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的暑期日记#
1园林艺术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2原来常熟还是有人住的,上午拙政园下午古塔街夜游,甚至看到了只在网上听说过的失恋博物馆,只可惜旺铺出租
3 4 5 6 一家究极快乐的抓娃娃店,让我也感受到了极致的快乐!说实话,没啥技巧,全是天赋[笑而不语]
7期待未来[笑而不语][笑而不语][笑而不语] https://t.cn/R2Wx0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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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脱口秀大会总结
第二季决赛的主题是终点也是起点,这是一个很有哲理的命题,细想其实就是一圈一圈又一圈,有点推磨的感觉。
领笑罗老师欠款6个亿,喝到有毒的心灵鸡汤:“如果你欠银行100块钱,那是你的烦恼;如果你欠银行一个亿,那是银行的烦恼”,振作起来完成“真还”传,王建国听到后真是整条街最慢的仔,不,是“超载”。如果想被淘汰,首先是这个时代必须要到来。
喜欢做最快乐的事情,因为喝牛奶而产生烦恼,爱情吗?还是多喝点儿牛奶吧,想啥有啥。可算是最后不经意间及格毕业啦,能上树还能上高速,教练表示无药可救,可以笑对人生。
终点又是起点,总结下来就是转圈大王像驴推磨吃萝卜,看谁坚持的久。出门打的(出租车)被套路,结果总结人生左转也是右转。投票不靠“剪刀、石头、布”,因为我有硬币,评委老师预测果然是“冥灯”!对的还是对的,最后怀疑人生,人生就是无数个意外,谁又不是那个爱情意外的衍生品呢,嘘……罪过。
第二季的主题笑是生活的解药,但是药就有三分毒,可是我们不笑就来不及啦,你还在乎毒性大小呀?还是想想谁会给你解药!不要管也不要怕黑无常、白无常,因为人生无常。
第二季决赛的主题是终点也是起点,这是一个很有哲理的命题,细想其实就是一圈一圈又一圈,有点推磨的感觉。
领笑罗老师欠款6个亿,喝到有毒的心灵鸡汤:“如果你欠银行100块钱,那是你的烦恼;如果你欠银行一个亿,那是银行的烦恼”,振作起来完成“真还”传,王建国听到后真是整条街最慢的仔,不,是“超载”。如果想被淘汰,首先是这个时代必须要到来。
喜欢做最快乐的事情,因为喝牛奶而产生烦恼,爱情吗?还是多喝点儿牛奶吧,想啥有啥。可算是最后不经意间及格毕业啦,能上树还能上高速,教练表示无药可救,可以笑对人生。
终点又是起点,总结下来就是转圈大王像驴推磨吃萝卜,看谁坚持的久。出门打的(出租车)被套路,结果总结人生左转也是右转。投票不靠“剪刀、石头、布”,因为我有硬币,评委老师预测果然是“冥灯”!对的还是对的,最后怀疑人生,人生就是无数个意外,谁又不是那个爱情意外的衍生品呢,嘘……罪过。
第二季的主题笑是生活的解药,但是药就有三分毒,可是我们不笑就来不及啦,你还在乎毒性大小呀?还是想想谁会给你解药!不要管也不要怕黑无常、白无常,因为人生无常。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漫画影视化,你会玩儿吗?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有网友统计,截止到74卷的时候,漫画里已经死了453人了;还有网友统计TV版到第633话,已经死了334人了,后面还有四百多集了,死亡人数肯定更多,这些也只是大概,那些无辜伤亡的人无法统计。
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快乐的童年时光里,这部剧也一直默默地守在我们身旁,陪着我们长大。成为了回忆里,不可替代的经典。
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另外,涉及国外卡通动漫授权给国内企业的情况时,由于双方法律用语、体系有所不同,在权利的范围方面最好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商品化权”,该项权利并非中国的法律用语,权利的外延并不清晰,需要进行文字描述而定义。
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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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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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另外,涉及国外卡通动漫授权给国内企业的情况时,由于双方法律用语、体系有所不同,在权利的范围方面最好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商品化权”,该项权利并非中国的法律用语,权利的外延并不清晰,需要进行文字描述而定义。
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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