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给道路“添堵”被处罚】
2022年09月07日14时40分,刘某驾车在大同云冈区新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西路段向东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张某荣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车驾驶人本应拍照固定证据并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续再到快处中心进行保险理赔,然而双方报警后在事故民警引导下驾驶人留存事故证据后而迟迟未能撤离,造成上速路段交通堵塞,对市民出行造成严重影响,直至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妥善处置,及时进行疏导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交警提示: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事故,没有酒后、无证、无号牌等10种特殊情形,不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都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罚。
(文字:李忠阳、候文胜)
2022年09月07日14时40分,刘某驾车在大同云冈区新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西路段向东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张某荣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车驾驶人本应拍照固定证据并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续再到快处中心进行保险理赔,然而双方报警后在事故民警引导下驾驶人留存事故证据后而迟迟未能撤离,造成上速路段交通堵塞,对市民出行造成严重影响,直至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妥善处置,及时进行疏导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交警提示: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事故,没有酒后、无证、无号牌等10种特殊情形,不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都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罚。
(文字:李忠阳、候文胜)
#普法课堂# 【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雇员“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才可以向雇员追偿】现实生活中,雇主雇佣工人提供劳动力的情形不在少数,通常情况下雇工完成工作后可以从雇主处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此过程中有时会产生一些事故,那么,雇工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呢? 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一起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案。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在经营餐饮生意被告为其送外卖期间,2019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博文西路莘苑餐厅南约1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案外人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高某受伤致十级伤残。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事人陈述事实发生的情形不一致,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遂将本案的原、被告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已经部分赔偿损失。原告又诉来本院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送外卖的行为,是指原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劳务活动,被告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原告在(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高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向被告追偿7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车卫东 正阳县人民法院汝南埠人民法庭庭长、三级法官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受害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外卖送货形式形成的雇佣关系引发的劳务纠纷、侵权事件不断增多,但也在上述范畴之内,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结合郑州判决排除了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且原告郑某承担的也不是连带责任,原因是被告余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
法官提醒: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少雇主的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在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在经营餐饮生意被告为其送外卖期间,2019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博文西路莘苑餐厅南约1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案外人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高某受伤致十级伤残。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事人陈述事实发生的情形不一致,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遂将本案的原、被告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已经部分赔偿损失。原告又诉来本院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送外卖的行为,是指原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劳务活动,被告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原告在(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高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向被告追偿7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车卫东 正阳县人民法院汝南埠人民法庭庭长、三级法官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受害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外卖送货形式形成的雇佣关系引发的劳务纠纷、侵权事件不断增多,但也在上述范畴之内,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结合郑州判决排除了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且原告郑某承担的也不是连带责任,原因是被告余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
法官提醒: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少雇主的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在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荷花是小时候夏天的标配,莲蓬是入秋后的小零食,莲藕是风凉后餐桌上的美味……如今这些南方的物种在塞外北方生根发芽啦。
公园里但凡有水的地方,都栽种了荷花,供人观赏。漫步市内最久远的公园,首先是走到荷花处,秋风起,花已衰,留存的零星花朵依然鲜艳明亮。
坐在青石上,看蜻蜓在荷叶丛中飞舞,赏莲蓬在枝头摇摆,闻歌声在园内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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