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微信转账所支付的598元,是房费!“重庆大足,任波(化名)与朋友冯治(化名)入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某酒店,不曾想1个月后,收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告知书,任波辩称自己微信转帐所支付的598元是房费!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任波与冯冶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臭味相投,总喜欢在一些场合流连忘返,“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花”更是他们的至理名言。然而,2019年7月,栽了!
2019年7月3日0时许,任波与冯冶在酒足饭饱之后,冯冶不经意间谈起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某酒店最近有点热闹,并提议任波一起去看看。两人相视一笑,冯冶当场就联系一个老司机蒋洪(化名)带路去酒店。
当日0时10分左右,两人到达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某酒店,并被中间人带至四楼不同房间。随后,一名女子杨敏(化名)进入任波房间,0时52分,任波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方式向杨敏支付费用598元。
第二天早上,两人心满意足地离开酒店。不料,1个月后,任波收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大足分局的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中认定1个月前任波在酒店实施了PC的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任波在签收时,以“我微信转账所支付的598元,是房费”提出陈述和申辩,大足分局在审核后,当日给任波答复认定处罚合法合理!任波不服,诉至法院。
任波辩称,公安认定自己嫖娼事实的证据链条断裂,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嫖娼事实。而且酒店前台房价照片、监控视频及转账598元的记录等三份非言词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曾留宿酒店四楼房间、女子杨敏曾呆过该房间及自己向杨敏转账598元付房费的事实,不能证明自己与杨敏已发生不法行为之证据一对一事实。
另外,任波坚称,微信转账的598元,是自己醉酒后缺乏辨识能力,根据杨敏的要求所支付的房费。
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如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应对其反对意见负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任波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其提出的醉酒丧失辨识能力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撑。且任波作为基层JC,应当知晓入住酒店办理住宿登记的相关规定,其不办理登记直接入住酒店并向陌生女子支付与酒店房价不符的房费亦违背一般生活经验法则。
最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所做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维持了相关处罚。
有网友疑问,是不是所有的通过事后转账记录倒查的PC都要被处罚吗?
对此,可以明确的是,事后倒查的PC都可以处罚,但是需要注意6个月的追溯期。事后抓P肯定不是抓现行,一般是需要先抓获卖Y女甚至组织卖Y的老鸨,以组织卖Y罪立刑事案件,为了把刑事案件证据查实,不但需要查卖Y女口供,还需要查PC人员口供,通过卖Y人员的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倒查发现曾经参与PC的人员,在核实PC人员的PC行为时,就要对PC案件进行治安处罚,这就是事后倒查的主要目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任何治安处罚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有证据瑕疵,在没有PC现场的事后倒查,更需要把有关证据做实,不能光凭一个转账记录就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卖YPC人员双方的口供,仅凭单证是不能定案的。
有幸生活在这个时代,是我们每个人的幸福,无论如何都要遵纪守法,不要无事生非寻求刺激,最后自作自受身陷囹圄才悔之莫及!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任波与冯冶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臭味相投,总喜欢在一些场合流连忘返,“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花”更是他们的至理名言。然而,2019年7月,栽了!
2019年7月3日0时许,任波与冯冶在酒足饭饱之后,冯冶不经意间谈起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某酒店最近有点热闹,并提议任波一起去看看。两人相视一笑,冯冶当场就联系一个老司机蒋洪(化名)带路去酒店。
当日0时10分左右,两人到达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某酒店,并被中间人带至四楼不同房间。随后,一名女子杨敏(化名)进入任波房间,0时52分,任波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方式向杨敏支付费用598元。
第二天早上,两人心满意足地离开酒店。不料,1个月后,任波收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大足分局的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中认定1个月前任波在酒店实施了PC的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任波在签收时,以“我微信转账所支付的598元,是房费”提出陈述和申辩,大足分局在审核后,当日给任波答复认定处罚合法合理!任波不服,诉至法院。
任波辩称,公安认定自己嫖娼事实的证据链条断裂,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嫖娼事实。而且酒店前台房价照片、监控视频及转账598元的记录等三份非言词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曾留宿酒店四楼房间、女子杨敏曾呆过该房间及自己向杨敏转账598元付房费的事实,不能证明自己与杨敏已发生不法行为之证据一对一事实。
另外,任波坚称,微信转账的598元,是自己醉酒后缺乏辨识能力,根据杨敏的要求所支付的房费。
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如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应对其反对意见负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任波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其提出的醉酒丧失辨识能力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撑。且任波作为基层JC,应当知晓入住酒店办理住宿登记的相关规定,其不办理登记直接入住酒店并向陌生女子支付与酒店房价不符的房费亦违背一般生活经验法则。
最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所做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维持了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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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以明确的是,事后倒查的PC都可以处罚,但是需要注意6个月的追溯期。事后抓P肯定不是抓现行,一般是需要先抓获卖Y女甚至组织卖Y的老鸨,以组织卖Y罪立刑事案件,为了把刑事案件证据查实,不但需要查卖Y女口供,还需要查PC人员口供,通过卖Y人员的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倒查发现曾经参与PC的人员,在核实PC人员的PC行为时,就要对PC案件进行治安处罚,这就是事后倒查的主要目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任何治安处罚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有证据瑕疵,在没有PC现场的事后倒查,更需要把有关证据做实,不能光凭一个转账记录就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卖YPC人员双方的口供,仅凭单证是不能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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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买好了项链 本以为会等很久的手链(因为打了国金电话说全上海都没货,需要等1个月)然后今天就收到了SA的微信 说来了三条手链 有一条觉得颜色很匹配 紧接着我就帮老师请假开路去看手链 过去路上大暴雨 我的SA还在服务别的客人 等了会儿就开始看手链啦 真的绝 真的其中一条就几乎无色差和我的项链匹配(欧 这也太巧了吧 两天就等来了匹配的 SA说正好一窝出来的)我的SA和我透露她自己等她心仪的颜色 等了一年才等来自己喜欢的颜色 手链的编号也賊棒 好开心呀 然后今天正好帮主管讨论 主管问我有没有给旅行袋 透露她三亚让人带的没有 今天和SA说了下 给了我一个 说她邮箱申请下 真的遇到了个投缘的SA 还一起聊了聊遇到的刁钻客人 因为自己也是服务行业 总能遇到刁民 总之很开心呀 没想到这么短时间内等来了适合自己的 26岁的第一次奢侈品购物体验 非常nice [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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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定尾,结果尾款不跟实物走,那你出什么定尾,定金七十算我跑单我也才跑26的跑单费,剩下的都算我给你看脑子,多的你不退我也没说啥啊,骂人是几个意思,收本集美看清楚,此人不适合真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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