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化第2⃣️天❤️加油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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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某软可真没点儿担当,甩锅给运营商?脸呢
#疫情下乐观的志愿者##成都[超话]##核酸检测# https://t.cn/R2Wxu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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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演员赵成晨[超话]##配音演员赵成晨[超话]#啊啊啊啊啊啊啊,我做到了!真的是不枉我这一年的努力,我竟然考进了融合班,接到通知的时候,我人都麻了[doge]啊,下一个目标就是去本部了,希望今年可以提前保送,再见,我觉得我可能要退网一年了[苦涩][苦涩][苦涩][苦涩][苦涩][苦涩](这是上一次重庆漫展老赵的签[太开心][太开心]当时作为一个初中生我穿着校服去上,而且还迟到了,就挺尬。) https://t.cn/E2P9Ssz
罗志恒、方堃:中美达成审计监管协议,中概股能否云开月明?
原创 罗志恒、方堃 FT中文网 2022-08-29
中美达成审计监管协议是权衡结果,中概股保住在美上市地位,也维护美方投资者利益,后续仍有赖于金融监管部门的智慧。
文丨罗志恒、方堃
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本次协议作为监管合作的框架,执行环节仍有较大不确定性,仍需经过双方监管实践的检验。中美达成审计监管协议本质上是双方金融博弈下权衡取舍的结果,既有利于中概股保住在美上市地位,也有利于维护美方投资者利益。虽然中概股监管不确定性尚未完全消除,但中美审计协议是历史性突破,为后续监管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有望规避中概股全面退市的尾部风险。国内法规体系完善以及回归上市渠道畅通,也为美国监管高压下的中概股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一、中概股审计协议为何迟迟难以达成?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有其历史基础,早在2013年中美双方就已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MoU)。此前中美审计合作协议受到诸多因素干扰陷入僵局,一波三折,其中既有中美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差异、监管部门执法权限的客观因素制约,也有美国政治势力打压中国等主观因素阻挠。
一是中美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执法权限存在差异。首先是理念差异引发监管工作程序分歧。美国历来坚持长臂管辖权,强调国内法的域外适用。2002年美国《SOX法案》中有明确规定,美国SEC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文件享有域外调取权力。而中国坚持监管主权,基于完全信任原则在境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调查。其次,中美证券调查、会计监督的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差异。美国SEC的行政执法权限广泛,包括申请搜查令、民事起诉权、行政处罚权等,可以独立开展侦查执法活动,美国PCAOB得到SEC的授权负责会计监管。而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权限、审计监管权限分属于证监会、财政部,涉及文件取证调查还需要国家档案局和保密局的联合执法。
二是中美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同,跨境监管需求不对等。美国资本市场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国际开放程度高,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丰富。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仅三十余年,对外开放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外国上市公司,我国对外国公司跨境监管的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美国对跨境审计监管需求较大,而中方对跨境监管的需求较低,这使得双方合作的地位不对等,招致美方频繁单方面要求中方履行义务,增加了双方产生分歧的可能。
三是美国政府将金融监管政治化,致使合作难度加大。美国证监会和PCAOB在过去强调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较少涉及政治色彩,不直接指明针对中国公司。但是2020年《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规定,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2021年美国PCAOB赶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之前,与比利时、法国监管机构达成了审计监管合作协议,避免了两国在美上市公司退市的可能。因此,该法案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这意味着中概股监管直接从金融监管问题上升至中美博弈的战略问题。
二、中美达成协议在取得共识的同时分歧仍存
本次协议作为合作框架,全文尚未披露,中美双方新闻通稿体现了求同存异的基调。从大方向来看,这是中美双方相向而行、权衡利弊的结果,有利于后续开展实质性执法合作。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与国际做法一致,但中美就具体审查执行细节仍存分歧。
首先,双方就中概股监管合作框架取得共识。一是双方均高度认可框架协议的重要性,强调取得的成果,为后续推进中概股的审计监管迈出了第一步。二是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调查做出了具体安排,包括适用范围,执法方式、取证方式、数据保护等具体环节。
其次,双方在法律遵循、调查执行方面仍存分歧。美方强调的是“完全的权限”,依据国内法行使域外管辖权。调查方式上有三点要求,一是有权自行选择被调查的公司;二是要求获取并留存完整的审计底稿信息,并明确了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三是可以直接访谈和问询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中方强调的是监管合作的“对等原则”,本质是保证监管主权。一是检查和调查活动需要中美双方提前进行沟通;二是美方调查取证环节需要在中方的参与和协助下进行;三是涉及敏感信息的使用,需要执行专门的处理程序方可推进。
详情链接:https://t.cn/A6SKsc0n
原创 罗志恒、方堃 FT中文网 2022-08-29
中美达成审计监管协议是权衡结果,中概股保住在美上市地位,也维护美方投资者利益,后续仍有赖于金融监管部门的智慧。
文丨罗志恒、方堃
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本次协议作为监管合作的框架,执行环节仍有较大不确定性,仍需经过双方监管实践的检验。中美达成审计监管协议本质上是双方金融博弈下权衡取舍的结果,既有利于中概股保住在美上市地位,也有利于维护美方投资者利益。虽然中概股监管不确定性尚未完全消除,但中美审计协议是历史性突破,为后续监管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有望规避中概股全面退市的尾部风险。国内法规体系完善以及回归上市渠道畅通,也为美国监管高压下的中概股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一、中概股审计协议为何迟迟难以达成?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有其历史基础,早在2013年中美双方就已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MoU)。此前中美审计合作协议受到诸多因素干扰陷入僵局,一波三折,其中既有中美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差异、监管部门执法权限的客观因素制约,也有美国政治势力打压中国等主观因素阻挠。
一是中美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执法权限存在差异。首先是理念差异引发监管工作程序分歧。美国历来坚持长臂管辖权,强调国内法的域外适用。2002年美国《SOX法案》中有明确规定,美国SEC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文件享有域外调取权力。而中国坚持监管主权,基于完全信任原则在境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调查。其次,中美证券调查、会计监督的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差异。美国SEC的行政执法权限广泛,包括申请搜查令、民事起诉权、行政处罚权等,可以独立开展侦查执法活动,美国PCAOB得到SEC的授权负责会计监管。而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权限、审计监管权限分属于证监会、财政部,涉及文件取证调查还需要国家档案局和保密局的联合执法。
二是中美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同,跨境监管需求不对等。美国资本市场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国际开放程度高,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丰富。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仅三十余年,对外开放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外国上市公司,我国对外国公司跨境监管的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美国对跨境审计监管需求较大,而中方对跨境监管的需求较低,这使得双方合作的地位不对等,招致美方频繁单方面要求中方履行义务,增加了双方产生分歧的可能。
三是美国政府将金融监管政治化,致使合作难度加大。美国证监会和PCAOB在过去强调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较少涉及政治色彩,不直接指明针对中国公司。但是2020年《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规定,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2021年美国PCAOB赶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之前,与比利时、法国监管机构达成了审计监管合作协议,避免了两国在美上市公司退市的可能。因此,该法案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这意味着中概股监管直接从金融监管问题上升至中美博弈的战略问题。
二、中美达成协议在取得共识的同时分歧仍存
本次协议作为合作框架,全文尚未披露,中美双方新闻通稿体现了求同存异的基调。从大方向来看,这是中美双方相向而行、权衡利弊的结果,有利于后续开展实质性执法合作。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与国际做法一致,但中美就具体审查执行细节仍存分歧。
首先,双方就中概股监管合作框架取得共识。一是双方均高度认可框架协议的重要性,强调取得的成果,为后续推进中概股的审计监管迈出了第一步。二是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调查做出了具体安排,包括适用范围,执法方式、取证方式、数据保护等具体环节。
其次,双方在法律遵循、调查执行方面仍存分歧。美方强调的是“完全的权限”,依据国内法行使域外管辖权。调查方式上有三点要求,一是有权自行选择被调查的公司;二是要求获取并留存完整的审计底稿信息,并明确了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三是可以直接访谈和问询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中方强调的是监管合作的“对等原则”,本质是保证监管主权。一是检查和调查活动需要中美双方提前进行沟通;二是美方调查取证环节需要在中方的参与和协助下进行;三是涉及敏感信息的使用,需要执行专门的处理程序方可推进。
详情链接:https://t.cn/A6SKsc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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