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二)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现将下列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
依照法律规定,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惩戒:
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三、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限制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限制旅游、度假;
7.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身边有这样的“他或她”,请您谨慎再谨慎。如果您愿意和我们分享关于他的车子、房子、住处等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安居法院欢迎您来电0825-8388672;如果你是本人,希望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主动履行,才是最好的出路!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现将下列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
依照法律规定,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惩戒:
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三、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限制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限制旅游、度假;
7.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身边有这样的“他或她”,请您谨慎再谨慎。如果您愿意和我们分享关于他的车子、房子、住处等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安居法院欢迎您来电0825-8388672;如果你是本人,希望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主动履行,才是最好的出路!
【秦刚:一个中国原则是台海和平的基石】中国驻美大使秦刚26日在香港《南华早报》发表署名文章称,过去几十年,一个中国原则一直是中美关系与台海和平稳定的基石,但这一基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文章指出,中国政府积极真诚地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愿尽最大努力实现和平统一,这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同时,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非针对台湾同胞,而是要威慑“台独”分子和外部势力干涉。促进和平统一和不放弃使用武力,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根本目的都是要为和平统一争取有利条件。
文章表示,要实现和平统一,就必须坚定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长期以来,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具有不可撼动的国际法基础。
文章指出,美国对一个中国原则有郑重承诺。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同台湾仅保持文化、商务等其他非官方关系。美方承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将逐步减少售台武器,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文章说,然而,一个中国原则正遭到严重破坏。蔡英文当局拒不接受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变换手法搞“渐进式台独”。美国政府一面声称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不支持“台独”,不希望与中国发生冲突对抗,另一面却把台当作“第一岛链战略支点”来遏制中国,不断虚化掏空一个中国政策。美方把单方面炮制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凌驾于中美双边共识即三个联合公报之上,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美方大肆提升美方官方关系,不断派高官访台,却说是为促进非官方关系。美方说希望台海和平,却售台大量先进武器,无疑是火上浇油。美方的错误做法严重助长“台独”分裂势力的嚣张气焰,正把台海变成危险的火药桶。
文章强调,最近,有人炒作所谓“今日乌克兰、明日台湾”。这两个问题性质完全不同。乌克兰是主权国家,而台湾从来都不是主权国家。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包括乌克兰在内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理应得到尊重,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必须得到尊重。在这个事关中方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美方有关“战略清晰”或“战略模糊”的讨论纯粹是浪费时间。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侨报新闻速递# https://t.cn/A6X0xPE0
文章指出,中国政府积极真诚地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愿尽最大努力实现和平统一,这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同时,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非针对台湾同胞,而是要威慑“台独”分子和外部势力干涉。促进和平统一和不放弃使用武力,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根本目的都是要为和平统一争取有利条件。
文章表示,要实现和平统一,就必须坚定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长期以来,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具有不可撼动的国际法基础。
文章指出,美国对一个中国原则有郑重承诺。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同台湾仅保持文化、商务等其他非官方关系。美方承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将逐步减少售台武器,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文章说,然而,一个中国原则正遭到严重破坏。蔡英文当局拒不接受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变换手法搞“渐进式台独”。美国政府一面声称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不支持“台独”,不希望与中国发生冲突对抗,另一面却把台当作“第一岛链战略支点”来遏制中国,不断虚化掏空一个中国政策。美方把单方面炮制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凌驾于中美双边共识即三个联合公报之上,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美方大肆提升美方官方关系,不断派高官访台,却说是为促进非官方关系。美方说希望台海和平,却售台大量先进武器,无疑是火上浇油。美方的错误做法严重助长“台独”分裂势力的嚣张气焰,正把台海变成危险的火药桶。
文章强调,最近,有人炒作所谓“今日乌克兰、明日台湾”。这两个问题性质完全不同。乌克兰是主权国家,而台湾从来都不是主权国家。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包括乌克兰在内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理应得到尊重,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必须得到尊重。在这个事关中方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美方有关“战略清晰”或“战略模糊”的讨论纯粹是浪费时间。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侨报新闻速递# https://t.cn/A6X0xPE0
收到的货品不是想要的,卖方拒绝退换,律师二审知难而上终圆满解决。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导读] 甲向乙购买空调,安装后发现与原图片确认的型号不符,要求退换被拒。一审竟因合同约定和安装的空调一致遭败诉。王爱宏律师二审提出:合同内容违背甲购买本意,一审忽略签约时乙未释明空调型号变化的事实,仅凭合同驳回诉讼有失公正。最终本案经调解圆满解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敢于依法碰撞一审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了《空调买卖合同》。在该电子版的《空调买卖合同》中,丙把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ABC-DEFHI/K2误写为ABC-DEFHI/Ld(仅与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在最后两个字母上存在差异)。数日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派人去甲处安装空调并与甲约定更改了安装时间。又过了数日,甲接到乙公司空调安装人员丁的电话,说空调已经运至甲的家门口,让甲回来配合安装。甲表示自己不在家,可以让家人开门配合安装。同时,丁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于是,甲便通知家人开门配合安装。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
过了数日,甲发现,丁安装的空调不是自己拟购买的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而是型号为ABC-DEFHI/Ld的中央空调。甲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乙公司认为,自己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因此,不同意甲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乙公司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为有的律师告知甲,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所以,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首先,“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现象,我们应该正确的理解为:由于我们大部分的一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而对案件作出正确之判决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
但是,我们绝不能把这种现象消极地理解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官官相护”。我们应该这样积极地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问题,即:如果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当然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二审法院是肯定会依法改变一审判决的。这不仅是国家法制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更应该体现为公民对国家法制的信赖。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显然是片面、机械地对待和理解了《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因此,甲可以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本案。
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乙公司坚持并沿用一审判决的思路认为:
①虽然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但是,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甲向乙公司购买的空调型号是ABC-DEFHI/Ld;
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
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所以,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反驳,乙公司这段强词夺理的狡辩,掩饰了这样二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即:
1、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是什么?
2、根据《空调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中央空调型号,是否可以认定甲改变了自己的购买本意?
首先,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这显然毫无疑问地反映了甲的购买本意。
其次,乙公司的丁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进一步证明了甲从来没有改变过自己购买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乙公司出售并帮助甲安装的空调,改变了甲的购买本意呢?显然是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分析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和甲购买本意相左的具体原因。
因为,乙公司在辩解“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时,刻意忽略了另外一个事实,即:“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被乙公司刻意忽略的此事实说明,直至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对涉案的空调进行安装时,甲都没有改变自己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在此情形下,如果说乙公司的辩解“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那只能说明“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是执行甲的购买本意,而不是改变甲的购买本意。
那么,本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二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那就是:
因为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这显然是甲的一种合同要约行为。
那么,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的行为(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行为”),①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②还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
如果①“乙公司的行为”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显然是乙公司在书写该《空调买卖合同》时,严重违背了甲的购买本意。
如果②“乙公司的行为”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就应该视为乙公司对甲提出了新的要约。那么,乙公司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确实做出了承诺。
现在,乙公司刻意忽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继续反映甲购买本意的事实,仅仅以“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为由,强词夺理的试图认定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显然是对正常人正确认识问题智商的一种无视。
所以:
1、一审判决只关注“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不仅忽略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还忽视了ABC-DEFHI/Ld空调图片仅仅存在和ABC-DEFHI/K2型号空调最后两个字母上的细微差异,是一般人难以明确辨析的基本生活常识以及乙公司完全没有就此细微差异对甲进行释明的根本事实状况,仅仅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就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明显有失公正。
2、甲要求乙公司退货或换货,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同王爱宏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法律##法律咨询##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消费者维权#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导读] 甲向乙购买空调,安装后发现与原图片确认的型号不符,要求退换被拒。一审竟因合同约定和安装的空调一致遭败诉。王爱宏律师二审提出:合同内容违背甲购买本意,一审忽略签约时乙未释明空调型号变化的事实,仅凭合同驳回诉讼有失公正。最终本案经调解圆满解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敢于依法碰撞一审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了《空调买卖合同》。在该电子版的《空调买卖合同》中,丙把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ABC-DEFHI/K2误写为ABC-DEFHI/Ld(仅与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在最后两个字母上存在差异)。数日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派人去甲处安装空调并与甲约定更改了安装时间。又过了数日,甲接到乙公司空调安装人员丁的电话,说空调已经运至甲的家门口,让甲回来配合安装。甲表示自己不在家,可以让家人开门配合安装。同时,丁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于是,甲便通知家人开门配合安装。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
过了数日,甲发现,丁安装的空调不是自己拟购买的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而是型号为ABC-DEFHI/Ld的中央空调。甲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乙公司认为,自己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因此,不同意甲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乙公司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为有的律师告知甲,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所以,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首先,“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现象,我们应该正确的理解为:由于我们大部分的一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而对案件作出正确之判决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
但是,我们绝不能把这种现象消极地理解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官官相护”。我们应该这样积极地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问题,即:如果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当然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二审法院是肯定会依法改变一审判决的。这不仅是国家法制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更应该体现为公民对国家法制的信赖。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显然是片面、机械地对待和理解了《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因此,甲可以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本案。
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乙公司坚持并沿用一审判决的思路认为:
①虽然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但是,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甲向乙公司购买的空调型号是ABC-DEFHI/Ld;
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
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所以,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反驳,乙公司这段强词夺理的狡辩,掩饰了这样二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即:
1、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是什么?
2、根据《空调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中央空调型号,是否可以认定甲改变了自己的购买本意?
首先,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这显然毫无疑问地反映了甲的购买本意。
其次,乙公司的丁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进一步证明了甲从来没有改变过自己购买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乙公司出售并帮助甲安装的空调,改变了甲的购买本意呢?显然是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分析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和甲购买本意相左的具体原因。
因为,乙公司在辩解“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时,刻意忽略了另外一个事实,即:“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被乙公司刻意忽略的此事实说明,直至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对涉案的空调进行安装时,甲都没有改变自己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在此情形下,如果说乙公司的辩解“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那只能说明“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是执行甲的购买本意,而不是改变甲的购买本意。
那么,本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二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那就是:
因为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这显然是甲的一种合同要约行为。
那么,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的行为(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行为”),①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②还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
如果①“乙公司的行为”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显然是乙公司在书写该《空调买卖合同》时,严重违背了甲的购买本意。
如果②“乙公司的行为”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就应该视为乙公司对甲提出了新的要约。那么,乙公司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确实做出了承诺。
现在,乙公司刻意忽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继续反映甲购买本意的事实,仅仅以“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为由,强词夺理的试图认定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显然是对正常人正确认识问题智商的一种无视。
所以:
1、一审判决只关注“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不仅忽略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还忽视了ABC-DEFHI/Ld空调图片仅仅存在和ABC-DEFHI/K2型号空调最后两个字母上的细微差异,是一般人难以明确辨析的基本生活常识以及乙公司完全没有就此细微差异对甲进行释明的根本事实状况,仅仅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就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明显有失公正。
2、甲要求乙公司退货或换货,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同王爱宏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法律##法律咨询##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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