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筒]【大理各位骑手注意了!骑行路上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被严查!】
开车、骑摩托、骑电动车的人
一定要看看!即将严查!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
自2020年6月1日起
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注意了!
大理5月1日开始执行!
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下发了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1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
整治车型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3
整治重点
(一)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摩托车飙车,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六)租赁、销售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电动车的。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5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30日
开车、骑摩托、骑电动车的人
一定要看看!即将严查!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
自2020年6月1日起
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注意了!
大理5月1日开始执行!
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下发了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1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
整治车型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3
整治重点
(一)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摩托车飙车,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六)租赁、销售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电动车的。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5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30日
#治庸·便民# 摩托车电动车车主注意了!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为期半年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整治车型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重点
(一)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摩托车飙车,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六)租赁、销售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电动车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2日 https://t.cn/R2Wxr8U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整治车型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重点
(一)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摩托车飙车,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六)租赁、销售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电动车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2日 https://t.cn/R2Wxr8U
梦见下班没车赶着公交地铁回家,孩子落单位,到家苗苗已经在家啦。第二次又赶地铁,遇到朋友,换个路线回家,半路又想起把苗苗落单位了,纠结时,苗苗骑着自行车超过我们,还带个人,说,妈妈,我追上你了!
记得好像是没有四轮,只有自行车,我做地铁,车让给苗苗骑,苗苗说,你看,我可以载人了,以后我能驮你
梦里苗苗穿着淡黄的针织衫,漏出白色的身边领子,好帅,我开心的,以后一定要一起
记得好像是没有四轮,只有自行车,我做地铁,车让给苗苗骑,苗苗说,你看,我可以载人了,以后我能驮你
梦里苗苗穿着淡黄的针织衫,漏出白色的身边领子,好帅,我开心的,以后一定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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