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小男孩在某影院,影片播放当中两次跑到银幕前拳打脚踢银幕,而其母亲并没有制止,导致屏幕损坏,当影院人员向其索赔15000元时,男孩母亲表示孩子调皮是她没有看管好,但是主要责任是影院没有提醒告知屏幕这么容易坏。
周末,刚好碰上一部新上映的影片,小男孩跟随他的母亲和哥哥一起到影院看电影 ,由于当时他们来得比较早, 买到了前排的位置。
影片播放没有多久,小男孩就待不住了,对银幕里面会出现人物比较好奇,直接跑到银幕前,用手拍打了一下银幕快速离开,当时电影人员见孩子还小,觉得其家长制止一下就可以了,就没有出来呵斥,没有想到接下来男孩的举动却把银幕损坏了。
没过多久,男孩再次跑上来,直接用后背用力靠上去,银幕出现了明显的凹痕。接下来的几分钟,因没有人制止,男孩多次跑向银幕进行拍打,期间男孩的哥哥走上去试图制止他的行为,但是被他逃脱,而其母亲一直坐在座位上没有离开,也没有说一句话。
无奈的影院人员只能上前制止,因孩子还小,害怕吓到他,也只是伸手试图抱住孩子,结果被他跑开了,就没有去追他。后来这小男孩再次跑上来,影院人员才强行把他抱下来,当时他挣扎的厉害,男孩母亲才缓缓跑上来。
询问确定是其母亲,于是要求其提供联系方式,影片结束后协商解决问题,但她态度强硬,拒绝提供,称孩子还小,影院这么做吓到了孩子,于是影院就报了警。
电影结束后,民警把三人拦了下来了解情况,而这位母亲义正言辞地表示影院没有设置银幕不能碰的警示标志,谁知道不能碰,还声称干嘛把问题推到孩子身上,完全就是把责任推卸给影院。
而影院声称银幕下方是有警示标识的,如果当时男孩第一次拍打家长上来制止了,只是一个小坑他们也不会追究,而现在是因为男孩的多次拍打造成多次凹陷,而且家长都没有制止一下,导致了银幕已经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新的,最低价就是15000元,因此应该由男孩家长负责。
而这位母亲听到有警示语,现在又赔偿这么多钱,就表示影院没有亲口对她说,直接拒绝了赔偿责任。
而当时也已经很晚了,这位母亲又带着两个小孩非常不方便,在民警的协调下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双方约定第二次见面协商解决。
第二天中午,男孩的大伯打来电话称,让他们赔全款是不可能,只愿意赔偿一部分,现在孩子被吓到了,还要给孩子看病呢。
而影院方不清楚男孩大伯所说的是否代表男孩母亲,于是联系了她当面说清楚,而她表示自己不会赔偿,还要求不要骚扰她,否则她报警 。见她态度如此强硬,影院方表示会走法律途径。
据知情人透露,影院要求赔偿15000元是最低的了,如果走法律途径远超这赔偿,因为因银幕损坏要更新停开所造成的损失。
男孩怕打银幕造成了损坏,需要更新一块新的,而其母亲却拒绝赔偿,那么影院是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的。
1.男孩上前拍打银幕,导致银幕损坏需要更换新的。虽然他年纪小不懂事,但是其母亲作为成年人却没有制止,是存在过错的,男孩损害银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付侵权责任,而其没有能力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银幕的下方已经做了警示标语,表明银幕不能碰,而男孩家长没有看好孩子让其拍打银幕,期间并没有制止,因此孩子和其母亲是存在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是全部责任,影院是无责的,因此影院提出银幕的赔偿合情合理。
2.本事件中我们知道,银幕造成多处凹陷已经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新的,那么男孩家长就需要赔偿买银幕的钱款,同时因更换银幕导致无法开播所造成的损失,而这笔赔偿并不是由谁提出多少就是多少,按照合理的方式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按照规定,男孩家长要赔偿影院的财产损失,而这损失并不单单是银幕的损失,而该影院提出赔偿15000元,只是银幕的损失,而且是最低价,如果家长明白事理的话,按照影院提出的赔偿来赔偿是最划算的。
孩子犯错应该及时制止教育,而不是一味的纵容推卸责任,这让只会害了孩子。
孩子拍打电影银幕而其母亲全程不制止,等到损坏被要求赔偿却推卸责任,您如何看待这位母亲的行为?
周末,刚好碰上一部新上映的影片,小男孩跟随他的母亲和哥哥一起到影院看电影 ,由于当时他们来得比较早, 买到了前排的位置。
影片播放没有多久,小男孩就待不住了,对银幕里面会出现人物比较好奇,直接跑到银幕前,用手拍打了一下银幕快速离开,当时电影人员见孩子还小,觉得其家长制止一下就可以了,就没有出来呵斥,没有想到接下来男孩的举动却把银幕损坏了。
没过多久,男孩再次跑上来,直接用后背用力靠上去,银幕出现了明显的凹痕。接下来的几分钟,因没有人制止,男孩多次跑向银幕进行拍打,期间男孩的哥哥走上去试图制止他的行为,但是被他逃脱,而其母亲一直坐在座位上没有离开,也没有说一句话。
无奈的影院人员只能上前制止,因孩子还小,害怕吓到他,也只是伸手试图抱住孩子,结果被他跑开了,就没有去追他。后来这小男孩再次跑上来,影院人员才强行把他抱下来,当时他挣扎的厉害,男孩母亲才缓缓跑上来。
询问确定是其母亲,于是要求其提供联系方式,影片结束后协商解决问题,但她态度强硬,拒绝提供,称孩子还小,影院这么做吓到了孩子,于是影院就报了警。
电影结束后,民警把三人拦了下来了解情况,而这位母亲义正言辞地表示影院没有设置银幕不能碰的警示标志,谁知道不能碰,还声称干嘛把问题推到孩子身上,完全就是把责任推卸给影院。
而影院声称银幕下方是有警示标识的,如果当时男孩第一次拍打家长上来制止了,只是一个小坑他们也不会追究,而现在是因为男孩的多次拍打造成多次凹陷,而且家长都没有制止一下,导致了银幕已经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新的,最低价就是15000元,因此应该由男孩家长负责。
而这位母亲听到有警示语,现在又赔偿这么多钱,就表示影院没有亲口对她说,直接拒绝了赔偿责任。
而当时也已经很晚了,这位母亲又带着两个小孩非常不方便,在民警的协调下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双方约定第二次见面协商解决。
第二天中午,男孩的大伯打来电话称,让他们赔全款是不可能,只愿意赔偿一部分,现在孩子被吓到了,还要给孩子看病呢。
而影院方不清楚男孩大伯所说的是否代表男孩母亲,于是联系了她当面说清楚,而她表示自己不会赔偿,还要求不要骚扰她,否则她报警 。见她态度如此强硬,影院方表示会走法律途径。
据知情人透露,影院要求赔偿15000元是最低的了,如果走法律途径远超这赔偿,因为因银幕损坏要更新停开所造成的损失。
男孩怕打银幕造成了损坏,需要更新一块新的,而其母亲却拒绝赔偿,那么影院是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的。
1.男孩上前拍打银幕,导致银幕损坏需要更换新的。虽然他年纪小不懂事,但是其母亲作为成年人却没有制止,是存在过错的,男孩损害银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付侵权责任,而其没有能力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银幕的下方已经做了警示标语,表明银幕不能碰,而男孩家长没有看好孩子让其拍打银幕,期间并没有制止,因此孩子和其母亲是存在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是全部责任,影院是无责的,因此影院提出银幕的赔偿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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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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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到极致,腐朽到荒凉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在我的逆境来临时,是我生命力量最具战备状况的大好时机伴随这个词,总是意味着世间最不易,也最深厚的情愫。一切令人记忆深刻的事物,往往都与“伴随”有关 ——李娟《春牧场》让死人去埋葬死人吧,我们既然有生命,我们就应当活下去,而且要活得幸福 ——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
#达辉律所#
昨天就在群看见消息,直到今天才敢点进来看
律师这个行业其中辛酸,只有进来的人才知道
最近生病,深切体会到,在健康面前,任何追求任何外在因素都应当让步。
整个社会太过急于求成,总想又好又快发展,这个目标没错,关键是身处社会的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一切美好向往和追求是建立在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的。
身心有损,旁的身外之物,得到了又有什么用呢?一个正值大好年华的青年才俊发生这种事情,人人为他感到惋惜和叹惋。
我现在也会时常告诫自己,慢下来,沉下来,多发展内在,而不要一味地追求外在的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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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有损,旁的身外之物,得到了又有什么用呢?一个正值大好年华的青年才俊发生这种事情,人人为他感到惋惜和叹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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