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套路都有哪些#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通过假设在海外的服务器或者镜像服务器,利用网络对国内的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在具体实施打击时,又因为电诈团伙的活动范围以及支付结算中心多在境外,必须通过跨过执法的方式进行抓捕,行动难度较大,并且资金流动频繁,被害人的财产被骗取后如果未能及时止付,在追回时会存在很大障碍。所以,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被骗后的止付和追缴。
从现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为例,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仿冒身份诈骗:
1.冒充领导诈骗:
通常骗子会冒充领导给被害人打电话,要求被害人帮其代付购物款或消费款,或者以购买礼品为由要求被害人将款项汇至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冒充以亲友出现危险为由诈骗:
骗子会先通过木马程序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通讯工具的密码,然后一面利用工具密集轰炸被害人的手机,令手机无法正常接收、拨打电话、无法正常上网,另一面骗子冒充医生、警察等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发生危险(如交通事故、嫖娼被抓、犯罪被抓等)为由,向被害人的家属实施诈骗;
3.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诈骗:
面对有获得助学金需求的学生,有补助金、救助金等需求的残疾人员时,骗子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谎称有特殊政策从而骗取钱款;
4.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骗子冒充公检法人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谎称其有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恶意透支犯罪等各种或正常或奇葩的“罪名”,或者声称为了被害人自证清白,需要将款项全部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内,实施诈骗;
5.伪造身份诈骗:
骗子通过伪造如伪造高富帅/白富美的身份,通过虚假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借款等手段骗取钱财;
6.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诈骗:
骗子冒充医保、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社保账户出现异常为由,冒充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支付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7.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诈骗。
二、购物类诈骗:
1.假冒代购诈骗:
骗子通过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为诱饵,待被害人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需要加缴关税”为由实施诈骗;
2.假冒退款诈骗:
骗子冒充淘宝等购物平台的客服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谎称被害人拍下的物品缺货,或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款为由,引诱被害人提供个人的平台账户、密码、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或者向被害人提供含有木马的链接实施诈骗;
3.网络购物诈骗:
骗子通过开设高仿的、虚假的购物网站或网店,令被害人误点击盗取被害人的信息,或者假设正规的购物网站或网店,在被害人支付购物款后,谎称系统需要重新激活为由,通过微信、QQ或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发送链接实施诈骗;
4.低价购物诈骗:
骗子通过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罚没物品、司法拍卖物品等转让信息,通过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实施诈骗;
5.解除分期付款诈骗:
骗子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诱骗被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施资金转账;
6.收藏诈骗:
骗子冒充收藏协会的人员,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系方式,一旦被害人与其联系,则以预先支付评估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7.快递签收诈骗:
骗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信息,需要事主提供,随后送某样“货物”到被害人家中,待被害人签收后再打电话给被害人称由于其已经签收货物,需要支付货款,否则将有讨债人员上门等。
三、活动类诈骗:
1.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骗子虚构寻人、求助、扶助贫困的帖子以“爱心传递”的方式发布在网上,引发善良网民的转发,但实则帖子上所留的联系方式均为诈骗电话;
2.点赞诈骗:
骗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被害人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发送至社交平台上,套取足够的个人信息后,以获奖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
四、利诱类诈骗:
利诱类诈骗大体分为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娱乐节目中奖诈骗、兑换积分诈骗、二维码诈骗、重金求子诈骗、高薪招聘诈骗、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等;
五、日常生活类诈骗:
日常生活类诈骗主要有:
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电话欠费诈骗、电视欠费诈骗、购物退税诈骗、机票改签诈骗、订票诈骗、ATM机告示诈骗、刷卡消费诈骗、引诱汇款诈骗等。
其他类型的诈骗还有诸如伪基站诈骗、钓鱼网站诈骗、校讯通短信链接诈骗、交通处理违章信息诈骗、结婚电子请柬诈骗等等。
面对各种各样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客观上没有办法识别每一种诈骗方式或诈骗类型,但只要牢记下面这些,可以有效避免大量的电信诈骗风险:
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轻信任何“安全账户”,通过正规的网站、平台、app查证信息,选择有信誉的第三方进行交易。
最后,如果遇到自己拿捏不准的事情,如果对方要求发送个人信息、支付信息,要求支付钱款时,第一时间拨打96110反诈专线或110寻求核实或帮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通过假设在海外的服务器或者镜像服务器,利用网络对国内的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在具体实施打击时,又因为电诈团伙的活动范围以及支付结算中心多在境外,必须通过跨过执法的方式进行抓捕,行动难度较大,并且资金流动频繁,被害人的财产被骗取后如果未能及时止付,在追回时会存在很大障碍。所以,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被骗后的止付和追缴。
从现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为例,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仿冒身份诈骗:
1.冒充领导诈骗:
通常骗子会冒充领导给被害人打电话,要求被害人帮其代付购物款或消费款,或者以购买礼品为由要求被害人将款项汇至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冒充以亲友出现危险为由诈骗:
骗子会先通过木马程序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通讯工具的密码,然后一面利用工具密集轰炸被害人的手机,令手机无法正常接收、拨打电话、无法正常上网,另一面骗子冒充医生、警察等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发生危险(如交通事故、嫖娼被抓、犯罪被抓等)为由,向被害人的家属实施诈骗;
3.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诈骗:
面对有获得助学金需求的学生,有补助金、救助金等需求的残疾人员时,骗子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谎称有特殊政策从而骗取钱款;
4.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骗子冒充公检法人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谎称其有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恶意透支犯罪等各种或正常或奇葩的“罪名”,或者声称为了被害人自证清白,需要将款项全部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内,实施诈骗;
5.伪造身份诈骗:
骗子通过伪造如伪造高富帅/白富美的身份,通过虚假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借款等手段骗取钱财;
6.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诈骗:
骗子冒充医保、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社保账户出现异常为由,冒充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支付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7.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诈骗。
二、购物类诈骗:
1.假冒代购诈骗:
骗子通过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为诱饵,待被害人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需要加缴关税”为由实施诈骗;
2.假冒退款诈骗:
骗子冒充淘宝等购物平台的客服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谎称被害人拍下的物品缺货,或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款为由,引诱被害人提供个人的平台账户、密码、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或者向被害人提供含有木马的链接实施诈骗;
3.网络购物诈骗:
骗子通过开设高仿的、虚假的购物网站或网店,令被害人误点击盗取被害人的信息,或者假设正规的购物网站或网店,在被害人支付购物款后,谎称系统需要重新激活为由,通过微信、QQ或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发送链接实施诈骗;
4.低价购物诈骗:
骗子通过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罚没物品、司法拍卖物品等转让信息,通过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实施诈骗;
5.解除分期付款诈骗:
骗子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诱骗被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施资金转账;
6.收藏诈骗:
骗子冒充收藏协会的人员,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系方式,一旦被害人与其联系,则以预先支付评估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7.快递签收诈骗:
骗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信息,需要事主提供,随后送某样“货物”到被害人家中,待被害人签收后再打电话给被害人称由于其已经签收货物,需要支付货款,否则将有讨债人员上门等。
三、活动类诈骗:
1.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骗子虚构寻人、求助、扶助贫困的帖子以“爱心传递”的方式发布在网上,引发善良网民的转发,但实则帖子上所留的联系方式均为诈骗电话;
2.点赞诈骗:
骗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被害人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发送至社交平台上,套取足够的个人信息后,以获奖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
四、利诱类诈骗:
利诱类诈骗大体分为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娱乐节目中奖诈骗、兑换积分诈骗、二维码诈骗、重金求子诈骗、高薪招聘诈骗、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等;
五、日常生活类诈骗:
日常生活类诈骗主要有:
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电话欠费诈骗、电视欠费诈骗、购物退税诈骗、机票改签诈骗、订票诈骗、ATM机告示诈骗、刷卡消费诈骗、引诱汇款诈骗等。
其他类型的诈骗还有诸如伪基站诈骗、钓鱼网站诈骗、校讯通短信链接诈骗、交通处理违章信息诈骗、结婚电子请柬诈骗等等。
面对各种各样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客观上没有办法识别每一种诈骗方式或诈骗类型,但只要牢记下面这些,可以有效避免大量的电信诈骗风险:
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轻信任何“安全账户”,通过正规的网站、平台、app查证信息,选择有信誉的第三方进行交易。
最后,如果遇到自己拿捏不准的事情,如果对方要求发送个人信息、支付信息,要求支付钱款时,第一时间拨打96110反诈专线或110寻求核实或帮助。
整理了好几部纪录片,觉得很累的时候,看一部纪录片吧,感受一下你不曾有过的生活~
#亲爱的,不要跨过那条江#
豆瓣评分:
[照相机]观影途径:
愿有岁月可回头,且以深情共白头
生活每一个平凡的瞬间,了爱情最美好的样子
无关富贵或者贫穷,愿携一人手,相伴终老
#人生果实#
豆瓣评分:9.6
[照相机]观影途径:B站
修一和英子的家在爱知县春日井市的高藏寺新村中。每一天,两位老人都忙着春播夏张秋收冬藏。
通过这个纪录片,你能感受到无论家庭,生活,爱情,事业都不会只有光鲜亮丽的一面,平凡,沟通,执著才是人生本色。
#浮生一日#
豆瓣评分:8.8
[照相机]观影途径:B站
来自190个国家和地区的总计近4500小时的视频,展现了在同一天之中世界各地人们的日常生活。
也许每个人都很平凡,可是当你看到一段段真实、生动的生活,你会明白,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生活,每个人都是主角。
#人生七年#
豆瓣评分:9.2
[照相机]观影途径:腾讯视频
通过记录14个孩子的人生轨迹,呈现了英国社会半个世纪的历史变迁。当岁月流逝、沧桑变化,现实比任何虚构作品都更残酷
#纪录片##人生感悟##微博纪录片联盟# https://t.cn/RTv4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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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每个人都很平凡,可是当你看到一段段真实、生动的生活,你会明白,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生活,每个人都是主角。
#人生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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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记录14个孩子的人生轨迹,呈现了英国社会半个世纪的历史变迁。当岁月流逝、沧桑变化,现实比任何虚构作品都更残酷
#纪录片##人生感悟##微博纪录片联盟# https://t.cn/RTv4Kyo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太原人注意!这些给疫情防控添乱的行为都属犯罪】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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