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董事长妻子实名举报国企改制造假#,其子:若有问题拿股不踏实,交通局称资产评估经过核准】“我实名举报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2004年在改制过程中,徇私舞弊,财务造假,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7月1日,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董事吴秀芝实名举报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吴女士身份特殊,她是公司前任董事长(已去世)的妻子,“董事长夫人实名举报董事长”引人关注。

吴女士向记者表示:“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对公司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将流失的国有资产收归国有。”儿子苏先生亦表示,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母子俩坚持反映问题,要求对公司改制时的资产进行彻底清查,除此别无个人诉求,“如果资产清查,实际上对我们财产是有损失的,而且持有的财产还要小。”

>>>不用担心牵扯到谁
公司改制操作者都已退居二线

7月1日晚,记者联系实名举报人吴女士,其子苏先生表示:“我母亲70岁了,我说的比她还清楚,我了解公司改制的事情,这个视频也是我帮她发的。”

苏先生介绍,2004年3月公司改制,公司承担主体责任,佳木斯市交通局承担领导责任,当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公司时任的一些主管是主要的参与者。

苏先生承认,当年父亲也曾参与公司改制,母亲实名举报是有实际针对的人。

“那就是我爸爸,我父亲主持过,但他早已不是董事长,2013年他患病去世了,也还有一些其他的人参与改制,现在改制幕后操作的人都已经退居二线,这些人都已经远离权力中心了,实际上说白了,这个公司现在一点后台没有,不用担心会牵扯到谁。”

>>>十多年里无人追债
“做手脚把不存在的债务做高冲抵国有资产”

苏先生表示:“现在股份落在我和我母亲身上,我们发现改制中有一些问题。”

吴女士举报称,佳木斯市交通局所属的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在2004年由国企改制过程中,虚列伪造1544万元所谓债务,在十多年里挂在公司账上但无人追债。

“其中有1100多万是完全虚报的。”苏先生表示,公司改制牵扯的债务和资产清理问题,“公司最后把这个就做成零资产了,当时公司总资产是2361万,有1544万的所谓债务,公司净资产不就变成了817万吗?最后又采取一些手段,把公司做成零资产,就相当于公司被无偿占有了。”

母子俩均认为,当年公司改制时资产清查有问题。苏先生说:“当时有人在里面做了手脚,有一些不存在的债务把资产冲抵了。当时公司资产值几千万,有人把债务做高,然后冲抵公司资产,就弄成这样了,是不存在的债务把国有资产冲抵了。”

苏先生告诉记者,这意味着造成上千万的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经营最兴旺的时候,当时公司有50多人,谁占股谁就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当然有人是知情,有人是不知情的,知情的人,那就肯定有问题,我父亲肯定当时知情的。”

>>>提供相关录音证据
“那些是呆死账,没人来公司要过账”

苏先生表示,改制后有人亲口说过一些话,他可以提供录音证据:“我们有证据,就是公司现在一些在世的人都亲口承认,包括财务负责人都公开说,不可能有人来要债,从2004年改制到今天,不可能有人上门来讨债,因为这些债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嘛。”

关于公司的上千万元债务,相关录音显示,有相关人员说:“那些是呆死账”,有人说:“没人要”,还有人说:“从没有人来公司要过账”。

苏先生说:“他们亲口承认这个钱没人来要,说这都是‘呆死账’,肯定不会有人来要账,这个放心。当然,这些人现在都退了,包括市交通局主持改制的人也都退了。”

>>>提供相关录音证据
“用债务冲抵公司资产,就变成无偿占有”
对于公司职工出资50万收购公司股权,苏先生解释称改制注册资金是50万。

“用债务冲抵公司资产,这就变成无偿占有了,公司整体就值50万,公司这些人按照股比不同的比例出资,大约有30多人出资,一共出资是50万。公司股比从一开始就比较分散,我和我母亲占股20%,还有一些人占股10%,还有一些占7%,我们占股20%,是做不到控股的。”

苏先生介绍,公司现任负责人陈某以前是公司的老职工,“他是经理、董事长,他占股10%,他妹妹和哥哥都在公司占股,他们家加一块持股大概能占21%,和我们家差不多。”

>>>公司经营基本持平
要想大幅营利不可能 母子未在公司领薪
苏先生澄清,母子俩均未在公司领薪。“我在公司没有实际职务,我母亲是公司董事,她也没有实际职务,我们都没有在公司领取工资,我们都有其他的职业,我母亲已经退休了,她靠退休金生活。”

苏先生介绍,目前公司还在正常运转,经营基本持平。“从改制以来一直是略微亏损,现在是基本持平,现在可能还好一些,以前是公司人员多,大概有50多人,现在在职的不到30人,该退休的都退了,所以现在是持平,但要想大幅营利是不可能的。”

>>>1000㎡房产未列入
“改制时没列入,但改制后又变成公司资产”
吴女士举报反映的另一核心问题是,公司改制时有房屋资产未被列入清理资产。

对此,苏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改制过程中,很多公司的房产没有房产证,资产评估时就没有把这些列入清理财产,改制时没列入,但是改制后又变成公司的资产。”

苏先生介绍,这些房产涉及大约1000多平方米,主要是地下车库和一些厂房。

“这些都是可以实地去看的,现在都在公司院里摆着,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现在有的被用作办公室,有的是地下车库,还有一些是修理厂房。”

苏先生表示,由此衍生出很多其他问题,“因为没有房产证,所以也就没有消防审核,也没法通过消防验收,所以一直都是有安全隐患的。”

>>>为什么要实名举报
“改制如果有问题,大家拿股心里不踏实”
谈及举报的初衷,苏先生表示:“作为公民也好,作为党员也好,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揭发出来的。”

母子俩表示,实名举报背后并无个人诉求。“做一个资产清查,如果真是有虚报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希望国有资产避免流失。”

苏先生表示,不能只考虑个人利益。“实际上资产清查对我们也是有损失的,因为我们也是股东,但是这个东西如果是违法的,那还是得把它揭发出来。如果是违法的,那我们的利益,就不是利益了,那是违法所得。如果公司整体改制是违法的,那我们也不能说就占有违法的利益吧,我们没有个人诉求。”

母子俩不希望存在后遗症,“说白了,改制如果有问题,大家拿着股心里都不踏实。这个问题真的查清了,该是国家的还给国家,该是自己的,那就是自己的,那就踏踏实实的,就不存在问题。”

>>>帮母亲录视频上传
“视频我发了7天了,但是到今天才发酵”

7月1日晚,苏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视频是他帮母亲拍录的,也是他发到网上去的。

“这个视频我发了7天了,但是到今天(7月1日)才发酵。我发了几个,其中现在最高的点击量是16万多。”

苏先生说,他在网上发视频实名举报后,相关部门至今没有联系他们母子,“我不清楚他们看到没有,我们希望实名举报,推动问题的解决。”

苏先生表示,公司职工从2008年就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改制中的问题,“这两年我完全了解清楚情况后,就想着要把它揭发出来,公司改制前是隶属于佳木斯市交通局的,我从去年年初就向市交通局反映,虽然也有反馈,明知道这里面有问题,但是不正面回答,不说有问题,也不说没问题,问题本身并没有解决。”

苏先生证实,公司现任董事长陈某也一直在反映改制的事情,“他以前是监事会主席,职工反映问题,由他来牵头去市交通局反映。”

苏先生希望通过实名举报,对公司改制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这上千万元债务挂在账上,十几年无人追逃,而这些债务冲抵的国有资产被公司长期占用、使用,并且有被私分一空的风险,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

>>>交通局网上信访答复
改制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过了国资委核准

7月2日、3日,记者多次致电佳木斯市交通局信访科负责人,但对方始终未接听。记者致电该局一位负责人,提出采访请求,接听电话者称打错电话,随即挂断。

7月3日,记者再次联系该局信访科,工作人员表示:“我个人不太清楚,可以帮忙咨询一下,如果是之前向局里反映过,正常就可以走我们的信访流程。”

记者询问是否找过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工作人员答复称:“这个我得看具体的案件,看一下调查什么情况,我得去查一下,我个人现在还不太清楚。”

2021年2月1日、2月8日,佳木斯市交通局网上信访答复意见称,佳木斯市运输公司在2004年企业改制中,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经过了佳木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2021年3月12日,佳木斯市交通局信访答复意见称,目前,信访人反映该公司利用国企改制侵吞巨额国有资产,要求调查处理一事,已超出我局职权范围,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记者获得的一份2017年11月9日手写的董事会议记录显示,有参会人员电话通知苏先生等人参会,陈某列席会议,由时任董事长主持会议,传达局里约谈的内容。这份有多人签字的会议记录显示,会议特别提到由陈某找员工代表谈信访的事宜,也提及“有人说改制期间有些问题,若有关部门清查,损失是全部股东的。”

苏先生表示,他在向佳木斯市交通局实名举报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录音证据。

“我信访提出的问题是改制资产评估存在严重问题,提出诉求是调查核实,将流失的国有资产收归国有。他们的回复是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这个是实情,但是他们调查核实后,反而不敢正面回复我提出的问题,而是把责任推到会计师事务所,这里的原因不言自明。”

>>>律师以案说法
母子维权可向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也可将导致国资流失线索向警方报案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吴女士举报在国企改制中,虚增巨额债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举报属实,提供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如果经调查存在虚增债务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谭敏涛指出,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重要一环,对防止国资的流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解决委托评估环节中存在的利益问题。

会计事务所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对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谭敏涛介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谭敏涛认为,为防止国资流失,一方面是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法规体系,规范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形成监督合力,杜绝国企管理层“自买自卖”“低价卖出”、“虚增债务”等侵吞国有产权的现象。

佳木斯市交通局应该按照职责范围介入调查和通报情况,如发现有人员通过以虚增债务的方式导致国资流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移交给司法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移交给国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问责。

谭敏涛建议:“母子俩目前的维权已经引发了关注,下一步,他们母子两人可以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还可以向纪检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感的建立,在于日常性的预防。业主享有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权利是排他性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我们业主在购房时有《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合同文本,业主们入住多年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都不作为,对照一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物业服务状况,他们根本没有做到文本中所承诺的服务。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没有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了梯控,然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造假所谓的人数统计,强行使用梯控,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这样搞?凭什么这样搞?业主们从购房入住至今已有几年了,但业主们还没有启用过自己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配套设施,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损害业主的权益?由于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没有启用业主们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也没有派保安在大厅24小时值岗,大门24小时敞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因此梯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很多,外来人员上楼贴广告的“牛皮癣”屡屡不断,同时也给业主们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1】外来人员仍旧可以通过步梯上下楼。【2】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一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内等候别人启动,伺机上下楼。【3】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负一负二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伺机上楼。【4】客人来访受阻,业主必须下楼去接客人,若是个行动不便的业主也得如此,如果叫物业公司去接客人,业主电话费的支出和等待的时间(是否能找到物业)都是很大的问题。【5】上下层邻居间无法互访,甚至在同幢同单元住的楼上和楼下的子女亲戚家和邻居好友家都无法互访,萧山宝龙物业公司非法限制和剥夺了业主合法的人身自由,严重的损害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与建立邻里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符。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业主为什么不能乘电梯上下楼去自己的子女、亲戚家?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凭什么恶意这样搞?【6】梯控不利于电梯内紧急逃生。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影响梯内人员求生。根据已发生过的案例,一旦电梯发生突然下坠时,困在电梯内的人可以采取按亮每层电梯按钮的方式减缓电梯下坠速度和开门求生,但改装梯控装置就无法采取这种求生办法。在梯控电梯内万一发生故障或危险,业主们无法按下其他楼层的开门按钮,无法进行逃生,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恶意这样搞?【7】如果业主家里有紧急情况发生,其他人无法乘电梯去救急,连同幢同单元住的子女亲戚或好友也无法及时救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物业公司凭什么这样搞?【8】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家里住有老人,一旦老人身体不好,发生紧急状况,其子女无法迅速上门探望与进行急救,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9】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擅自强行开通的梯控危害多多,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并导致业主日常乘电梯无法自由上下楼,万一家中有急病需要帮助,梯控会耽搁病人的抢救时间,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导致了梯控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威胁着业主的人身安全,限制了业主合法的自由,萧山宝龙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0】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为限制了业主们合法的人身自由,探亲访友受阻,恶意侵犯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给业主们带来电梯的事故隐患。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处处跟业主们唱反调,非但不进行对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反而采取无中生有的言论对业主们进行恐吓、威胁和骚扰,竟然不知道谁是主人了?【11】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启用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这是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之一,是业主的权益。同时必须按照《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里所承诺的“门岗值班”,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保安巡逻。【12】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向全体业主真实详细公布各种广告费、场地出租费、停车费等收支账目明细。【13】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在高层住宅楼北侧的公共通道上安装了一些大型娱乐设施,它们侵占了消防通道,旁边的高层住宅楼北面都是厨房间,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怎么进来?这些都会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难道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懂吗?不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是在怎么管理的?是在怎么巡逻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尽快拆除这些大型娱乐设施。【14】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去年在公共场地把很好的木地板全拆掉,搞得环境卫生很差,地上全是乱七八糟小石子,道路七高八低坑坑洼洼,大半年过去了,萧山宝龙物业怎么不把公共场地的路铺好?还经常把装满垃圾的垃圾桶黑压压的一片放在大马路边,由于不及时清运垃圾臭气薰天,影响业主们的生活环境,也影响了行人的通道和市容,为什么不把垃圾桶放入新建的垃圾房?【15】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还想干下去就必须按物业协议进行服务,必须信守服务协议里的承诺,必须废除害人的梯控,必须启用业主房屋产权内的附属设施门禁对讲系统,必须进行对每个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如果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干不了或干不好可以走人,这样业主们可以另选其他物业公司来服务。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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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然宣布!全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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