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国医药大检查,开始
上海将开展全市医疗行业综合监查
刚刚,《上海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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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要求,为确保《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上海市的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整改方案提到的重点工作有:
1、开展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
2、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联合监管与惩戒。
3、 制订实施《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将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结果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相挂钩,开展“以巡促改、以巡促建”医院等级评审暨医院巡查“回头看”。
4、部分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办会、授课未严格执行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全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整改措施:
压实各办医主体监督指导责任、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按照科研管理的规范程序,加强对学术合作项目的事前评估、审核管理和定期公示;涉及捐赠项目,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完善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行为规范。健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定期报告机制,定期抽查合作情况。
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限均为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从上述举措可以看到,上海将针对医疗行业的相关问题、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医院与药企的相关合作等领域展开督查,可以说针对医院的新一轮检查已经上路了。
02
医药领域乱象仍是监管重点
除上述问题外,督察反馈的问题还有,上海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推进不够及时。
后续,上海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将统筹协调,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把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上海市深化医改重点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上海市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与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等5项制度,细化责任、深化评估、落到实处。
据悉,2021年3月底,上海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纳入医改年度重点工作,后期持续推进。
据查询,63号文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可以看到,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中,医药领域的系列乱象仍是重中之重。
之后,上海将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工作纳入市级重点督查内容,强化督查督办。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03
多地将开展医药领域综合监查
开展新一轮的医药综合监管,上海并不是个例。
据查询,除上海外,按照国家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要求,青海、北京、四川、河北、重庆、广西也发布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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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4月20日,青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青海省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图片
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2021年5月至6月为立行立改阶段,2021年7月至12月为限时整改阶段,2022年至2025年底为持续整改阶段。
整改措施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摆上重要日程(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深入开展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和运行管理巡查工作,对相关问题限时整改,并组织进行“回头看”。将大型医院巡查及整改纳入公立医院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河北
4月20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河北省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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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有:建立由省卫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两年督察一遍。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明确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和自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重庆
4月20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重庆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图片
整改措施有:制定2021年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方案,组织开展综合监管督察并对各区县2020年督察情况开展“回头看”。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加强行风建设——制定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加强行风警示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持续开展行业作风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医疗、欺诈骗保、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四川
4月20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图片
提出的整改措施有:制定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对部分市(州)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和问题突出的医疗卫生领域,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化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制定《四川省强化医疗机构行风治理有关规定》,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风管理职责、医疗机构行风治理主体责任、医务人员廉洁从医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治理行风问题。
早在2019年11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就发布《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表示,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自2019年11月启动,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国家卫健委负责委属委管医院巡查工作,接受巡查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所医院巡查天数原则上不少于7天。
综合来看,继去年全国大范围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之后,新一轮的大型医院巡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在2021年将继续推进,而医药领域的相关问题仍是巡查重点。
来源:@赛柏蓝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上海将开展全市医疗行业综合监查
刚刚,《上海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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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要求,为确保《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上海市的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整改方案提到的重点工作有:
1、开展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
2、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联合监管与惩戒。
3、 制订实施《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将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结果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相挂钩,开展“以巡促改、以巡促建”医院等级评审暨医院巡查“回头看”。
4、部分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办会、授课未严格执行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全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整改措施:
压实各办医主体监督指导责任、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按照科研管理的规范程序,加强对学术合作项目的事前评估、审核管理和定期公示;涉及捐赠项目,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完善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行为规范。健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定期报告机制,定期抽查合作情况。
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限均为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从上述举措可以看到,上海将针对医疗行业的相关问题、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医院与药企的相关合作等领域展开督查,可以说针对医院的新一轮检查已经上路了。
02
医药领域乱象仍是监管重点
除上述问题外,督察反馈的问题还有,上海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推进不够及时。
后续,上海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将统筹协调,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把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上海市深化医改重点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上海市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与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等5项制度,细化责任、深化评估、落到实处。
据悉,2021年3月底,上海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纳入医改年度重点工作,后期持续推进。
据查询,63号文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可以看到,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中,医药领域的系列乱象仍是重中之重。
之后,上海将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工作纳入市级重点督查内容,强化督查督办。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03
多地将开展医药领域综合监查
开展新一轮的医药综合监管,上海并不是个例。
据查询,除上海外,按照国家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要求,青海、北京、四川、河北、重庆、广西也发布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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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4月20日,青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青海省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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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2021年5月至6月为立行立改阶段,2021年7月至12月为限时整改阶段,2022年至2025年底为持续整改阶段。
整改措施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摆上重要日程(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深入开展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和运行管理巡查工作,对相关问题限时整改,并组织进行“回头看”。将大型医院巡查及整改纳入公立医院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河北
4月20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河北省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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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有:建立由省卫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两年督察一遍。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明确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和自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重庆
4月20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重庆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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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有:制定2021年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方案,组织开展综合监管督察并对各区县2020年督察情况开展“回头看”。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加强行风建设——制定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加强行风警示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持续开展行业作风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医疗、欺诈骗保、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四川
4月20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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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整改措施有:制定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对部分市(州)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和问题突出的医疗卫生领域,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化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制定《四川省强化医疗机构行风治理有关规定》,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风管理职责、医疗机构行风治理主体责任、医务人员廉洁从医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治理行风问题。
早在2019年11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就发布《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表示,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自2019年11月启动,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国家卫健委负责委属委管医院巡查工作,接受巡查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所医院巡查天数原则上不少于7天。
综合来看,继去年全国大范围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之后,新一轮的大型医院巡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在2021年将继续推进,而医药领域的相关问题仍是巡查重点。
来源:@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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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事业编制!长春事业单位招聘
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6号)
为深入实施“强医计划”,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春季“强医计划”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有12家事业单位,56个专业技术岗位,拟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22名。详见《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6号)》(附件1)。
二、招聘范围
面向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2021年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5.2021年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1日(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式,最终以教育部认证时间为准)获得全日制统招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6.具备选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招聘专业以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生专业目录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在读的非2021届毕业生(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1年毕业生。同时,统招在读的非2021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4.毕业后不能如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四、招聘活动安排
按照高校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本次招聘活动计划分别在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组织专项招聘现场会。首场专项招聘现场会安排在吉林大学(仅限本校学生进入),其余2场专项招聘现场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2021年应届毕业生请及时关注本校就业信息网。
吉林大学专项招聘现场会具体安排如下:
1.现场报名、资格审核
时间:https://t.cn/A6cNuDZ1
地点: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第一教学楼401
2.面试
时间:https://t.cn/A6cNuDwt
地点: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第一教学楼401
五、招聘方法和步骤
1.信息发布:本次招聘的岗位信息在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的就业信息网进行公告发布。
2.网上和现场报名:本次招聘采取网上登记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应聘意向的毕业生须于4 月24日前向招聘单位的报名邮箱投递简历、填报《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拨打招聘单位电话予以确认。应聘人员必须在招聘会当天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须加盖院系公章、就业指导中心印章);
(2)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3)本人学生证(如丢失请到所在院系开具证明);
(4)个人简历(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
(5)专业课成绩单。
3.报名要求:一是应聘人员原则上只允许报考一个招聘岗位,并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二是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4.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资格审核合格方可参加面试。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
5.面试考试:招聘单位组成的面试专家小组,采取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是考核考生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等。面试时,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由招聘单位进行审核、面试。
6.确定最终拟签约人选:在3场专项招聘会全部结束后,同一岗位依据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最终的拟签约人选,并通过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知本人。
7.最终拟签约人选必须携带加盖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按招聘单位要求的指定时间和地点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签约资格。
六、报到、体检、聘用
签约的考生需在2021年8月1日前,到签约的招聘单位人事科(处)报到,并参加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与签约学生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体检不合格的,则取消拟签约人员聘用资格。
报到时,要携带现场签约的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经招聘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如考生在2021年8月1日前未能取得上述证件,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招聘单位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所示的招聘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431-84692016(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处)
0431-88521577(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6号)》
附件2:《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工作报名登记表》 https://t.cn/RJLZGkx
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6号)
为深入实施“强医计划”,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春季“强医计划”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有12家事业单位,56个专业技术岗位,拟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22名。详见《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6号)》(附件1)。
二、招聘范围
面向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2021年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5.2021年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1日(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式,最终以教育部认证时间为准)获得全日制统招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6.具备选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招聘专业以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生专业目录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在读的非2021届毕业生(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1年毕业生。同时,统招在读的非2021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4.毕业后不能如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四、招聘活动安排
按照高校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本次招聘活动计划分别在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组织专项招聘现场会。首场专项招聘现场会安排在吉林大学(仅限本校学生进入),其余2场专项招聘现场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2021年应届毕业生请及时关注本校就业信息网。
吉林大学专项招聘现场会具体安排如下:
1.现场报名、资格审核
时间:https://t.cn/A6cNuDZ1
地点: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第一教学楼401
2.面试
时间:https://t.cn/A6cNuDwt
地点: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第一教学楼401
五、招聘方法和步骤
1.信息发布:本次招聘的岗位信息在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的就业信息网进行公告发布。
2.网上和现场报名:本次招聘采取网上登记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应聘意向的毕业生须于4 月24日前向招聘单位的报名邮箱投递简历、填报《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拨打招聘单位电话予以确认。应聘人员必须在招聘会当天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须加盖院系公章、就业指导中心印章);
(2)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3)本人学生证(如丢失请到所在院系开具证明);
(4)个人简历(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
(5)专业课成绩单。
3.报名要求:一是应聘人员原则上只允许报考一个招聘岗位,并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二是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4.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资格审核合格方可参加面试。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
5.面试考试:招聘单位组成的面试专家小组,采取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是考核考生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等。面试时,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由招聘单位进行审核、面试。
6.确定最终拟签约人选:在3场专项招聘会全部结束后,同一岗位依据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最终的拟签约人选,并通过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知本人。
7.最终拟签约人选必须携带加盖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按招聘单位要求的指定时间和地点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签约资格。
六、报到、体检、聘用
签约的考生需在2021年8月1日前,到签约的招聘单位人事科(处)报到,并参加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与签约学生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体检不合格的,则取消拟签约人员聘用资格。
报到时,要携带现场签约的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经招聘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如考生在2021年8月1日前未能取得上述证件,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招聘单位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所示的招聘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431-84692016(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处)
0431-88521577(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长春市“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6号)》
附件2:《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工作报名登记表》 https://t.cn/RJLZGkx
【半月谈连发两文:已成不可承受之痛,相关部门岂能安之若素】
“逐利执法”系列评之一
日前,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被罚车主认为该地段交通标识施划不合理。
电子警察背后的“罚款经济”长久以来备受争议。过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是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相关企业对罚款进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该现象已经得到了大范围整治。
但“余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寻租”和“逐利”初衷下设置的电子警察,依旧悬挂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设置科学性也难以重新验证。当前,它们带来的罚没收入依然能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非税收入。
不可否认“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但应当明确,罚款扣分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弃交通处罚的初衷,将目标定为一年能罚款多少,每一台电子警察都可能被“异化”成不折不扣的“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各个地方交管部门增设电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问题根源在于使用“电子警察”的交通执法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缺乏社会监督。
“电子警察装多少台、装在哪里、何时启用”“周边的道路和标识该如何优化”“安装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设置电子警察的规范、标准、程序缺乏更细化的法律规定。设置决策过程社会无法参与,公众无从发声。大多数人只能是被动接受“启用新增电子警察的通知”。
倘若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抑制增加非税收入的冲动,甚至将罚款与摊派的任务挂钩,作为弱势方的交通参与者只能默默地吞下“被找茬”的苦果。
交通执法权也需套上“金箍圈”。行政立法应对电子警察设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尽量落细落实,把执法的频率、效率与大众的体验感结合起来,用制度“箍住”寻租和逐利的冲动。
出行是重要的民生,民生不能异化成创收手段。有关部门应该倾听社会舆论的呼声,重视人民大众的关切,对现有交通电子警察进行排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相关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电子警察应当坚决整治;对于新增的电子警察要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听取民声,怀揣善意进行交通执法。
“逐利执法”系列评之二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公安部此次对交警执法乱象果断“亮剑”,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交通执法热点事件不无关系。此前,据媒体报道,山东一名货车司机被判定超重但投诉无门,最终不得不割伤左臂自残才被允许复磅换回公道;在河北,一货车司机因定位系统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处罚而自杀身亡;广东佛山,一高速岔路口因标线设置不合理导致累计几十万车主违章,被网友戏称为“印钞机路口”。
综观这三起交通执法争议事件,皆与不合理的执法处罚相关。近些年来,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车辆流通效率,路口的“电子警察”、车内的定位盒子成为司机们出行的“标配”,初衷都是为了司机和道路安全。然而,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简单地将执法与处罚画上等号,以罚代管,让道路监测设备沦为“罚款机器”,动辄祭出“顶格处罚”大招,对交通违规行为处以“天价罚单”、“天量罚单”,已经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不可承受之重”。
“逐利执法”成为民生之痛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在作祟。在交通管理领域,有些执法部门为图方便唯“电子警察”是用,大搞一刀切式执法,对人们普遍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执法部门以利益为导向,以罚代管,将执法处罚作为部门牟利创收的工具;还有些基层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执法方式粗暴,态度恶劣。基层交通执法部门的这些乱象,不仅对交通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更是对执法部门权威和公信力的伤害。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交通执法领域的乱象并非自今日始,而是长期存在,甚至被人们司空见惯。为何长期得不到解决?根子在于相关部门的利益考量。因为关系着自己的工资福利,关系着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的“钱袋子”,相关部门才对这些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乱象视而不见,甚至安之若素。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面对基层执法部门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公安部要求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可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对于公安部提出的各项整改建议,各地交通执法部门绝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抓几个案例了事,而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人民利益为基本导向,深刻反思、全面整改,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另外,各地也应以此为契机,问计于民,尽快改善设计不合理、规划不清楚的交通标识,规范设置使用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标准,提高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从而解决交通领域的民生痛点,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观海新闻 https://t.cn/R2WxY6Q
“逐利执法”系列评之一
日前,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被罚车主认为该地段交通标识施划不合理。
电子警察背后的“罚款经济”长久以来备受争议。过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是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相关企业对罚款进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该现象已经得到了大范围整治。
但“余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寻租”和“逐利”初衷下设置的电子警察,依旧悬挂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设置科学性也难以重新验证。当前,它们带来的罚没收入依然能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非税收入。
不可否认“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但应当明确,罚款扣分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弃交通处罚的初衷,将目标定为一年能罚款多少,每一台电子警察都可能被“异化”成不折不扣的“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各个地方交管部门增设电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问题根源在于使用“电子警察”的交通执法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缺乏社会监督。
“电子警察装多少台、装在哪里、何时启用”“周边的道路和标识该如何优化”“安装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设置电子警察的规范、标准、程序缺乏更细化的法律规定。设置决策过程社会无法参与,公众无从发声。大多数人只能是被动接受“启用新增电子警察的通知”。
倘若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抑制增加非税收入的冲动,甚至将罚款与摊派的任务挂钩,作为弱势方的交通参与者只能默默地吞下“被找茬”的苦果。
交通执法权也需套上“金箍圈”。行政立法应对电子警察设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尽量落细落实,把执法的频率、效率与大众的体验感结合起来,用制度“箍住”寻租和逐利的冲动。
出行是重要的民生,民生不能异化成创收手段。有关部门应该倾听社会舆论的呼声,重视人民大众的关切,对现有交通电子警察进行排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相关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电子警察应当坚决整治;对于新增的电子警察要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听取民声,怀揣善意进行交通执法。
“逐利执法”系列评之二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公安部此次对交警执法乱象果断“亮剑”,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交通执法热点事件不无关系。此前,据媒体报道,山东一名货车司机被判定超重但投诉无门,最终不得不割伤左臂自残才被允许复磅换回公道;在河北,一货车司机因定位系统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处罚而自杀身亡;广东佛山,一高速岔路口因标线设置不合理导致累计几十万车主违章,被网友戏称为“印钞机路口”。
综观这三起交通执法争议事件,皆与不合理的执法处罚相关。近些年来,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车辆流通效率,路口的“电子警察”、车内的定位盒子成为司机们出行的“标配”,初衷都是为了司机和道路安全。然而,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简单地将执法与处罚画上等号,以罚代管,让道路监测设备沦为“罚款机器”,动辄祭出“顶格处罚”大招,对交通违规行为处以“天价罚单”、“天量罚单”,已经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不可承受之重”。
“逐利执法”成为民生之痛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在作祟。在交通管理领域,有些执法部门为图方便唯“电子警察”是用,大搞一刀切式执法,对人们普遍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执法部门以利益为导向,以罚代管,将执法处罚作为部门牟利创收的工具;还有些基层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执法方式粗暴,态度恶劣。基层交通执法部门的这些乱象,不仅对交通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更是对执法部门权威和公信力的伤害。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交通执法领域的乱象并非自今日始,而是长期存在,甚至被人们司空见惯。为何长期得不到解决?根子在于相关部门的利益考量。因为关系着自己的工资福利,关系着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的“钱袋子”,相关部门才对这些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乱象视而不见,甚至安之若素。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面对基层执法部门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公安部要求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可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对于公安部提出的各项整改建议,各地交通执法部门绝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抓几个案例了事,而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人民利益为基本导向,深刻反思、全面整改,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另外,各地也应以此为契机,问计于民,尽快改善设计不合理、规划不清楚的交通标识,规范设置使用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标准,提高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从而解决交通领域的民生痛点,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观海新闻 https://t.cn/R2WxY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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