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今天被同事的一席话惊到了,同事有一个女儿18岁了,因没考上高中只能选择上技校,同事天天对我们夸她女儿长的如何漂亮,说在学校有很多小男生追她女儿。同事说想要娶她女儿必须男孩家做生意啥的,房子车子就更不用说了,结婚后婆家必须为儿子媳妇做好后勤服务,比方说看孩子,做饭做家务等等。另一个同事听后有点憋不住问她:你女儿有啥过人之处?同事很是自信说就凭现在男生多女生少。不过想想也是现在男人找个媳妇确实不易,家庭困难的,人物长的不出众的、又没本事的,基本上很难找到对象。
结婚十年,日子如左手右手一般,相亲认识,父母满意即可,因成长环境不同,很多理念观点并不融合,很多时候话不投机半句多……现在宁愿跟女儿一个卧室睡觉。我认为我们的婚姻有很多问题,并不都是他的问题,也有我的问题,但是他却认为没有问题。可能真如我妈问我的那样我是不是不爱他,当时这个问题把我问愣住了,我也没回答。每天几乎很少沟通,各自上各自的班,这样的日子怎么破?能否为自己活一次?
河南焦作,女子兰某和丈夫李某结婚20多年,育有一个女儿,本来家庭生活非常和睦。万万没想到,几年前李某因失业遭受打击,整个人变了一个样,脾气古怪,还常常对兰某家暴,这让兰某无法忍受。后来,兰某提出分居,想不到李某变本加厉,多次尾随妻子还持刀威胁。
被逼无奈的兰某,起诉离婚。法院将双方叫在一起调解,没想到李某称妻子赔付自己20万才肯离婚。为了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兰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15万元,但要求李某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子且房子归女儿所有。最终,二人办结离婚手续。
被家暴还要赔偿?很多网友看到这个案件结果纷纷替兰某不服,认为李某太不是男人了,不仅家暴老婆,临离婚还得吃软饭,要钱才走人,实在可恶。李某因自己职场失意,就把情绪发泄给妻子,确实过分,应该受到我们的谴责。
那二人的离婚过程有无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家暴并非“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我国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对家暴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偶然的家暴行为,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可对家暴者处于10-15日拘留。
重则触犯《刑法》,若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频繁家暴,且情形严重的,还涉嫌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家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家暴者属于离婚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且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家暴方也处于不利地位。
那为何兰某却在调解离婚过程中处于“下风”呢?除了兰某离婚心切、不想继续纠缠以外,最大的原因就是其并没有家暴证据,提出的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而非家暴。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在接到兰某的离婚诉求时,组织二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也是为了更快捷的处理案件。而兰某在受到李某家暴时总是默默忍受,从没有报过警或者留下相关证据,所以法院无法凭一方之言确定存在家暴事实。
再次,离婚调解是一揽子解决的问题。不仅有补偿款,还有其他财产。本案中,二人还有共同的房屋。但是,双方约定,离婚后李某将搬出以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房屋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划归女儿所有由兰某与女儿共同居住,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李某虽然过分,但是要求一些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人们总是把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外人,却将最不堪的一面给了爱自己的人。李某本来幸福的家庭,因为其性情大变而失败收场,这给了我们每个人以警示,唯有珍惜,方能永恒。
您觉得兰某反赔丈夫合理吗?
被逼无奈的兰某,起诉离婚。法院将双方叫在一起调解,没想到李某称妻子赔付自己20万才肯离婚。为了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兰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15万元,但要求李某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子且房子归女儿所有。最终,二人办结离婚手续。
被家暴还要赔偿?很多网友看到这个案件结果纷纷替兰某不服,认为李某太不是男人了,不仅家暴老婆,临离婚还得吃软饭,要钱才走人,实在可恶。李某因自己职场失意,就把情绪发泄给妻子,确实过分,应该受到我们的谴责。
那二人的离婚过程有无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家暴并非“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我国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对家暴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偶然的家暴行为,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可对家暴者处于10-15日拘留。
重则触犯《刑法》,若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频繁家暴,且情形严重的,还涉嫌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家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家暴者属于离婚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且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家暴方也处于不利地位。
那为何兰某却在调解离婚过程中处于“下风”呢?除了兰某离婚心切、不想继续纠缠以外,最大的原因就是其并没有家暴证据,提出的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而非家暴。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在接到兰某的离婚诉求时,组织二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也是为了更快捷的处理案件。而兰某在受到李某家暴时总是默默忍受,从没有报过警或者留下相关证据,所以法院无法凭一方之言确定存在家暴事实。
再次,离婚调解是一揽子解决的问题。不仅有补偿款,还有其他财产。本案中,二人还有共同的房屋。但是,双方约定,离婚后李某将搬出以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房屋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划归女儿所有由兰某与女儿共同居住,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李某虽然过分,但是要求一些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人们总是把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外人,却将最不堪的一面给了爱自己的人。李某本来幸福的家庭,因为其性情大变而失败收场,这给了我们每个人以警示,唯有珍惜,方能永恒。
您觉得兰某反赔丈夫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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