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违反多项规定遭罚
4月8日,济宁市能源局发布处罚决定书,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因违反多项规定遭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18号文件显示,2022年3月4日、3月6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2年2月25日至3月2号,44#分站、141#分站通讯共中断15余次,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分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查询3308综放工作面轨顺爆破断顶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矿井调度记录及存储录音,2022年2月26日3308综放工作面轨道顺槽进行一次爆破卸压作业,12时01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准备爆破,12时35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爆破结束,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时01分至12时35分爆破期间,综采工区卢某等多人所在的警戒点距爆破地点距离为280m,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300m,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技术标准不符;
3.143下3轨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安设标准不符,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
4.63下03轨道顺槽1206-1211号钢带区段淋水较大,未及时采取架棚措施加强支护,与《63下03轨道顺槽作业规程》“巷道顶板淋水较大,顶板破碎应及时进行架棚加强支护”的规定不符,3308综放工作面第177#、196#、198#液压支架后立柱压力表显示值分别为0MPa、0MPa、0.3MPa,与《330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压力不得小于泵站卸载压力的80%,即24MPa”的规定不符,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1.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2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1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1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4.对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
4月8日,济宁市能源局发布处罚决定书,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因违反多项规定遭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18号文件显示,2022年3月4日、3月6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2年2月25日至3月2号,44#分站、141#分站通讯共中断15余次,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分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查询3308综放工作面轨顺爆破断顶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矿井调度记录及存储录音,2022年2月26日3308综放工作面轨道顺槽进行一次爆破卸压作业,12时01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准备爆破,12时35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爆破结束,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时01分至12时35分爆破期间,综采工区卢某等多人所在的警戒点距爆破地点距离为280m,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300m,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技术标准不符;
3.143下3轨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安设标准不符,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
4.63下03轨道顺槽1206-1211号钢带区段淋水较大,未及时采取架棚措施加强支护,与《63下03轨道顺槽作业规程》“巷道顶板淋水较大,顶板破碎应及时进行架棚加强支护”的规定不符,3308综放工作面第177#、196#、198#液压支架后立柱压力表显示值分别为0MPa、0MPa、0.3MPa,与《330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压力不得小于泵站卸载压力的80%,即24MPa”的规定不符,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1.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2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1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限1日内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4.对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改正,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
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违反多项规定遭罚
4月8日,济宁市能源局发布处罚决定书,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多项规定遭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21号文,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2022年3月7日至8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测上仓皮带巷迎头第一排、第二排共6根锚杆预紧力距,其中2根锚杆预紧力距不足200N·m,不符合《上仓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扭矩不低于200N·m”规定;2.2022年3月4日、3月5日未对16205运输巷馈电开关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3.3101上综放工作面皮带顺槽超前煤壁10m处金属网与正巷网压茬100mm小于200mm,不符合《3101上综放工作面运巷剥帮、放顶安全技术措施》“金属网与正巷网压茬不少于200mm”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4月8日,济宁市能源局发布处罚决定书,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多项规定遭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21号文,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2022年3月7日至8日,济宁市能源局对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测上仓皮带巷迎头第一排、第二排共6根锚杆预紧力距,其中2根锚杆预紧力距不足200N·m,不符合《上仓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扭矩不低于200N·m”规定;2.2022年3月4日、3月5日未对16205运输巷馈电开关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3.3101上综放工作面皮带顺槽超前煤壁10m处金属网与正巷网压茬100mm小于200mm,不符合《3101上综放工作面运巷剥帮、放顶安全技术措施》“金属网与正巷网压茬不少于200mm”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违规作业、技术标准不符等 兖矿能源集团东滩煤矿被罚15万元 #东滩煤矿# #兖矿能源集团#
近日,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下称东滩煤矿)因技术标准不符、违规作业等行为,被济宁市能源局处以合计15万元的罚款。
据济宁能源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4日、3月6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四处违规行为:
一、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2年2月25日至3月2号,44#分站、141#分站通讯共中断15余次,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分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二、查询3308综放工作面轨顺爆破断顶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矿井调度记录及存储录音,2022年2月26日3308综放工作面轨道顺槽进行一次爆破卸压作业,12时01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准备爆破,12时35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爆破结束,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时01分至12时35分爆破期间,综采工区卢某等多人所在的警戒点距爆破地点距离为280m,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300m,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技术标准不符;
三、143下3轨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安设标准不符,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
四、63下03轨道顺槽1206-1211号钢带区段淋水较大,未及时采取架棚措施加强支护,与《63下03轨道顺槽作业规程》“巷道顶板淋水较大,顶板破碎应及时进行架棚加强支护”的规定不符,3308综放工作面第177#、196#、198#液压支架后立柱压力表显示值分别为0MPa、0MPa、0.3MPa,与《330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压力不得小于泵站卸载压力的80%,即24MPa”的规定不符,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济宁能源局认为,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是我国“七五”期间自行设计、自行建设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矿井年核定产能750万吨。
中国网财经4月11日讯
近日,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下称东滩煤矿)因技术标准不符、违规作业等行为,被济宁市能源局处以合计15万元的罚款。
据济宁能源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4日、3月6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四处违规行为:
一、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2年2月25日至3月2号,44#分站、141#分站通讯共中断15余次,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分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二、查询3308综放工作面轨顺爆破断顶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矿井调度记录及存储录音,2022年2月26日3308综放工作面轨道顺槽进行一次爆破卸压作业,12时01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准备爆破,12时35分爆破员张文林汇报爆破结束,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时01分至12时35分爆破期间,综采工区卢某等多人所在的警戒点距爆破地点距离为280m,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300m,与《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技术标准不符;
三、143下3轨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安设标准不符,机尾处未安设防护栏不符合行业标准;
四、63下03轨道顺槽1206-1211号钢带区段淋水较大,未及时采取架棚措施加强支护,与《63下03轨道顺槽作业规程》“巷道顶板淋水较大,顶板破碎应及时进行架棚加强支护”的规定不符,3308综放工作面第177#、196#、198#液压支架后立柱压力表显示值分别为0MPa、0MPa、0.3MPa,与《330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压力不得小于泵站卸载压力的80%,即24MPa”的规定不符,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济宁能源局认为,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是我国“七五”期间自行设计、自行建设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矿井年核定产能750万吨。
中国网财经4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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