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33条措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
8月30日,陕西省商务厅联合12个部门印发《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通过七方面33条“真金白银”的举措,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回血”。
引导互联网企业下调推广佣金等费用
在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方面,《措施》明确,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
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同时,鼓励餐饮网络平台制定阶段性让利措施,对充分应用网络平台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定向流量扶持。
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3—6个月
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措施》提出,将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陕西餐饮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对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
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方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陕西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
在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方面,《措施》提出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客观对待困难挑战,坚持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经营模式。
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中央厨房+”经营模式。
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数字化转型、餐饮聚集区改造提升、特色美食品牌打造、菜系挖掘传承等方面倾斜,引导餐饮经营主体智能化改造,推动餐饮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跨界融合。
大力发展餐饮绿色消费,聚焦食品原料、加工操作、环境卫生、包材选用、打包配送过程等环节,规范指导经营行为,全过程推行绿色发展理念。https://t.cn/A6SOFu0I
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扩大餐饮消费券发放范围,依托主流餐饮网络平台,拓展支付宝、微信、抖音等网络新社交平台促消费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让利活动,提高政策覆盖面、公众知晓度和应用核销率。
出台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
利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库)打通政企信息服务通道,实现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消费券、免费核算抵扣电子券等宣传全覆盖和“点对点”信息推送。
鼓励各市(区)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餐饮业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对餐饮聚集区、开放空间、沿街餐饮消费等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
鼓励各市(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全面提升餐饮发展信心,激发餐饮消费活力。
鼓励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记者 石喻涵)
8月30日,陕西省商务厅联合12个部门印发《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通过七方面33条“真金白银”的举措,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回血”。
引导互联网企业下调推广佣金等费用
在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方面,《措施》明确,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
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同时,鼓励餐饮网络平台制定阶段性让利措施,对充分应用网络平台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定向流量扶持。
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3—6个月
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措施》提出,将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陕西餐饮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对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
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方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陕西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
在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方面,《措施》提出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客观对待困难挑战,坚持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经营模式。
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中央厨房+”经营模式。
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数字化转型、餐饮聚集区改造提升、特色美食品牌打造、菜系挖掘传承等方面倾斜,引导餐饮经营主体智能化改造,推动餐饮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跨界融合。
大力发展餐饮绿色消费,聚焦食品原料、加工操作、环境卫生、包材选用、打包配送过程等环节,规范指导经营行为,全过程推行绿色发展理念。https://t.cn/A6SOFu0I
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扩大餐饮消费券发放范围,依托主流餐饮网络平台,拓展支付宝、微信、抖音等网络新社交平台促消费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让利活动,提高政策覆盖面、公众知晓度和应用核销率。
出台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
利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库)打通政企信息服务通道,实现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消费券、免费核算抵扣电子券等宣传全覆盖和“点对点”信息推送。
鼓励各市(区)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餐饮业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对餐饮聚集区、开放空间、沿街餐饮消费等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
鼓励各市(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全面提升餐饮发展信心,激发餐饮消费活力。
鼓励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记者 石喻涵)
“房东真的是太过份了!我租了15年房子,都有感情了,拆迁分了2600000元,我要分一半她居然不给,真是太气人了!”,一租客因所租房屋要拆迁分钱的事,引发了网友热议。网友:做人不能贪得无厌!
视频中,女子气愤地说:“我已经租了15年了,如今这套房子马上要拆迁了,拆迁分了260万,我要一半是理所应当的!”
她还表示:“这套房子是我掏钱装修的,住了有15年了,现在也住出感情来了。拆迁款应该有自己的一份。房东却说根本没我的份,你说气人不!”
对此,网友们的评论在网上炸锅了!
有的网友说:“租的时间长了,产生幻觉了,以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
也有的网友说:“做人不能贪得无厌。世界上真的有这种人!”
对于该女子觊觎房东260万拆迁款的想法,我只能说:“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你租了15年也是租,又不是买,对于房屋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再对这个房子有感情,它也不属于你啊!
还有网友说:“拆迁款不可能分,但是看她租了多长时间,如果有签合同,并且合同没有到期,应该会赔偿一部分违约金”。
但也有网友表示:“只能给她补偿装修款,违约金也不可能有,因为合同中有一条是说,房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违约金的。”显然,拆迁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女子能有如此奇葩的想法真是令人无语,合着你白住人家15年房子,房子就成你的了?房东还得倒给你钱,这都什么逻辑?
由此可见,古人所说“大恩成大仇”一点不假。视频中的女子与房东只是房屋租赁关系,只是因为房子租住的时间长了,她都能觉得房子是自己的。
而像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自己有多余闲置的房产,借给亲戚住的,一住多年,最后房主想要要回自己的房子时,与亲戚无不反目成仇,不是没有道理的。
因为时间一长,他们确实真就以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了。
大家对于这个女子的做法是怎么看的?你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吗?欢迎留言,发表您的观点。
视频中,女子气愤地说:“我已经租了15年了,如今这套房子马上要拆迁了,拆迁分了260万,我要一半是理所应当的!”
她还表示:“这套房子是我掏钱装修的,住了有15年了,现在也住出感情来了。拆迁款应该有自己的一份。房东却说根本没我的份,你说气人不!”
对此,网友们的评论在网上炸锅了!
有的网友说:“租的时间长了,产生幻觉了,以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
也有的网友说:“做人不能贪得无厌。世界上真的有这种人!”
对于该女子觊觎房东260万拆迁款的想法,我只能说:“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你租了15年也是租,又不是买,对于房屋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再对这个房子有感情,它也不属于你啊!
还有网友说:“拆迁款不可能分,但是看她租了多长时间,如果有签合同,并且合同没有到期,应该会赔偿一部分违约金”。
但也有网友表示:“只能给她补偿装修款,违约金也不可能有,因为合同中有一条是说,房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违约金的。”显然,拆迁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女子能有如此奇葩的想法真是令人无语,合着你白住人家15年房子,房子就成你的了?房东还得倒给你钱,这都什么逻辑?
由此可见,古人所说“大恩成大仇”一点不假。视频中的女子与房东只是房屋租赁关系,只是因为房子租住的时间长了,她都能觉得房子是自己的。
而像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自己有多余闲置的房产,借给亲戚住的,一住多年,最后房主想要要回自己的房子时,与亲戚无不反目成仇,不是没有道理的。
因为时间一长,他们确实真就以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了。
大家对于这个女子的做法是怎么看的?你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吗?欢迎留言,发表您的观点。
【231】
1.束己合同。因为租赁行为是负担行为,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
2.无权。因为承租人受信赖利益保护。本案中,孟某、徐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其对出租人享有信赖利益,孟某不能仅自己是所有权人而随意毁约,违背诚信。【法条没找到】
3.不受影响。因为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孟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徐某搬离,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5条、235条、733条
1.束己合同。因为租赁行为是负担行为,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
2.无权。因为承租人受信赖利益保护。本案中,孟某、徐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其对出租人享有信赖利益,孟某不能仅自己是所有权人而随意毁约,违背诚信。【法条没找到】
3.不受影响。因为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孟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徐某搬离,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5条、235条、7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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