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公正司法为民解忧 耕者有田抚慰民心
近日,当事人钱某来到山丹法院将一面印有“办案公正、为民解忧、秉公执法、维护正义”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民事审判二团队法官手中,对法院公正办案解决了自己多年耕地纠纷表示感谢。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原告钱某诉被告安某等人和村社组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包土地干旱缺水、户口迁移等原因将耕地撂荒,2002年原告所在村社将土地收回承包给其他村民。现原告经济困难、无力生活,想继续耕种承包地,却因上述问题无法解决。后原告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先后经历了两次民事诉讼、两年多的行政诉讼过程,但始终未能解决。2018年,钱某再次将现占有耕地的安某等人以及当地村社组织诉至山丹法院,案经近一年的审理,审判团队多次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坚持从当地耕地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安某等人及村社组织返回钱某的承包地5.5亩。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经顺利执行完毕。
锦旗虽轻,但情意浓浓,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https://t.cn/A6Acfddq
近日,当事人钱某来到山丹法院将一面印有“办案公正、为民解忧、秉公执法、维护正义”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民事审判二团队法官手中,对法院公正办案解决了自己多年耕地纠纷表示感谢。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原告钱某诉被告安某等人和村社组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包土地干旱缺水、户口迁移等原因将耕地撂荒,2002年原告所在村社将土地收回承包给其他村民。现原告经济困难、无力生活,想继续耕种承包地,却因上述问题无法解决。后原告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先后经历了两次民事诉讼、两年多的行政诉讼过程,但始终未能解决。2018年,钱某再次将现占有耕地的安某等人以及当地村社组织诉至山丹法院,案经近一年的审理,审判团队多次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坚持从当地耕地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安某等人及村社组织返回钱某的承包地5.5亩。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经顺利执行完毕。
锦旗虽轻,但情意浓浓,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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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工作照#【五一特辑丨用镜头记录最美张湾检察人!】他们案海卷山,不辞经年,在法庭上交锋论辩;他们深入一线,伸张正义,与嫌疑人斗智斗勇;他们铁面无私,公正执法,全面开展法律监督;他们接待来访,释理说法,热心周到心系群众;他们是人民检察官,是最美的劳动者之一。今天,请允许我把头条留给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的他们——奋战在检察一线的劳动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平安长垣##长垣微警局#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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