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河北#河北区司法局、区法建办联合举办河北区普法骨干培训班。此次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分组讨论、结业考试等多种形式,并邀请天津市委党校张红侠副教授和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分别以法治政府的理念和制度建设、新民法总则特色亮点为题进行专题讲座。在交流座谈环节,普法骨干通过分组讨论的形式,围绕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法治河北建设、对于区法建办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
#买二手房遇新政,如何实现最大利益# 城市快报讯 买房子是市民生活中的大事,人们都愿意顺顺当当的。然而,有位市民的买房过程却不顺利,大部分房款交完了,遇上了限购,买房就这样被耽搁下来,从而形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家作为原告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其代理人。经过了解得知,2016年12月5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50万元,原告已经交付房款4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应于2017年2月13日之后打正式协议,此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天津市施行新的限购政策。
根据新政规定,原、被告无法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被告就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安刚律师则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时间是在新政前,而且原告已经将大部分房款给付完毕,虽然此后颁布限购新政,但是不能溯及既往。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签订房管部门正式协议,导致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仍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随后,安刚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法官认为被告确有违约情形,但是因天津市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本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极大,法官提示变更诉求,即解除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安刚律师与委托人原告沟通后帮助委托人分析,变更诉求后实现的利益远小于继续履行合同后的利益。
安刚律师建议尝试以下方案: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房款,至于谁支付房款对其无任何影响。所以可以由双方协商,原告另行指定他人作为新的买方,被告与该买方签订正式协议。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卖方同意该方案,但是要求涨价5万元,又经磋商,由5万元减少到3.5万元。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指定其姐姐作为新的买方重新签订合同,后撤诉。起诉时,原告方已经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不将房屋另行出售。目前,被告已经与原告姐姐完成签约。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醒市民,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无论是否限购,一方均构成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限购政策导致买方无法继续购买房屋的,买方可以与卖方另行协商其他方式妥善解决。文章发表于2017年8月14日《城市快报》第五版
根据新政规定,原、被告无法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被告就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安刚律师则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时间是在新政前,而且原告已经将大部分房款给付完毕,虽然此后颁布限购新政,但是不能溯及既往。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签订房管部门正式协议,导致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仍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随后,安刚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法官认为被告确有违约情形,但是因天津市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本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极大,法官提示变更诉求,即解除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安刚律师与委托人原告沟通后帮助委托人分析,变更诉求后实现的利益远小于继续履行合同后的利益。
安刚律师建议尝试以下方案: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房款,至于谁支付房款对其无任何影响。所以可以由双方协商,原告另行指定他人作为新的买方,被告与该买方签订正式协议。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卖方同意该方案,但是要求涨价5万元,又经磋商,由5万元减少到3.5万元。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指定其姐姐作为新的买方重新签订合同,后撤诉。起诉时,原告方已经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不将房屋另行出售。目前,被告已经与原告姐姐完成签约。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醒市民,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无论是否限购,一方均构成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限购政策导致买方无法继续购买房屋的,买方可以与卖方另行协商其他方式妥善解决。文章发表于2017年8月14日《城市快报》第五版
#部门动态#日前,区行政审批局邀请本单位签约法律顾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和聂京祥律师开展以《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为主题的法治讲座。潘强主任讲解了法律位阶、法律适用、行政许可程序等法律知识;聂京祥律师介绍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并对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案件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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