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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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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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超话]# 刚刚在重庆考完雅思机考(5.15)
浙江考生想考一次雅思太难了[允悲]来分享一下重庆雅思攻略——需要提前两到三天去,然后三天两检,具体情况可以咨询酒店前台[爱你]
5.12飞重庆,下飞机后在机场做第一次核酸(T2航站楼外6号出口处 28元);24h后做第二次核酸(一般情况下我们属于社区排查人员,能去酒店前台拿一张免费检测证明)
但重庆核酸检测报告出来的时间不定,慢的有超过12h,所以第一次核酸最好在机场做。
重庆雅思机考中心在[太阳]重庆市榆中区大都会东方广场商厦28楼[太阳](在地图上搜索即可),和英国驻重庆领事馆在同一层,商厦入口右侧是瑞幸咖啡。
酒店的话这附近有很多,高层一些的能看见洪崖洞的夜景[鼓掌](虽然我没有住[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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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势推荐:荣威不涨价“最后一周” 抓住机会就算赚了
汽势Auto-First|梧桐
“荣威Ei5目前白色车型可以优惠8000元,在我们店一个月内可以提现车。到了5月1日就要提价了,不仅没有优惠,还会涨价3000-5000元。里里外外您要损失1.1万-1.3万元。”位于北京顺义的一家荣威4S店销售人员,近日对汽势Auto-First表示,目前店里已经得到厂家涨价的通知,荣威Ei5、荣威i6 MAX EV将从5月1日零时起涨价,涨价幅度3000-5000元不等。
按照时间计算,距离荣威“不涨价”只有一周的时间,目前店内咨询和预定量增多,很多消费者都想赶在“不涨价”之前把车定好,因为按照厂家的政策,在5月1日前交了定金,就可以按照目前价格和优惠购车。
涨价成普遍现象
实际上,进入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涨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涉及20多个品牌40余款主流车型。并且,如比亚迪、小鹏、哪吒、理想等多个汽车品牌已经历经了两轮涨价,特斯拉更是创造了8天涨价3次的纪录。汽车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按照目前疫情状况,芯片供应和零部件供应短时间内得不到明显缓解,更多正在酝酿涨价的品牌还在路上……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新能源汽车涨价对消费者来说不仅是多花钱的问题,多个品牌新能源汽车涨价甚至滋生了“转单”生意,一些号贩子利用政策漏洞,将车型订单高价转让给急于购车的新能源车主,不仅存在后续购车纠纷,损害准车主利益的情况,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特斯拉、小鹏等车企不得不紧急出台补漏措施,例如一经发现取消购车资格,即便顺利购车,“首任车主权益”也将失效等政策。这样算起来,与其从号贩子手中高价购买定单,不如抢在涨价之前直接通过正规渠道定车更靠谱。
官宣涨价操作五花八门
汽势Auto-First还发现,即便同样是涨价,但各大车企官宣涨价的操作也是五花八门。
有的直接宣布即日起涨价,基本上不给消费者预留任何反应的时间。以比亚迪为例,其在第二次宣布涨价时,将官宣时间安排在了凌晨11:50分,深夜宣布第二天零时起涨价3000-6000元,只给了消费者10分钟的时间,令消费者措手不及。
而零跑汽车的操作更狠。不仅跟比亚迪一样宣布深夜涨价,只给消费者留了10分钟,并且在很多品牌都涨价数千元,最高涨价一两万的情况下,零跑汽车旗下车型一下子就涨了2-3万元,涨价幅度是目前最高的。
不过,有的品牌也为消费者预留出了反应时间。例如蔚来、小鹏、荣威等。都是先预告了涨价,然后给出调价具体时间,给消费者留出抢订时间。
以荣威为例,其在3月31日预告,将在5月1日零时起对旗下荣威Ei5及荣威i6 MAX EV部分车型进行调价,涨价幅度在3000-5000元。不仅为消费者留出了1个月的定车时间,并且涨价幅度也比较良心。
不涨价“最后一周”赶紧捡漏
从各大品牌新能源汽车涨价的公告看,涨价的原因是由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芯片短缺所致,加之国际局势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不足,短期内难以缓解。实际上,不仅是新能源汽车,燃油车也开始了涨价潮。不久前,豪华品牌奔驰的燃油车宣布涨价,紧跟其后的是宝马和魏牌。
据央视报道,制造新能源汽车所用的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作为锂电正极重要材料,伴随着新能源车的销量猛增已经从2021年初的5万元/吨上涨到2021年底27.5万元/吨,而春节过年随着俄乌局势的爆发,锂钴镍等电池原材料又出现一波高位冲刺。截至3月23日,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已经突破50万元/吨大关口来到了51万元/吨,较2022年初上涨80%。此外,电解钴价格由2021年12月的每吨46.9万元增长至57.05万元。
另一大原因是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30%,叠加汽车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新能源车企成本控制“雪上加霜”,涨价已经成为车企生存下去的“不得不”。
基于以上原因,新能源汽车涨价未来也是大趋势,因此提醒今年有购车打算的消费者,一定要尽早动手。
就拿准备入手荣威新能源的消费者来说,距离5月1日涨价还有一周的时间,在这一周内下单等于至少省下3000-5000元。加上目前一些少量车型还有的优惠,如果错过了这周可能要多花1万多元,既然想买车不如尽早动手,既能省钱,还能尽早提到车。
目前荣威品牌旗下“4月不涨价”的车型选择也很多,续航502km的2021款i6 MAX EV可谓是颜值控的最佳选择,拥有同级鲜有的3平米银河全景天幕、L2.5 PLUS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等同级罕见的配置。续航501km的2021款Ei5可谓极致性价比的最佳选择,12.3英寸组合式液晶虚拟仪表,加上AI Pilot高级安全辅助系统,直接将科技感拉满,而14.18万元的起步价也很轻松入手。
除了纯电车型外,也可以考虑插电混动SUV车型荣威RX5 ePlus、RX5 eMAX,拥有“3.0T绿色澎湃动力”,最大功率达224kW,最大扭矩达480N·m,动力输出媲美主流3.0T车型,PA自动泊车辅助、ACC自适应巡航、互联网汽车智能系统等智能配置也十分齐全。既没有里程焦虑,又比普通燃油车更省油,丰富的配置带来更加舒适的驾驶体验,也是众多车型中比较好的选择。
温馨提示:荣威新能源“不涨价”活动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仅剩几天的时间里,如果准备购车,那就尽早动手,好机会不容错失。
#上汽荣威##荣威新能源#
汽势Auto-First|梧桐
“荣威Ei5目前白色车型可以优惠8000元,在我们店一个月内可以提现车。到了5月1日就要提价了,不仅没有优惠,还会涨价3000-5000元。里里外外您要损失1.1万-1.3万元。”位于北京顺义的一家荣威4S店销售人员,近日对汽势Auto-First表示,目前店里已经得到厂家涨价的通知,荣威Ei5、荣威i6 MAX EV将从5月1日零时起涨价,涨价幅度3000-5000元不等。
按照时间计算,距离荣威“不涨价”只有一周的时间,目前店内咨询和预定量增多,很多消费者都想赶在“不涨价”之前把车定好,因为按照厂家的政策,在5月1日前交了定金,就可以按照目前价格和优惠购车。
涨价成普遍现象
实际上,进入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涨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涉及20多个品牌40余款主流车型。并且,如比亚迪、小鹏、哪吒、理想等多个汽车品牌已经历经了两轮涨价,特斯拉更是创造了8天涨价3次的纪录。汽车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按照目前疫情状况,芯片供应和零部件供应短时间内得不到明显缓解,更多正在酝酿涨价的品牌还在路上……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新能源汽车涨价对消费者来说不仅是多花钱的问题,多个品牌新能源汽车涨价甚至滋生了“转单”生意,一些号贩子利用政策漏洞,将车型订单高价转让给急于购车的新能源车主,不仅存在后续购车纠纷,损害准车主利益的情况,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特斯拉、小鹏等车企不得不紧急出台补漏措施,例如一经发现取消购车资格,即便顺利购车,“首任车主权益”也将失效等政策。这样算起来,与其从号贩子手中高价购买定单,不如抢在涨价之前直接通过正规渠道定车更靠谱。
官宣涨价操作五花八门
汽势Auto-First还发现,即便同样是涨价,但各大车企官宣涨价的操作也是五花八门。
有的直接宣布即日起涨价,基本上不给消费者预留任何反应的时间。以比亚迪为例,其在第二次宣布涨价时,将官宣时间安排在了凌晨11:50分,深夜宣布第二天零时起涨价3000-6000元,只给了消费者10分钟的时间,令消费者措手不及。
而零跑汽车的操作更狠。不仅跟比亚迪一样宣布深夜涨价,只给消费者留了10分钟,并且在很多品牌都涨价数千元,最高涨价一两万的情况下,零跑汽车旗下车型一下子就涨了2-3万元,涨价幅度是目前最高的。
不过,有的品牌也为消费者预留出了反应时间。例如蔚来、小鹏、荣威等。都是先预告了涨价,然后给出调价具体时间,给消费者留出抢订时间。
以荣威为例,其在3月31日预告,将在5月1日零时起对旗下荣威Ei5及荣威i6 MAX EV部分车型进行调价,涨价幅度在3000-5000元。不仅为消费者留出了1个月的定车时间,并且涨价幅度也比较良心。
不涨价“最后一周”赶紧捡漏
从各大品牌新能源汽车涨价的公告看,涨价的原因是由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芯片短缺所致,加之国际局势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不足,短期内难以缓解。实际上,不仅是新能源汽车,燃油车也开始了涨价潮。不久前,豪华品牌奔驰的燃油车宣布涨价,紧跟其后的是宝马和魏牌。
据央视报道,制造新能源汽车所用的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作为锂电正极重要材料,伴随着新能源车的销量猛增已经从2021年初的5万元/吨上涨到2021年底27.5万元/吨,而春节过年随着俄乌局势的爆发,锂钴镍等电池原材料又出现一波高位冲刺。截至3月23日,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已经突破50万元/吨大关口来到了51万元/吨,较2022年初上涨80%。此外,电解钴价格由2021年12月的每吨46.9万元增长至57.05万元。
另一大原因是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30%,叠加汽车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新能源车企成本控制“雪上加霜”,涨价已经成为车企生存下去的“不得不”。
基于以上原因,新能源汽车涨价未来也是大趋势,因此提醒今年有购车打算的消费者,一定要尽早动手。
就拿准备入手荣威新能源的消费者来说,距离5月1日涨价还有一周的时间,在这一周内下单等于至少省下3000-5000元。加上目前一些少量车型还有的优惠,如果错过了这周可能要多花1万多元,既然想买车不如尽早动手,既能省钱,还能尽早提到车。
目前荣威品牌旗下“4月不涨价”的车型选择也很多,续航502km的2021款i6 MAX EV可谓是颜值控的最佳选择,拥有同级鲜有的3平米银河全景天幕、L2.5 PLUS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等同级罕见的配置。续航501km的2021款Ei5可谓极致性价比的最佳选择,12.3英寸组合式液晶虚拟仪表,加上AI Pilot高级安全辅助系统,直接将科技感拉满,而14.18万元的起步价也很轻松入手。
除了纯电车型外,也可以考虑插电混动SUV车型荣威RX5 ePlus、RX5 eMAX,拥有“3.0T绿色澎湃动力”,最大功率达224kW,最大扭矩达480N·m,动力输出媲美主流3.0T车型,PA自动泊车辅助、ACC自适应巡航、互联网汽车智能系统等智能配置也十分齐全。既没有里程焦虑,又比普通燃油车更省油,丰富的配置带来更加舒适的驾驶体验,也是众多车型中比较好的选择。
温馨提示:荣威新能源“不涨价”活动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仅剩几天的时间里,如果准备购车,那就尽早动手,好机会不容错失。
#上汽荣威##荣威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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