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王星“出局”后 我们还能找到太阳系第九大行星吗
虽然目前人类并没有发现第九行星存在的确凿证据,但也没有绝对否定它的存在。不少天文学家坚定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并且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寻找证据。当然,不同于那些第九行星的忠实“信徒”,也有天文学家坚定认为第九行星并不存在,认为第九行星的相关理论距离可验证仍相去甚远。
最初,在我们的认知当中,太阳系内共有九大行星围绕着太阳运转。2006年8月,第26届国际天文联合会的一纸决议,将还不如月球大的冥王星开除“行星籍”,划为矮行星,从此太阳系第九行星的位置便空了出来。
那么,太阳系是只有8颗行星吗?近年来不断有天文学家提出,在海王星以外的太阳系边缘,或许还存在着一个我们尚未发现的行星。
在一项最新研究中,为了寻找太阳系第九行星,研究人员研究了两次相隔20多年的红外巡天数据,给了任何假设存在的行星足够多的时间来移动到天空中的不同位置。研究人员在海量数据中发现了500多颗候选行星。结果却证明这些候选者并不是行星,这几乎排除了太阳系存在第九行星的可能性。
太阳系“老九”,是否真的存在?
扑朔迷离的太阳系“老九”
虽然太阳系第九行星的身影扑朔迷离,但人们对寻找“老九”的热情却一直没有消失。2012年,巴西天文学家罗德尼·戈梅斯提出,太阳系中仍然可能存在第九行星。戈梅斯的理由是,他发现在海王星外层的柯伊伯带中,有数个小型冰状天体的运行轨道出现摄动,即某个天体因受其他天体吸引等原因而产生轨道上的偏差。戈梅斯通过计算进一步指出,这些小型天体轨道的变化可能是由于海王星以外还存在着一个行星级别的天体,它或许就是太阳系中的第九行星。
而就在冥王星被除名的10年后,来自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康斯坦丁·巴特金和他的导师迈克·布朗宣称,他们发现在柯伊伯带中有6颗天体的运行轨道异常。这6颗天体虽然以不同的速率运转,但其轨道的近日点指向基本一致,而在自然条件下碰巧出现这一情况的概率只有1/14000。这6颗行星距离海王星最近时也有数十个天文单位(1天文单位约等于1.5×108千米)的距离,因此海王星似乎不可能对它们施加影响。于是他们将这6颗天体运行轨道异常的原因归结为存在第九行星。他们利用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推测,第九行星的质量大约为地球质量的10倍,其到太阳的距离是海王星到太阳平均距离的20倍。
第九行星的假设一经提出,似乎让不少此前悬而未决的问题都有了合适的答案。众所周知,行星围绕太阳公转的黄道面指向与太阳的自转轴指向并不完全重合,而是有约7度的倾斜角,此前人们一直未能对这一现象做出合理解释。而巴特金与布朗的研究则指出,尚未被发现的第九行星,很可能正是造成太阳独特倾斜角的原因。
南京大学天文与空间科学学院教授周礼勇表示:“第九行星的假设确实能够为我们观察到的一些难以理解的天体运行现象提供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是唯一的。”
发现“老九”的直接和间接方法
理论模型是一回事,能否真的找到第九行星就是另一回事了。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通过望远镜直接观测,如果我们能看到第九行星的真实面貌,毫无疑问是“铁证如山”。但周礼勇认为,直接观测到第九行星的难度极大,“首先,如果它真的存在,那么它与我们的距离将会非常遥远,这也就意味着亮度很低,很难直接观测到。”周礼勇说,其次,即使是利用大口径光学望远镜进行观测,也存在着另一瓶颈,“一般光学望远镜设计上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口径越大、视场越小。这意味着如果用大口径光学望远镜去观测,每次也只能看见很小的一片区域,搜寻难度较大。”
除了直接用望远镜观测第九行星,周礼勇提出,或许还可以像发现海王星那样,通过观测它对其他行星轨道的影响来寻找其存在的有力证据。“如果发现有其他行星的轨道发生偏离,并且现有的太阳系模型无法解释,就有可能是第九行星在‘作怪’。”但他也补充道,即使真的存在第九行星,并且对其他行星轨道产生了影响,这个影响也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可能需要非常高的观测精度、积累很长时间的观测数据才能发现。
对于巴特金与布朗的研究结果,周礼勇则认为其尚不足以对第九行星的存在提供有力支撑。他提到,针对远距离太阳系天体的观测,最近发表的一组观测数据显示,所谓的天体轨道近日点指向聚集,更有可能是一种随机现象。“这种少数天体轨道指向聚集很有可能是一种有限观测数据所造成的假象。就是说只要类似天体数量足够多,而观测机会比较少,就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假象。”周礼勇还进一步指出,天文学中存在着观测选择效应,“比如因为银河系的银心特别亮,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在做观测的时候往往会主动避开这个方向。那么在这种有选择的观测情况下观测到的一些结果,只能称之为现象,是不是完全的事实,还需要更全面的观测数据来支撑。”
寻找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虽然目前人类并没有发现第九行星存在的确凿证据,但也没有绝对否定它的存在。周礼勇开玩笑地表示:“现在对于是否真有第九行星这个问题,在天文学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般的存在了。”比如巴特金和布朗便坚定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并且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寻找证据。而像这对师徒一样,相信第九行星存在的天文学家不在少数。在2021年12月23日发表于《天体物理学杂志》增刊的一篇论文中,研究人员对长达6年的望远镜数据进行了研究,试图在南部天空中识别第九行星的可能踪迹。最终挑选的3000多个可能候选光源,结果都无法被证实为行星。但搜寻无果并不能代表这颗行星不存在,研究人员表示,这项研究仅覆盖了该行星在天空中10%—20%可能存在的区域,还有大片可能区域等待着被观测。
不同于那些第九行星的忠实“信徒”,也有天文学家坚定认为第九行星并不存在。曾专注于柯伊伯带天体研究的天文学家大卫·朱伊特便压根儿不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他认为第九行星的相关理论距离可验证仍相去甚远。
周礼勇同样也对第九行星的存在持怀疑态度,他更倾向于认为部分天文学家苦苦追寻的“老九”实际并不存在。“如果按照理论计算,那么大的一颗行星,存在于那么远的轨道上,其轨道的偏心率、倾角又都那么大,我觉得这从最初的行星起源上就很难解释。”周礼勇认为,距离太阳如此遥远的柯伊伯带,其本身存在的物质稀少,要形成如此巨大的一颗行星,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当然也有人认为,这颗行星有可能来自太阳系外,是被太阳的引力捕获而来的。但太阳系的引力系统是一个可逆的系统,被太阳系吸引的天体从哪里来,就会回哪里去,想把它留下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很苛刻的条件。”周礼勇对第九行星来自太阳系外的解释也并不认同。此外,还有其他观点认为,很早以前太阳有一颗伴星,而第九行星或许就是这颗伴星遗留下来的行星。为了解释第九行星存在的合理性,各类观点众说纷纭。周礼勇认为,虽然种种解释或许都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其实际发生的概率都非常小,“这些解释多多少少都有一点牵强,是为了解释一个观测方面的难题而引入了更多的难题。”
或许第九行星存在与否我们暂时无法确定,但就像天文学家佩德罗·贝尔纳迪内利所说的那样,关于第九行星的争论从根本上让人们更加关注外太阳系。如果我们能够找到第九行星,那将是惊人的发现;如果不能,我们则需要认真解释那些异常现象。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已经从两种研究中学到了东西。
来源:科技日报
虽然目前人类并没有发现第九行星存在的确凿证据,但也没有绝对否定它的存在。不少天文学家坚定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并且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寻找证据。当然,不同于那些第九行星的忠实“信徒”,也有天文学家坚定认为第九行星并不存在,认为第九行星的相关理论距离可验证仍相去甚远。
最初,在我们的认知当中,太阳系内共有九大行星围绕着太阳运转。2006年8月,第26届国际天文联合会的一纸决议,将还不如月球大的冥王星开除“行星籍”,划为矮行星,从此太阳系第九行星的位置便空了出来。
那么,太阳系是只有8颗行星吗?近年来不断有天文学家提出,在海王星以外的太阳系边缘,或许还存在着一个我们尚未发现的行星。
在一项最新研究中,为了寻找太阳系第九行星,研究人员研究了两次相隔20多年的红外巡天数据,给了任何假设存在的行星足够多的时间来移动到天空中的不同位置。研究人员在海量数据中发现了500多颗候选行星。结果却证明这些候选者并不是行星,这几乎排除了太阳系存在第九行星的可能性。
太阳系“老九”,是否真的存在?
扑朔迷离的太阳系“老九”
虽然太阳系第九行星的身影扑朔迷离,但人们对寻找“老九”的热情却一直没有消失。2012年,巴西天文学家罗德尼·戈梅斯提出,太阳系中仍然可能存在第九行星。戈梅斯的理由是,他发现在海王星外层的柯伊伯带中,有数个小型冰状天体的运行轨道出现摄动,即某个天体因受其他天体吸引等原因而产生轨道上的偏差。戈梅斯通过计算进一步指出,这些小型天体轨道的变化可能是由于海王星以外还存在着一个行星级别的天体,它或许就是太阳系中的第九行星。
而就在冥王星被除名的10年后,来自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康斯坦丁·巴特金和他的导师迈克·布朗宣称,他们发现在柯伊伯带中有6颗天体的运行轨道异常。这6颗天体虽然以不同的速率运转,但其轨道的近日点指向基本一致,而在自然条件下碰巧出现这一情况的概率只有1/14000。这6颗行星距离海王星最近时也有数十个天文单位(1天文单位约等于1.5×108千米)的距离,因此海王星似乎不可能对它们施加影响。于是他们将这6颗天体运行轨道异常的原因归结为存在第九行星。他们利用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推测,第九行星的质量大约为地球质量的10倍,其到太阳的距离是海王星到太阳平均距离的20倍。
第九行星的假设一经提出,似乎让不少此前悬而未决的问题都有了合适的答案。众所周知,行星围绕太阳公转的黄道面指向与太阳的自转轴指向并不完全重合,而是有约7度的倾斜角,此前人们一直未能对这一现象做出合理解释。而巴特金与布朗的研究则指出,尚未被发现的第九行星,很可能正是造成太阳独特倾斜角的原因。
南京大学天文与空间科学学院教授周礼勇表示:“第九行星的假设确实能够为我们观察到的一些难以理解的天体运行现象提供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是唯一的。”
发现“老九”的直接和间接方法
理论模型是一回事,能否真的找到第九行星就是另一回事了。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通过望远镜直接观测,如果我们能看到第九行星的真实面貌,毫无疑问是“铁证如山”。但周礼勇认为,直接观测到第九行星的难度极大,“首先,如果它真的存在,那么它与我们的距离将会非常遥远,这也就意味着亮度很低,很难直接观测到。”周礼勇说,其次,即使是利用大口径光学望远镜进行观测,也存在着另一瓶颈,“一般光学望远镜设计上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口径越大、视场越小。这意味着如果用大口径光学望远镜去观测,每次也只能看见很小的一片区域,搜寻难度较大。”
除了直接用望远镜观测第九行星,周礼勇提出,或许还可以像发现海王星那样,通过观测它对其他行星轨道的影响来寻找其存在的有力证据。“如果发现有其他行星的轨道发生偏离,并且现有的太阳系模型无法解释,就有可能是第九行星在‘作怪’。”但他也补充道,即使真的存在第九行星,并且对其他行星轨道产生了影响,这个影响也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可能需要非常高的观测精度、积累很长时间的观测数据才能发现。
对于巴特金与布朗的研究结果,周礼勇则认为其尚不足以对第九行星的存在提供有力支撑。他提到,针对远距离太阳系天体的观测,最近发表的一组观测数据显示,所谓的天体轨道近日点指向聚集,更有可能是一种随机现象。“这种少数天体轨道指向聚集很有可能是一种有限观测数据所造成的假象。就是说只要类似天体数量足够多,而观测机会比较少,就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假象。”周礼勇还进一步指出,天文学中存在着观测选择效应,“比如因为银河系的银心特别亮,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在做观测的时候往往会主动避开这个方向。那么在这种有选择的观测情况下观测到的一些结果,只能称之为现象,是不是完全的事实,还需要更全面的观测数据来支撑。”
寻找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虽然目前人类并没有发现第九行星存在的确凿证据,但也没有绝对否定它的存在。周礼勇开玩笑地表示:“现在对于是否真有第九行星这个问题,在天文学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般的存在了。”比如巴特金和布朗便坚定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并且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寻找证据。而像这对师徒一样,相信第九行星存在的天文学家不在少数。在2021年12月23日发表于《天体物理学杂志》增刊的一篇论文中,研究人员对长达6年的望远镜数据进行了研究,试图在南部天空中识别第九行星的可能踪迹。最终挑选的3000多个可能候选光源,结果都无法被证实为行星。但搜寻无果并不能代表这颗行星不存在,研究人员表示,这项研究仅覆盖了该行星在天空中10%—20%可能存在的区域,还有大片可能区域等待着被观测。
不同于那些第九行星的忠实“信徒”,也有天文学家坚定认为第九行星并不存在。曾专注于柯伊伯带天体研究的天文学家大卫·朱伊特便压根儿不相信第九行星的存在,他认为第九行星的相关理论距离可验证仍相去甚远。
周礼勇同样也对第九行星的存在持怀疑态度,他更倾向于认为部分天文学家苦苦追寻的“老九”实际并不存在。“如果按照理论计算,那么大的一颗行星,存在于那么远的轨道上,其轨道的偏心率、倾角又都那么大,我觉得这从最初的行星起源上就很难解释。”周礼勇认为,距离太阳如此遥远的柯伊伯带,其本身存在的物质稀少,要形成如此巨大的一颗行星,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当然也有人认为,这颗行星有可能来自太阳系外,是被太阳的引力捕获而来的。但太阳系的引力系统是一个可逆的系统,被太阳系吸引的天体从哪里来,就会回哪里去,想把它留下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很苛刻的条件。”周礼勇对第九行星来自太阳系外的解释也并不认同。此外,还有其他观点认为,很早以前太阳有一颗伴星,而第九行星或许就是这颗伴星遗留下来的行星。为了解释第九行星存在的合理性,各类观点众说纷纭。周礼勇认为,虽然种种解释或许都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其实际发生的概率都非常小,“这些解释多多少少都有一点牵强,是为了解释一个观测方面的难题而引入了更多的难题。”
或许第九行星存在与否我们暂时无法确定,但就像天文学家佩德罗·贝尔纳迪内利所说的那样,关于第九行星的争论从根本上让人们更加关注外太阳系。如果我们能够找到第九行星,那将是惊人的发现;如果不能,我们则需要认真解释那些异常现象。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已经从两种研究中学到了东西。
来源:科技日报
#现在的孩子到底什么了#
上午,看到微信群里转发的一段一10岁左右的小男孩死死勒住一位老奶奶的脖子的视频,视频结束时,那老奶奶爬在地上一动不动。这画面让人震惊万千,不敢相信一个小屁孩会有如此残暴的行为。
带着视频内容在网络上搜索查询得知,这视频二天前在网络上出现,但至今没有官方的信息通报证实,无法得知事实真伪。
不论最终官方的调查结果如何?但那小男孩勒住老奶奶脖子的行为是真实无假,不容置疑,视频里那小男孩还发出谩骂的叫嚣声,似乎不勒死老奶奶便不罢手。这才是10岁左右的孩子啊!怎能如此“凶残”?更可怕的是虽然看到录制视频的人,但其录制视频时发出的笑声也还是带着一丝丝稚气,估计也是那小男孩的小伙伴——10岁左右的小孩子。
这些都只是10岁左右的小屁孩,怎会对生命如此的冷漠无情?这些年网络上报道的“校园欺凌”、“校外斗殴”等事件可谓数不胜数,这些事件中绝大部分都牵扯到16岁以下的小屁孩(未成年人)。现在的孩子为什么会如此?
随着人们生活物质条件和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小孩子普遍比10多年前的同龄小孩子身体发育、成长得快,但心智不但跟不上身体的成长,反而出现“畸形”变化——暴躁易怒、脏话连篇、暴力倾向等等。这到底是学校教育出问题?还是家庭教育出问题?或者是社会环境等等所谓的一系列因素出了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希望!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未成年人的问题应当亦必须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特别关注,并积极做出各种策略应对,否则,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发展。
我们期待此事件能有官方的正式通报。
#小男孩勒死奶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教育#
上午,看到微信群里转发的一段一10岁左右的小男孩死死勒住一位老奶奶的脖子的视频,视频结束时,那老奶奶爬在地上一动不动。这画面让人震惊万千,不敢相信一个小屁孩会有如此残暴的行为。
带着视频内容在网络上搜索查询得知,这视频二天前在网络上出现,但至今没有官方的信息通报证实,无法得知事实真伪。
不论最终官方的调查结果如何?但那小男孩勒住老奶奶脖子的行为是真实无假,不容置疑,视频里那小男孩还发出谩骂的叫嚣声,似乎不勒死老奶奶便不罢手。这才是10岁左右的孩子啊!怎能如此“凶残”?更可怕的是虽然看到录制视频的人,但其录制视频时发出的笑声也还是带着一丝丝稚气,估计也是那小男孩的小伙伴——10岁左右的小孩子。
这些都只是10岁左右的小屁孩,怎会对生命如此的冷漠无情?这些年网络上报道的“校园欺凌”、“校外斗殴”等事件可谓数不胜数,这些事件中绝大部分都牵扯到16岁以下的小屁孩(未成年人)。现在的孩子为什么会如此?
随着人们生活物质条件和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小孩子普遍比10多年前的同龄小孩子身体发育、成长得快,但心智不但跟不上身体的成长,反而出现“畸形”变化——暴躁易怒、脏话连篇、暴力倾向等等。这到底是学校教育出问题?还是家庭教育出问题?或者是社会环境等等所谓的一系列因素出了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希望!当前社会上所存在的未成年人的问题应当亦必须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特别关注,并积极做出各种策略应对,否则,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发展。
我们期待此事件能有官方的正式通报。
#小男孩勒死奶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教育#
【#男子工作中坠亡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又被法院反复撤销】工伤认定,到底谁说了算?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 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 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黄亚超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了不同的标准。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其背后则是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范本身的模糊导致各方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分歧。
受访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可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坠亡,申请工伤认定难以如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亚超的儿子黄家琪,生前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的一名安管员,去年6月25日坠亡。
当天16时25分,值岗的黄家琪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说:“三楼需要替岗。”一分钟后,其同事过来替岗并问他是否要去卫生间,他说“是”。16时26分左右,黄家琪从三楼下楼。16时30分左右,其被发现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上坠落身亡。
黄家琪的行走路线上共有4个男厕所。其工作的丹尼斯办公区为一至三楼,内部只有二楼有男厕所。丹尼斯内部工作人员证实:内部这个厕所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其他工作人员也会去丹尼斯外部上厕所。而黄家琪坠亡前的消防楼梯可以通往五楼一家影院的厕所。
事发后,丹尼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去年7月13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是黄家琪最后坠亡的楼梯已不在丹尼斯的区域。黄亚超夫妇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错误,撤销了其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黄亚超说:“当时孩子走了,觉得天都塌了,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我们两口子觉得没有活路了。当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候,才觉得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让黄亚超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难以理解的夫妻俩再次提起诉讼。今年5月,法院又一次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次,社保行政部门提起了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8月,他等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夫妻俩无奈再次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黄亚超对本轮诉讼的结果很乐观,但让他困惑的是,法院如果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怎么办?
同样困惑的还有黄亚超的委托代理人。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行政司法遵循标准不同,认定工伤增加基金负担
现实中,和黄亚超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环卫工人在上班时间因病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定环卫工人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先后3次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但社保行政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社保行政部门2015年11月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其家属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福建省南平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医院次日判定其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但经过数天也未挽回其生命。由于认为其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相同决定,同样被法院再次撤销。但随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又一次作出相同决定。
除此之外,安徽、山东等地都曾有类似案例发生。
“一是对规范的理解不同,二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解释说,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巨大,比如宽松的工伤认定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因此,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而法院更容易接受保护职工的观念,会较为宽松地把握工伤的内涵,“这不仅在少数案例中如此,不少普通案例中也有此差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从客观上看,引发争议的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规范适用上的分歧,即法院和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是现实中很多案例出现争议的规范根源”。
在王天玉看来,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压力,也成为社保行政部门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标准的考虑原因。
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该如何从制度上破解这一怪圈?
李海明的建议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行为本来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应该由行政与司法部门就具体情形的解释进行高层次协调,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才是关键。
王天玉对此持同样看法。他认为,针对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联合出台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既能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又能为基层社保行政部门提供指引,还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达成平衡。
工伤认定如何走向终局也是问题的一大关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生的少数案例显示,此条规定难以保障工伤认定走向终局。
娄宇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认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的理由一般是法律适用错误,但是并不会为行政机关指明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可以换一条法律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仅限于行政机关已经查明的范围,行政机关未提供的事实判断,法院也不会主动查明和作出指引。因此,司法机关更像是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手段有限。
在娄宇看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统一二者的职权和判断标准不利于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建议在尊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的终局认定权。可以考虑在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若干次之后,行政机关的认定就是终局认定,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王天玉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应该将工伤认定的终局认定权转移至司法机关,由其作出终局裁定。(法治日报)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 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 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黄亚超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了不同的标准。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其背后则是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范本身的模糊导致各方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分歧。
受访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可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坠亡,申请工伤认定难以如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亚超的儿子黄家琪,生前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的一名安管员,去年6月25日坠亡。
当天16时25分,值岗的黄家琪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说:“三楼需要替岗。”一分钟后,其同事过来替岗并问他是否要去卫生间,他说“是”。16时26分左右,黄家琪从三楼下楼。16时30分左右,其被发现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上坠落身亡。
黄家琪的行走路线上共有4个男厕所。其工作的丹尼斯办公区为一至三楼,内部只有二楼有男厕所。丹尼斯内部工作人员证实:内部这个厕所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其他工作人员也会去丹尼斯外部上厕所。而黄家琪坠亡前的消防楼梯可以通往五楼一家影院的厕所。
事发后,丹尼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去年7月13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是黄家琪最后坠亡的楼梯已不在丹尼斯的区域。黄亚超夫妇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错误,撤销了其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黄亚超说:“当时孩子走了,觉得天都塌了,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我们两口子觉得没有活路了。当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候,才觉得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让黄亚超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难以理解的夫妻俩再次提起诉讼。今年5月,法院又一次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次,社保行政部门提起了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8月,他等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夫妻俩无奈再次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黄亚超对本轮诉讼的结果很乐观,但让他困惑的是,法院如果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怎么办?
同样困惑的还有黄亚超的委托代理人。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行政司法遵循标准不同,认定工伤增加基金负担
现实中,和黄亚超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环卫工人在上班时间因病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定环卫工人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先后3次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但社保行政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社保行政部门2015年11月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其家属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福建省南平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医院次日判定其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但经过数天也未挽回其生命。由于认为其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相同决定,同样被法院再次撤销。但随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又一次作出相同决定。
除此之外,安徽、山东等地都曾有类似案例发生。
“一是对规范的理解不同,二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解释说,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巨大,比如宽松的工伤认定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因此,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而法院更容易接受保护职工的观念,会较为宽松地把握工伤的内涵,“这不仅在少数案例中如此,不少普通案例中也有此差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从客观上看,引发争议的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规范适用上的分歧,即法院和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是现实中很多案例出现争议的规范根源”。
在王天玉看来,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压力,也成为社保行政部门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标准的考虑原因。
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该如何从制度上破解这一怪圈?
李海明的建议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行为本来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应该由行政与司法部门就具体情形的解释进行高层次协调,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才是关键。
王天玉对此持同样看法。他认为,针对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联合出台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既能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又能为基层社保行政部门提供指引,还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达成平衡。
工伤认定如何走向终局也是问题的一大关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生的少数案例显示,此条规定难以保障工伤认定走向终局。
娄宇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认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的理由一般是法律适用错误,但是并不会为行政机关指明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可以换一条法律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仅限于行政机关已经查明的范围,行政机关未提供的事实判断,法院也不会主动查明和作出指引。因此,司法机关更像是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手段有限。
在娄宇看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统一二者的职权和判断标准不利于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建议在尊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的终局认定权。可以考虑在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若干次之后,行政机关的认定就是终局认定,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王天玉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应该将工伤认定的终局认定权转移至司法机关,由其作出终局裁定。(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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