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答疑 烈日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
近日,新一轮高温热浪来袭,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面临一定风险,甚至出现热射病。工作时中暑能算工伤吗?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工作中患热射病
可申请工伤认定
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慧介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热射病即重度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范围,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王恩慧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性中暑
工伤认定有难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可经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后,认定工伤的却并不多见。这是为什么?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兰芳告诉记者,劳动关系是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业性中暑的患病人群,往往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其中存在着大量的灵活用工人群,他们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历来纠缠不清,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一道坎。”
“不是所有的中暑都属于职业性中暑。”徐兰芳表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需提供患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资料和证据。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就会造成诊断认定的时间跨度长、维权难度大。
职业性中暑
维权难题这样破
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劳动者对此知晓度低,以至于大多数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并不知道可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恩慧说,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和法律普及力度,“特别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专门普法宣传活动。”
徐兰芳建议,一方面从制度入手,简化工伤及职业病认定的相关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外卖等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有了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如出现纠纷,相关信息就会成为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方便劳动者维权。”
徐兰芳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高温环境下要适当轮岗、轮班、降低劳动强度,劳动者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来源:四川在线)
近日,新一轮高温热浪来袭,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面临一定风险,甚至出现热射病。工作时中暑能算工伤吗?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工作中患热射病
可申请工伤认定
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慧介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热射病即重度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范围,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王恩慧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性中暑
工伤认定有难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可经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出现职业性中暑后,认定工伤的却并不多见。这是为什么?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兰芳告诉记者,劳动关系是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业性中暑的患病人群,往往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其中存在着大量的灵活用工人群,他们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历来纠缠不清,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一道坎。”
“不是所有的中暑都属于职业性中暑。”徐兰芳表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需提供患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资料和证据。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就会造成诊断认定的时间跨度长、维权难度大。
职业性中暑
维权难题这样破
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劳动者对此知晓度低,以至于大多数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并不知道可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恩慧说,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和法律普及力度,“特别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专门普法宣传活动。”
徐兰芳建议,一方面从制度入手,简化工伤及职业病认定的相关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外卖等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有了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如出现纠纷,相关信息就会成为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方便劳动者维权。”
徐兰芳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高温环境下要适当轮岗、轮班、降低劳动强度,劳动者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来源:四川在线)
#维权时间#员工在单位微信群发表关于领导负面评价,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8月22日,在某企业工作的蔡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在今年5月多次向公司业务总监提交了工作方案,但业务总监不仅对其工作方案不满意,还对她进行辱骂,说她“笨得像猪一样!”对此,蔡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在公司微信群中发消息说,公司业务总监满嘴脏话辱骂她,要求公司业务总监公开道歉。结果消息发出的第二天,公司以蔡女士非议公司领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蔡女士的劳动合同。蔡女士问,公司是否可以因其发的微信内容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蔡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王恩慧律师。王恩慧律师解答道: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其次,劳动者必须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王恩慧律师认为,按照蔡女士陈述的情况,其所在公司如果没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对蔡女士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的发言是针对公司领导或员工工作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一般不认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可以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恩慧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8月22日,在某企业工作的蔡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在今年5月多次向公司业务总监提交了工作方案,但业务总监不仅对其工作方案不满意,还对她进行辱骂,说她“笨得像猪一样!”对此,蔡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在公司微信群中发消息说,公司业务总监满嘴脏话辱骂她,要求公司业务总监公开道歉。结果消息发出的第二天,公司以蔡女士非议公司领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蔡女士的劳动合同。蔡女士问,公司是否可以因其发的微信内容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蔡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王恩慧律师。王恩慧律师解答道: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其次,劳动者必须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王恩慧律师认为,按照蔡女士陈述的情况,其所在公司如果没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对蔡女士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的发言是针对公司领导或员工工作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一般不认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可以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恩慧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推进依法治区 建设法治成华# #教育整顿# 【我为群众办实事 | 法治讲座进校园 普法教育促成长】近日,成华区司法局邀请伟旭律师事务所的漆进律师为双庆中学龙潭校区的学生开展了一场法治专题讲座。漆律师首先为同学们介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对其中的变化要点进行了逐条解释,逐一分析。此外,漆律师还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梳理出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罪、人身侵权等五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并结合实际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通过对解读一个个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告诫同学们要引以为戒,具备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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