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一男子到某工地干活,还没有干满2个小时,便从干活现场的高处摔了下来。后来经过鉴定,达到8级伤残,但向涉事公司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将涉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来源:红星新闻)

原来,在去年3月,威远人冷某经人介绍,到当地一建设工地做木工。这个工程是由湖南一家建设公司承包,因有人介绍,工地也正缺人,冷某便直接去上班了。

毕竟是在工地干活,建设公司管理得并不规范,没有让冷某签订劳动合同,更别提给冷某缴纳社会保险了。但无巧不成书,冷某偏偏在上班不到2个小时的情况下,从高处不慎跌落下来。

工友及公司的人员赶紧将冷某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冷某身上多处骨折。公司也并非无情,不仅安排人进行护理,还向冷某支付了生活费。

但伤筋动骨一百天呐,冷某不仅住院了103天,出院时医生还嘱咐他不能干重活。虽然公司待自己不错,但不能干活便无法挣钱,况且当地社保局已经认定自己是工伤。

于是,冷某便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冷某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公司的主要抗辩点就是没有跟冷某签订劳动合同,冷某刚工作不满2个小时就受伤,不算正式上班。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冷某的请求吗?你有遇到过这样的公司吗?

是否支持关键在于冷某能不能证明自己与涉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法律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为用人单位分配了较多的举证责任,但在劳动关系这个事实上仍然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本案中,涉事公司没有与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冷某便要举证证明自己与涉事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当地社保部门已经认定冷某构成工伤,而成立工伤的前提就是冷某与涉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保部门有认定冷某与涉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所以,在涉事公司没有推翻工伤认定时,能够认定冷某与涉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当冷某入职涉事公司时,涉事公司就应该与冷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冷某办理工伤保险。但涉事公司事实上并未为冷某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同时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既然涉事公司与冷某存在劳动关系,它又没有给冷某缴纳工伤保险。涉事公司便有义务向冷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过核算,法院判令涉事公司向冷某支付30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实,从这起纠纷可以看出,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冷某证明自己与涉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重中之重。这也给其他在工地工作的劳动者一个提示,一定要固定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比如固定好自己是如何入职的,入职之后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工作时间是如何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建立了微信群对自己进行管理,是否向自己发放了工牌和工服。

这些凭证都是劳动者用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希望劳动者都能够有意识地去固定。因为有些证据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将很难追溯,用人单位可能担心承担责任也不予配合,这时候就需要劳动者提前准备和预防。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太嚣张了!”湖南长沙,晚上21点40分左右,一名醉酒男子来到肖女士家的店门口,对着停在路边的车辆开始小便。肖女士的丈夫见状立即赶来阻止,可该男子不仅不道歉,还直接动手打了肖女士的丈夫。

与该男子同行的四五个同伴见状,没有一个来劝架的,反而跟着男子一起将肖女士的丈夫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肖女士和妹妹、母亲以及两名好心的路人陆续过来阻止,万万没想到,该男子及其同伴把他们全部按在地上给打了。

几名男子打完后还觉得不解气,于是又冲进了肖女士的店内一通打砸。肖女士起身后拿起电话就要报警,结果对方叫嚣道:“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家小孩,老子几百万都赔得起!”

肖女士见对方拿自己孩子的生命做威胁,既生气又担心。不过,肖女士还是鼓足勇气报了警,后警方以刑事案件对此事进行了立案侦查。可谁曾想,该男子的家属竟然找到了肖女士,并强势地想要破财消灾,否则就堵门。

肖女士又气又怕。肖女士表示,自己从没想过要对方赔偿,只是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让大家看看这些人的嘴脸。可现在该男子的家属竟然找上了门,这说明危险尚未解除,肖女士十分担心家人的安全。(来源:天目新闻)

1、这番场景,对比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我们认为除伤情以外,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几名男子不仅把肖女士一家老小及好心路人都打了,还把肖女士的店给砸了。甚至口口声声地说:“几百万都赔得起。”

当然,从该男子的家属事后打算破财消灾来看,他们家里应该是有点底子的,也难怪会如此地嚣张跋扈。但是在法律面前,有钱了不起吗?有钱难道不用被处罚吗?显然不是。

2、目前,警方是以刑事案件在处理此事,这也说明了这些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

我们纵观本案,一开始男子只是酒后路过此处,并在路边小便,这是不文明的行为,但处罚并不算重,做个警告,罚个款也就结束了。可当男子带头打人时,这个性质就完全变了。

首先,这些男子与肖女士一家没有任何纠纷,甚至都不认识。

其次,这些男子在被肖女士的老公阻止后,就动了手,而且不管是谁来劝阻,都是一通乱打,然后乱砸。

综上所述,这些男子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他人的财物,这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3、但是如果要认定为犯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老人、未成年人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而情节严重的,是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

既然警方已立案侦查,那么这些男子的行为势必符合了上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几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警方经调查发现,这些男子并非第一次实施上述行为,而是有多次寻衅滋事行为,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则应对他们处5~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这些男子对肖女士一家,以及两位好心的路人实施了人身侵权行为,故应当赔偿他们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4、该男子的家属找到肖女士打算破财消灾,肖女士不同意就堵门,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如果出现对证人(受害者家属)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来看,该男子的家属并未作出过分举动,只是在言语上,有点让人不爽。不过,警方也应当对他们进行警告,劝退,并且对肖女士一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最后,我们以此案为戒,奉劝那些酒品不好的人,请谨慎饮酒。千万不要认为醉酒后胡作非为也不会受处罚,醉酒可不是护身符,反而有可能成为一张直达监狱的门票。(评析: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道教烧香的敬神礼仪​‎ ͏ 

「烧香」和「叩拜」是道教最基本的敬神礼仪。

古人说的好:晨昏三叩首,早晚一炉香。道教烧香烧三炷香,燃三炷香代表道教「尊三宝」,即「道、经、师」「三宝」也。烧香「尊三宝」不忘「三宝」也。

(1)道教信众上香礼仪

《三宝香》上说:稽首皈依道…愿烧道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经…愿烧经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师…愿烧师宝香生生常供养,香供养道经师宝天尊。

也可烧一炷香,表示「大道无二」,《金光咒》上说「三界内外,惟道独尊」。

烧香时不分男女,皆用左手烧香,因左手为善手故/右手处理万事,视为不吉。香在临焚时不得持香鼻嗅,须先用残香借灯火燃着后,双手持香须过耳,左手临炉便上香。

如果有明火,需上下搧灭,不能用嘴去吹。烧香正炉以三炷为宜。按中、左、右分别插入炉内,三炷香要插平、插直,间隔不过一寸宽。正位上香讫,再上左位,次上右位,左右其他神位平日一炷或三炷仪式相同。

烧香要插平是要求烧香者心平气和,插直是要求烧香者心地正直,间隔不过寸宽是说寸心感神。《大梵斗仪》中有两首烧香诗说的很好,其一说:身右属阴左属阳,青龙位上号生方。因其日月升天处,所以焚香左手良。

其二说:香栽宝鼎细端严,只宜平直不宜偏。香若正时心亦正,心香合一是真虔。

从这两首诗可以看出,烧香用左手,还有左为阳,是生方的意蕴。而且告诫人们心正香正,心邪香歪,心香合-是烧香应该达到的。以上是烧线香。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香时可默念《祝香咒》。《祝香咒》为:道由心学,心假香传,香焚玉炉,心存帝前,真灵下盼,仙旆临轩,令臣/吾关告,迳达九天。因信徒无神职,臣念吾字。或念「常焚心香得大清静」也可以。

信徒在烧香的时候还有一条需要注意的是:对罗天的星斗不敬檀香。如斗姥、星主、北斗星君等神灵,宜焚降香。

《大梵斗仪》忌檀诗说:女青天律禁檀然,违者酆都罪祖先。此事非轻君切记,犯烧阴谴病灾连。

「烧香」有什么内涵呢?有什么宗教的义蕴呢?

1 香为道门五供养之一,烧香申供养之义。《天地科》香文说:伏以,道香德香无为香,无为清静自然香…香云缭绕,腾空供养,供养上界云府高真,中界岳渎威灵,下界水府仙官,三界众神,香云达信,传香有偈,宝号称扬。

2 以香传信。道教认为香烟能结成云篆,能将人们的愿望带到神灵那儿。《三清科》香文说:臣闻,高高碧落,凭百合真香以传信。杳杳寥阳,申一念丹衷而上叩。兹当朝奏,必假香传。

夫香者,生居海岛,长在灵山,烈火方焚,清风相送。吹入黄金殿内,万神遥闻。飘至白玉阶前,众圣悉知。一炉既腾,万真洞鉴。

有的信徒认为:香烧的越多越好,烧的越多神更灵验;烧的越大越好,烧的越大神生欢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心诚,烧一炷香就可以了。心不诚,烧的再多也无益处。

经上说:-炷真香通信去,上圣高真降福来。因此,道教提倡文明敬香,环保敬香的理念。希望信徒能摒弃错误的烧香观念,具足正信。

3 香能荡秽。道教认为尘凡混浊,不能降格真灵。因此迎神之先必焚香以荡秽,使不洁之气消散。

4 香具神力。道书上有「返魂香亅的说法,即香能使枯骨更生。《济孤科》香文说:得之者枯骨更生,闻之者飞潜随性。

《太清显化仪》献香条说:在道之中,惟香是尚。出清微者名解脱,有济幽度显之功。产聚窟者号返生,有起死回骸之妙。

当然这种香多为高功(法坛上主持道场的道士为高功)加持法力后的香。

5 香具有道、德、无为、清静丶自然、妙洞、灵宝慧、超三界之德。

《三清朝科》香文说:夫此香者,生于混沌之先,得自徘徊之后。自本自根,不染一嚣之尘垢。彻空彻巨,实赖大地以生成。这段香文中的“混沌之先”、“自本自根”都是形容道的。

又《荡秽科》说:夫香者,飞云结篆,明德惟馨。宁全真《上清灵宝大法》对香的「八德」有一个解释,他说:道香者,心香清香也。

德香者,神也。无为者,身也…曰自然者,神不散乱,以意役神…这里所提到的道、德、无为、自然、清静等是道教根本的教理教义,道教根本教理教义赋诸于香,旨在教人在日常烧香时时刻提醒自已不忘道教信仰之根本!

6 心香合一。所烧的香是外在的香,内在的香即我们的心香。烧外在的香在于点燃内在的香,所谓心香一瓣。如果到道观没有带香,只徒手礼拜,若能焚起心香,亦是表达虔诚之意。

烧香告诉我们很多道理,它并不是-种简单的仪式,而是有其玄深内涵的。教门高真无不重视烧香,认为:万法之中,焚香为先。

不管是道门日常诵经、还是举行道场法事,都有焚香、祝香、发炉、复炉等与香有关的礼神仪式。
#生活小常识##学道入门##道教仪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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