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碎片# 天道的33个法则,违反一个就有灾难!

世间的起起伏伏,其实是由一只无形的手在掌控,这手就叫“天道”。

天道就是宇宙法则,它犹如一张天罗地网,控制着社会的轮回!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在天道面前,我们的能力根本不值一提。

人生福祸得失,皆因违背或顺应天道而起。

那些立于不败之地的人,往往都是掌握了天道和规律的人。

先来看几个简单的定律:

1:吸引法则

现实是内心的投射,心念总是能吸引和它一致的现实。

控制心念,就能控制命运。

2:利他定律

事事处处为他人着想,为别人造福,最后最受益的人,就是自己。

3:施受定律

宇宙是一个玄妙无比的运算程序,你给予出去的任何东西,最后都会以各种形式回到你的身边。

4:在乎定律

你越在乎的东西越容易失去,越不在乎的东西,越容易自己过来找你。

再来看几个深刻的规律:

5:强弱转化

强者和弱者一直在互相转化,没有永远的强者,也没有永远的弱者,富不过三代、也穷不过三代。


6:同情法则

大家永远都会同情弱者。只要你是弱者,哪怕不占理,也一定可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同样,大家永远都会嫉妒强者,无论你多么牛X,多么有理,如果不懂的示弱,就会成为万夫所指。

7:弱者上位

所有的弱者都不认命,都拼命的往上爬,弱者要拉每一个强者下马,然而可怕的是:有些弱者一旦上位,手段甚至会更狠,甚至去变本加厉的压迫其他弱者,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8:利益拆分

无论各行各业,都有一套内在的利益机制在掌握着人的各种行为。有些事只可做而不可说,有些事是只可说而不可做。

要想看透每个人的行为,必须要用“利益分析法”:每遇见一件事,要迅速切割成不同的利益方,用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推导每个人的行为,千万不要被别人满口的仁义道德所迷惑。

9:高调法则

越成功的人越需要慎言慎行,如履薄冰;越弱小的人越可以胆大妄为/野蛮生长。而很多人却搞颠倒了:年轻时做事畏首畏尾,最终一无所成;成功时却胆大妄为,最后终于栽倒。

10:圈层原则

人永远只会相信亲人,关键位置都会留给亲人,不是本家族的人往往进不了核心圈层,所以很多公司最后往往都会做成家族企业。圈子比努力重要,血缘比圈子重要。

决定一个人前途的,往往是看他的圈层,也就是看他和谁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11:做人为本

所有的问题都是“人”的问题。无论你事情做的多么成功,如果不懂做人的道理,照样会一败涂地。你十次“做事”上的成功,也无法掩盖一次“做人”的失败。把事做好的同时,还要求你能搞定人,同时又不被人搞,这就是最大的成功。

12:舍小取大

人要想取得成功,最厉害的本领不是依靠能力多强,而是如何通过牺牲小利益而收获大价值,懂得舍小而取大,这是做人的大道,远胜过做事的技巧。

13:贪婪必败

无论你多么有能力,如果你想独占一切,不留余地给别人,那么你的一切就会被清空; 如果你有功却什么都不想要,最后什么都是你的。

14:聪明忌巧

如果聪明的人也选择走捷径,一定会遭到天谴!

15:才华忌傲

越有才华的侠客,越需要深入群众,越不能傲慢,如果恃才傲物/脱离大众,一定会穷困潦倒,孤独终老。

16:平庸忌懒

世间的普通人,败就败在一个懒字上。

17:算计原则

人,最怕的不是有对手,而是遭人忌妒。

千万不要在别人失意的时候,炫耀你的得意。

18:斗争原则

打倒对手最狠的方式:避开事情对错本身,直接给对方扣上一顶帽子,从人品的角度全面否定这个人,这样他所有的言行都没有公信力了,没有任何还手的余地。这个招数被无数人掌控,包括小人,历史教训有很多,我们务必小心。

19:孤独原则

一个人的位置越高,惦记和算计你的人就越多。

你越出众,诋毁你的人也就越多。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再看看《易经》中隐含的那些天机

20:以自我为中心。必将自缚手脚

当“我”字被过分强调,就会变成诅咒。

21:过分在意别人眼光者,丢失自我

内心强大的人,才能活出自己。

22:嗜欲深者天机浅

过于贪婪和欲望太深的人

其判断力/洞察力/敏锐度必将下降!

23: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战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24:缺乏自制力的人,百无一成

自由的本质上自律

有所为,有所不为

25:不能超越自己,便无法超越别人

人生最大敌人是自己

能改变自己的人

定能改变一切

26:送花者周围满是鲜花,种刺者身边满是荆棘

善待他人,最终有利于自己

与人为恶,会陷自己于万劫不复的境地

27:人生在于借力,而不是用力

当你参透世间大道之后

自然就会顺势而为。

28:被失败击败,才是真正的失败

真正的成功者

是那些历经失败而不倒的人。

29:成功在于智慧

不是胆大,更不是辛苦

比拼胆大的时代过去了

比拼努力的时代也过去了

未来依靠的是知识和智慧

做大事不可拘小节

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忽略次要矛盾。

30:决胜利器,不可示人

决战之前,不要轻易拔剑。

31:善战者,必求之于势

没有个人的成功

只有时代和大势的成功。

32:物极必反,盛极必衰,否极泰来。

知止,能及时知道收手的人

才是真正的牛人。

33:不贪者,方为王

那些什么都不想要的人

最后什么都是它的。

世间虽然风云莫测

人心也变化无常

但只要铭记以上大道

我们就可如鱼得水!

#阳光信用# [舔屏]#古文#
“道不同,不相为谋。”出自《论语卫灵公》,现常用于形容志趣或意见不一致之人难以共事。观点不一,易生争端。因思想观念之差,处事待物之异,道不同之人间往往缺乏认同感,故而易对共谋效率与氛围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求同存异,亦可共进。与道不同之人为谋,观点的多元碰撞有助于我们突破个体的思维定势,在辩驳与争论间集思广益。那么,于你而言,道不同,亦相为谋还是不相为谋

抵押房屋险丢失 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定归属

(通讯员:谭娉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近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审结一件涉及让与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6年3月,薛某因资金周转需筹措借款,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住宅房作为抵押向范某借款35万元,并与范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一份,约定:薛某将该住宅房以35万元价格抵押过户给范某,然后以每月3.5%的利率支付给范某利息,无论薛某未及时还款或是其他任何情况,范某只有权利拿35万元本金加每月3.5%的利息,本金加利息还清之后无条件过户归还薛某。随后薛某和范某签订《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该房屋以3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实际范某按双方所签《协议》内容陆续支付给薛某35万元。之后的几年中,由于种种原因薛某未还清欠款,用作抵押的住宅房一直在范某名下。

2019年8月,范某与第三人谭某签订《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某将该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1月,薛某将范某及第三人谭某起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薛某和范某于2016年3月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范某和第三人谭某于2019年8月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判决该住宅房所有权归薛某所有。

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理由

本案涉及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对让与担保并无明文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就让与担保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

一、薛某和范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薛、范二人所签《协议》中相关具体约定可知,无论何种情况,范某均无法直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只对35万元借款本息这一债权享有权利。薛某将本案所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范某名下的目的是为该3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该《协议》系合法有效。

二、薛某和范某所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薛某与范某之间虽然签订有《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将房屋过户至范某名下的真实目的是为范某向薛某出借的35万元借款提供让与担保,因此,薛某与范某之间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行为只是实现让与担保的手段,而非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三、范某和第三人谭某所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范某虽然系无权处分,但范某与谭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已经登记这三个要件,而经评估,本案所涉房屋在2019年8月转让给谭某时的价值为92万元,而范某与谭某实际交易房屋的价格为50万元,低于该房屋交易时价值的7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故谭某受让房屋的行为因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谭某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给范某。

四、该房屋所有权是否应归薛某所有?

如前文所述,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薛某与范某签订的《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薛某将本案所涉房屋形式上转移至范某名下,故该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中所包含的情形,因此,薛某要求将该房屋确认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确认薛某与范某于2016年3月签订的《宜昌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第三人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薛某及范某将本案所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范某名下;

三.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由于没有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让与担保相关案件曾出现过判决尺度不一的情况,随着我国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借贷行为中让与担保相关问题有了具体且详尽的法律依据。薛某将房屋用作借款抵押后险些丢失,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了让与担保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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