了里面屋子!我后来问了相关维修手机人员告诉我,不到一个小时就修好,就不可能是硬盘问题,最多就是给你修了系统!我问了他这个骗子告诉我就是硬盘供电问题!在百度上还删了我们的聊天记录!打电话过去做贼心虚挂掉了我的电话!电话里承认并非官方机构,而是第三方!并且我从京东客服店了解到并无硬盘一说!我又从淘宝客服询问到这里并非官方维修店,而在我预约去维修的时候她告知我的是官方授权的!#苹果##iPhone手机维修##iPhone[超话]##苹果[超话]##刘浩存##12315消费者维权投诉##西安今天最高温42.9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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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40多万致10套房产被查封,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站台?
文 / 张磊
近日,据鄂尔多斯企业家郭兰英反映,他们为一家化工企业做担保人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借款为40多万元,此笔借款有砍头息)后,导致自己的10套优质房产被查封。
在国家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背景下,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简单粗暴地站台,他们这样的做法,上级监管部门是否知晓?
2006年6月9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化工”)法定代表人范继先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彦商议借款,二人商定,范继先向李某彦借款50万元。随后,李某彦安排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柳江(柳江为李某彦公司员工,实际出借人为李某彦)与范继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点一。担保人为范继先(金亿化工股东、法人代表)、韩玉凤(范继先妻子,金亿化工股东)郭兰英、乔梁。
借贷关系发生后,金亿化工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且借款时还有几万元的砍头息。2008年之后,金亿化工不再履行还款,柳江于2008年7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写明了被申请人金亿化工、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的地址和乔梁、郭兰英的住宅电话,可刘江还同时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递交了一份“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申请公告送达”的申请。
郭兰英及丈夫乔梁的现住址、办公地址、从未改变,家中固定电话前两年才注销,柳江也知晓郭兰英夫妻二人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柳江提供的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的公告申请,直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郭兰英常用住址和联系电话从未收到呼和浩特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公告送达刊登在极不显眼的报纸中缝,后又在同一报纸公告送达裁决书,且公告送达没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成员、仲裁权利义务、举证、应诉等相关内容,严重损害了郭兰英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呼和浩特仲裁委以“被申请人经本会公告送达仍未出庭”为由,仲裁庭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审理结案。
在呼和浩特市仲裁委下达的【(2008)呼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中,裁决金亿化工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675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日利息千分之一点一,核算成年利率为40.15%。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如逾期则向甲方即柳江支付日5‰的违约金。但呼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判决书中,将借款违约金裁决为月利率5.5%,折算年利率高达66%,远远超过“高利贷”的最低标准,呼市仲裁委斗胆为柳江的高利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此外,金亿化工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已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并没有依法查明,在裁决书中依旧裁决金亿公司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只听取柳江一面之词,便草率结案。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呼和浩特仲裁委作出裁决的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执行最后期限应为2010年12月2日。而柳江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已超法定执行申请一月有余。鄂尔多斯中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是因其工作人员王志浪在柳江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右上角写有“申诉人于2009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暂不立案。王志浪,2009年12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以此作为执行时效延续,受理了柳江的强制执行申请。
而鄂尔多斯中院始终未将执行裁定送达本案所有被执行人,乔梁知道此事的时间是2017年,乔梁夫妇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时,才知道所有房产被鄂中院查封。而郭兰英的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公司、范继先夫妇至今未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
2011年1月6日,柳江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该法院查封了郭兰英及其丈夫乔梁名下的10处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在郭兰英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依旧不予解封房屋。
随后,郭兰英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郭兰英夫妇被查封的房产总价值为7344972元,而债权额为967500元,证实“鄂尔多斯中院查封超标,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发回重审。”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根据【(2018)内06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解封4套房屋,而鄂中院未予解封,后因查封日期已到,除郭兰英位于赛罕区春雨小区的独栋别墅继续查封外,其余房产自动解封。
2021年初,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小军,助理韩法官来呼和浩特找郭兰英了解情况。在谈话中,郭兰英强烈要求对金亿化工和第一责任担保人范继先、韩玉凤(金亿化工法人和股东)进行资产查控,并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是否给金亿化工、范继先和韩玉凤送达了执行裁定。其实都没有送达,是郭兰英夫妇得知该案后,自己或委托律师领取的相关文书。随后,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查到范继先在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7号街坊神华公寓-A-A7C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421782。
郭兰英了解到鄂尔多斯中院查封了范继先的房产后,经常与韩法官进行沟通,询问下一步的执行方案,韩法官先是说,既然找到范继先的房子不行就先拍他的,随后又说“看领导什么意思”。
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先拍卖主借款人(金亿化工股权结构为,范继先股权占比90%,妻子韩玉凤股权占比10%。)范继先的房子。但鄂尔多斯中院却不顾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将郭兰英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徐家沙梁的别墅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期间,郭兰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多次与执行局沟通,依然无济于事。
无奈之下,郭兰英直接写信给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反映执行局违法拍卖的事实。后拍卖标的在2021年8月9日10点开拍前20分钟中止了拍卖。
2022年3月22日,郭兰英的房产被重新挂在淘宝拍卖网上,4月23日流拍。因范继先同意承担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如果此处房产拍卖后不够偿还债务,剩下的债务由郭兰英的房产拍卖后进行补充偿还。
2022年4月22日,即本次拍卖的前一天,郭兰英、范继先去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找韩法官,范继先承认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或者直接以房产一次性抵顶欠柳江的所有借款。韩法官说,程序已至此,须和当事人柳江商议,如柳江不同意,只能拍卖郭兰英的房子。
郭兰英表示,如果鄂尔多斯中院可以先拍卖范继先的房子,我的房子可先不解封,如果范继先的房子拍卖款不足以处理本案的案款,她可以将剩余欠款结清。
目前,郭兰英的房产马上面临二拍。
文 / 张磊
近日,据鄂尔多斯企业家郭兰英反映,他们为一家化工企业做担保人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借款为40多万元,此笔借款有砍头息)后,导致自己的10套优质房产被查封。
在国家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背景下,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简单粗暴地站台,他们这样的做法,上级监管部门是否知晓?
2006年6月9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化工”)法定代表人范继先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彦商议借款,二人商定,范继先向李某彦借款50万元。随后,李某彦安排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柳江(柳江为李某彦公司员工,实际出借人为李某彦)与范继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点一。担保人为范继先(金亿化工股东、法人代表)、韩玉凤(范继先妻子,金亿化工股东)郭兰英、乔梁。
借贷关系发生后,金亿化工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且借款时还有几万元的砍头息。2008年之后,金亿化工不再履行还款,柳江于2008年7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写明了被申请人金亿化工、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的地址和乔梁、郭兰英的住宅电话,可刘江还同时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递交了一份“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申请公告送达”的申请。
郭兰英及丈夫乔梁的现住址、办公地址、从未改变,家中固定电话前两年才注销,柳江也知晓郭兰英夫妻二人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柳江提供的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的公告申请,直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郭兰英常用住址和联系电话从未收到呼和浩特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公告送达刊登在极不显眼的报纸中缝,后又在同一报纸公告送达裁决书,且公告送达没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成员、仲裁权利义务、举证、应诉等相关内容,严重损害了郭兰英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呼和浩特仲裁委以“被申请人经本会公告送达仍未出庭”为由,仲裁庭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审理结案。
在呼和浩特市仲裁委下达的【(2008)呼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中,裁决金亿化工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675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日利息千分之一点一,核算成年利率为40.15%。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如逾期则向甲方即柳江支付日5‰的违约金。但呼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判决书中,将借款违约金裁决为月利率5.5%,折算年利率高达66%,远远超过“高利贷”的最低标准,呼市仲裁委斗胆为柳江的高利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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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呼和浩特仲裁委作出裁决的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执行最后期限应为2010年12月2日。而柳江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已超法定执行申请一月有余。鄂尔多斯中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是因其工作人员王志浪在柳江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右上角写有“申诉人于2009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暂不立案。王志浪,2009年12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以此作为执行时效延续,受理了柳江的强制执行申请。
而鄂尔多斯中院始终未将执行裁定送达本案所有被执行人,乔梁知道此事的时间是2017年,乔梁夫妇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时,才知道所有房产被鄂中院查封。而郭兰英的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公司、范继先夫妇至今未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
2011年1月6日,柳江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该法院查封了郭兰英及其丈夫乔梁名下的10处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在郭兰英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依旧不予解封房屋。
随后,郭兰英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郭兰英夫妇被查封的房产总价值为7344972元,而债权额为967500元,证实“鄂尔多斯中院查封超标,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发回重审。”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根据【(2018)内06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解封4套房屋,而鄂中院未予解封,后因查封日期已到,除郭兰英位于赛罕区春雨小区的独栋别墅继续查封外,其余房产自动解封。
2021年初,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小军,助理韩法官来呼和浩特找郭兰英了解情况。在谈话中,郭兰英强烈要求对金亿化工和第一责任担保人范继先、韩玉凤(金亿化工法人和股东)进行资产查控,并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是否给金亿化工、范继先和韩玉凤送达了执行裁定。其实都没有送达,是郭兰英夫妇得知该案后,自己或委托律师领取的相关文书。随后,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查到范继先在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7号街坊神华公寓-A-A7C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421782。
郭兰英了解到鄂尔多斯中院查封了范继先的房产后,经常与韩法官进行沟通,询问下一步的执行方案,韩法官先是说,既然找到范继先的房子不行就先拍他的,随后又说“看领导什么意思”。
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先拍卖主借款人(金亿化工股权结构为,范继先股权占比90%,妻子韩玉凤股权占比10%。)范继先的房子。但鄂尔多斯中院却不顾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将郭兰英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徐家沙梁的别墅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期间,郭兰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多次与执行局沟通,依然无济于事。
无奈之下,郭兰英直接写信给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反映执行局违法拍卖的事实。后拍卖标的在2021年8月9日10点开拍前20分钟中止了拍卖。
2022年3月22日,郭兰英的房产被重新挂在淘宝拍卖网上,4月23日流拍。因范继先同意承担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如果此处房产拍卖后不够偿还债务,剩下的债务由郭兰英的房产拍卖后进行补充偿还。
2022年4月22日,即本次拍卖的前一天,郭兰英、范继先去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找韩法官,范继先承认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或者直接以房产一次性抵顶欠柳江的所有借款。韩法官说,程序已至此,须和当事人柳江商议,如柳江不同意,只能拍卖郭兰英的房子。
郭兰英表示,如果鄂尔多斯中院可以先拍卖范继先的房子,我的房子可先不解封,如果范继先的房子拍卖款不足以处理本案的案款,她可以将剩余欠款结清。
目前,郭兰英的房产马上面临二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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