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雀鳝在我国多地出现,律师:放生可责令限期捕回,最高罚款5万】
#律师称放生鳄雀鳝可责令限期捕回#
@中新经纬 :近日,一种名为鳄雀鳝的“怪鱼”在北京市、河南汝州、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现身。有地方不得不以排干湖水等方式对其进行捕捞,代价极高。
中新经纬注意到,目前鳄雀鳝在电商平台仍有买卖,价格在25元到600元不等,不少人在商品评论区留言称“放生就是造孽”。
律师对中新经纬称,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
“怪鱼”多地现身,历时45天被捕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13日,有河南汝州市民在云禅湖水域发现疑似鳄雀鳝的“怪鱼”,体长在七八十厘米,行踪成迷。
8月27日,汝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怪鱼”已被抓住,共有两条,经确认为外来物种鳄雀鳝,公园管理方已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地先后使用大型抛网捕捞、声呐定位、大型围网投饵诱捕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汝州市于7月26日开始使用水泵等设施将云禅湖的湖水抽干,整个云禅湖有20万到30万立方的湖水,历经一个月,“水尽而鱼现”。
当地付出如此大代价抓捕的“怪鱼”什么来头?
资料显示,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出现在地球上已超过一亿年,主要分布于北美五大湖流域(苏必利尔湖、密歇根湖、休伦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作为大型肉食性凶猛鱼类,鳄雀鳝的猎物包括多种鱼、甲壳动物、两栖动物、鸟类、中小型哺乳动物等,几乎无所不吃,由此被称为“水中杀手”。
对中国而言,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在近一个月内,除河南汝州外,北京市、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报告发现鳄雀鳝。
网上仍有鳄雀鳝在售卖
中新经纬注意到,鳄雀鳝目前在线上电商平台存在交易买卖,价格区间较大,在25元到600元之间,幼鱼价格较低,成鱼价格较高。
中新经纬在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问询时,商家表示,该生物能长80到100公分,对饲养条件要求较高。水温度在5度到35度之间,需要自来水,除氯气,打氧气,过滤,吃小鱼、小虾、上浮颗粒饲料和肉类。“一天喂一次,肚子微微凸起就行了”,商家说道。
同时,多位商家提供的商品详情页都写明,凶猛大型鱼不可以放生,只适合在家鱼缸饲养观赏。但是,鳄雀鳝的生长速度较快,部分人养殖条件不足,因此在闲鱼等平台寻求二手交易。
一位意图出售自养鳄雀鳝的卖家对中新经纬表示,目前该鱼已长到60-70公分,家里鱼缸实在放不下了,所以寻求售卖。“只要水体够大,能长到三米。”卖家说道。
在这些寻求售卖鳄雀鳝的卖家评论区,不少网友对该鱼进行科普称“放生就是造孽”,会造成极大程度的水域破坏。
而本次多地出现怪鱼,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科学家顾党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多地出现的鳄雀鳝基本可以判断为“人为放生”。
“鳄雀鳝本来属于观赏鱼,普通市民即使养也就是一条两条,因为鳄雀鳝生长的速度很快,普通水族缸养不下,一般的家庭也不可能搞个几十米的水族缸来养。从鳄雀鳝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主要是城市的人在养,近期发现的鳄雀鳝也是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公园湖泊、城市河道等地。”顾党恩说道。
如何担责?
那么,如果买家将鳄雀鳝放生,买家、卖家、平台应当为此担责吗?
对于平台而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表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养殖鳄雀鳝,对于个人养殖观赏亦未规定需要办理何种资质。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平台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相关页面以醒目的文字进行提示、说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私自放生的买家而言,2022年8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对中新经纬记者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鳄雀鳝是否应被认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应该依据什么法规进行管理?
中新经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部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四批发布了《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共71个物种。鳄雀鳝未被列入上述名单。
此外,2021年4月实施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但目前为止,农业农村部只在五部门在2021年1月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由此,鳄雀鳝虽然被农业农村部确认为外来入侵物种,但农业农村部还未出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定义上存在模糊空间。
雷家茂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目前鳄雀鳝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是对于从外国引进的仍需要经过审批,擅自引进的则会被予以相应处罚,且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外来物种普查工作。另外,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亦不可擅自释放或丢弃,否则将会被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中新经纬注意到,多地发现鳄雀鳝后,部分电商平台对其进行了下架处理。如果后续将鳄雀鳝列为外来入侵物种,是否会对平台及卖家进行追责?
对此,张晓光分析表示,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无溯及力。
“针对各地出现鄂雀鳝这一事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并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售卖行为进行规制,电商平台及卖家应当遵守。”张晓光说道。
#律师称放生鳄雀鳝可责令限期捕回#
@中新经纬 :近日,一种名为鳄雀鳝的“怪鱼”在北京市、河南汝州、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现身。有地方不得不以排干湖水等方式对其进行捕捞,代价极高。
中新经纬注意到,目前鳄雀鳝在电商平台仍有买卖,价格在25元到600元不等,不少人在商品评论区留言称“放生就是造孽”。
律师对中新经纬称,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
“怪鱼”多地现身,历时45天被捕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13日,有河南汝州市民在云禅湖水域发现疑似鳄雀鳝的“怪鱼”,体长在七八十厘米,行踪成迷。
8月27日,汝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怪鱼”已被抓住,共有两条,经确认为外来物种鳄雀鳝,公园管理方已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地先后使用大型抛网捕捞、声呐定位、大型围网投饵诱捕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汝州市于7月26日开始使用水泵等设施将云禅湖的湖水抽干,整个云禅湖有20万到30万立方的湖水,历经一个月,“水尽而鱼现”。
当地付出如此大代价抓捕的“怪鱼”什么来头?
资料显示,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出现在地球上已超过一亿年,主要分布于北美五大湖流域(苏必利尔湖、密歇根湖、休伦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作为大型肉食性凶猛鱼类,鳄雀鳝的猎物包括多种鱼、甲壳动物、两栖动物、鸟类、中小型哺乳动物等,几乎无所不吃,由此被称为“水中杀手”。
对中国而言,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在近一个月内,除河南汝州外,北京市、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报告发现鳄雀鳝。
网上仍有鳄雀鳝在售卖
中新经纬注意到,鳄雀鳝目前在线上电商平台存在交易买卖,价格区间较大,在25元到600元之间,幼鱼价格较低,成鱼价格较高。
中新经纬在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问询时,商家表示,该生物能长80到100公分,对饲养条件要求较高。水温度在5度到35度之间,需要自来水,除氯气,打氧气,过滤,吃小鱼、小虾、上浮颗粒饲料和肉类。“一天喂一次,肚子微微凸起就行了”,商家说道。
同时,多位商家提供的商品详情页都写明,凶猛大型鱼不可以放生,只适合在家鱼缸饲养观赏。但是,鳄雀鳝的生长速度较快,部分人养殖条件不足,因此在闲鱼等平台寻求二手交易。
一位意图出售自养鳄雀鳝的卖家对中新经纬表示,目前该鱼已长到60-70公分,家里鱼缸实在放不下了,所以寻求售卖。“只要水体够大,能长到三米。”卖家说道。
在这些寻求售卖鳄雀鳝的卖家评论区,不少网友对该鱼进行科普称“放生就是造孽”,会造成极大程度的水域破坏。
而本次多地出现怪鱼,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科学家顾党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多地出现的鳄雀鳝基本可以判断为“人为放生”。
“鳄雀鳝本来属于观赏鱼,普通市民即使养也就是一条两条,因为鳄雀鳝生长的速度很快,普通水族缸养不下,一般的家庭也不可能搞个几十米的水族缸来养。从鳄雀鳝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主要是城市的人在养,近期发现的鳄雀鳝也是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公园湖泊、城市河道等地。”顾党恩说道。
如何担责?
那么,如果买家将鳄雀鳝放生,买家、卖家、平台应当为此担责吗?
对于平台而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表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养殖鳄雀鳝,对于个人养殖观赏亦未规定需要办理何种资质。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平台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相关页面以醒目的文字进行提示、说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私自放生的买家而言,2022年8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对中新经纬记者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鳄雀鳝是否应被认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应该依据什么法规进行管理?
中新经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部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四批发布了《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共71个物种。鳄雀鳝未被列入上述名单。
此外,2021年4月实施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但目前为止,农业农村部只在五部门在2021年1月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由此,鳄雀鳝虽然被农业农村部确认为外来入侵物种,但农业农村部还未出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定义上存在模糊空间。
雷家茂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目前鳄雀鳝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是对于从外国引进的仍需要经过审批,擅自引进的则会被予以相应处罚,且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外来物种普查工作。另外,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亦不可擅自释放或丢弃,否则将会被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中新经纬注意到,多地发现鳄雀鳝后,部分电商平台对其进行了下架处理。如果后续将鳄雀鳝列为外来入侵物种,是否会对平台及卖家进行追责?
对此,张晓光分析表示,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无溯及力。
“针对各地出现鄂雀鳝这一事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并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售卖行为进行规制,电商平台及卖家应当遵守。”张晓光说道。
【#媒体还原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侦办经过# ,#警方讯问陈某志画面首次公开#】据央视新闻消息,8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及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起案件自6月10日案发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陈某志等犯罪嫌疑人通过怎样的犯罪手段进行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为何会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总台央视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采访。
这里就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6月10日凌晨2点多,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 王某某: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公共视频显示,在遭到拒绝与斥责之后,陈某志等人对4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使用椅子、酒瓶击打。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这条小巷长11.6米,宽7.3米,由于这里是公共视频的盲区,网上出现了多种传言。
记者:当被害人跑进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之后,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追了进去,在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从第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亮进入巷子,至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沈某俊走出巷子,过程大约持续1分41秒。
记者:那当时在黑的过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被害人 王某某: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记者:网上还有流传你被车碾轧、追着轧,这个情况有吗?
被害人 王某某:没有。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经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网传4名被害人在巷子里遭受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轧等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当晚案发之后,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唐山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迅速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查深查透犯罪事实,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廊坊公安机关异地管辖,并从全省抽调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办。
6月11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江苏两地警方先后将陈某志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我们是专案组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2022年6月10日,你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我在老汉城烧烤店。
民警:老汉城烧烤店。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对。
民警: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当时我们殴打几名女子了。
经过两个月的深挖彻查,专案组共收集固定证据材料3000余份,最终查明了陈某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发现,使用暴力威胁与伤害他人是陈某志恶势力组织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志等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12月,陈某志因与商某凯因抵押车辆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晚,陈某志得知商某凯在唐山市某小区后,指使刘某等人到该小区找到商某凯。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因为控制商某凯的时候,遭到商某凯的反抗,然后刘某等人用U型锁击打商某凯的头部,当时造成头部、面部全是鲜血。
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强行将商某凯带至了陈某志指定的唐山市开平区某大院内,在这里陈某志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再后来犯罪嫌疑人在拘禁期间又将商某凯塞至了后备箱,对其实施控制,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犯罪团伙的手段残忍。
次日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逃离了现场并于当日报警,这次非法拘禁造成商某凯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头部至今仍留有当时遭到殴打留下的疤痕。
肆意使用暴力行凶作恶的陈某志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停车场内,现在仍停放着三辆遭到过严重撞击的涉案车辆,这是陈某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关键证据。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2012年9月21日0时许,陈某志、刘某等人与王某伟在唐山市路北区一酒店大堂内偶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打电话纠集在楼上的其他人下楼,陈某志指使他人殴打对方。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在这个过程当中,陈某志纠集了一伙人,王某伟纠集了一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镐把、消防斧等凶器互相地殴斗,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
持械斗殴的两伙人在追打出酒店大堂之后,又开始驾车追逐互撞,继续缠斗。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当时的情况是,陈某志驾驶一辆他新买的奥迪车,王某伟驾驶了一辆路虎车,撞向了陈某志的奥迪车,这个时候陈某志的同伙又驾驶一辆现代车,又从后方冲撞王某伟的路虎车,三车相撞之后,他们的这些个同伙又全都下车之后,继续地殴斗,持械斗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该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案件涉及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和衡水三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严肃查处,深挖陈某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现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这里就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6月10日凌晨2点多,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 王某某: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公共视频显示,在遭到拒绝与斥责之后,陈某志等人对4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使用椅子、酒瓶击打。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这条小巷长11.6米,宽7.3米,由于这里是公共视频的盲区,网上出现了多种传言。
记者:当被害人跑进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之后,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追了进去,在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从第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亮进入巷子,至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沈某俊走出巷子,过程大约持续1分41秒。
记者:那当时在黑的过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被害人 王某某: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记者:网上还有流传你被车碾轧、追着轧,这个情况有吗?
被害人 王某某:没有。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经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网传4名被害人在巷子里遭受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轧等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当晚案发之后,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唐山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迅速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查深查透犯罪事实,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廊坊公安机关异地管辖,并从全省抽调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办。
6月11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江苏两地警方先后将陈某志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我们是专案组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2022年6月10日,你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我在老汉城烧烤店。
民警:老汉城烧烤店。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对。
民警: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当时我们殴打几名女子了。
经过两个月的深挖彻查,专案组共收集固定证据材料3000余份,最终查明了陈某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发现,使用暴力威胁与伤害他人是陈某志恶势力组织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志等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犯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12月,陈某志因与商某凯因抵押车辆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晚,陈某志得知商某凯在唐山市某小区后,指使刘某等人到该小区找到商某凯。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因为控制商某凯的时候,遭到商某凯的反抗,然后刘某等人用U型锁击打商某凯的头部,当时造成头部、面部全是鲜血。
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强行将商某凯带至了陈某志指定的唐山市开平区某大院内,在这里陈某志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再后来犯罪嫌疑人在拘禁期间又将商某凯塞至了后备箱,对其实施控制,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犯罪团伙的手段残忍。
次日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逃离了现场并于当日报警,这次非法拘禁造成商某凯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头部至今仍留有当时遭到殴打留下的疤痕。
肆意使用暴力行凶作恶的陈某志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停车场内,现在仍停放着三辆遭到过严重撞击的涉案车辆,这是陈某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关键证据。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2012年9月21日0时许,陈某志、刘某等人与王某伟在唐山市路北区一酒店大堂内偶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打电话纠集在楼上的其他人下楼,陈某志指使他人殴打对方。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在这个过程当中,陈某志纠集了一伙人,王某伟纠集了一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镐把、消防斧等凶器互相地殴斗,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
持械斗殴的两伙人在追打出酒店大堂之后,又开始驾车追逐互撞,继续缠斗。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当时的情况是,陈某志驾驶一辆他新买的奥迪车,王某伟驾驶了一辆路虎车,撞向了陈某志的奥迪车,这个时候陈某志的同伙又驾驶一辆现代车,又从后方冲撞王某伟的路虎车,三车相撞之后,他们的这些个同伙又全都下车之后,继续地殴斗,持械斗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该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案件涉及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和衡水三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严肃查处,深挖陈某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现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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