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助动词「た」不只表示过去!
清和塾 2022-07-11 11:51 Posted on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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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示过去的「た」
1、表示动作、作用的过去时
(1)大昔、この辺りは海だった。/很久以前这一带曾是大海。
(2)昨日のパーティーは賑やかだった。/昨天的晚会很热闹。
(3)去年の夏は大変暑かった。/去年的夏天非常热。
2、表示动作、作用的完了
(1)やっと宿題をやり終えた。/终于把作业做完了。
(2)午前は浅草を見物した。/上午参观了浅草。
以上例句中的“た”都表示过去的、已成事实的。表示过去的”た”往往和表示过去的时间状语或语气同时出现,比较好理解。但是”た”并不都是表示过去时,下面就对不表示过去的”た”进行阐述,以便大家有更加全面的理解。
二、表示非过去的「た」
1、表示完了
(1)日本に着いたら電話してください。/到了日本后请给我打电话。
(2)あさっての会議に出た人は資料を準備してください。/参加后天会议的人请准备资料。
(3)こんな仕事がなければ明日はハイキングに行ったのに。/如果没有这些工作,我明天就去郊游了。
“日本に着いたら電話してください。”中的“たら”为“た”的假定形,假定并不是过去的完了,而是未来的完了。而另外两个句子从“あさっての会議に出た”“明日はハイキングに行った”中的“あさって””明日”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是未来完了的含义。此外接在他动词或意志动词后,表示事物一般的、不变的道理、法则、规律、经验等。
(1)やけどをした子は火を恐れる。/烧伤的孩子怕火。
(2)そういうことは子供を生んだ女なら誰でも知っているはずだ。/那样的事生过孩子的女人谁都知道。
(3)借りたものは返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借的东西必须还。
“やけどをした子”中的“た”和“子供を生んだ”中的“た”表示的都是经历、经验的:”借りたものは返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中的“た”则表示一般的、不变的道理。
2、(用连体形)表示动作、作用等以某种形态继续存在。作为连体修饰语,形容体言的状态、性质等。相当于“、、、ている””、、、てある”的用法。
(1)左に曲がった所にポストがある。/在向左转的地方有个邮筒。
(2)壁にかけた絵は素敵ですね。/挂在墙上的那幅画好漂亮啊。
“曲がった所”其实相当于“曲がっている所”的含义,”壁にかけた絵”其实相当于“壁にかけてある絵”的含义。这里的“た”表示动作、作用等以某种状态持续存在。
3、表示回想、想起
(1)あのころよく林の中で遊んだね。/那时经常去树林里玩。
(2)あっそうだ。今日の午後四時に会議があった。/啊,对了!今天下午四点钟开会。(差点忘了)
(3)今日は土曜日だったね。/今天是星期六来着。
“よく林の中で遊んだね”中的“た”表示回忆,相当于”たものだ”的用法,而”あっそうだ。今日の午後四時に会議があった。””今日は土曜日だったね。”中的“た”表示想起,即一下子想起差点儿忘记或记错的事情。
4、表示发现
(1)あっ子犬はそこにいたぞ。/啊,小狗在那里。
(2)ほら あそこ 火事があった。/啊,你看,那里发生火灾了。
正在寻找小狗,一下子发现小狗的所在地,用“あっ子犬はそこにいたぞ”的形式表达。另一个句子“ほら あそこ 火事があった。”则表示猛然发现不远处着火了,忙告诉身边人看的表达形式。
5、表示提出疑问、询问,句尾发音时注意声调
(1)上りの列車は何時だった?/上行列车是几点钟来着?
(2)今度の会合は何日でした?/下次聚会是哪一天?
以上两个句子是提出疑问、询问,和非“た”形的疑问句比较起来有把自己遗忘或记不太清楚的事情加以询问、确认的语气。
6、表示轻微命令
(1)さあ、始めた!始めた!/喂,开始吧!开始吧!
(2)邪魔になるから、そこをどいた!/太碍事了,躲开这儿!
(3)さあ、どいた!どいた!/快躲开!快躲开!
7、表示说话人坚定地决心、意志和确认事实
(1)よし、買った。/好,我买定了!(决心)
(2)よし、これにした。/好,就要这个了!(决心)
(3)わかった、わかった。/懂了,懂了!(意志)
(4)よく見ると虫だった。/仔细一看,是条虫子。(确认事实)
(5)見ると それは若いスマートな青年であった。/一看,那是一位修长潇洒的青年,(确认事实)
8、表示纯粹的语气
(1)あっよかった。/太好了!
(2)あっしまった。/糟了!
(3)困ったなあ!/太头疼了!
6、7、8的“た”主要用于命令、决心、确认等语气。口语中也经常出现,其用法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大家不难看出,助动词”た”的用法分为过去时和非过去时,要理解掌握每个用法才能够灵活运用“た”。
清和塾 2022-07-11 11:51 Posted on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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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示过去的「た」
1、表示动作、作用的过去时
(1)大昔、この辺りは海だった。/很久以前这一带曾是大海。
(2)昨日のパーティーは賑やかだった。/昨天的晚会很热闹。
(3)去年の夏は大変暑かった。/去年的夏天非常热。
2、表示动作、作用的完了
(1)やっと宿題をやり終えた。/终于把作业做完了。
(2)午前は浅草を見物した。/上午参观了浅草。
以上例句中的“た”都表示过去的、已成事实的。表示过去的”た”往往和表示过去的时间状语或语气同时出现,比较好理解。但是”た”并不都是表示过去时,下面就对不表示过去的”た”进行阐述,以便大家有更加全面的理解。
二、表示非过去的「た」
1、表示完了
(1)日本に着いたら電話してください。/到了日本后请给我打电话。
(2)あさっての会議に出た人は資料を準備してください。/参加后天会议的人请准备资料。
(3)こんな仕事がなければ明日はハイキングに行ったのに。/如果没有这些工作,我明天就去郊游了。
“日本に着いたら電話してください。”中的“たら”为“た”的假定形,假定并不是过去的完了,而是未来的完了。而另外两个句子从“あさっての会議に出た”“明日はハイキングに行った”中的“あさって””明日”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是未来完了的含义。此外接在他动词或意志动词后,表示事物一般的、不变的道理、法则、规律、经验等。
(1)やけどをした子は火を恐れる。/烧伤的孩子怕火。
(2)そういうことは子供を生んだ女なら誰でも知っているはずだ。/那样的事生过孩子的女人谁都知道。
(3)借りたものは返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借的东西必须还。
“やけどをした子”中的“た”和“子供を生んだ”中的“た”表示的都是经历、经验的:”借りたものは返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中的“た”则表示一般的、不变的道理。
2、(用连体形)表示动作、作用等以某种形态继续存在。作为连体修饰语,形容体言的状态、性质等。相当于“、、、ている””、、、てある”的用法。
(1)左に曲がった所にポストがある。/在向左转的地方有个邮筒。
(2)壁にかけた絵は素敵ですね。/挂在墙上的那幅画好漂亮啊。
“曲がった所”其实相当于“曲がっている所”的含义,”壁にかけた絵”其实相当于“壁にかけてある絵”的含义。这里的“た”表示动作、作用等以某种状态持续存在。
3、表示回想、想起
(1)あのころよく林の中で遊んだね。/那时经常去树林里玩。
(2)あっそうだ。今日の午後四時に会議があった。/啊,对了!今天下午四点钟开会。(差点忘了)
(3)今日は土曜日だったね。/今天是星期六来着。
“よく林の中で遊んだね”中的“た”表示回忆,相当于”たものだ”的用法,而”あっそうだ。今日の午後四時に会議があった。””今日は土曜日だったね。”中的“た”表示想起,即一下子想起差点儿忘记或记错的事情。
4、表示发现
(1)あっ子犬はそこにいたぞ。/啊,小狗在那里。
(2)ほら あそこ 火事があった。/啊,你看,那里发生火灾了。
正在寻找小狗,一下子发现小狗的所在地,用“あっ子犬はそこにいたぞ”的形式表达。另一个句子“ほら あそこ 火事があった。”则表示猛然发现不远处着火了,忙告诉身边人看的表达形式。
5、表示提出疑问、询问,句尾发音时注意声调
(1)上りの列車は何時だった?/上行列车是几点钟来着?
(2)今度の会合は何日でした?/下次聚会是哪一天?
以上两个句子是提出疑问、询问,和非“た”形的疑问句比较起来有把自己遗忘或记不太清楚的事情加以询问、确认的语气。
6、表示轻微命令
(1)さあ、始めた!始めた!/喂,开始吧!开始吧!
(2)邪魔になるから、そこをどいた!/太碍事了,躲开这儿!
(3)さあ、どいた!どいた!/快躲开!快躲开!
7、表示说话人坚定地决心、意志和确认事实
(1)よし、買った。/好,我买定了!(决心)
(2)よし、これにした。/好,就要这个了!(决心)
(3)わかった、わかった。/懂了,懂了!(意志)
(4)よく見ると虫だった。/仔细一看,是条虫子。(确认事实)
(5)見ると それは若いスマートな青年であった。/一看,那是一位修长潇洒的青年,(确认事实)
8、表示纯粹的语气
(1)あっよかった。/太好了!
(2)あっしまった。/糟了!
(3)困ったなあ!/太头疼了!
6、7、8的“た”主要用于命令、决心、确认等语气。口语中也经常出现,其用法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大家不难看出,助动词”た”的用法分为过去时和非过去时,要理解掌握每个用法才能够灵活运用“た”。
验房时发现漏水开发商百般推卸,律师戳穿诡辩对方主动求和解。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购买乙开发商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漏水。乙开发商诡辩称:房屋漏水问题是由楼上用户造成,并拒绝修缮。周晓菲律师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乙交房前,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方又借口公司破产妄图逃避违约赔偿也被一一戳穿,最终乙公司与甲达成和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待是非问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寸土不让;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有利有节,依法圆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出售位于AAA号的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AA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为AAA万元,交付时间为BBBB年BB月BB日。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通知甲前去验房。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甲要求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后再接收该房屋。乙公司则认为,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乙公司拒绝修缮该房屋。同时,乙公司还告知甲:因为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甲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房屋,这是违约。
由于甲和乙公司各执己见,涉案房屋的交付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甲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遂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存在,涉及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向甲交付因为丙的行为导致漏水的房屋,显然不能说明“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甲和丙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甲和乙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后,甲无疑针对涉案房屋取得了法定的可期待权利。丙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甲当然有权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甲之所以感觉“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是因为“甲和丙之间确实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乙公司以此正当、合法的理由为引导,转移了甲“对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这个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伎俩。因此,正本清源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首先,基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或基于甲和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本案,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本案,选择权在甲,而不是由乙公司为甲进行指定。
考虑到本案的完整案情,我们认为,甲选择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应该是甲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解决了自己“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的困惑,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乙公司关于“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诡辩。我们只要辨明这样一个时空关系,即可驳倒乙公司的这一狡辩,即:
①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后,丙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房屋漏水,应该认定乙公司对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甲应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但是,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了,而应该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于涉案的客观事实是: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据此已知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所以,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乙公司是在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相关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求丙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是乙公司对甲承担了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再另案追究丙的责任,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乙公司可以理所当然地免除其不能如期向甲交付合格涉案房屋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因此受到损失应当按照甲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获得涉案房屋以后,出租该房屋可获得的利益计算。
乙公司应诉后,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感觉周晓菲律师基于时空关系对本案根本是非过错的分析是无懈可击的,遂换了一个角度与周晓菲律师沟通。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向周晓菲律师提出:因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所以,甲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为甲拒绝接收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在甲和乙公司之间完成交付,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所以,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与涉案房屋有关涉案《合同》的履行纠纷,应该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甲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乙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退还AAA万元购房款。至于甲何时能够拿到该AAA万元购房款,乃至甲在乙公司破产后能够从乙公司的财产中按比例实际获得多少款项,只有等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
针对乙公司法务人员的观点,周晓菲律师反驳:乙公司的这一观点,是充满了威胁的狡辩。
1、如果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的法律程序,那么,应诉本案的就应该是受理乙公司破产案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而不是乙公司的法务人员。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诉本案,只能说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因此,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没有必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
2、乙公司关于“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是颠倒法理的狡辩。在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以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从乙公司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涉案房屋不是“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而是“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至于甲何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或者完成物权登记,首先是甲的权利,其次是涉案房屋对甲而言何时满足物权登记条件的问题。即使甲不对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房屋进行物权登记,也改变不了涉案房屋“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的根本法律属性。所以,乙公司不仅不需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而且这种恐吓,也只能是乙公司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所以,乙公司作为“在业”公司,应当对甲承担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责任。
4、也许乙公司所说的“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确实是事实,但是,乙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应该明白,切实评估乙公司的债务(广义的说是乙公司对外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乙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程度,是事关乙公司前程的大事,乙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绝不是一个自以为“破产就可以一了百了”就可以合理逃避债务的伎俩或借口。
所以,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支出修缮涉案房屋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破产,这可能是一个乙公司自己觉得自己可以这样说,但是连乙公司自己都不会相信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严肃提出,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问题,才是乙公司应该具备的正确态度,而无论是采取混乱时空的方式,还是采取颠倒法理的方式进行狡辩,甚至一厢情愿地对甲施加压力,都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于法有据。
乙公司经过研究,对周晓菲律师提出:①乙公司可以先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乙公司希望甲能够尽快接收涉案房屋,并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鉴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乙公司希望甲能够直接向丙索赔,而不要选择向乙公司索赔。
周晓菲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这些观点,是乙公司回归诚实信用的具体表现。周晓菲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建议甲考虑乙公司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和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①乙公司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甲和乙公司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问题后,乙公司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甲因涉案房屋漏水而受到的损失,甲另案直接向丙主张。#法律##法律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验房##漏水##赔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购买乙开发商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漏水。乙开发商诡辩称:房屋漏水问题是由楼上用户造成,并拒绝修缮。周晓菲律师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乙交房前,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方又借口公司破产妄图逃避违约赔偿也被一一戳穿,最终乙公司与甲达成和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待是非问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寸土不让;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有利有节,依法圆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出售位于AAA号的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AA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为AAA万元,交付时间为BBBB年BB月BB日。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通知甲前去验房。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甲要求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后再接收该房屋。乙公司则认为,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乙公司拒绝修缮该房屋。同时,乙公司还告知甲:因为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甲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房屋,这是违约。
由于甲和乙公司各执己见,涉案房屋的交付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甲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遂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存在,涉及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向甲交付因为丙的行为导致漏水的房屋,显然不能说明“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甲和丙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甲和乙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后,甲无疑针对涉案房屋取得了法定的可期待权利。丙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甲当然有权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甲之所以感觉“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是因为“甲和丙之间确实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乙公司以此正当、合法的理由为引导,转移了甲“对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这个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伎俩。因此,正本清源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首先,基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或基于甲和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本案,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本案,选择权在甲,而不是由乙公司为甲进行指定。
考虑到本案的完整案情,我们认为,甲选择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应该是甲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解决了自己“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的困惑,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乙公司关于“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诡辩。我们只要辨明这样一个时空关系,即可驳倒乙公司的这一狡辩,即:
①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后,丙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房屋漏水,应该认定乙公司对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甲应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但是,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了,而应该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于涉案的客观事实是: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据此已知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所以,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乙公司是在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相关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求丙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是乙公司对甲承担了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再另案追究丙的责任,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乙公司可以理所当然地免除其不能如期向甲交付合格涉案房屋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因此受到损失应当按照甲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获得涉案房屋以后,出租该房屋可获得的利益计算。
乙公司应诉后,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感觉周晓菲律师基于时空关系对本案根本是非过错的分析是无懈可击的,遂换了一个角度与周晓菲律师沟通。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向周晓菲律师提出:因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所以,甲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为甲拒绝接收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在甲和乙公司之间完成交付,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所以,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与涉案房屋有关涉案《合同》的履行纠纷,应该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甲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乙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退还AAA万元购房款。至于甲何时能够拿到该AAA万元购房款,乃至甲在乙公司破产后能够从乙公司的财产中按比例实际获得多少款项,只有等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
针对乙公司法务人员的观点,周晓菲律师反驳:乙公司的这一观点,是充满了威胁的狡辩。
1、如果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的法律程序,那么,应诉本案的就应该是受理乙公司破产案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而不是乙公司的法务人员。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诉本案,只能说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因此,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没有必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
2、乙公司关于“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是颠倒法理的狡辩。在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以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从乙公司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涉案房屋不是“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而是“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至于甲何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或者完成物权登记,首先是甲的权利,其次是涉案房屋对甲而言何时满足物权登记条件的问题。即使甲不对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房屋进行物权登记,也改变不了涉案房屋“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的根本法律属性。所以,乙公司不仅不需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而且这种恐吓,也只能是乙公司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所以,乙公司作为“在业”公司,应当对甲承担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责任。
4、也许乙公司所说的“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确实是事实,但是,乙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应该明白,切实评估乙公司的债务(广义的说是乙公司对外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乙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程度,是事关乙公司前程的大事,乙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绝不是一个自以为“破产就可以一了百了”就可以合理逃避债务的伎俩或借口。
所以,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支出修缮涉案房屋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破产,这可能是一个乙公司自己觉得自己可以这样说,但是连乙公司自己都不会相信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严肃提出,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问题,才是乙公司应该具备的正确态度,而无论是采取混乱时空的方式,还是采取颠倒法理的方式进行狡辩,甚至一厢情愿地对甲施加压力,都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于法有据。
乙公司经过研究,对周晓菲律师提出:①乙公司可以先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乙公司希望甲能够尽快接收涉案房屋,并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鉴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乙公司希望甲能够直接向丙索赔,而不要选择向乙公司索赔。
周晓菲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这些观点,是乙公司回归诚实信用的具体表现。周晓菲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建议甲考虑乙公司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和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①乙公司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甲和乙公司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问题后,乙公司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甲因涉案房屋漏水而受到的损失,甲另案直接向丙主张。#法律##法律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验房##漏水##赔偿#
7/5近十点到达华山车站,由于西安疫情,出站时要求做抗原阴性后才能出站,盘桓了近一个小时才得以出站。晚上空气应该很不错,看见了久违的星星!
睡了六个多小时,7/6主要行程就是爬华山。乘西峰进山巴士,上山虽然有盘山公路,但开的比较缓慢,弯度也不大。四十分钟左右到西峰索道,索道比较险但很稳,能够充分感受到华山之险以及大自然的天然雕琢,不愧为五岳之首。
全程按照西峰-南峰-东峰-中锋-北峰路线,长空栈道和鹞子翻身太惊险了,都没敢尝试。去往北峰路上的苍龙岭貌似没有旁人说的那么陡峭,但是走了一天没啥力气了,直奔北峰索道下山去了[嘻嘻]
五岳归来不看山
黄山归来不看岳
小童鞋说下次要去黄山爬莲花峰和天都峰(他上次去了光明顶)
留个爪子
看何时能成行
睡了六个多小时,7/6主要行程就是爬华山。乘西峰进山巴士,上山虽然有盘山公路,但开的比较缓慢,弯度也不大。四十分钟左右到西峰索道,索道比较险但很稳,能够充分感受到华山之险以及大自然的天然雕琢,不愧为五岳之首。
全程按照西峰-南峰-东峰-中锋-北峰路线,长空栈道和鹞子翻身太惊险了,都没敢尝试。去往北峰路上的苍龙岭貌似没有旁人说的那么陡峭,但是走了一天没啥力气了,直奔北峰索道下山去了[嘻嘻]
五岳归来不看山
黄山归来不看岳
小童鞋说下次要去黄山爬莲花峰和天都峰(他上次去了光明顶)
留个爪子
看何时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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