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律师来普法#Day193(2022-129)
1,节后第一天上班好忙,上午调解一个案件,结了个离婚咨询,等我回去见面聊聊
2,下午又开车来栾川,路上又收到个信息,又是离婚的。。。。
3,我一贯不主张直接去起诉,但既然协商不成,那,决定了就尽快启动程序,因为一般第一次都不判离,第二次起诉还需要满足“分居一年”,时间是最大的成本
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要想着拖,冷战,那样只会耽误彼此,亲人变仇人[怒]
400块钱的宾馆,外面施工好吵,还不如当事人把钱给我,我住汉庭不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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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之房产中介篇:1.房产中介未尽责,产生损失要赔偿
一、裁判要旨: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地产交易的媒介服务,促成原告与案外人达成交易条件并订立相关协议,并收取相应的居间报酬。被告经过调取原告社保纪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告知原告具备购房资格,原告因此支付了佣金17,000元,并且在2020年12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廖某1、牛某、廖某2、廖某3、廖某4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4169496),由原告受让案外人名下奉贤区巨龙台湾XX号XX室房屋,并办理贷款,由此向案外人贷款中介杨忠支付了服务费3,000元。
但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原告被告知不具有购房资格,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由原告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
三、原告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机构,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提供勤勉、谨慎、专业的资格调查、信息报告等服务,但在本案中被告却未尽审核及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存在故意隐瞒之嫌,促成合同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在审核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原告前四年的社保都在上海缴纳,但第五年在北京缴纳,导致我方忽视,以为第五年也在上海缴纳。知道后我方积极与原告及上家联系。我方愿意退还20%佣金并承担20%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及案外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时,原告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留有解除合同的宽展期。在签订合同后,即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社保缴费情况和个人所得税记录,但被告未能认真审核,仍搓成原告和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被告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被告基于上述中介行为收取的佣金应予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是属于原告自身亦有责任,被告作为专业中介服务单位未审慎审核,使原告亲信自己符合购房条件,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该部分损失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思刚佣金17,000元;
二、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思刚损失41,500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房产中介服务标准#
一、裁判要旨: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地产交易的媒介服务,促成原告与案外人达成交易条件并订立相关协议,并收取相应的居间报酬。被告经过调取原告社保纪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告知原告具备购房资格,原告因此支付了佣金17,000元,并且在2020年12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廖某1、牛某、廖某2、廖某3、廖某4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4169496),由原告受让案外人名下奉贤区巨龙台湾XX号XX室房屋,并办理贷款,由此向案外人贷款中介杨忠支付了服务费3,000元。
但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原告被告知不具有购房资格,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由原告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
三、原告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机构,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提供勤勉、谨慎、专业的资格调查、信息报告等服务,但在本案中被告却未尽审核及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存在故意隐瞒之嫌,促成合同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在审核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原告前四年的社保都在上海缴纳,但第五年在北京缴纳,导致我方忽视,以为第五年也在上海缴纳。知道后我方积极与原告及上家联系。我方愿意退还20%佣金并承担20%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及案外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时,原告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留有解除合同的宽展期。在签订合同后,即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社保缴费情况和个人所得税记录,但被告未能认真审核,仍搓成原告和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被告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被告基于上述中介行为收取的佣金应予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是属于原告自身亦有责任,被告作为专业中介服务单位未审慎审核,使原告亲信自己符合购房条件,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该部分损失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思刚佣金17,000元;
二、被告上海H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思刚损失41,500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房产中介服务标准#
上诉成功的离婚案:#上海离婚律师[超话]#
1.一审把对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完全判给了对方,房子被认定为对方个人的财产;
2.二审客户变更代理人,委托我们介入,我们成功给客户争取到上述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方个人的财产,我们有权分割;
3.二审我们介入以后,还给客户多争取到了探望孩子的时间(除了增加平时的探望,还额外争取到了寒暑假的一半时间给我们的客户探望);
4.如果一审我们就开始介入,孩子的抚养权大概率不会判给对方。
(1.实战派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全国办案,成功拿下全国已知最经典的婚姻家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替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全国已知最高的家暴赔偿金和诉讼层面多分财产比例最高的婚姻家事案例;
2.实战为王,律师的专业度与律师的名气、头衔甚至所谓的资历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办案看的是落地的案例而不是表面的那些虚的东西,但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全国大部分地方的离婚判决已经不公开上网/专业的离婚律师都会申请离婚案不公开审理保护客户的隐私,如需了解全国各地最新司法实践不同的离婚判决的具体情形,可付费咨询;
3.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真实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离婚判决,全国各地不同的离婚判决我们基本都经历过,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
4.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法g,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5.律所和普通的公司/行业不一样,办案看的是具体的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所只有名义上而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无须咨询某某地方有没有我们律所/分所的律师的问题。)
1.一审把对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完全判给了对方,房子被认定为对方个人的财产;
2.二审客户变更代理人,委托我们介入,我们成功给客户争取到上述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方个人的财产,我们有权分割;
3.二审我们介入以后,还给客户多争取到了探望孩子的时间(除了增加平时的探望,还额外争取到了寒暑假的一半时间给我们的客户探望);
4.如果一审我们就开始介入,孩子的抚养权大概率不会判给对方。
(1.实战派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全国办案,成功拿下全国已知最经典的婚姻家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替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全国已知最高的家暴赔偿金和诉讼层面多分财产比例最高的婚姻家事案例;
2.实战为王,律师的专业度与律师的名气、头衔甚至所谓的资历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办案看的是落地的案例而不是表面的那些虚的东西,但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全国大部分地方的离婚判决已经不公开上网/专业的离婚律师都会申请离婚案不公开审理保护客户的隐私,如需了解全国各地最新司法实践不同的离婚判决的具体情形,可付费咨询;
3.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真实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离婚判决,全国各地不同的离婚判决我们基本都经历过,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
4.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法g,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5.律所和普通的公司/行业不一样,办案看的是具体的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所只有名义上而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无须咨询某某地方有没有我们律所/分所的律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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