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孟的法官之路#
耗时几天,找了很多指导裁判文书与老大的类似判决,费劲拉吧,终于写出了第一份判决。
书记员哥说近期都没有遇到这么复杂的离婚了
这个案子已经调解一周多了,调解天天变卦,即将要判了,我认为调解是最有利于孩子与双方的
昨天又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男方真是有点转不开,有点犟,多次调,差一点要财产平分,孩子啥都没,我都快看不下去这离婚,最后签字之前男方又转过来了,同意最初的方案。好歹财产都给孩子,对双方也公平,也有利于双方未来生活。比较圆满。
唯一的问题就是,我的第一份判决又又又白写了[二哈]
耗时几天,找了很多指导裁判文书与老大的类似判决,费劲拉吧,终于写出了第一份判决。
书记员哥说近期都没有遇到这么复杂的离婚了
这个案子已经调解一周多了,调解天天变卦,即将要判了,我认为调解是最有利于孩子与双方的
昨天又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男方真是有点转不开,有点犟,多次调,差一点要财产平分,孩子啥都没,我都快看不下去这离婚,最后签字之前男方又转过来了,同意最初的方案。好歹财产都给孩子,对双方也公平,也有利于双方未来生活。比较圆满。
唯一的问题就是,我的第一份判决又又又白写了[二哈]
算了烦死了,就是你们的错,你们客服玩失踪找不到人那出了问题又不怪我,我又不知道你们客服几点上班是不是双休,你们自己不公示客服上班时间被投诉了活该,还有说什么投诉的手续费,那明明写的是平台判决的惩罚,平台惩罚扣钱给了我是我没想到,你们自己出的问题自己承担[哼]烦死了我就是不停地换位思考觉得他们还挺惨直接内耗,拿了这六十块反而像是我占了便宜似的
“是她非要坐我电动车的,现在她自己受伤了让我赔32万?”安徽宿州,女子干完农活,要求邻居男子骑电动车载其回家,途中女子从车上掉下,摔断了腿。事后,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2万元。这32万该赔么?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大片地,因为忙不过来,其经常雇佣邻居帮自己干一些锄草、施肥等农活,干完活当即结账。这天,其招呼邻居女子张某到自己地里锄草。
干完活,给张某结清工钱,胡某准备骑电动车回家。这时张某提出,让胡某开电动车送其回家。胡某觉得都是左邻右舍的,顺路,就载着张某回家。胡某的三轮车前面除了驾驶位还有一个座位,张某就坐在前面的座位上。
途中经过一个急转弯时,胡某没考虑到车上还有人,速度和往常一样,而张某正在看手机,未抓住扶手。转弯时一个不稳,张某被甩了出去。
随后,受伤的张某被送往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从电动车摔下致右股骨颈骨折,行右侧人工髋骨关节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张某认为,自己是给胡某干活的,又是搭乘胡某的车受伤,胡某应该给予赔偿。因张某主张30多万,胡某只愿意给1万,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胡某应该对张某受伤负责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胡某驾车载张某出行,因为其车速的原因导致张某被甩出,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胡某觉得自己不该赔,是你要乘我的车的,也是你自己不注意摔下去的,现在出了事全怪我?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自己骑电动车送其回家的,而不是自己要求送其回家,自己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与情面不好拒绝原告,才同意送张某回家。
张某提出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其应该知道坐在电动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其仍愿意搭乘,应该认为其放弃了自身的安全,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现在受伤当然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自己同意张某搭车,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自己的三轮车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自己在驾驶过程中一直是规范行驶,自己拐弯也是正常的,过去一直都是这么开,从来没出过问题。张某之所以摔下来,是因为其当时正在车上玩手机,没有扶把手,这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怪到别人头上。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有责任,也应该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
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无过错,希望法院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鼓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10%。
2、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某15.6万元。
第一,关于胡某的责任,法院认可胡某的行为为好意同乘。本案发生时,胡某和张某之间的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
从道德上来说,胡某的出发点是出于互助互爱的善意,值得提倡,但不能因为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胡某在驾驶三轮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让其承担责任不是对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第二,关于张某的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搭乘三轮车,且坐在驾驶位旁,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自己对其受伤承担50%的责任,胡某承担50%责任,判决胡某需赔偿张某15.2万元。
3、胡某冤么?我觉得不冤,本案判决书中有一点写得非常好,“判决胡某承担责任,并非对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以往一些类似案例中,也有过表面看起来“好心没好报”的判决,不少读者不认可这样的判决。
通过本案我想大家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好心,并不是免除过错责任的理由,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一样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漠视对方的权益。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大片地,因为忙不过来,其经常雇佣邻居帮自己干一些锄草、施肥等农活,干完活当即结账。这天,其招呼邻居女子张某到自己地里锄草。
干完活,给张某结清工钱,胡某准备骑电动车回家。这时张某提出,让胡某开电动车送其回家。胡某觉得都是左邻右舍的,顺路,就载着张某回家。胡某的三轮车前面除了驾驶位还有一个座位,张某就坐在前面的座位上。
途中经过一个急转弯时,胡某没考虑到车上还有人,速度和往常一样,而张某正在看手机,未抓住扶手。转弯时一个不稳,张某被甩了出去。
随后,受伤的张某被送往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从电动车摔下致右股骨颈骨折,行右侧人工髋骨关节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张某认为,自己是给胡某干活的,又是搭乘胡某的车受伤,胡某应该给予赔偿。因张某主张30多万,胡某只愿意给1万,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胡某应该对张某受伤负责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胡某驾车载张某出行,因为其车速的原因导致张某被甩出,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胡某觉得自己不该赔,是你要乘我的车的,也是你自己不注意摔下去的,现在出了事全怪我?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自己骑电动车送其回家的,而不是自己要求送其回家,自己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与情面不好拒绝原告,才同意送张某回家。
张某提出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其应该知道坐在电动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其仍愿意搭乘,应该认为其放弃了自身的安全,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现在受伤当然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自己同意张某搭车,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自己的三轮车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自己在驾驶过程中一直是规范行驶,自己拐弯也是正常的,过去一直都是这么开,从来没出过问题。张某之所以摔下来,是因为其当时正在车上玩手机,没有扶把手,这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怪到别人头上。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有责任,也应该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
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无过错,希望法院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鼓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10%。
2、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某15.6万元。
第一,关于胡某的责任,法院认可胡某的行为为好意同乘。本案发生时,胡某和张某之间的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
从道德上来说,胡某的出发点是出于互助互爱的善意,值得提倡,但不能因为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胡某在驾驶三轮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让其承担责任不是对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第二,关于张某的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搭乘三轮车,且坐在驾驶位旁,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自己对其受伤承担50%的责任,胡某承担50%责任,判决胡某需赔偿张某15.2万元。
3、胡某冤么?我觉得不冤,本案判决书中有一点写得非常好,“判决胡某承担责任,并非对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以往一些类似案例中,也有过表面看起来“好心没好报”的判决,不少读者不认可这样的判决。
通过本案我想大家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好心,并不是免除过错责任的理由,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一样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漠视对方的权益。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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