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士点評#
今天历史见证,在美国国会大厦前,78岁的拜登正式登基,宣誓成为美国第46任总统,并发表就职演讲,同时,哈里斯成为美国首位女性、非裔及亚裔副总统,拜登称之为“美国之日”,呼吁美国人民特别是川普支持者团结起来。
上任即日,拜登宣布直接推翻川普政府关键政策,在100天内一次性授与1100万非法移民公民权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如果成为法律,民主党大票仓猛增巨量合法选民,一党永久执政不是梦。 https://t.cn/RqzsTMj
今天历史见证,在美国国会大厦前,78岁的拜登正式登基,宣誓成为美国第46任总统,并发表就职演讲,同时,哈里斯成为美国首位女性、非裔及亚裔副总统,拜登称之为“美国之日”,呼吁美国人民特别是川普支持者团结起来。
上任即日,拜登宣布直接推翻川普政府关键政策,在100天内一次性授与1100万非法移民公民权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如果成为法律,民主党大票仓猛增巨量合法选民,一党永久执政不是梦。 https://t.cn/RqzsTMj
《反垄断法的本质是反竞争》
垄断就是“特权”,如政府授给某个供应商的排斥其他竞争者进入的行政特权。
这个定义看起来确实可行,也符合一般人的期待。根据这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我们可以推知:即便一个领域,有若干家乃至几十家、上百家不同的实体,但只要进入(或退出)这个领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那么这样的领域,就依然带有垄断性。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定义3,政府要通过自己制定和执行的反垄断法,来限制自己授出的“特权”。这就好比要求一个人用自己的左手,持戒尺拼命敲打自己的右手。那么,这个人是神经病吗?
所以,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固然也可能包含若干对政府授予垄断特权的限制条款,但一般在实践中予以限缩解释或适用,对真正的垄断行为,往往采取置之不理、听之任之的态度。
损害之巨 罄竹难书
反垄断法用以下三种方式,同时损害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
第一种方式——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经历持续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大家都可以深切体会到,市场竞争的的确确在为消费者创造福利。市场竞争背后的驱动力,当然是利润。企业家的主要动机也是为了获得利润,但他要想获得利润,唯有首先给消费者带来好处。
企业家必须让消费者感到:这东西的确物有所值,我愿意为之买单。因此,指责企业家对消费者拥有某种“强制力”,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市场当中,消费者才是拥有最终决策权的“老板”。
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企业努力成为让消费者满意的最优秀企业。这样的竞争,没有止境。可能剩下许多企业,也可能仅剩一家企业。市场卖家的正确数量,最终应由消费者来决定。没有任何外部标准,可以胜过消费者选择的市场过程。只要结果纯粹是由于竞争和自由市场过程,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会比其他情况更好或更差。
而反垄断法及其理论再怎么吹得天花乱坠,最后无非是以政府官僚的感受及选择,来代替大众消费者的感受及选择。
第二种方式——侵犯生产者财产权
反垄断法在观念上借助了一种误导性认识(甚至不少支持自由市场经济学者也有的错误认识),即认为有所谓“消费者主权”的存在。
消费者主权不是严格的经济学定义,而是一个不太确切的政治性类比。其实根本没有消费者主权这回事,而只有每个人对自己身体和其他财产的主权——财产权。
市场竞争的结果固然有利于消费者,但要说消费者利益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压倒生产者利益,甚至可以不惜剥夺生产者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来满足消费者,则纯属荒谬可笑。捍卫消费者主权的说法其实毫无道理,保护每个人(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财产权才是重点。
反垄断法直接干预生产者对自己财产的控制,居于两种原因,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构成损害:一方面,限制生产者的财产权,会严重打击他的生产热情,限制越严厉,生产者就越无兴趣生产。社会生产减少,最后身受其害的,必定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也是生产者。打击生产者,实际上也损害到生产者的消费能力,等于打击他身为消费者的另一面。
第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和创新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反垄断法背后的一大动力,恰恰是因为某些企业,因为惧怕市场竞争的冷酷无情(当然,市场的“冷酷无情”源于大众消费者的“冷酷无情”),而企图通过敦促政府干预,来消除有力竞争对手构成的威胁。它们的策略就是扛着红旗反红旗——打出“竞争”旗号来反对和限制“竞争”(进行而限制创新),手段就是和政府人员结成利益同盟,求得行政、司法方面的特殊照顾。
反垄断法背后的另一大动力,是来自政府人员的“寻租”渴求。即使本着最大的善意,认为政府干预经济事务,是出于最高尚的理由,它们也不可能取代市场过程,做出真正的合理的决策。当然更贴近实际的情况是,政府人员并非什么“天使”,而是有自身利益的活生生的人。为什么他们不会利用前述反垄断法裁量标准的巨大随意性和操作空间,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实际上,观察各个厉行反垄断法的国家,我们都可以清晰看到一个由反垄断官员、法官、律师、新闻媒体和企业结成的庞大特殊利益集团。即便在美国,近二十年来由于全体奥地利学派学者及部分芝加哥学派学者的奋战,已从经济学理论上彻底扯下了反垄断法的遮羞布。但反垄断法的最后废除,也因为这种阴暗政治利益集团的存在,而依然遥遥无期。
总结
分析至此,所有读者大概都能明白:反垄断法不存在一丝合理的理由。只有政府才有办法通过税收资助和繁琐规章,来实施令社会衰退的权贵企业垄断;只有政府才有办法凭强制力建立真正强硬的“卡特尔”同盟;只有政府才有办法设定不公平的“刚性”价格;也只有政府才能设置贸易壁垒来分割市场……因此,政府承诺自身不对任何商业事务进行干预,不像一只“八爪怪”一样到处延伸触角,让市场摆脱束缚、去除阻滞、自行发展,才是最好的反垄断政策。
正如前述,由于错误观念的影响以及利益集团的存在,反垄断法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有积重难返之势。然而,这也让一些受该法荼毒尚浅的发展中国家,有机会享受到某种“后发优势”。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要肯抓住机会,废除反垄断法或将其束之高阁,就将会在国内创造一个保护创新和竞争、大量吸引世界产业资本的良性市场环境,从而一举为经济发展带来强劲的动力
丨禅心云起反垄断法滥觞于19-20世纪之交的美国。以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为源头,继而被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和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所巩固。 https://t.cn/A6Gl8pJH
垄断就是“特权”,如政府授给某个供应商的排斥其他竞争者进入的行政特权。
这个定义看起来确实可行,也符合一般人的期待。根据这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我们可以推知:即便一个领域,有若干家乃至几十家、上百家不同的实体,但只要进入(或退出)这个领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那么这样的领域,就依然带有垄断性。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定义3,政府要通过自己制定和执行的反垄断法,来限制自己授出的“特权”。这就好比要求一个人用自己的左手,持戒尺拼命敲打自己的右手。那么,这个人是神经病吗?
所以,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固然也可能包含若干对政府授予垄断特权的限制条款,但一般在实践中予以限缩解释或适用,对真正的垄断行为,往往采取置之不理、听之任之的态度。
损害之巨 罄竹难书
反垄断法用以下三种方式,同时损害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
第一种方式——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经历持续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大家都可以深切体会到,市场竞争的的确确在为消费者创造福利。市场竞争背后的驱动力,当然是利润。企业家的主要动机也是为了获得利润,但他要想获得利润,唯有首先给消费者带来好处。
企业家必须让消费者感到:这东西的确物有所值,我愿意为之买单。因此,指责企业家对消费者拥有某种“强制力”,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市场当中,消费者才是拥有最终决策权的“老板”。
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企业努力成为让消费者满意的最优秀企业。这样的竞争,没有止境。可能剩下许多企业,也可能仅剩一家企业。市场卖家的正确数量,最终应由消费者来决定。没有任何外部标准,可以胜过消费者选择的市场过程。只要结果纯粹是由于竞争和自由市场过程,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会比其他情况更好或更差。
而反垄断法及其理论再怎么吹得天花乱坠,最后无非是以政府官僚的感受及选择,来代替大众消费者的感受及选择。
第二种方式——侵犯生产者财产权
反垄断法在观念上借助了一种误导性认识(甚至不少支持自由市场经济学者也有的错误认识),即认为有所谓“消费者主权”的存在。
消费者主权不是严格的经济学定义,而是一个不太确切的政治性类比。其实根本没有消费者主权这回事,而只有每个人对自己身体和其他财产的主权——财产权。
市场竞争的结果固然有利于消费者,但要说消费者利益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压倒生产者利益,甚至可以不惜剥夺生产者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来满足消费者,则纯属荒谬可笑。捍卫消费者主权的说法其实毫无道理,保护每个人(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财产权才是重点。
反垄断法直接干预生产者对自己财产的控制,居于两种原因,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构成损害:一方面,限制生产者的财产权,会严重打击他的生产热情,限制越严厉,生产者就越无兴趣生产。社会生产减少,最后身受其害的,必定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也是生产者。打击生产者,实际上也损害到生产者的消费能力,等于打击他身为消费者的另一面。
第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和创新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反垄断法背后的一大动力,恰恰是因为某些企业,因为惧怕市场竞争的冷酷无情(当然,市场的“冷酷无情”源于大众消费者的“冷酷无情”),而企图通过敦促政府干预,来消除有力竞争对手构成的威胁。它们的策略就是扛着红旗反红旗——打出“竞争”旗号来反对和限制“竞争”(进行而限制创新),手段就是和政府人员结成利益同盟,求得行政、司法方面的特殊照顾。
反垄断法背后的另一大动力,是来自政府人员的“寻租”渴求。即使本着最大的善意,认为政府干预经济事务,是出于最高尚的理由,它们也不可能取代市场过程,做出真正的合理的决策。当然更贴近实际的情况是,政府人员并非什么“天使”,而是有自身利益的活生生的人。为什么他们不会利用前述反垄断法裁量标准的巨大随意性和操作空间,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实际上,观察各个厉行反垄断法的国家,我们都可以清晰看到一个由反垄断官员、法官、律师、新闻媒体和企业结成的庞大特殊利益集团。即便在美国,近二十年来由于全体奥地利学派学者及部分芝加哥学派学者的奋战,已从经济学理论上彻底扯下了反垄断法的遮羞布。但反垄断法的最后废除,也因为这种阴暗政治利益集团的存在,而依然遥遥无期。
总结
分析至此,所有读者大概都能明白:反垄断法不存在一丝合理的理由。只有政府才有办法通过税收资助和繁琐规章,来实施令社会衰退的权贵企业垄断;只有政府才有办法凭强制力建立真正强硬的“卡特尔”同盟;只有政府才有办法设定不公平的“刚性”价格;也只有政府才能设置贸易壁垒来分割市场……因此,政府承诺自身不对任何商业事务进行干预,不像一只“八爪怪”一样到处延伸触角,让市场摆脱束缚、去除阻滞、自行发展,才是最好的反垄断政策。
正如前述,由于错误观念的影响以及利益集团的存在,反垄断法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有积重难返之势。然而,这也让一些受该法荼毒尚浅的发展中国家,有机会享受到某种“后发优势”。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要肯抓住机会,废除反垄断法或将其束之高阁,就将会在国内创造一个保护创新和竞争、大量吸引世界产业资本的良性市场环境,从而一举为经济发展带来强劲的动力
丨禅心云起反垄断法滥觞于19-20世纪之交的美国。以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为源头,继而被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和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所巩固。 https://t.cn/A6Gl8p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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