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果断 敢于担当---三十六团司法所妥善调处群体纠纷促和谐
3月15日晚10时许,经过三十六团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团专职人民调解员连续两天的调解,一起群体讨薪纠纷终于得到调解,随后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26名来自湖南常德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月16日上午,他们乘坐米兰至乌鲁木齐的列车踏上了返乡的路。
——务工人员围机关,及时调解速劝返
“喂,司法所吗,团机关来了几十个外来务工人员要工资,你们赶快过来一下……”
3月14日上午,三十六团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机关门口,结合《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对外来务工人员讲解他们遇到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他们现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建议所有人员到司法所,由务工人员派代表和施工方协商。
经过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讲解和劝说,全体外来务工人员终于同意回到司法所进行协商。但从他们的眼神上,可以看出,他们心有不甘,因为他们反映,此前多次协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所以对此次协商也不抱任何希望。在他们看来,这只是工作人员为机关解围的“缓兵之计”。
回到司法所调解室后,工作人员为他们倒水,让他们坐下回复一下心情,慢慢的,大家激动地情绪缓和了下来,为下一步顺利调解纠纷奠定了基础。
——千里之外来挣钱,无事可干生纠纷
所有人员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务工人员务工及工资拖欠情况,及时谋划调解策略。
原来,今年2月,个体老板王某在湖南老家召集亲戚、朋友、老乡,说在三十六团承包了一个基建项目需要施工人员,于是,经过左邻右舍的宣传,有26个人自愿报名到三十六团跟着王某务工。他们和王某签订了务工合同后,于2月14日乘坐火车到达若羌县,当前晚上,王某派车将他们26人接回三十六团,他们本以为这下到了目的地,可以安心的好好挣钱了。他们家里孩子上学等着用钱,老人看病等着用钱……
他们来到三十六团后,第二天,王某给他们介绍了自己承包的工程的初步规划、工程规模、目标等,他们满心欢喜的以为自己要在这里好好地挣钱了。第三天、第四天过去了,王某除了安排人员处理好他们的食宿之外,丝毫不提务工之事,一周过去了,他们每天就坐着无事可干。于是,他们坐不住了,其中几个人找到王某,要求王某给他们说明情况,如果王某不能说明情况,就给他们支付车费,他们愿意返回湖南老家。
在大家的一再追问下,王某终于隐瞒不住了。原来,王某承包的某工程因为手续问题,一直没有签订合同,致使工期延误,直到现在还未允许进场施工。但是,王某答应在2月份以内,工程合同的事一定可以办下来,最晚可以在2月底进场施工。同时,对于前期的误工,王某愿意依照合同对所有务工人员给予误工补贴。
看到王某如此坦诚,而且平时对大家的食宿方面也照顾的很好,又是湖南老乡,大家相信了王某的承诺,同意在二月底进场施工。
进入三月份后,慢慢到了春暖花开的季节,本是干活挣钱的大好时节,但王某的工程项目依旧不见进展,3月份过去了一周,王某还是没有让大家开始干活。这下,大伙儿着急了,纷纷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支付路费,但双方在自己协商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于是,部分务工人员到若羌县,要求若羌县劳务监察部门处理他们的劳务纠纷,但由于手续不全,也未能妥善处理。
因为他们居住的地点处于三十六团和若羌县中间的位置,于是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于3月14日来到三十六团机关,要求三十六团机关相关部门妥善解决他们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围在机关大门口的一幕。
——心平气和来调解,互谅互让签协议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找来纠纷当事人王某,核实务工人员反映的实际情况。王某对务工人员反映的情况无异议,并承认确实是因为自己和承包方的合同出了问题,导致这么多外来务工人员出现务工情况。同时他表示,自己的工程肯定会在近期内开工,如果对方愿意留下来,他愿意向对方补偿适量的误工费。
在征求务工人员的意见时,大家表示,王某必须在当天全额支付误工费,他们愿意留下来。由于王某工程还未开工,前期已经投入很多的钱,无力支付误工费,此调解方案未能成功。
在务工人员坚定要回家的前提下,工作人员提出了由王某补偿误工费和返程路费的建议。双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误工费数额上发生分歧,务工人员要求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误工费,但王某认为所有人员在来到三十六团后,没有干一天活,自己在生活食宿方面也没有亏待大家,要求适度减少误工费数额。
双方争执不下,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里关于误工费支付的约定。双方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误工补偿依照工种,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于是工作人员提出了解决方案:在王某补偿务工人员来回路费的情况下,务工人员适度减少务工补贴。
此时,双方已经心平气和,把心思放在解决问题上来了,看到问题有利于妥善解决,于是同意了工作人员提出的解决方案。经过调解,王某支付每名务工人员交通费1200元,分期支付每名务工人员0.75万元至1.3万元误工费。经过当事人申请,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3月16日,26名外来务工人员乘坐火车返乡,一起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的调解,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干警提示:
如何合法有效的讨薪
1、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②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2、拨打12333、12348、12351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12333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3、找政府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12333”热线,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4、申请仲裁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打官司
分三种情况: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打不起官司的讨薪农民工,可以向欠薪的老板和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帮你打官司。
(通讯员:许智新 郑聪超)
3月15日晚10时许,经过三十六团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团专职人民调解员连续两天的调解,一起群体讨薪纠纷终于得到调解,随后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26名来自湖南常德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月16日上午,他们乘坐米兰至乌鲁木齐的列车踏上了返乡的路。
——务工人员围机关,及时调解速劝返
“喂,司法所吗,团机关来了几十个外来务工人员要工资,你们赶快过来一下……”
3月14日上午,三十六团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机关门口,结合《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对外来务工人员讲解他们遇到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他们现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建议所有人员到司法所,由务工人员派代表和施工方协商。
经过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讲解和劝说,全体外来务工人员终于同意回到司法所进行协商。但从他们的眼神上,可以看出,他们心有不甘,因为他们反映,此前多次协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所以对此次协商也不抱任何希望。在他们看来,这只是工作人员为机关解围的“缓兵之计”。
回到司法所调解室后,工作人员为他们倒水,让他们坐下回复一下心情,慢慢的,大家激动地情绪缓和了下来,为下一步顺利调解纠纷奠定了基础。
——千里之外来挣钱,无事可干生纠纷
所有人员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务工人员务工及工资拖欠情况,及时谋划调解策略。
原来,今年2月,个体老板王某在湖南老家召集亲戚、朋友、老乡,说在三十六团承包了一个基建项目需要施工人员,于是,经过左邻右舍的宣传,有26个人自愿报名到三十六团跟着王某务工。他们和王某签订了务工合同后,于2月14日乘坐火车到达若羌县,当前晚上,王某派车将他们26人接回三十六团,他们本以为这下到了目的地,可以安心的好好挣钱了。他们家里孩子上学等着用钱,老人看病等着用钱……
他们来到三十六团后,第二天,王某给他们介绍了自己承包的工程的初步规划、工程规模、目标等,他们满心欢喜的以为自己要在这里好好地挣钱了。第三天、第四天过去了,王某除了安排人员处理好他们的食宿之外,丝毫不提务工之事,一周过去了,他们每天就坐着无事可干。于是,他们坐不住了,其中几个人找到王某,要求王某给他们说明情况,如果王某不能说明情况,就给他们支付车费,他们愿意返回湖南老家。
在大家的一再追问下,王某终于隐瞒不住了。原来,王某承包的某工程因为手续问题,一直没有签订合同,致使工期延误,直到现在还未允许进场施工。但是,王某答应在2月份以内,工程合同的事一定可以办下来,最晚可以在2月底进场施工。同时,对于前期的误工,王某愿意依照合同对所有务工人员给予误工补贴。
看到王某如此坦诚,而且平时对大家的食宿方面也照顾的很好,又是湖南老乡,大家相信了王某的承诺,同意在二月底进场施工。
进入三月份后,慢慢到了春暖花开的季节,本是干活挣钱的大好时节,但王某的工程项目依旧不见进展,3月份过去了一周,王某还是没有让大家开始干活。这下,大伙儿着急了,纷纷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支付路费,但双方在自己协商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于是,部分务工人员到若羌县,要求若羌县劳务监察部门处理他们的劳务纠纷,但由于手续不全,也未能妥善处理。
因为他们居住的地点处于三十六团和若羌县中间的位置,于是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于3月14日来到三十六团机关,要求三十六团机关相关部门妥善解决他们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围在机关大门口的一幕。
——心平气和来调解,互谅互让签协议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找来纠纷当事人王某,核实务工人员反映的实际情况。王某对务工人员反映的情况无异议,并承认确实是因为自己和承包方的合同出了问题,导致这么多外来务工人员出现务工情况。同时他表示,自己的工程肯定会在近期内开工,如果对方愿意留下来,他愿意向对方补偿适量的误工费。
在征求务工人员的意见时,大家表示,王某必须在当天全额支付误工费,他们愿意留下来。由于王某工程还未开工,前期已经投入很多的钱,无力支付误工费,此调解方案未能成功。
在务工人员坚定要回家的前提下,工作人员提出了由王某补偿误工费和返程路费的建议。双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误工费数额上发生分歧,务工人员要求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误工费,但王某认为所有人员在来到三十六团后,没有干一天活,自己在生活食宿方面也没有亏待大家,要求适度减少误工费数额。
双方争执不下,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里关于误工费支付的约定。双方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误工补偿依照工种,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于是工作人员提出了解决方案:在王某补偿务工人员来回路费的情况下,务工人员适度减少务工补贴。
此时,双方已经心平气和,把心思放在解决问题上来了,看到问题有利于妥善解决,于是同意了工作人员提出的解决方案。经过调解,王某支付每名务工人员交通费1200元,分期支付每名务工人员0.75万元至1.3万元误工费。经过当事人申请,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3月16日,26名外来务工人员乘坐火车返乡,一起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的调解,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干警提示:
如何合法有效的讨薪
1、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②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2、拨打12333、12348、12351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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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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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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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官司
分三种情况: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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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许智新 郑聪超)
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文轩[超话]#
我觉得sv挺好的 虽然剧情有点老套 但是确实有围绕反对校园暴力这个主题 我说实话真有点感动到了 里面有几个片段印象很深 轩也从小就被带到了广东远离家乡可能辗转几经对于年龄还小的他来说是造就了他之前性格内向的一个因素 文问轩为什么不笑 但轩在物料中啊都经常是笑得灿烂的 我个人认为这里其实也展示的是轩不同于展露给我们的一面 后面还有一个片段 文问宋有什么愿望(我说文哥你别太会好吗!)有人听见就有那么一丝丝可能会实现 轩说去北京去广州去更大更远的地方 文接着说 一起啊去哪都行 其实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经历了那么多而对方一直都在身边 文说我在学校罩着你 其实在轩来到重庆后文就一直罩着轩的 很感慨也很感动两个人那么多年的感情 希望像sv里说的一样 明天也会是美好的一天 轩和文会一直陪伴着对方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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