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小伙点了一份30元的餐,多种优惠后原本30元的餐费只花了一分钱,店家觉得小伙是故意在他的店薅羊毛,店家上门理论期间还差点动了手,小伙便报了案。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我的四分之一人生挺离谱的就对了!
好像每个阶段都会有人陪我走过,又好像每个阶段都没有一个可以完完全全讲各种真心话的人一样,所有的关系都维持着表面看似完美的关系,永远永远到最后都只会剩自己,永远都是那个被放弃的人,唯有家人一直都在!
不主动联系不懂人情世故是我的常态!其实也挺惨的!就好像不讲话形象在别人眼里还是完美的,一讲话就会得罪所有人!怪不得到现在还是单身!
好像得不到偏爱的我宁愿不要,大家朋友千千万也不缺我一个。对待恋爱得不到偏爱我也会毁掉,这种想法好像不太成熟!
对不起,今天又emo了!给大家送上一张枫!
好像每个阶段都会有人陪我走过,又好像每个阶段都没有一个可以完完全全讲各种真心话的人一样,所有的关系都维持着表面看似完美的关系,永远永远到最后都只会剩自己,永远都是那个被放弃的人,唯有家人一直都在!
不主动联系不懂人情世故是我的常态!其实也挺惨的!就好像不讲话形象在别人眼里还是完美的,一讲话就会得罪所有人!怪不得到现在还是单身!
好像得不到偏爱的我宁愿不要,大家朋友千千万也不缺我一个。对待恋爱得不到偏爱我也会毁掉,这种想法好像不太成熟!
对不起,今天又emo了!给大家送上一张枫!
#现在年轻人为何工作难找#自古至今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以及几十年前的大学生包分配,只需考上大学就可以安稳度过一生的观念,至今也在影响着现在的家长和学生的心态。很多人觉得:“我都已经是大学生了,就应该坐在办公室里吹吹空调,敲敲电脑轻松工作,体力劳动和什么个体商户我不可能去做的”,殊不知却因此错过了许多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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