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准精细 突出重点 全力攻坚 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
面对我市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经局党组号召,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战斗姿态全力以赴投入志愿服务各项防疫工作中,在战疫斗争中冲锋在前、主动作为,以疫情防控检验工作作风,展现“住建铁军”担当。
除带班领导、值班干部和值班员以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外,其他干部职工一律到所在社区或物业小区报备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活动。
一是积极主动快速响应。干部职工迅速向所在社区或物业小区报到,服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调配,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热情服务,精准科学高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自觉当好疫情防控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员”。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宣讲,加大疫情防控必备知识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社区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筑牢社会免疫屏障。
三是发挥先锋作用,协助社区抓好核酸检测工作。督促辖区群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落实扫码规定,维护核酸检测现场良好秩序,确保应检尽检、全员参与、一人不漏;协助社区抓好人员管控工作。排好班次,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一扫两查”规定,坚决消除落实“一扫两查”不严肃不认真,或未经查验场所码,放松标准、降低要求随意放行人员等问题,除保供应、保城市运转特殊人群以及军警医及一线防控工作者持工作证件或工作证明进出小区外,坚决杜绝出入小区人数较多、次数频繁、小区内聚集扎堆等现象。对有密接人员的楼栋,帮助做好封控值班、志愿服务、环境消杀等工作;协助社区抓好居民保供工作。重视做好辖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稳价保供工作,满足辖区居民生活及就医需求,与社区同志一道妥善解决小区群众在物资供应、生活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悉心解答群众提出的疑虑疑问,耐心疏导群众中的不满情绪、不当言论,确保群众诉求能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在打赢疫情防控硬仗中展现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的人文关怀、价值力量、责任担当。
截至8月29日下午6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干部职工330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开展社区志愿服务638次。
面对我市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经局党组号召,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战斗姿态全力以赴投入志愿服务各项防疫工作中,在战疫斗争中冲锋在前、主动作为,以疫情防控检验工作作风,展现“住建铁军”担当。
除带班领导、值班干部和值班员以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外,其他干部职工一律到所在社区或物业小区报备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活动。
一是积极主动快速响应。干部职工迅速向所在社区或物业小区报到,服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调配,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热情服务,精准科学高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自觉当好疫情防控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员”。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宣讲,加大疫情防控必备知识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社区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筑牢社会免疫屏障。
三是发挥先锋作用,协助社区抓好核酸检测工作。督促辖区群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落实扫码规定,维护核酸检测现场良好秩序,确保应检尽检、全员参与、一人不漏;协助社区抓好人员管控工作。排好班次,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一扫两查”规定,坚决消除落实“一扫两查”不严肃不认真,或未经查验场所码,放松标准、降低要求随意放行人员等问题,除保供应、保城市运转特殊人群以及军警医及一线防控工作者持工作证件或工作证明进出小区外,坚决杜绝出入小区人数较多、次数频繁、小区内聚集扎堆等现象。对有密接人员的楼栋,帮助做好封控值班、志愿服务、环境消杀等工作;协助社区抓好居民保供工作。重视做好辖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稳价保供工作,满足辖区居民生活及就医需求,与社区同志一道妥善解决小区群众在物资供应、生活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悉心解答群众提出的疑虑疑问,耐心疏导群众中的不满情绪、不当言论,确保群众诉求能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在打赢疫情防控硬仗中展现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的人文关怀、价值力量、责任担当。
截至8月29日下午6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干部职工330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开展社区志愿服务638次。
#安康身边事#【旬阳公安交警关于部分车辆强制报废和注销处理的公告】
广大群众:
我队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所扣押的部分违法车辆因使用年限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以下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具体车辆详单如下图:
旬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8月29日
广大群众:
我队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所扣押的部分违法车辆因使用年限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以下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具体车辆详单如下图:
旬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8月29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8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保护标识】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责任告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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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保护标识】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责任告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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