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足##蜀黍说安全[超话]##焦点坊谈[超话]##春节我在岗##春节刷片计划##华星法援##华星卫视新闻# 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当天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戏剧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唐回避。
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数26人,预计审理时间5天。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长达50页,主诉检察官唐浩念完耗时2个半小时。公诉方指控今年44岁的尹光德2012年以来纠集廖清伟、肖如强、李光亮、龙优华、李彩均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通过开设赌场、成立暴力讨债“辰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组织影响力进行经济活动等方式,聚敛财富人民币860余万元。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越国境等9宗罪。
在当天下午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尹光德指称,他和来自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一诉讼人(主诉检察官)唐浩关系熟稔,是他的保护伞。尹说,他称唐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他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尹表示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
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数26人,预计审理时间5天。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长达50页,主诉检察官唐浩念完耗时2个半小时。公诉方指控今年44岁的尹光德2012年以来纠集廖清伟、肖如强、李光亮、龙优华、李彩均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通过开设赌场、成立暴力讨债“辰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组织影响力进行经济活动等方式,聚敛财富人民币860余万元。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越国境等9宗罪。
在当天下午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尹光德指称,他和来自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一诉讼人(主诉检察官)唐浩关系熟稔,是他的保护伞。尹说,他称唐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他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尹表示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
【#济南通报3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通报了3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
1.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扰乱防疫隔离秩序
2021年10月9日,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在历城区某防疫隔离点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在明知隔离点明确规定不得抽烟酗酒的情况下,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香烟、火机,遭拒后,存在多次违反防控规定擅自离开隔离房间、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撕扯防疫防护膜,蹬踹隔离点大门等严重扰乱防疫隔离秩序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影响十分恶劣。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张某某、闫某、马某在互联网传播疫情虚假信息
2021年10月31日,微信小程序“圆满视频”“安福祝福”“情暖视频”发布“缅甸内战导致云南瑞丽爆发大规模疫情”的涉疫情谣言小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累计点击量达45万余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群众恐慌。经查,嫌疑人张某某、闫某、马某为提高网络点击量,谋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搜集图片素材,制作涉疫情虚假视频,并通过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视频平台发布,在互联网大量传播,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影响十分恶劣。2021年11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3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对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内部安全隐患,规范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及普法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3.胡某某虚构疫情事实,扰乱疫情防控公共秩序
2021年12月31日,济南某酒店餐饮部厨师胡某某谎称自己女朋友在上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自己是密接者,要求离济回家,其行为涉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正常运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经查,胡某某女朋友无任何确诊信息,排除胡某某存在密接可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鉴于其行为给社会和相关单位带来严重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认定胡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疫情防控为了每一个人,依靠每一个人。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强调,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位市民都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拒不履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为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对13种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是来自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瞒报 、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集 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二是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
三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是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超、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场所以及政府发布隔离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体温测量、询问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管控劝阻等防疫措施,无故制造事端的;
五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是实施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或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七是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八是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九是违反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未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是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境内外实施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的;
十三是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
1.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扰乱防疫隔离秩序
2021年10月9日,境外回国人员范某某在历城区某防疫隔离点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在明知隔离点明确规定不得抽烟酗酒的情况下,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香烟、火机,遭拒后,存在多次违反防控规定擅自离开隔离房间、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撕扯防疫防护膜,蹬踹隔离点大门等严重扰乱防疫隔离秩序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影响十分恶劣。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张某某、闫某、马某在互联网传播疫情虚假信息
2021年10月31日,微信小程序“圆满视频”“安福祝福”“情暖视频”发布“缅甸内战导致云南瑞丽爆发大规模疫情”的涉疫情谣言小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累计点击量达45万余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群众恐慌。经查,嫌疑人张某某、闫某、马某为提高网络点击量,谋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搜集图片素材,制作涉疫情虚假视频,并通过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视频平台发布,在互联网大量传播,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影响十分恶劣。2021年11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3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对山东池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内部安全隐患,规范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及普法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3.胡某某虚构疫情事实,扰乱疫情防控公共秩序
2021年12月31日,济南某酒店餐饮部厨师胡某某谎称自己女朋友在上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自己是密接者,要求离济回家,其行为涉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正常运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经查,胡某某女朋友无任何确诊信息,排除胡某某存在密接可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鉴于其行为给社会和相关单位带来严重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认定胡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疫情防控为了每一个人,依靠每一个人。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强调,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位市民都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拒不履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为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对13种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是来自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瞒报 、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集 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二是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
三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是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超、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场所以及政府发布隔离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体温测量、询问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管控劝阻等防疫措施,无故制造事端的;
五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是实施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或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七是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八是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九是违反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未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是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境内外实施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的;
十三是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
沈丘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疫情防控#
为有效维护沈丘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1.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居民和企业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涉嫌妨害公务罪。
4.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拒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寒、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1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1.从事“黑车”营运,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拉运回沈丘县,并在高速公路沿途让乘客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 乘坐“黑车”来沈返沈,在高速公路沿途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4.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
特此通告
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12 月 26 日
为有效维护沈丘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1.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居民和企业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涉嫌妨害公务罪。
4.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拒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寒、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1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1.从事“黑车”营运,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拉运回沈丘县,并在高速公路沿途让乘客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 乘坐“黑车”来沈返沈,在高速公路沿途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4.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
特此通告
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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