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到手机向失主索要600元引热议 给100嫌少不要:律师释疑#大妈捡到手机索要600元未果后大哭#
据四川广播电视台视频报道,8月28日,在四川成都,一位大妈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元,失主表示只愿意给100元,双方便争执了起来。
视频显示,身穿白衣的大妈和失主吵起来,失主喊着“这一百块赏你了”。白衣大妈情绪激动,喊着“我要是没有捡到你哪去找”。
现场路人表示“那个大妈想要600块钱,但是他们不想给”。随后失主报警处理,经过警察调解后,大妈最终分文未得,蹲下伤心痛哭。
上述话题也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到底捡了东西要不要还,还了要不要索要好处费?对此,相关律师表示,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https://t.cn/z8A3FSU
据四川广播电视台视频报道,8月28日,在四川成都,一位大妈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元,失主表示只愿意给100元,双方便争执了起来。
视频显示,身穿白衣的大妈和失主吵起来,失主喊着“这一百块赏你了”。白衣大妈情绪激动,喊着“我要是没有捡到你哪去找”。
现场路人表示“那个大妈想要600块钱,但是他们不想给”。随后失主报警处理,经过警察调解后,大妈最终分文未得,蹲下伤心痛哭。
上述话题也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到底捡了东西要不要还,还了要不要索要好处费?对此,相关律师表示,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https://t.cn/z8A3FSU
“我不捡手机,你从哪儿找去?”四川成都,一大妈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元,对方只愿给100元,最终大妈分文未得,崩溃地蹲在地上大哭。
事情发生在一个地铁口,失主是一名年轻女孩,和一名年轻男子一起去拿手机,大妈向她索要600元,年轻女孩说自己还是学生,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都选择了报警。
警察赶到以后,大妈说手机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失主不但不给报酬,还对自己指指点点,骂自己。而女孩的同行年轻男子则说,给不给,给多少是要看失主是否愿意。
警察问大妈:“你凭啥要人家600元,这是人家的手机,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大妈则说:“我不捡,你从哪儿找去?”
而年轻女孩则不甘示弱,把100元扔在地上,说:“这100元是赏你的!”而大妈并没有要,最终年轻男子捡起来离开。
等这对男女离开后,大妈蹲在警车旁,忍不住嚎啕大哭。
事件曝光后,引来争议,有人认为给不给钱是失主权利,大妈是讹钱。也有人认为当初女孩曾答应给大妈600元,拿到手机后却拒绝,是不讲诚信。
一、大妈该不该还手机?
从法律上来说,女孩的手机丢失以后,属于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大妈应当向女孩归还手机。如果拒不返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大妈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当然,侵占罪也是有立案标准的,必须被侵占的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才可以构成。所以,大妈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女孩的手机是否特别之前了。在这个事件里,恐怕女孩的手机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大妈就算不还,也不太可能构成犯罪,双方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二、女孩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捡到东西应当偿还,但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这个事件里,大妈等女孩来拿手机,在这期间必然耽误了工作,中间存在误工损失。如果大妈再坐车赶去还手机,中间还会产生交通费。这些合理的支出,女孩当然是应当承担的,不可能让大妈为了还手机产生损失。
这些合理费用,加起来100元并不算多,所以女孩给100元也是应当的,说什么“赏”大妈的就有点过分了。
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女孩事先曾经悬赏600元寻找手机,就应当支付这600元。退一步来说,就算女孩没有悬赏寻找手机,如果她与大妈联系时,答应给大妈600元,这对双方来说,就是一个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女孩也是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这600元的,否则就是违约。
当然,如果女孩没有答应过,那就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况下,大妈只能要求女孩支付她的合理支出,而不能索要额外的报酬。(来源:家子说法)
你觉得女孩给多少钱合适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事情发生在一个地铁口,失主是一名年轻女孩,和一名年轻男子一起去拿手机,大妈向她索要600元,年轻女孩说自己还是学生,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都选择了报警。
警察赶到以后,大妈说手机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失主不但不给报酬,还对自己指指点点,骂自己。而女孩的同行年轻男子则说,给不给,给多少是要看失主是否愿意。
警察问大妈:“你凭啥要人家600元,这是人家的手机,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大妈则说:“我不捡,你从哪儿找去?”
而年轻女孩则不甘示弱,把100元扔在地上,说:“这100元是赏你的!”而大妈并没有要,最终年轻男子捡起来离开。
等这对男女离开后,大妈蹲在警车旁,忍不住嚎啕大哭。
事件曝光后,引来争议,有人认为给不给钱是失主权利,大妈是讹钱。也有人认为当初女孩曾答应给大妈600元,拿到手机后却拒绝,是不讲诚信。
一、大妈该不该还手机?
从法律上来说,女孩的手机丢失以后,属于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大妈应当向女孩归还手机。如果拒不返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大妈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当然,侵占罪也是有立案标准的,必须被侵占的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才可以构成。所以,大妈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女孩的手机是否特别之前了。在这个事件里,恐怕女孩的手机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大妈就算不还,也不太可能构成犯罪,双方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二、女孩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捡到东西应当偿还,但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这个事件里,大妈等女孩来拿手机,在这期间必然耽误了工作,中间存在误工损失。如果大妈再坐车赶去还手机,中间还会产生交通费。这些合理的支出,女孩当然是应当承担的,不可能让大妈为了还手机产生损失。
这些合理费用,加起来100元并不算多,所以女孩给100元也是应当的,说什么“赏”大妈的就有点过分了。
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女孩事先曾经悬赏600元寻找手机,就应当支付这600元。退一步来说,就算女孩没有悬赏寻找手机,如果她与大妈联系时,答应给大妈600元,这对双方来说,就是一个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女孩也是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这600元的,否则就是违约。
当然,如果女孩没有答应过,那就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况下,大妈只能要求女孩支付她的合理支出,而不能索要额外的报酬。(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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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各位:
如果在路上遇到了无主物,遗失物,可疑物品,最好是视而不见!因为有这种诈骗手段,你捡到无主物后,会立即有人上来提出“见面分一半”,这种就是明显的诈骗。
就算不是诈骗,而确实是遗失物,也不要自己去寻找失主,你的时间成本无法保证有补偿,而且对方讲道理还好,不讲道理的直接倒打一耙污蔑你盗窃讹诈那就更是麻烦。
最好就是直接交给附近派出所,由警方处理,自己不要直接和对方联系,以免不必要的风险。
虽然我把人性想象的太恶,但是首先不就是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吗[摊手]不然连这种“举手之劳”都不再有人敢去做了……
如果在路上遇到了无主物,遗失物,可疑物品,最好是视而不见!因为有这种诈骗手段,你捡到无主物后,会立即有人上来提出“见面分一半”,这种就是明显的诈骗。
就算不是诈骗,而确实是遗失物,也不要自己去寻找失主,你的时间成本无法保证有补偿,而且对方讲道理还好,不讲道理的直接倒打一耙污蔑你盗窃讹诈那就更是麻烦。
最好就是直接交给附近派出所,由警方处理,自己不要直接和对方联系,以免不必要的风险。
虽然我把人性想象的太恶,但是首先不就是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吗[摊手]不然连这种“举手之劳”都不再有人敢去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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