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胜鬘经》当中说明有一个真实的如来藏,这个如来藏是本性清净、是自性常住的;在生死之中犹如无价的摩尼宝珠,被污垢的衣服所缠裹,可是这个宝珠的本体却是永远明净的。如来藏就像是这个摩尼宝珠,与一切的烦恼是有所差异分别的。

在《楞伽阿跋多罗宝经》卷2当中,大慧菩萨说:
世尊!世尊修多罗说:“如来藏自性清净,转三十二相,入于一切众生身中,如大价宝,垢衣所缠;如来之藏常住不变亦复如是,而阴界入垢衣所缠,贪欲恚痴不实妄想尘劳所污;一切诸佛之所演说。”

在经中,大慧菩萨禀白:“如来说:‘如来藏心自性清净,运作三十二妙相,入住于一切众生的身中,犹如无价的宝物,被肮脏的衣服所包裹,众生不知道、也看不见肮脏衣服当中的宝物;如来清净宝物是常住不变,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每个人的如来藏宝,被五阴、十八界、六入肮脏的衣服所缠绕,被贪欲、瞋恚、愚痴等不真实的虚妄想以及六尘劳累所污染;这个道理是一切诸佛所演说的,不是只有我释迦牟尼这么说。’”所以,显然经中说如来藏是自性清净的,是真实常住的,是与五阴、十八界、六入共同存在的,而且是一切诸佛所共同演说的甚深法要。

《楞伽经》是佛陀第三转F轮的时候所说的经典,是为佛弟子详细说明八识、五法、三自性、七种第一义、七种性自性、两种无我的内容;并且详细地叙述如来藏阿赖耶识与七转识间的关系以及体性,让佛弟子在证悟之后能够知道修道的原理以及次第,并且以这个实证的如来藏作为根本,能够地地增上来修学。所以禅宗达摩祖师在二祖慧可证悟后,将《楞伽经》四卷传给慧可,并且告诉他说:“我观汉地,唯有此经,仁者依行,自得度世。”(《景德传灯录》卷3)显然,以如来藏作为法义核心的《楞伽阿跋多罗宝经》是禅宗证悟的修行人依着修行的重要经典。

在《楞伽阿跋多罗宝经》当中,大慧菩萨接着请问如来说:
云何世尊同外道说“我”,言有如来藏耶?世尊!外道亦说有常作者,离于求那,周遍不灭。世尊!彼说有我。

大慧菩萨帮我们请问 世尊说:您以前不是都说“无我”吗?为什么现在随同外道等人说有“我”了呢?大慧菩萨是问说:外道当中也说有一个常住不坏而住于身中能作各种业的我,这个我不必依靠诸缘,是自然而有的、是周遍不灭的“我”。世尊!他们也说有“我”。

《楞伽经》中 如来回答说:
我说如来藏,不同外道所说之我。大慧!有时说空、无相、无愿、如、实际、法性、法身、涅槃、离自性、不生不灭、本来寂静、自性涅槃;如是等句说如来藏已,如来应供等正觉,为断愚夫畏无我句故,说离妄想无所有境界如来藏门,大慧!未来现在菩萨摩诃萨,不应作我见计著。

世尊说:我所说的如来藏,跟外道所说的我是不相同的。有的时候说空、无相、无愿三昧,也就是五阴、十八界、六入是无常空,因为空所以无相,因为无相所以无有愿求;或者说如来藏空性没有形体所以是空,空所以无相,因为证知如来藏空性,意识确认自己是无常空,也是缘起性空;也确认如来藏的空性是本无所得,因此意根也一样心无愿求,就这样子证得解脱。

如、实际、法性,是指真如第八识。真如是一切法的实际,世间出世间一切的法,都是由真如直接或者间接出生,没有一个法不是以真如作为最后的所依,因此是一切法的本源。真如就是一切法的法性;世间的一切法,相有生灭,可是它的本际从来不灭,所以也无生;因此一切法灭了又能够出生,这能生一切法的真如就是法性。

法身、涅槃、离自性,也是说真如。第八识就是法身,是一切法的根本,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这五分法身,都是从第八识真如所出生的。涅槃也是法身真如的别名,涅槃是依真如不受生的现象来立名,所以不能离开如来藏而有涅槃可以实证,涅槃也不是死了以后一无所有,也不是缘起性空或是灭相不灭。离自性是说,如来藏的真实理体当中没有遍计执性、依他起性以及圆成实性的任何相貌,祂是离开一切的自性相的。

不生不灭、本来寂静、自性涅槃,这些都是指如来藏的体性。如来藏空性体性从来不依缘而生,也永远不会坏灭;因为不灭,所以也从来不生。婆罗门教的众生个人本体的我,是从大梵所出生的,众生我最后会回归大梵,因此不是不生不灭的。所谓的本来寂静,是说如来藏空性心,从无始劫以来一向离开见闻觉知,离开各种名言妄想,所以是本来寂静的。婆罗门教的主张:众生个人本体的我是从大梵所出生的,可是从清净寂静的大梵所出生的个人本体的我,却是有染污、有烦恼、不寂静的,这不是很矛盾吗?自性涅槃是说如来藏自身的体性是无有生灭的,永远地住在寂静境界之中,是离开见闻觉知,所以说自性涅槃。

如来说明以上种种如来藏的真实体性之后,又为了断除没有智慧的愚夫畏惧无我的语句的缘故,为他们说远离虚妄想像无所有境界的如来藏法门。如来说,未来及现在的大菩萨们,不应该将如来藏法门当作“我”的见解一样生起错误的认知跟执著。这边所说“为断愚夫畏无我句”,是指为了断除一些愚痴的人,他们主张一切法空,却是又害怕落入断灭见,因此回头执著细意识、极细意识,或是有一个类似大梵我的因果律则是不生不灭的;就这样为这些人说离虚妄想像无所有境界的如来藏法门。

我们从《楞伽经》中探讨 世尊提出如来藏的真正意义,这也是《胜鬘经》中所说如来藏更深入的真义。这两部经典同样都是在说明如来藏的真实道理,这个如来藏不是指缘起性空,也不是外道神我,而是菩萨证悟以后修道的根本。我们想要修学大乘佛法,千万不可以错解或是随便否定这个真实的如来藏。

三乘菩提之胜鬘经讲记(二) 第041集_佛为什么说如来藏—甘正祺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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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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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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