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10时30分,长春新区分局硅谷大街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名为梅某忱,其在2021年9月份至2022年8月份期间,被一自称可以联系古董鉴定机构的胡某诈骗共计10万余元。民警立即进行受理调查。经询问,胡某曾是某贷款公司的员工,在一次与梅某忱通过电话沟通业务时,得知梅某忱手中有一件古董可用来抵押贷款,胡某声称可以帮助梅某忱办理古董抵押贷款。胡某在2021年9月份至2022年8月份期间,虚构编造各种理由,数次骗取梅某忱共计10万余元。
警长黄仁洵第一时间展开侦查,根据梅某忱提供的线索开展信息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胡某的居住地,教导员郑景明带领民警王萧涵、李丰竹前往该地进行抓捕,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绿园区某小区内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对其诈骗梅某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长黄仁洵第一时间展开侦查,根据梅某忱提供的线索开展信息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胡某的居住地,教导员郑景明带领民警王萧涵、李丰竹前往该地进行抓捕,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绿园区某小区内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对其诈骗梅某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我之前在村里养龟挣了70万,想不到来城里被骗得倾家荡产”。近日,广西南宁,周某以每月12000的价格租了一辆雷克萨斯,然后他买了一个GPS信号屏蔽仪装到车上,并把这台车抵押给了赖某。靠这种方式,周某拿了80万抵押款,然后消失不见。
(来源:北青网)
赖某之前在农村老家养乌龟,攒了一点钱,后来觉得养乌龟太辛苦,就来到南宁开了一家小贷公司,从事抵押金融贷款业务。经人介绍,赖某认识了29岁的老板周某。
认识后不久,周某自称生意遇到了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希望从赖某这里贷点款。赖某要求周某提供房产等抵押物。周某也不含糊,前前后后开过来4台豪车抵押给赖某,从赖某这里拿走了65万。这些钱是赖某养龟挣的所有钱。
几天后,周某又开过来一辆雷克萨斯,说再跟赖某借15万。赖某起了疑心,周某年纪轻轻哪有这么多豪车。可周某称,如果不借这15万,自己就彻底破产了。赖某担心如果周某破产了,自己之前借出去的65万也会打水漂,只好把房子卖了,拿到买家的10万定金,凑了15万给周某。
就这样,这台雷克萨斯在赖某这里放了3个月。
那边,汽车租赁公司的肖某也正发愁。肖某贷款40万买了一台雷克萨斯,这刚租出去,租客就玩起了消失。明明在车的隐秘位置安装了GPS定位仪,可却找不到信号了。
肖某围着GPS信号消失的地方,把方圆几公里找了个遍,也没找到自己的车。3个月后,GPS信号又重新出现了,肖某根据定位找到了赖某的小贷公司。
肖某和赖某见面后,事情才真相大白。原来,周某从肖某这里租了车后,立马就在车上装了GPS信号屏蔽仪,因此长达3个月里,肖某收不到这台车的GPS信号。3个月后GPS信号屏蔽仪的电池耗尽,肖某才又收到信号。
得知该情况,肖某报警了。目前,警方已经立案,涉案雷克萨斯被扣押在派出所。赖某哭诉,周某抵押给自己的5台车全都是租来的,现在车被扣押,自己养龟攒下的80万打了水漂,连房子都被法院查封了,真的是倾家荡产。
很多网友戏言“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赖某这次算是体验到了。目前赖某也报警了,警方正在调查中。
1、从法律上来看,周某私自抵押他人车辆,构成犯罪么?
《刑法》第266条规定,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隐瞒真实目的从租赁该公司租赁车辆,然后在无还款保障的情形下,隐瞒车辆系租赁的事实,将所骗车辆非法抵押给赖某,使得车辆所有人肖某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构成诈骗罪。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3-10万、5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将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周某租赁、抵押5台车,其诈骗金额要根据这5台车的价值来认定,如果经鉴定5台车价值达到50万以上,则周某诈骗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要被判处10年上有期徒刑。
2、现在,这辆雷克萨斯,应该归租赁公司还是归赖某?
对于赖某来说,这车是别人抵押给我的,我花了真金白银,现在就是我的。你肖某把车租给了周某,那你就应该去找周某要车,不能找我要。
但法律不这么看。《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本案中,周某抵押的车辆系租来的,其并无抵押的权利。赖某在接受周某抵押时,应该检查车辆的相关手续,必要时还要向车管部门核实,可其忽视了这些工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接受了抵押,这个过程中其存在过错。
因此,这种抵押是无效的,租赁公司的肖某有权要回车辆。
人关键还是不能有贪欲,本案中赖某之所以被周某诈骗,很大的原因是赖某赚钱心切,看到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抵押豪车,被欲望蒙蔽了双眼,以致于失去了正常的判断力。这也是很多人被诈骗的关键原因。
所以,一定要意识到,天上绝对不会掉馅饼,当天上掉馅饼的时候,就要想想看,这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最后提一句,也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而是民事纠纷,理由是:周某和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小贷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这是两个民事关系。
现在周某消失不见,属于民事纠纷,租赁公司和小贷公司可以分别去法院诉讼周某要求还车、还钱。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北青网)
赖某之前在农村老家养乌龟,攒了一点钱,后来觉得养乌龟太辛苦,就来到南宁开了一家小贷公司,从事抵押金融贷款业务。经人介绍,赖某认识了29岁的老板周某。
认识后不久,周某自称生意遇到了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希望从赖某这里贷点款。赖某要求周某提供房产等抵押物。周某也不含糊,前前后后开过来4台豪车抵押给赖某,从赖某这里拿走了65万。这些钱是赖某养龟挣的所有钱。
几天后,周某又开过来一辆雷克萨斯,说再跟赖某借15万。赖某起了疑心,周某年纪轻轻哪有这么多豪车。可周某称,如果不借这15万,自己就彻底破产了。赖某担心如果周某破产了,自己之前借出去的65万也会打水漂,只好把房子卖了,拿到买家的10万定金,凑了15万给周某。
就这样,这台雷克萨斯在赖某这里放了3个月。
那边,汽车租赁公司的肖某也正发愁。肖某贷款40万买了一台雷克萨斯,这刚租出去,租客就玩起了消失。明明在车的隐秘位置安装了GPS定位仪,可却找不到信号了。
肖某围着GPS信号消失的地方,把方圆几公里找了个遍,也没找到自己的车。3个月后,GPS信号又重新出现了,肖某根据定位找到了赖某的小贷公司。
肖某和赖某见面后,事情才真相大白。原来,周某从肖某这里租了车后,立马就在车上装了GPS信号屏蔽仪,因此长达3个月里,肖某收不到这台车的GPS信号。3个月后GPS信号屏蔽仪的电池耗尽,肖某才又收到信号。
得知该情况,肖某报警了。目前,警方已经立案,涉案雷克萨斯被扣押在派出所。赖某哭诉,周某抵押给自己的5台车全都是租来的,现在车被扣押,自己养龟攒下的80万打了水漂,连房子都被法院查封了,真的是倾家荡产。
很多网友戏言“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赖某这次算是体验到了。目前赖某也报警了,警方正在调查中。
1、从法律上来看,周某私自抵押他人车辆,构成犯罪么?
《刑法》第266条规定,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隐瞒真实目的从租赁该公司租赁车辆,然后在无还款保障的情形下,隐瞒车辆系租赁的事实,将所骗车辆非法抵押给赖某,使得车辆所有人肖某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构成诈骗罪。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3-10万、5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将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周某租赁、抵押5台车,其诈骗金额要根据这5台车的价值来认定,如果经鉴定5台车价值达到50万以上,则周某诈骗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要被判处10年上有期徒刑。
2、现在,这辆雷克萨斯,应该归租赁公司还是归赖某?
对于赖某来说,这车是别人抵押给我的,我花了真金白银,现在就是我的。你肖某把车租给了周某,那你就应该去找周某要车,不能找我要。
但法律不这么看。《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本案中,周某抵押的车辆系租来的,其并无抵押的权利。赖某在接受周某抵押时,应该检查车辆的相关手续,必要时还要向车管部门核实,可其忽视了这些工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接受了抵押,这个过程中其存在过错。
因此,这种抵押是无效的,租赁公司的肖某有权要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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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周某消失不见,属于民事纠纷,租赁公司和小贷公司可以分别去法院诉讼周某要求还车、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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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指导#【长春省直住房公积新政,贷款提前还款业务全面放宽】
8月26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款业务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款业务,由原来需正常还款12个月调整为放款后即可办理,且提前还款间隔时间仍不受限制。
https://t.cn/A6SKq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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