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厚道了 !”广东一女子在菜市场精心挑选了两根前排,让摊主帮剁块,谁知道,回家拼起来一看,排骨段刚好拼成一条,另一条排骨全是杂肉碎骨,女子很是气愤。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太不厚道了 !”广东一女子在菜市场精心挑选了两根前排,让摊主帮剁块,谁知道,回家拼起来一看,排骨段刚好拼成一条,另一条排骨全是杂肉碎骨,女子很是气愤。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也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也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2007年,四川广汉的老唐忙里偷闲到石亭江“打水漂”时,扔中江边一块石头,没想到听到“当”的一声响声,老农心里一奇,快步走到石头跟前,发现石头上有几条锈迹,他疑惑嘀咕:石头怎么会生锈?
这石头躺在江边不知多少年,平常乡亲们无论是洗衣服、洗蔬菜、在河里游泳,都喜欢蹲在上面休息。
但谁都感觉不到这块石头不寻常之处,好奇心驱使,老唐打量着石头上深褐色铁锈,捡起一块石头,尝试用力敲击石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敲了几下后石头表面砂石哗哗往下掉,显出锈迹斑斑内里!
老唐如梦初醒:石头怎么可能生锈,这是铁,一大块的铁疙瘩。他用手掂量一下,这铁疙瘩异常沉重,江边居然有砂石包裹的一大块铁,老唐感觉这铁疙瘩不是凡品。
他花了五百块钱,请来了十来个人七手八脚的,将铁疙瘩抬上了一台拖拉机,运回老唐的家里。一回家老唐就拿起铁楸,清理石头的表面,随着时间的流逝,一截铁墩子逐渐显现几个古字,老唐对铁墩子爱不释手,
妻子对此颇有意见,嫌弃的表现,河滩上的东西不明不白,你也不怕晦气。老唐解释,别看小看这铁墩子,他计算过差不多哟一吨重,拿去废品站起码也值个不少钱。
邻居们听说,老唐把河滩的大铁墩捡回来,上面还有古字,众人都很好奇,纷纷都登门瞧瞧,七嘴八舌的议论铁墩的用处,
有人认为铁墩子是天外寒铁,因为如此巨大的铁疙瘩,当地人还真的第一次遇见,人们猜测古代即便是神匠鲁班,都未必有法子铸造一吨重的铁墩子。
另外有人认为,这不过是几十年前的产物,被上流冲到了这里,逐渐被砂石包裹,不过老唐的一位邻居,却有不同的看法,他是一位历史文物爱好者,他发现铁墩上的古字,是篆书“太始元年造“,感觉这应该是件文物,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他悄悄的将此事告诉了广汉市文管所,文管所的专家刘军听说后,感觉非常有趣,便和同事徐伟、梁十庆一起来到老唐家中。
老唐热情放铁墩子的房间,此时铁墩子已经清理干净了外壳,表面上泛着深褐色铁质光泽,看上去古朴沉重,估计是经历了无数个岁月。
邻居们,知道文物专家上面,也很好奇铁墩到底是啥?纷纷来到老唐家,
几位专家对铁墩进行了测量和研究,铁墩呈圆柱状,上窄下宽,底部为圆形,逐渐到上部分呈八角形。
铁墩高1.15米、底部宽0.55米、顶宽0.47厘米。上部中间有凹槽,凹槽下有榫孔。四周刻有篆书铭文,初步知道为“广汉郡 雒江桥敦 重卌五石 太始元年造 ”
专家推测这铁墩子是一个桥墩,虽然具体的时间还需要考证,但很肯定它是一件珍贵的文物,因为几位专家,告诉老唐普及了文物保护知识,并且告诉他铁墩子是一件文物,如果把它当成废品卖拿可是不行的,
老唐听说它是文物,心里有些激动,沉默地抚摸着铁墩子一会儿,告诉专家,愿意将铁墩子捐献给博物馆。
随即专家让村里人帮忙,将铁墩子运回了博物馆进行研究,并且给予老唐物质奖励200元和奖状,随即专家要解决,铁墩子如果是古代文物,那么为何不被腐蚀,还保存的如此完好。
经过专家鉴定,铁墩材质竟然不是全铁,而是少量碳合金,因此其硬度和抗腐蚀性是毋庸置疑。
从铁墩上的雒江桥敦几个字,肯定是个桥墩,但具体是哪个时代的桥墩,却需要考证,因为历史上太始年号有四个。
分别为西汉武帝刘彻,侯景、渤海简王大明忠,前凉张玄靓。由于铁墩的发现地位四川广汉,翻阅典籍,发现除汉武帝以外,其他三人都势力多没有经过四川,
因此断定铁墩是西汉时期的桥墩,不过有人提出异议,如果这是桥墩的话,是不是感觉有点尺寸太小了。
专家解释,中国古代的桥梁分为四种,索桥、拱桥、浮桥、梁桥,雒江桥墩形状,并不适合梁桥和拱桥,但古代的索桥都是搭建在峡谷内,因此初步断定了雒江桥墩是浮桥的铁锚,其作用就是维系绑系浮桥的缆绳,维系浮桥舟船平稳。
为了找到更多的证据,专家再次来到发现桥墩的江岸,在江岸上发现剥落的“桥敦外范和一些的汉朝陶片。
外范是古代制作金属器具的一种模具,范成份粘土和砂石,经过拼合发现范的结构层次分明,和现代失蜡法铸壳一模一样。因此能推断出制作铁墩的方法,应该是古代的失腊法。
桥墩重1.38吨,西汉时期能造出这样重的铁器吗?
汉代冶铁技术达到一个新高峰,汉武帝时制铁业生产技术较快已经普及各地。特别是四川的制铁业领先于各郡。在《水经注》《盐铁论》都有记载,古代会制作系铁制的大器,而这些大型铁件,都是由当地的县衙牵头制作,不过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冶炼铸造需要在现场制作完成,
因此专家推断,老唐发现桥墩的地方,就是西汉时期冶炼铸造地点,应该就是当时打算搭建浮桥的地方。但是铁桥墩发现表面还被外范包裹,可见它没被实际投入到建桥中。
雒江桥墩上有铭文,是我国考古发现最早,最重的铁桥墩,证实在西汉时期中国铁制作工艺已经领先于世界。雉江桥墩对研究汉代的冶炼铸造、桥梁,方面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具有极高的考古和历史意义。
雒江桥墩现收藏于三星堆博物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哦!
这石头躺在江边不知多少年,平常乡亲们无论是洗衣服、洗蔬菜、在河里游泳,都喜欢蹲在上面休息。
但谁都感觉不到这块石头不寻常之处,好奇心驱使,老唐打量着石头上深褐色铁锈,捡起一块石头,尝试用力敲击石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敲了几下后石头表面砂石哗哗往下掉,显出锈迹斑斑内里!
老唐如梦初醒:石头怎么可能生锈,这是铁,一大块的铁疙瘩。他用手掂量一下,这铁疙瘩异常沉重,江边居然有砂石包裹的一大块铁,老唐感觉这铁疙瘩不是凡品。
他花了五百块钱,请来了十来个人七手八脚的,将铁疙瘩抬上了一台拖拉机,运回老唐的家里。一回家老唐就拿起铁楸,清理石头的表面,随着时间的流逝,一截铁墩子逐渐显现几个古字,老唐对铁墩子爱不释手,
妻子对此颇有意见,嫌弃的表现,河滩上的东西不明不白,你也不怕晦气。老唐解释,别看小看这铁墩子,他计算过差不多哟一吨重,拿去废品站起码也值个不少钱。
邻居们听说,老唐把河滩的大铁墩捡回来,上面还有古字,众人都很好奇,纷纷都登门瞧瞧,七嘴八舌的议论铁墩的用处,
有人认为铁墩子是天外寒铁,因为如此巨大的铁疙瘩,当地人还真的第一次遇见,人们猜测古代即便是神匠鲁班,都未必有法子铸造一吨重的铁墩子。
另外有人认为,这不过是几十年前的产物,被上流冲到了这里,逐渐被砂石包裹,不过老唐的一位邻居,却有不同的看法,他是一位历史文物爱好者,他发现铁墩上的古字,是篆书“太始元年造“,感觉这应该是件文物,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他悄悄的将此事告诉了广汉市文管所,文管所的专家刘军听说后,感觉非常有趣,便和同事徐伟、梁十庆一起来到老唐家中。
老唐热情放铁墩子的房间,此时铁墩子已经清理干净了外壳,表面上泛着深褐色铁质光泽,看上去古朴沉重,估计是经历了无数个岁月。
邻居们,知道文物专家上面,也很好奇铁墩到底是啥?纷纷来到老唐家,
几位专家对铁墩进行了测量和研究,铁墩呈圆柱状,上窄下宽,底部为圆形,逐渐到上部分呈八角形。
铁墩高1.15米、底部宽0.55米、顶宽0.47厘米。上部中间有凹槽,凹槽下有榫孔。四周刻有篆书铭文,初步知道为“广汉郡 雒江桥敦 重卌五石 太始元年造 ”
专家推测这铁墩子是一个桥墩,虽然具体的时间还需要考证,但很肯定它是一件珍贵的文物,因为几位专家,告诉老唐普及了文物保护知识,并且告诉他铁墩子是一件文物,如果把它当成废品卖拿可是不行的,
老唐听说它是文物,心里有些激动,沉默地抚摸着铁墩子一会儿,告诉专家,愿意将铁墩子捐献给博物馆。
随即专家让村里人帮忙,将铁墩子运回了博物馆进行研究,并且给予老唐物质奖励200元和奖状,随即专家要解决,铁墩子如果是古代文物,那么为何不被腐蚀,还保存的如此完好。
经过专家鉴定,铁墩材质竟然不是全铁,而是少量碳合金,因此其硬度和抗腐蚀性是毋庸置疑。
从铁墩上的雒江桥敦几个字,肯定是个桥墩,但具体是哪个时代的桥墩,却需要考证,因为历史上太始年号有四个。
分别为西汉武帝刘彻,侯景、渤海简王大明忠,前凉张玄靓。由于铁墩的发现地位四川广汉,翻阅典籍,发现除汉武帝以外,其他三人都势力多没有经过四川,
因此断定铁墩是西汉时期的桥墩,不过有人提出异议,如果这是桥墩的话,是不是感觉有点尺寸太小了。
专家解释,中国古代的桥梁分为四种,索桥、拱桥、浮桥、梁桥,雒江桥墩形状,并不适合梁桥和拱桥,但古代的索桥都是搭建在峡谷内,因此初步断定了雒江桥墩是浮桥的铁锚,其作用就是维系绑系浮桥的缆绳,维系浮桥舟船平稳。
为了找到更多的证据,专家再次来到发现桥墩的江岸,在江岸上发现剥落的“桥敦外范和一些的汉朝陶片。
外范是古代制作金属器具的一种模具,范成份粘土和砂石,经过拼合发现范的结构层次分明,和现代失蜡法铸壳一模一样。因此能推断出制作铁墩的方法,应该是古代的失腊法。
桥墩重1.38吨,西汉时期能造出这样重的铁器吗?
汉代冶铁技术达到一个新高峰,汉武帝时制铁业生产技术较快已经普及各地。特别是四川的制铁业领先于各郡。在《水经注》《盐铁论》都有记载,古代会制作系铁制的大器,而这些大型铁件,都是由当地的县衙牵头制作,不过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冶炼铸造需要在现场制作完成,
因此专家推断,老唐发现桥墩的地方,就是西汉时期冶炼铸造地点,应该就是当时打算搭建浮桥的地方。但是铁桥墩发现表面还被外范包裹,可见它没被实际投入到建桥中。
雒江桥墩上有铭文,是我国考古发现最早,最重的铁桥墩,证实在西汉时期中国铁制作工艺已经领先于世界。雉江桥墩对研究汉代的冶炼铸造、桥梁,方面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具有极高的考古和历史意义。
雒江桥墩现收藏于三星堆博物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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